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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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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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基本的审判方式,合议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院改革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所有的改革最终都要通过合议庭体现到案件审判当中,合议制的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全面推进。
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合议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性的从优化案件承办人制度、推行去行政化模式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三个方面提出一些优化建议,旨在抛砖引玉,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为相关实践和研究工作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在法院案件审判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使用了合议审判制度,其运作效果也将直接代表我国的司法运作水平。
合议制度的实施,能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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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基本的审判方式,合议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院改革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所有的改革最终都要通过合议庭体现到案件审判当中,合议制的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全面推进。
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合议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性的从优化案件承办人制度、推行去行政化模式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三个方面提出一些优化建议,旨在抛砖引玉,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为相关实践和研究工作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在法院案件审判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使用了合议审判制度,其运作效果也将直接代表我国的司法运作水平。
合议制度的实施,能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进一步推动各项审判活动的民主化进程,积极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平公正,让更多群众切身感受司法的公平公正,亲身参与至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亲眼看到法律是如何被运用和执行的,让人真切感受并相信司法的真实合理,更好推进司法的民主化进程。
合议制是由多人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发表意见,所有成员对案件的表决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也能有效实现相互之间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1],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与此同时,所有成员平等的享有表决观点的权利,通过交流探讨也更能及时纠正错误的观点建议,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通过集思广益来提升办案质量。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度是否实现了其设立初衷,是否能真正促进公平公正,是否存在令人不满意的地方等等,也成为法律工作者亟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制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合议制度在实施过程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针对性的提出优化完善建议,对更好的发扬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合议制度概述(一)合议制相关概念与特征合议,从汉语语义的角度来看,合即共同,议即商量、商讨,从总体上来说,合议即共同协商、磋商,共同决策的过程,当然,要想实现共同决策,也意味者有多个参与主体,在司法制度中,合议体现为多个而非单个主体参与案件的审理,更加强调的是成员之间共同而不是单独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此,我们可将合议制度界定为由多个主体参与案件的审理并共同决策最终处理结果的司法制度[2],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陪审制、参审制和职业法官合议制,而后两者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应用。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11-09•引言•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合议庭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合议庭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完善。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合议庭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建议,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合议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庭审判,后来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合议庭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合议庭的组成、审判程序、裁判依据等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法定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03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则0201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通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审判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合议庭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可以减少裁判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合议庭作为集体审判组织,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认可。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官独立性受限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如行政干预、舆论压力等,这使得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不公风险由于合议庭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戴俊勇)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戴俊勇上传时间:2005-9-6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拟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对策,旨在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
一、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
主要表现为:①、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②、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
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③、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
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已方倾斜。
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④、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
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院长和庭长由于与社会接触过从甚密,社会关系较多,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当干预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也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
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和解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旨在促进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从而达到迅速、公正且低成本的解决方式。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探讨其完善的可能性与措施。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现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
2. 司法实践中对和解制度的运用不够普遍,存在程序繁琐等问题。
3. 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和执行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和解制度可以迅速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三)维护司法公正完善的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减少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措施(一)细化法律规定为提高和解制度的可操作性,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和解的程序、条件、效力等。
同时,应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制定专门的和解规定。
(二)加强司法引导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
此外,可以设立专门的和解庭或调解室,提高和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三)强化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确保和解协议的顺利执行,应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设立相应的执行机制。
同时,对于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和解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为更好地发挥和解制度的作用,应建立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如仲裁、调解等。
通过与其他机制的相互配合,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五、结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合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一、引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出现争议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也变得尤为重要。
二、现状分析1.司法机构处理能力不足由于我国司法机构的处理能力有限,导致许多民事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巨大,但是司法资源却十分有限。
2.调解机构效果欠佳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
但是我国目前的调解机构存在着效果欠佳、权威性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许多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3.仲裁制度存在漏洞仲裁作为一种快速、简便、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仲裁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漏洞,例如仲裁员的素质不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1.加强司法资源建设为了提高司法机构的处理能力,需要加强司法资源建设。
可以通过增加法官数量、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效率等方式来提高司法机构的处理能力。
2.推广调解方式为了提高调解机构的效果,可以通过推广调解方式来增加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度。
可以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也可以建立一些权威性强、效果好的调解机构。
3.完善仲裁制度为了完善仲裁制度,需要加强对仲裁员素质和程序规范的要求。
可以通过考试、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仲裁员素质,同时也可以建立一些权威性强、程序规范严格的仲裁机构。
4.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外,还可以建立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专家评审、和解、协商等方式,这些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
四、结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通过加强司法资源建设、推广调解方式、完善仲裁制度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可以不断提高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和公正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法制园地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
问题及完善对策
王健
摘 要 合意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有着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基层法院实
行中“形合实独”问题突出,亟待完善。本文从基层法院合议制度案件来源及适用入手,分析合议庭运行机制的价值以及当
前基层法院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由此指出应规范案件适用合议制度的准入条件、明确合议庭职责分工、实行合议庭负责
一、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合议案件来源及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但却承担了 我国绝大部分一审案件的审理,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以简易程序 和普通程序的审理来区分独任制和合议制,法官们既审理简易程 序案件又审理普通程序案件。2015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 定了七大类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 定,而是用了“不宜”两字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在实际 审判过程中,除了适用公告送达、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些特殊的案件,因为审理期限或者审判程序的要求,必须采用 普通程序,进行合议制度外,其他的案件,法官对于适用独任制和 合议制有较大的选择权。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高效、公正的要求 日益提高,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仍得不到改善,审判力量 不足的现状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被任意扩大,为了追求审判 效率,尽快结案,法官们通常的做法是把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 的过渡程序。受理案件后,不论案件的繁简先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在简易程序的审限时间内无法审结的,才转入普通程序,合议 制的开启成为简易程序没有结案后,顺理成章的延续。甚至在有 的法官主观认识中,合议制是在简易程序无法结案而不得不采取 的程序。 二、应然的基层法院合议庭运行机制的价值分析 (一)集思广益,民主决策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受到其法学理论知识、社会阅 历、价值观等个人因素的影响,而不同法官之间,其个人因素是不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与此 同时 , 在 外部体 制方面 , 严格 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 改革 纲要 》 、 人 民法 院审判 长选 任办 法( 试 行) 》、 《 关于人 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 定 这几部规定 , 在 程序上 保证 其合法性 和规范性 。还要通 过建立相对 固定 的专业
合议庭是人 民法 院审理诉讼案件 的重要 法定审判组织 形式 , 主, 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 , 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 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 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笔者根据我国 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 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 日 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 找出问题存在 的症结 , 提 出解决 常监督机制, 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 落实院长对本院裁 问题的对 策, 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 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 的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
合议庭提高 审判 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知 识产 权案件 , 因专业 和技 术性 比较强 , 审判程序 也相对 复杂 , 要保 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 就 要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 平, 提 高合议庭每一个成员法律专业性 , 建 审 中擅 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 , 一 经发现严 肃处理 。追 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可 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相对固定的专业 究违法审判责任时 , 以合议 庭成 员在案件审理 中发表的具体意见 , 合议庭不再 仅仅是最基本 的审判组 织模 式 , 转而变成 了以审判长 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 为 中心 的审判单 元。 由此 , 与传统意义的合议庭相 比呈现新 的特 综上所述 , 我国合议 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 的改革措施 征。 来共 同实现 。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 , 统筹协调各 种相 关 工作机制 , 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 临的诸多难题 。这是一个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权益的逐渐得到保障,民事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财产关系方面进行调整和调解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现在,我国的民事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两方面,对民事制度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的民事制度已经逐步健全,然而,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民事诉讼中的繁琐流程成为了许多人的焦点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普遍过长、手续过多,增加了民众的负担和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其次,民事赔偿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有些赔偿标准低,难以满足被侵权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援助的能力有限、调解机构和法官素质不一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疏通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从导致程序繁琐的根源出发,疏通和简化民事诉讼流程,减少程序上的限制,提升司法效率和实际效果。
其次,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针对各种侵权事件,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标准,并对多元赔偿方式进行尝试和推广。
同时,尽可能增加调解和仲裁机构、法官素质,提高调解和仲裁的效率,以尽快解决争端。
第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特别是对于贫困、弱势群体,应该加强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得到保障。
此外,还应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品质和效率。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民事司法、民事仲裁、集中审判的角度,全面推进“三大机制”改革,着力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司法制度,提高人民的司法体验和信任度。
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推动人民群众得到更为公正、合法的权利保障。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制度任重道远,仅仅需要立足现实问题,聚焦重点,着力建设法治社会,努力落实和落实司法公正。
在未来,中国应该根据国情特点深入探索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把它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先进、更加完善的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所需,拓宽人民权益和保障,并加快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妥协,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探讨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优势在于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1.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如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存在顾虑。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法官对和解制度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处理案件时忽视当事人的和解意愿,或者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不够严格。
此外,部分当事人利用和解制度进行恶意协商,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该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次,完善该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制度缺陷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完善该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我国法治化水平。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路径(一)完善立法设计1. 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效力,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增强当事人对和解制度的信任。
2. 规范和解程序:对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终止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和解过程公正、透明。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监督和管理1. 提高法官对和解制度的认识: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和解制度的重视程度和运用能力。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
关键词:合议制度;缺陷;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
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
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
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
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
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性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和解制度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和解制度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和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不够广泛,导致很多当事人对和解制度缺乏了解。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和解协议成为“空头支票”。
再次,法院在和解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明确,有时会干扰当事人的自主协商。
最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普及。
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当事人对和解制度的认知度。
2. 强化执行力度。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明确法院角色定位。
法院在和解过程中应扮演中立、公正的角色,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不干预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达成过程。
4. 完善法律规范。
细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5. 引入调解机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协商,促进纠纷的解决。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拟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对策,旨在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
一、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
主要表现为:①、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②、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
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③、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
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已方倾斜。
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④、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
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院长和庭长由于与社会接触过从甚密,社会关系较多,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当干预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也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
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
合议庭法官也往往经受不住同事的诱惑,念及人情、顾及面子,因而放弃原则裁判不公。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四
川一、引言民事执行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强制力量,是执行法律裁判结果的过程。
民事执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修复市场秩序重要的手段。
有效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砝码。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现状1.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在我国,审判与执行阶段进行的单位不同,在法律欠缺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审有判决、二审有维持、但实际上得不到具体执行的现象。
长时间的待执行状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消耗了社会资源,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发展,是我国民事执行存在的一大问题。
2.执行机构与执行对象我国民事执行过程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专业性,主要由法院执行部门承担。
然而这些法院执行部门通常缺乏执行经验、执行能力不足、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高效地完成执行任务。
此外,客观的执行条件如无固定执行期限、执行时常涉及多个地区、执行成本较高等也对民事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法律意识在我国普遍法治的背景下,法律意识的普及也逐渐提升。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群体对法律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降低执行效率,也会对整个社会形成负面影响。
三、改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增强审判、执行互动性,让审判与执行更加贴近,让法律学者参与建设,制定特别的执行标准和规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执行成本。
2.民事执行机构职责重构通过建立专业的执行机构,如民事执行部门,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品质。
还可以引入市场化人才,为执行案件提供特殊的解决方案。
3.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普及不仅需要法律机构、媒体等的宣传,还需要民众自觉的参与和行动,特别是要引起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意识,避免损害自身权益和法律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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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摘要]合议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变化,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形合实独”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我国合议制弊端、产生原因,由此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制来充分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关键词]合议制度;形合实独;合议庭;承办人
一、合议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
(一)立法与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
1.适用范围的泛化
在我国,许多案件都是开庭审理,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方式。
但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般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是由整个整体来承担风险的,所以与独任制相比每个合议庭成员最后所要承担责任将会变的相对较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了“人人负责”到“人人无责”的转变与内部责任感降低。
但这些问题在独任制中一般不会出现的。
同时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一刀切、截然分开,又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单对接的立法取向与制度设置表明我们在理解上也走入了误区。
[1]
2.立法规定的空缺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在我们的心目中所普遍认可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有独立审判权,但合议庭与法官是没有独立审判权的。
在这种观念下,合议庭的职权被弱化,代之以简单的行政管理,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后者并不属于合议庭,裁判权存在于逐级审批制度之中,为少数的一审或其上级法院的领导所有,不但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还产生了下文所要论述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合议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问题。
3.陪审员制度无刚性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特色,它基于国情也借鉴了西方经验,本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正是因无法律的刚性规定。
作为一个一审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可以进行选择的部分,这个选择权立法最终留给了具体审判的基层法院。
而在这种立法表述下,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与思维下想象,每天忙不过来的民庭法官们完全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适用这一制度。
[2]
4.合议庭考核制度的空白
在我国,只有法院、法庭与法官个人本身的考核规定,而没有对合议庭的考
核。
所以本来应该是“人人负责”合议庭变成了“人人不负责”。
在应然的状态下的合议制是要求合议庭在共同审理案件时,每个法官、每个合议庭的成员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处理意见,在集思广益的背景下,作出判决。
这种共同负责、共同参与、共同裁决可以有效避免独任制的缺陷。
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合议制于是成了吃“大锅饭”,合议庭的功劳为承办法官所独享,不利的后果又被“法不责众”与各级审批制度所消解。
案子一天一天增多,案子也是总是需要人办,于是合议制的缺位催生了法院内部的承办人制度,这一制度与合议庭缺乏考核制度互为表里,遂致“形合实独”的弊病越来越严重。
(二)司法操作与具体运用上的流弊
1.开始阶段的“合而不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就不可避免地变得越来越多。
但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基层法院的每个法官都按照法院内部的案件分流机制,手头上都分有案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案子要办,而且时间非常的紧,同时合议制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成了一道绕不过去的“坎”,正是在这种矛盾下,合议庭被虚置了,在合议庭的会议上,有的人听着承办法官的发言,手头上却在看着自己所办的案子,在最后下结论的时候也只是形式上的签个名而已。
2.合议阶段的“审而不议”
具体办案的都是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官考核制度下,他们才是对案件最为关心和了解的人,其他的合议庭成员往往只是听他发表意见,没有多大的积极性来提出自己对案件的观点、看法。
积极办案所取得的功劳只会为承办法官所享有,同时手边还有自己的案子要办,正是在这样的困境下,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可能选择消极对待案件的讨论,即使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也一般不会在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核实事实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的理由,而是把问题、责任简单推到审判委员会上,由它来最终决定。
3.判决阶段的“议而不判”
在最后阶段,即使合议庭做出了一个合理的裁判也并不一定能以它本身的名义签发,从而产生效力。
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法官制作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不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只是承办法官的劳动成果,甚至说是他自己的个人观点。
但就是这样的一纸判决书还不能就此生效,后面还有逐级审批制度,这样的判决书要交给并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处理的庭长、院长,需要他们的签发才能发生效力。
二、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与空缺
首先表现为在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上的扩大化,没有与独任制充分发挥两者的
制度优势;其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选任机制不够健全,有以院长、庭长为当然的审判长,再以其他具备资格的选任,有的则直接指定院长、庭长为全院的审判长,其他的则由他们指定,这样的选任制度无疑会影响合议制作用的发挥;再次,合议庭考核制度的空白,造成了合议庭成员不负责的现状,同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合议庭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职责。
其四,合议庭内部的评议制度不完善。
在立法只是确立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如何践行这条原则却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定。
其五,是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没有立法上的保障和依据。
(二)制度外大国情的无奈与尴尬
1.“案多人少”中的无奈
案多人少,现有的案件分流机制与程序设置的不合理,压得法官们喘不过气来,除了自己手头上的案子,还要处理一些与案件审理关系不大事务,甚至还有一些行政事务,这些都会分散法官的时间和精力。
同时居高不下的开庭率也让本来每个法官留给专门办案的时间更加紧张,这样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认真地参加合议庭的讨论。
2. “熟人社会”与“官本位”思想下的尴尬熟人社会的大环境也影响着合议庭成员们的自由发言。
在这种语境下,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与当年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乡土中国”其实差别不大。
在中国的大国情下,基层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是本地人,大家都是互相认识的熟人,合议庭成员们基于“潜规则”,在得到同事的认可的时候也会在下次以同样的方式认可同事在合议庭上的发言。
另一方面则是官本位思想的熏陶下,本应独立的合议庭独立不起来,法院的领导们有最后的决定权。
合议制之所以会出现各种问题,是由很多原因共同造成的,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这些原因共同作用造成了现在的结果。
[3]
三、完善我国合议制的建议
(一)对制度缺失的细化
1.适当缩小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将它的范围适当地缩小,扩大基层法院独任制的适用,将有限的优质资源配置到更需要它的地方,不但不会减损合议制作为基础原则的地位,反而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2.细化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首先在合议庭中禁止一般性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简单表态,而是要切实的摆出理由,说明自由心证的过程;其次,及时做成合议庭,且以一次为限,免得对案件的审理重复劳动;其三,确定好发言的顺序,让年轻的、少经验的法官先发
言,让有资历的法官,或承办法官后发言,以免先入为主;最后,展示评议的结果,让每个法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落到实处。
3.建立合议庭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借鉴法官个人的考核机制,建立属于合议庭自己的考核机制,让在合议庭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和消极怠工的成员有奖有罚。
4.刚性规定陪审员制度
在现有的框架内,对陪审制适用硬性的规定,对陪审员资格、选任程序、权利义务做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并规定违反的不利后果,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二)对外部问题的协调
1.取消向上级法院请示、批复制度
实践中,基层法院往往会将自己拿不准的案子向上级法院请示,这一做法无疑符合中国的国情,上级法院无论是在资源上与还是人员的素质上均比其下级法院强,但是这种基于实践的做法不但在隐形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而且也损害了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
2.改革审判委员会操作机制
首先,审判委员会不应该过多地处理一些案件的事务,干扰具体办案,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过多的过问,或者亲自操刀,而是应该立足自己的本职工作,多进行判案经验总结,把握司法改革的动向,注重对司法实践从大的角度进行宏观上的考察;其次,对于确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也许经过合议庭的充分讨论、研究,不可简单地推给审委会。
审委会也只会提出法律适用的意见,对于具体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纳还是由合议庭去完成;最后,严格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不符合要求与程序的、不必由审委会讨论的坚决不提交审委会。
3.完善案件承办人制度
案件承办人制度是法院内部分工的体现,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重复劳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承办人的定位不应该是包办人,而应该定位为合议庭的代理人与受托人。
对p[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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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为民,吴为军.‘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法制与社会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