行政执法全过程文本记录工作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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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要求

一、概述

(一)概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对具体社会事务进行处理并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背景

1.执法环境复杂。不配合执法,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威胁、暴力抗法。

2.依法履职不到位、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大量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

3.原有执法方式难以第一时间采集违法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行为过程,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发生纠纷、争议时无据可查。

4.原有记录方式,难以对执法全程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难以全程留痕、可回溯。

(三)目的

1.通过程序控权,实现行政程序正义。

2.通过自我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提升执法公信力。

3.通过固化证据,保障行政行为与程序合法。

4.通过情景再现、信息共享等,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政策依据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1.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2.2015年12月27日,

年》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第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3.2016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

4.2016年7月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卫监督秘[2016]350号)

5.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6.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

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3)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

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健康委员会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含的内容,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推进执法记录仪使用、运用多种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同年4月,选取青岛、深圳、苏州、北京市朝阳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探索有效做法和经验。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卫生监督所被确立为试点单位,探索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得到原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肯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参考部分省市与其他部委工作制度,结合现阶段全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起草编写了《规范》。《规范》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总则,记录方式及要求,记录保管、归档及调取,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附则。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适用范围、要点

(一)记录原则

1.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记录的范围、方式、形式、保存、用途等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执法记录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执法记录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公开原则。

(1)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执法记录都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通过主动公开执法记录,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接受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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