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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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Q/CDL

供用电合同管理 要求

四川省电力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

目次

目次 ................................................................................................................................................. I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职责 (1)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3)

5 检查与考核 (9)

6 记录 (10)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拟定单位:四川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向晓蕾、游俊刚、陈华睿、李赋欣、龙林、龚立、康筱璐、廖春惠、罗蜀平、蒲瑛、陈迎春、陈曦、陈伯朗

审核:周庆葭、杨子辛

本标准委托四川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

1.2 本标准适用于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1995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1996年4月)

《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1996年10月)

《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6日)《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1日)

3 职责

3.1 电业局(公司)营销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3.1.2 负责建立、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标准。

3.1.3 负责组织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员及签约、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3.1.4 负责拟订220kV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报省电力公司会签,报电业局(公司)局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负责组织35kV、110kV客户供用电合同和趸购电合同的审查、会签,并将110kV 客户供电合同报电业局(公司)局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

3.1.5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电力公司报告。

3.1.6 负责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

3.2 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3.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3.2.2 负责建立、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标准。

3.2.3 负责组织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员及签约、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3.2.4 负责职责范围内(拟定或签订权限内)供用电合同的拟定、签订。

(1)特一型、特二型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35kV、110kV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拟定、报审。负责城区35kV及以下所有客户,及郊县用电容量800kVA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2)其他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35kV、110kV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拟定、报审。负责城区35kV及以下所有客户,及郊县315kVA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3.2.5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履行、续签、变更、终止和档案管理。

3.2.6 负责监督、检查、考核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

3.2.7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信息系统的维护。

3.2.8 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台帐”。

3.2.9 负责协调、分析、处理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营销部。

3.3 供电局(公司)

3.3.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3.3.2 负责建立、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标准。

3.3.3 负责组织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员及签约、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3.3.4 负责供区内除电业局(公司)营销部、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外所有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3.3.5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履行、续签、变更、终止和档案管理。

3.3.6 负责监督、检查、考核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

3.3.7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信息系统的维护。

3.3.8 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台帐”。

3.2.9 负责协调、分析、处理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营销部。

3.4 电业局(公司)电费管理中心

3.4.1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的客户抄表、收费信息。

3.4.2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

3.5 电业局(公司)电能计量中心

3.5.1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的客户计量装置信息。

3.5.2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

3.6 电业局(公司)/供电局(公司)法律、生技、调度等部门

3.6.1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相关信息。

3.6.2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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