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摘要]合议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变化,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形合实独”的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合议制弊端、产生原因,由此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制来充分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关键词]合议制度;形合实独;合议庭;承办人
一、合议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
(一)立法与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
1.适用范围的泛化
在我国,许多案件都是开庭审理,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方式。但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一般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是由整个整体来承担风险的,所以与独任制相比每个合议庭成员最后所要承担责任将会变的相对较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了“人人负责”到“人人无责”的转变与内部责任感降低。但这些问题在独任制中一般不会出现的。同时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一刀切、截然分开,又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单对接的立法取向与制度设置表明我们在理解上也走入了误区。[1]
2.立法规定的空缺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在我们的心目中所普遍认可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有独立审判权,但合议庭与法官是没有独立审判权的。在这种观念下,合议庭的职权被弱化,代之以简单的行政管理,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后者并不属于合议庭,裁判权存在于逐级审批制度之中,为少数的一审或其上级法院的领导所有,不但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还产生了下文所要论述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合议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问题。
3.陪审员制度无刚性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特色,它基于国情也借鉴了西方经验,本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正是因无法律的刚性规定。作为一个一审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可以进行选择的部分,这个选择权立法最终留给了具体审判的基层法院。而在这种立法表述下,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与思维下想象,每天忙不过来的民庭法官们完全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适用这一制度。[2]
4.合议庭考核制度的空白
在我国,只有法院、法庭与法官个人本身的考核规定,而没有对合议庭的考
核。所以本来应该是“人人负责”合议庭变成了“人人不负责”。在应然的状态下的合议制是要求合议庭在共同审理案件时,每个法官、每个合议庭的成员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处理意见,在集思广益的背景下,作出判决。这种共同负责、共同参与、共同裁决可以有效避免独任制的缺陷。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合议制于是成了吃“大锅饭”,合议庭的功劳为承办法官所独享,不利的后果又被“法不责众”与各级审批制度所消解。案子一天一天增多,案子也是总是需要人办,于是合议制的缺位催生了法院内部的承办人制度,这一制度与合议庭缺乏考核制度互为表里,遂致“形合实独”的弊病越来越严重。
(二)司法操作与具体运用上的流弊
1.开始阶段的“合而不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就不可避免地变得越来越多。但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基层法院的每个法官都按照法院内部的案件分流机制,手头上都分有案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案子要办,而且时间非常的紧,同时合议制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成了一道绕不过去的“坎”,正是在这种矛盾下,合议庭被虚置了,在合议庭的会议上,有的人听着承办法官的发言,手头上却在看着自己所办的案子,在最后下结论的时候也只是形式上的签个名而已。
2.合议阶段的“审而不议”
具体办案的都是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官考核制度下,他们才是对案件最为关心和了解的人,其他的合议庭成员往往只是听他发表意见,没有多大的积极性来提出自己对案件的观点、看法。积极办案所取得的功劳只会为承办法官所享有,同时手边还有自己的案子要办,正是在这样的困境下,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可能选择消极对待案件的讨论,即使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也一般不会在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核实事实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的理由,而是把问题、责任简单推到审判委员会上,由它来最终决定。
3.判决阶段的“议而不判”
在最后阶段,即使合议庭做出了一个合理的裁判也并不一定能以它本身的名义签发,从而产生效力。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法官制作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不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只是承办法官的劳动成果,甚至说是他自己的个人观点。但就是这样的一纸判决书还不能就此生效,后面还有逐级审批制度,这样的判决书要交给并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处理的庭长、院长,需要他们的签发才能发生效力。
二、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与空缺
首先表现为在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上的扩大化,没有与独任制充分发挥两者的
制度优势;其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选任机制不够健全,有以院长、庭长为当然的审判长,再以其他具备资格的选任,有的则直接指定院长、庭长为全院的审判长,其他的则由他们指定,这样的选任制度无疑会影响合议制作用的发挥;再次,合议庭考核制度的空白,造成了合议庭成员不负责的现状,同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合议庭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职责。其四,合议庭内部的评议制度不完善。在立法只是确立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如何践行这条原则却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定。其五,是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没有立法上的保障和依据。
(二)制度外大国情的无奈与尴尬
1.“案多人少”中的无奈
案多人少,现有的案件分流机制与程序设置的不合理,压得法官们喘不过气来,除了自己手头上的案子,还要处理一些与案件审理关系不大事务,甚至还有一些行政事务,这些都会分散法官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居高不下的开庭率也让本来每个法官留给专门办案的时间更加紧张,这样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认真地参加合议庭的讨论。
2. “熟人社会”与“官本位”思想下的尴尬熟人社会的大环境也影响着合议庭成员们的自由发言。在这种语境下,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与当年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乡土中国”其实差别不大。在中国的大国情下,基层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是本地人,大家都是互相认识的熟人,合议庭成员们基于“潜规则”,在得到同事的认可的时候也会在下次以同样的方式认可同事在合议庭上的发言。另一方面则是官本位思想的熏陶下,本应独立的合议庭独立不起来,法院的领导们有最后的决定权。
合议制之所以会出现各种问题,是由很多原因共同造成的,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这些原因共同作用造成了现在的结果。[3]
三、完善我国合议制的建议
(一)对制度缺失的细化
1.适当缩小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将它的范围适当地缩小,扩大基层法院独任制的适用,将有限的优质资源配置到更需要它的地方,不但不会减损合议制作为基础原则的地位,反而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2.细化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首先在合议庭中禁止一般性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简单表态,而是要切实的摆出理由,说明自由心证的过程;其次,及时做成合议庭,且以一次为限,免得对案件的审理重复劳动;其三,确定好发言的顺序,让年轻的、少经验的法官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