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概要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马政秘〔2015〕9号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马政秘〔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2月13日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现对《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马政〔2012〕121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由原“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调整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屋顶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二、《规定》附表“马鞍山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中的安置房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由原“0.3—0.5个车位/100㎡建筑面积”,调整为“0.5个车位/100㎡建筑面积”。
三、博望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范围内商业建筑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调整为0.6个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物按《规定》附表“马鞍山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中各类标准下限值执行。
四、博望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范围内建筑物若配建大型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
五、本补充《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结束——。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的通知-马政[2010]9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的通知(马政[2010]9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设计、建设环节中形成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管理设施要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评审阶段,建设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的交通安全评估,制定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设置内容,所涉及的资金列入建设道路的投资估算。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同步进行交通设计,其内容包括: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和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
从事交通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在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交通设计进行评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内改扩建住宅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的界定范围是指:(一)住户供配电设施。
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
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上述范围不包括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以及消防、防涝、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大型商场、会所等专用供配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用电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物价部门负责核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向社会发布。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订正稿)2004年 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部署 (5)4 建筑工程配建泊车位指标系统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 A (32)附录 B (33)1总则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达,改良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 (场)规划、设计、建设切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拟订本规则。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设计、设置,一定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知足道路动向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本规则合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泊车库 (场)和专用泊车库 (场 ),特种车型的泊车库 (场)参照履行。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履行规则外,尚应切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建议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并供给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 1)、(2)之外的城市其余地域,建筑规模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泊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泊车库(场) 等城市交通设备项目;( 5)上述公建、住所和城市交通设备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泊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以内,服务半径不宜超出300m。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5-20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照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但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六条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配建停车设施,且配建标准不应低于附表所确定的指标。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
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30%,其他类??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公共用地车位不计入配建标准。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合理安排交通流线。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视距要求,与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的联系应当便捷顺畅。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并应进行交通安全分析。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机械停车设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配建机械停车设施。
马鞍山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初稿说明
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初稿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授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物价、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如防空设施、立体停车库、公共绿地地下停车库。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议定优惠政策,报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规划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招标、土地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第七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 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2•【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大型商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等,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32页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19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6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概要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照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但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六条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配建停车设施,且配建标准不应低于附表所确定的指标。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
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30%,其他类??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送审稿)》68ee5c04-f2fb-45d7-be55-79b5a9fa843e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补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米。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个的按个计算。
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有关规范及标准,结合马鞍山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马鞍山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应执行本技术规定。
当涂县城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实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日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与平衡发展,满足停车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市域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应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并满足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二)人员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应选址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停车场(库),或配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附属停车场(库)。
第五条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等方式,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备、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位。
原有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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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
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6、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17、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18、本《标准与准则》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一: 马鞍山市配建停车场配建指标值
附表二: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
附表三: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
附表一:马鞍山市配建停车场配建指标值
附表二: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
附表三: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马鞍山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5、《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
附件2
关于起草《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
设施标准与准则》的说明
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时,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主要参照《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由于这两个规定制定较早,标准滞后,规划部门虽然在审批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时,适当提高了标准,但仍然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要。
截至到2007年10月份,市区共有各类公共停车场268个,泊位4582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3579个,路外停车泊位1003个)。
但到2007年10月,
市区拥有各类机动车96303辆,其中载客汽车20798辆,载货汽车7981辆,摩托车64479辆,共合40110标台(摩托车除外)。
按照畅通工程一等(模范)管理水平的要求,市区平均每百辆注册汽车(折算成小汽车当量)占有的标准泊位数应达到35%~45%。
目前,市区尚缺停车泊位9456~13467个。
另外,在我市小区建设中,停车位建设严重不足,在近期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小区配建的停车位不足30%,还有根本没有配建停车设施的小区。
由于停车位配建的不足,造成许多小区夜晚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如:珍珠西苑、南湖花园、翡翠园),不仅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容易造成汽车被盗、损坏等刑事治安案件。
为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推进《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统一配建标准,保障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2006年,公安、规划、发改委建议政府制定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建议纳入2007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市公安局会同建委、规划、发改委,以《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为依据参考南京、常州等外地标准,制定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及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5月底起草完毕,上报政府审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5、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
7、《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标准与准则》的适用范围:建成区范围。
当涂县可参照执行。
(二)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三)明确了配建标准(附表一)
(四)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标准与准则》所列要求的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六)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的连接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同时,规定“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七)明确了停车设施的建设方式和面积。
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八)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