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和司法活动中阐述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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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原则。

本文从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其重要性、实践困境和发展前景。

第一部分:依法行政的司法工作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原则。

司法工作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遵循法律、依法办案。

依法行政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公民权益。

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

2. 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

3. 推动社会进步。

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促进社会法制化进程,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然而,实际中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也面临一些困境。

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存在障碍;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导致他们的行为偏离法律底线。

第二部分:公正司法的司法工作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原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正司法要求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和裁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司法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司法公信力。

司法工作的公正司法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只有公正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可以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3. 良好的司法效果。

公正司法可以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司法决策的偏颇,从而使司法效果更加有效。

然而,公正司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境。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司法决策出现偏颇;另一方面,社会资源的不平衡也可能导致司法工作不够公正。

第三部分: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关系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力量,法官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稳固。

在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里,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是否公正、廉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但是,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官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全面地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代表之一,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该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以维护公平正义。

法官的公正和廉洁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道德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此外,法官道德还包含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法官应该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律,不以私欲偏离法律的司法轨道。

他们应该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正公正,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确立。

然而,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并非易事。

一方面,法律庞杂繁琐,法官需要对各种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官职业面临的种种困境和诱惑也在不断增加。

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等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

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养和道德意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其次,整个社会都需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关注。

只有当公众充分了解司法工作并参与其中,才能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

因此,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

政府和媒体应该加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信力得以有效建立。

此外,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也是保障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

只有当法律规定清晰明确,相关法规和条例具有可操作性时,法官才能依法行事,公正裁判。

浅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浅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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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 淡 薄 , 避 和 违 反 法 律 。 目前 , 规 公
( ) 二 对宪法秩序 的不尊重是 造成司法公信 众对 于法 院 的 了解 主要 是 通 过 大众 媒 体 , 多人 很 力偏 低 的 根 本 原 因。 宪 法 承 载 一 个 国 家 的 民族 对 于近几 年 法 院 在 司 法 改 革 中取 得 的 成 果 以及
浅 论 人 民法 院提 升 司 法公 信 力 的途 径
岳 力
( 呼和浩 特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摘 刑 事审判一庭 , 内蒙古 呼和浩 特 002 ) 10 0
要: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形成后 , 提升 司法公信 力成 为新时期人 民法 院推 进 司法工作 的重要
课题 之一。人 民法院要秉持 司法公 正的最高法律 价值 , 遵循 司法规律 , 学布局 , 人 民法院队伍 素质 建设、 科 从

提 升 司法公 信 力 的重 要性
的核心 价 值 , 法 公 信 力 天 然 地 依 托 于 司 法 公 以 自行 , 而用 之 存 乎 法 , 而行 之 存 乎人 ” 司 制 推 。可
正 。评 价 司 法 是 否 公 正 , 两 个 基 本 的 判 断 标 见 以人 为本 在 法 治 进程 中 的重 要 作 用 。首 先 , 有 法
准: 一是 法 律标 准 ; 是 社会 标 准 。2法 律 标 准 是 官是法 律 的实施 者 , 官形 象 在 很 多 场合 就是 法 二 _ 法 人 民法 院 的各 项 司法 活 动 一 定要 符 合法 律 规 定 。 院形象的具体化。其次 , 司法独立 的制度 表象之 法 律标 准 较 容 易 掌 握 , 有 客 观 性 的特 征 , 社 下 , 际 上 是 各 种 力 量 对 比所 引 起 的后 果 。“ 具 而 实 独 会 标准 则 不 同 , 是 指 社 会 公 众 对 法 院 审 判 人 立 的司法 是 离 不 开 一 个 高 素 质 和 有 力 量 的 司法 它

最新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与提升措施-精品

最新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与提升措施-精品

涉诉信访是涉及人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的,欢迎阅读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他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实现中国梦,必然对依法治国、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六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务之一。

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已是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新形势下,面对诸多复杂环境和变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都不断的涌现出来,这就使人们普遍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机关,这既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一大进步,同时又是司法魅力的体现。

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给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涉诉信访是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息诉服判,认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继而向党委、人大、纪检、政府、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上诉的行为。

近年来,涉诉信访总量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治不健全、传统、公民思维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涉诉信访导致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丧失,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

2、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依然存在一些“四风”问题,一些案件存在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拖延,办案效率低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司法面试题目题目及答案(3篇)

司法面试题目题目及答案(3篇)

第1篇题目一:请简述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组成。

答案: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

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

3.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如律师、公证、仲裁等事务的管理。

5.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援助等服务。

题目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与情理的关系?答案:在司法实践中,平衡法律与情理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以下是一些具体做法:1. 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2. 注重人文关怀: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感、心理和社会背景,做到人性化管理。

3. 灵活运用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达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情味的处理结果。

4. 加强沟通协调:在处理案件时,要积极与当事人、律师、家属等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期望,寻求共识。

5. 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借鉴国外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成功经验。

题目三: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答案:司法人员与媒体的关系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1. 依法公开:对于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媒体监督。

2. 及时沟通:对于媒体采访,应当及时回应,提供准确的信息。

3. 维护司法尊严:在处理媒体关系时,要维护司法尊严,不得泄露案件机密。

4. 避免误导: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要避免误导公众,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5. 加强合作: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 成就美丽中国

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 成就美丽中国

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成就美丽中国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成就美丽中国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对于法治建设的需求日益增长。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司法现代化,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创造和谐宜居的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加强执法规范、推动社会法治化等方面阐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展望美丽中国的未来。

一、完善法律体系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完善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首先,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通过修订和立法,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保障人民生命权、财产权、人权等基本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的实施力度,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鼓励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现代化。

首先,要强化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建设。

推进审判权、检察权、公安权的分开运行,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问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加强执法规范执法规范化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严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推进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公众参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推动社会法治化推动社会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和城乡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支持。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在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和评价指标,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流程中涉及的法理学原则,不仅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且也影响着司法制度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判断。

一、司法公信力的定义和意义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合法和权威性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制度是否健全、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司法裁决是否公平,甚至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法理学原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1. 法理学原则是司法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原则是指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司法行为中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理。

法理学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是司法裁量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法理学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得以实现公正、合法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2. 法理学原则决定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理学原则的运用,能够减少司法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使司法流程公正、合法,裁判结果理性、合理、公正。

法理学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和理论根据,司法工作实践的管理和执行必须以法理学原则为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僵化,是法理学的革命,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1. 发扬法治精神,保障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发扬法治精神,即是讲究法律在司法行为中的实际运用,保障司法独立,即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司法流程控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即通过行政审批、社会媒体、法律纠纷等方式,引导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劳。

2.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院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即持续加强司法培训,改善司法流程,详细细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力

12世纪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 习惯》
• 格兰维尔(?—1190年)。英国最早的法学经典著作,它 相当成功地实现了对于亨利二世法律改革胜利成果的理论 概括与总结,向后世展示了初生的普通法的基本特征。对 应的是罗马法和教会法。 • 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重点在于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管辖 权,给予普通自由民以王室法院的司法救济,从而在王室 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形成一套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 • “无令状则无救济”。“令状制剥夺了领主的一些司法管 辖权; 陪审制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理性 的裁决方式, 也使证据制度发生了革命; 巡回审判将‘优质’ 的司法服务‘送货上门’,方便了民众, 加强了中央与地方 的联系”。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 一、体制保障 • 1、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的组织体系,免于权力的干涉。 • 2、独立于民众的组织体系,免于民众的干涉。包括选举和舆论。
• 二、经济保障 •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 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 三、资质保障 • 包括人格崇高、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了解人情世故等,而且具有" 父辈般的慈严"。为此不能不对法官资格的取得作出严格的限制。 • 四、身份保障 1、《基本原则》第11条规定,"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 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 • 2、任期终身制,非因法定缘由并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
孟德斯鸠
•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 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 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 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 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有重要人 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 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 和裁决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司法改革:完善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

司法改革:完善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进行着。

司法改革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一环。

完善法治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路径,它在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增强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完善法治体系可以促进公平正义。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权利保障存在缺陷等问题导致了司法公正性的不足。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确保每个公民在司法过程中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有效提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其次,完善法治体系可以保障人权。

人权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而司法改革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法治体系,建立起有效的人权保障机制,加强对审判实践中人权的保护,将人权纳入司法决策的核心要素,从而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此外,完善法治体系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

建立一个透明、公正、廉洁的司法机构,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规范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方式,提升司法公信力,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有更大的信心和信任。

在实施完善法治体系的路径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制化水平和公正权威。

其次,要改进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增加司法案件的透明度,使司法权力行使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再次,要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

最后,要完善法律规范与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推动法律的创新和发展。

司法改革的道路并不平坦,完善法治体系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例如,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司法行政干预、腐败问题等,都需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来解决。

只有在巩固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才能够逐步实现完善法治体系的目标。

总之,完善法治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路径。

法律进步对案件的意义(3篇)

法律进步对案件的意义(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在不断地进行进步和改革。

法律进步对案件的意义重大,不仅能够提高司法公正,还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进步对案件的意义。

一、提高司法公正法律进步对案件的意义首先体现在提高司法公正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进步能够为法官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审判依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1. 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法律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使案件审理更加规范、有序。

同时,法律体系的完善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2. 严格的法律程序法律进步还体现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

3. 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法律进步还要求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

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种体制有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进步对案件的意义还体现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进步能够使当事人获得更为充分、合理的权利保障。

1. 完善的诉讼权利法律进步使当事人享有更为完善的诉讼权利。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查阅案卷、提出证据等。

这些权利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公正的审判结果法律进步使案件审理结果更加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使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援助法律进步还体现在法律援助方面。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司法公信力提升

司法公信力提升

浅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应该代表公正、效率和正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诸如”躲猫猫”事件却难以让人民对司法产生信任,即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

那么,是什么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1]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2]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它对社会的控制作用。

如果司法公信力缺失,那么,就难以很好地发挥司法对社会的控制作用。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法律”工具论”思想占有一定的地位。

这一观念使得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在司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因忽略司法程序细节而无形中损害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的现象,同时,部分司法人员缺乏群众意识,群众工作做得不细致而导致出现司法活动案结事未了的现象,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表现在:少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办案随意性较大,不以司法程序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利益驱使徇私枉法;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较低,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活动缺乏应有的了解,合法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这样,就进而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此外,司法机关是依照行政区域设置的,隶属于地方政府。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方面都由地方政府管理。

这种现状使得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受制于地方,这就容易使司法权受到干扰,这些都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3]二、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一)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威信。

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从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信力的困境

从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信力的困境

从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宁县人民法院引言在法治国家,司法被人称为救治社会冲突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具有公信力。

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1]。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显露端倪。

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诉讼外渠道影响司法,同类案件的裁判冲突(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使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都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虽然在个别媒体的报到中,由于个别法官的裁判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官的个人因素,而是众多因素的组合。

本文试图从多方面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价值从横向看,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及其实施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一是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

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理社会纠纷时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是社会公众视线理性社会认知的结果。

二是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

指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

这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

三是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具体包括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素质指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信,即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判纠纷过程中能够持平、公正、不会偏私。

从纵向上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法律信仰[1]关玖.司法公信力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

浅议新形势下如何塑造良好的司法公信力

浅议新形势下如何塑造良好的司法公信力
费了大量 司法 资源 的同时 也影 响 了司法权威 的树立 。 究其 原因 ,
作 者 简介 : 佟 九 阳, 丰 宁县 司法局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6 . 1
对 于 依法 治 国进 程 而言 , 其 不仅 需 要完备 法律 体系 来 保障 ,
更需通 过 公众对 法律 的忠诚 和信 仰来 维护 。 而这, 就需 通过 良好
树立法律权威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要充分发挥 司法的卓越作用, 就必须塑造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但实践中。 受传 统思 想 的桎梏 、 司法体 制 的束缚 以及 社会 经 济发展 水 平的制 约等 因素影 响 , 我 国司法公信 力现 状仍 需进 一步提 升。本
文从 我 国 司法公信 力 的 内涵入 手 , 立足 于我 国司法公 信 力现状 , 对 其受损 原 因进行 分析 , 并就 新形 势 下如何 塑造 良好的 司 法公信 力提 出看 法 . 以期 为树 立 良好 的 司法权 威提供 借 鉴 。 关键 词 司法公 信 力 塑造 途 径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l 】 3 - 0 2 再次 , 涉法 信访 高发 。 近年 来 , 设法信 访数量 居 高不下 , 在浪

度不 高, 从 而走 上舍近 求远 的上访 之路 。 三、 司法公 信 力受损 的原 因
当前 , 我 国 司法公信 力受 损 的原 因既有 体制 因素 , 也有社 会 积弊 , 日积月累 之下 , 造 成 了司法公 信力 的削弱 , 影 响司法权威 的
树立 。


方面 , 传 统文化 的积 弊 。 我 国虽 在法 治化进 程 中迈 出了重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司法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办案信息,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了解。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

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要进行问责,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为公正审判提供有力的保障。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机关应主动与公众沟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司法的公众参与性。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积极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媒体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司法改革与建设,形成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共识和支持。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司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与社会各界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加强监督和评估,以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相信司法公信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法治社会将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法律的公信力

法律的公信力

法律的公信力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由国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制定和实施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规则体系。

而法律的公信力则是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敬重程度,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有约束力的规则,对社会各方进行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法律的适用对象普遍性,任何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都应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法律的效力长期存在,不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改变。

2. 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制裁来保证公民遵守法律。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3. 法律具有公正性: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

二、法律的公信力重要性法律的公信力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具有良好公信力的法律能够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被广泛遵守和执行。

公信力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是法律的基础,只有当公众对法律充满信心并自觉遵守时,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如果法律丧失了公信力,公众将对其失去信任,出现法不传六尺、趋避执法等现象。

2.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法律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执法机构的权威和效力,只有当执法机构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顺利地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3. 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具备公信力的法律能够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人们对国家的法律的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三、提高法律的公信力的措施为了提高法律的公信力,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健全法治体系:建设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增强法律公信力的基础。

需要加强立法工作,修订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执行机构和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司法工作的法治建设成果

司法工作的法治建设成果

司法工作的法治建设成果一、引言司法工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本文将重点探讨司法工作在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

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也是司法工作所追求的目标。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如今,经济犯罪、腐败等重大案件得到了严厉打击,一系列公正、公平的判决得以实施,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公开近年来,我国强调司法公开,通过举行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判等方式,让司法过程得到了更多曝光。

这种做法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有了明显提高。

同时,公开庭审也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判决,进一步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四、司法便民借助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司法工作在便民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通过建立在线诉讼和在线查询系统,人们可以方便地提交诉讼材料、查询案件进展等,省去了许多繁琐的程序和时间成本。

这不仅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也提升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司法公平司法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建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独立监督制度,有效遏制了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司法公平的确立,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认可,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先行赔偿制度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积极推行先行赔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侦查人和被告人在刑事案件被撤销、宣告无罪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这一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减少了司法错误对个人民间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也逼迫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七、审判疑犯权益保障司法工作的法治建设成果还体现在对审判疑犯权益的保障上。

在我国,审判疑犯享有辩护人的指定权、讯问笔录的录音录像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等。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权威、效力和廉洁的信任度。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司法制度的健全包括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司法程序、强化司法责任等方面。

法律体系的完善意味着要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避免法律的不公正和滥用。

规范司法程序意味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确保司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强化司法责任意味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问责机制,对不良司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和惩处。

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司法人员要具备崇高的法治理念,忠实履行职责,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他们要具备专业技能和批判思维能力,能够在案件处理中公正地运用法律。

同时,司法人员还要保持与社会的良好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第三,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公开透明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司法公开透明,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了解和信任,减少不良的猜疑和揣测。

司法公开透明的方式包括宣判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让社会对司法的运作有更直观的了解和参与。

第四,加强司法教育和宣传工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司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提高他们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开办法律节目、出版法律读物等方式,可以向社会传递司法公正的信息,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支持力度。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要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司法人员要提高职业素养,以公正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开展工作。

同时,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支持,形成对司法的共同关注和共同推动。

2024年法制年度工作总结参考

2024年法制年度工作总结参考

2024年法制年度工作总结参考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法院的XX,我将向大家汇报2024年度的法制工作总结。

2024年是我院法制建设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年围绕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法治思维,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2024年,我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按照“严格规范、健全制度、强化执行、提高质效”的总体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完善法律体系。

经过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我们共办理各类案件XX宗,其中刑事案件XX宗,民事案件XX宗,行政案件XX 宗,执行案件XX宗。

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进一步提升了我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加强审判规范,保障司法公正2024年,我院注重加强审判规范,突出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我们抓好疑罪从无、公正审判、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等环节的规范操作,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重视改革创新,推广引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提升审判效率和质量。

通过工作的努力,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进一步缩短,审判公正性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三、加大执行力度,维护社会稳定2024年,我院注重加大执行力度,全力保障民事和行政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协调机制,追缴违法所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坚决执行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重大行政决定和裁定,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能力素质2024年,我院注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能力素质。

我们积极组织各类培训学习,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同时,我们加强对法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着力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

通过一年的努力,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办案质量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良好氛围2024年,我院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廉洁、清正、敬业的工作氛围。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作者:刘俊海来源:《决策与信息》 2014年第9期刘俊海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而司法公信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

鉴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司法改革列入此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并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大门关闭,意味着暴力之门开启《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面对改革与市场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可以预言,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行政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与投资交易中的行政干预空间会慢慢压缩,但司法权的干预空间则会逐渐拓宽。

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但法院不能失灵。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机制失灵后,法院应当在市场失灵、纠纷出现时挺身而出,定纷止争,康复秩序,匡扶正义。

遗憾的是,由于中国不承认判例法,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尚不完善,常有个别法院以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或者属于信访案件为由,拒绝受理某些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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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和司法活动中阐述司法公信力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内核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核公信力,就是特定的物资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根本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小我的念头、行动所表示的信念、相信或信任。

公信力概念本身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同时它还蕴含着信任和信用这两个本质内涵。

它是社会发展到必然阶段的一种产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在该法律制度下得法官实行其审讯职责的决定信念与信赖的水平。

[1]以国家为大众权利的素质就是“一大群人彼此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动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以为的有利于大师的宁静与配合防卫的体例应用全部的气力和本领的一个品格”。

二、从“静态”布局阐述司法公信力从“静态’阐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

牢固的房屋需要坚实的地基与合理坚韧的框架,足以让民众赋予信任的司法系统亦需要牢固可靠为人民相信的硬件支撑。

而在这诸多硬件之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无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法律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司法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民众是否会选择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主要原因是民众是否信任和尊重法律。

也可以认为,司法公信力产生及发展的前提是民众得以信仰并忠诚于法律。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法律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司法系统本身运转的效率和民众日常活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首要环节。

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的裁决只能通过演绎推理以三段论的形式得出,这就对我国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而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必然将通过裁判结果的不足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成文法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固有弊端的问题(如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必经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仅受害人的城乡户籍的差别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等等)。

”[3]依照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甚至可能会导致反效果,反而导致民怨沸腾,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司法案件裁决结果与无法服众,导致舆论沸腾,司法公信力大跌即为实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4]只有人们信仰法律,才不会让法律成为僵化的信条,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治的存亡。

(二)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素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因此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来予以执行,很多情况下,甚至执行要比制定重要得多。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直接、最基础的就是对法学素养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务工作者能够熟知法律,通晓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理念,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充足的了解,能够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

目前我国各层级法院检察院法务工作着法学素养参差不齐,既有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亦有非法学专业有其他系统抽调的人员,法学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与使用区别很大,常常导致基层法院于高层法院判决大相径庭,法学素养不够也会大大影响法务工作着在民众中的形象,削弱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世界上的实务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

”[5]因此随着法学教育日渐完善,建立起统一完备的法务工作准入制度至关重要,而对在职人员的考察亦不能忽略。

“从理想的角度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应该是一种重再”更新“的培训,而不应该是一种巩固或强化法官低素质状况的“补习””镀金”。

”[6]在法律素养之外,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素质与作风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近日某市法院数名法官使用公款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甚至牵涉到色情服务,社会公众一片哗然。

虽然这只是几个人的个别行为,但是对司法工作公信力的影响是致命的,相对于法学素养,个人素养是影响办案的公正性的至为重要的因素。

因此必须建立起严格独立的法务人员监察制度,对法务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绝对杜绝受贿、权钱交易、走后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清正廉洁,方能使民众真正相信司法机关与人员。

三、从“动态”布局阐述法律公信力动态方面主要指司法活动由开始到最终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案前,案中和案后三个阶段。

(一)案前审判阶段案前审判阶段,即审判前的阶段,主要面对的是进门难得问题,而这一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费用高,二是专业知识欠缺。

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法院的受理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和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虽然我国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了诉讼这一手段,而这一部分往往属于家庭贫困,无力负担基本的律师费用,同时法律知识相对较少,诉讼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较多的群体。

这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得民众对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产生巨大的怀疑,降低司法公信力。

我国尚处于实行法治的初级阶段,专业知识欠缺是我国大部分民众均面临的问题,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往往不足以满足诉讼所需要的法律素养,但律师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匮乏又不足以满足民众的普遍需要,因此就迫切要求司法机构承担一部分本应由法律服务人员承担的责任。

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机构能够放下法言法语,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弥补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同时针对民众对诉讼积极性不强的特点,主动开展相关互动,与社区相联系,积极地向社区中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细致的援助,对于司法费用,可以对困难户采取后交甚至免交的措施,以从实质上消除群众经济实力不平等、专业知识不对等而形成的诉讼上的不平等,打破法院于普通民众之间的那道壁障,增加民众对司法机构的亲近感,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审判中案中,即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处理案件中的审判程序,是司法机构开始正式发挥法律作用的时间。

由于民众往往对审判程序没有足够的了解,容易对相对复杂繁琐的审判程序产生抵触程序,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这样的情况不仅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给于双方平等的待遇,对于审理过程中的环节,更要对民众加以解释,帮助民众理解每个审理程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所存在的法律意义,增加与民众的互动,使民众认可法院所进行活动,才能让民众产生信任感。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司法的实体公正还包含在诸多案件中必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还要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8]同时在审讯过程中不仅要保持主观上的平等,更要保持客观上的平等,对双方应当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偏薄。

可想而知,如果甲的律师和法官是熟人而在庭前过分攀谈,过于亲昵,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反感,乃至产生法官已被收买的印象,对法庭的信任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将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对于双方当事人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要保持平等,严于律己端正自己的行为,严格遵照程序办事。

(三)审判后案后,即进入执行阶段,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判决的既判力,二是判决的执行情况。

判决有既判力,法院的判决才真正拥有确定的权力,如果法院的判决可以非常轻易即被推翻,那法院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信任。

与此相同,一个判决只有被执行了,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诉讼才算是真正完成,才能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如果法院的判决始终无法被执行,当事人所获得的判决就相当于一张白纸,起不到任何作用。

劳财费力的官司起不到任何作用,当事人和民众对法院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案后的执行情况不仅不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末位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核心环节,只有将作出的判决落到实处,敢判能做,不说空话,才能真正树立起坚实的群众基础,建立起强大的司法公信力。

四、结语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司法公信力蕴含着社会对于司法的信赖,但是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属性。

因此,研究司法公信力对于我国完善司法、立法制度,增强社会个体对我国法治的信任有深刻的意义。

有助于提升我过司法公信力,使法治社会更加完善的同时使得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等其他权利之外,树立司法权的威信。

[参考文献][1]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3.[2][美]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组织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153.[3]刘繁梅,罗素君.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4).[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4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64.[6]信春鹰.公法:第三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刘繁梅,罗素君.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4).[8]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J].河北法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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