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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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汇等业务中的合规操作,在国家外汇局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相关政策,强化我行在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履行代位监管责任,认真执行支付结汇制度,依照相关文件(附后)的要求,特制定我行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内控制度如下:
一、资本金开户、变更、销户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持下列材料直接在我行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开立核准件
外汇局签发的外汇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
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关闭资本金外汇账户,持《外汇登记证》,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资本金账户,可以按照汇综发[2005]111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精神,由客户申请后直接销户。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的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科目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然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
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而企业需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其关户及转户程序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注:这一点请注意当地外汇局的政策)
3、开户后应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最高限额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并按照外汇局的核准件相关内容在业务系统中对最高限额加以控制
4、按照规定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二、资本金入账管理
1、经办人员收到清算系统的资本金汇款后,对照核准件中的最高限额及收汇金额,判断是否超限,对于符合规定的在汇入汇款系统中予以确认,并提交复核审批,复核审批无误后予以入账。
2、业务系统设置中有自动判断累计贷方发生额,出现超限额时会给出提示,防止超限额入帐。对于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按照汇发[2003]30号文件要求予以入账。核准件核准币种以外的外汇投资按实际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核准件币种。
3、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三、资本金结汇管理
我行已经按照汇发[2002]59号《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要求获得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未得得授权的分支机构仍应按照原有规定,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相关资本金结汇业务。
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年检有效的企业外汇登记证;
3、20万美元以下的结汇提供上次结汇用途清单;
4、20万美元以上结汇留存书面支付命令和用途明细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结汇人民币资金划给第三方收款人。支付命令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及相关网银汇款凭证等。用途明细清单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实际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款项用途。
5、注意实际结结汇金额是否大于申请结汇的金额,是否存在将超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外汇在资本金账户以外直接结汇的情况。
6、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金项下外汇资金结汇须审核并留存外汇局核准件。
7、若企业存在编造虚假用途,化整为零,频繁拆分结汇的现象。应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8、认真按照支付结汇的原则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按规定只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9、房地产企业资本金结汇需另行按照商资函[2007]50号文件要求另加审核商务部备案手续。对2007年6月1日(含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的时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四、报表管理
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级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完整准确的报送上月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对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相关参考文件:
1、汇发[2002]42号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汇发[2002]59号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3、汇发[2003]30号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汇发[2004]42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5、汇发[2005]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商资函[2007]50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