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济南市的交通压力日益加剧,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以提供科学的规划和指导。
二、停车设施规划指标1.停车位供需比:根据济南市的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预测,制定停车位供需比,以保证足够的停车位供给。
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1.5,商业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2,办公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3。
2.停车设施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分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重点考虑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停车需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合理分布,减少交通拥堵。
3.停车位类型:根据停车需求和场地条件,确定停车位的类型。
常见的停车位类型包括地下停车库、露天停车场、立体停车设备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停车位,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三、停车设施建设准则1.设施标准:停车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停车位的大小、道路的宽度、入口和出口的设计等都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环境友好: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采用绿色、可持续的建设材料和技术。
同时,应考虑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合理布局绿化带和景观,提升城市形象。
3.便捷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用户的便捷性,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
包括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合理的通道设计、智能化的停车管理系统等,方便车辆进出和停车管理。
4.安全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安全性,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包括设置防盗、防火、防溺水等设施,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5.可扩展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未来的扩展需求,预留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方便后期的扩建和改造。
同时,还应考虑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提升停车设施的可持续性和智能化水平。
四、停车设施管理指标1.停车位管理:建立科学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包括停车位的分配、使用、收费等。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 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 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一、前言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停车难问题逐渐凸显。
目前,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市交通流畅和市民出行的大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本文旨在介绍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与准则,以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能力。
二、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必要性由于城市停车需求巨大,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划和管理,不仅会加剧城市交通拥堵,还会对城市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是必要的。
3.1 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为了满足市民对停车的需求,停车场应尽可能多地布置于居住和商业区域内。
此外,应为每个停车场设置宽敞舒适的候车区和便利的服务设施,例如公共厕所和便利店等。
在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停车场的入口和出口应尽可能地便利,以制定合理的流动方案,减少交通堵塞情况。
(2)停车位应满足标准,并且必须保持地面的平整,以免对车辆造成机械损坏。
(3)停车场的设置应尽可能的满足市民对车位的需求。
(4)停车场应设有24小时的监控设备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以维护停车场内部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3.3 建筑物的停车位配套标准(1)住宅区:a.商品住宅: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应配置1个停车位。
b.保障性住房:每个住房应配置一个停车位。
c.其它特殊住宅:应按照实际停车需求配置。
(2)公共建筑:a. 规模较大的文化、教育、体育、会议、娱乐等公共建筑,按照人员容量占比配置停车位。
b. 军事建筑、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等,按照职工或用户数量占比配置停车位。
a.商场、超市、百货公司等零售业,每100平方米内部售卖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b. 酒店、宾馆、餐饮企业等服务业,每100平方米配置1.5个停车位。
c. 市场、物流中心、交易场所、三农市集等批发业,每100平方米配置2个停车位。
扬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扬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在美丽的扬州市,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成为家家户户出行的必备工具。
然而,“车多位少”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停车难问题成为了市民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扬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与准则,旨在确保市民们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停车位,享受舒适的停车体验。
一、总则目的与意义:本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扬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便捷性,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交通环境品质。
适用范围: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扬州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等各类公共和民用建筑。
基本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确保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功能相协调,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停车设施分类与设置要求停车设施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三类。
其中,公共停车场主要服务于社会公众;专用停车场主要服务于特定对象;配建停车场则是建筑物附属的停车设施,主要服务于该建筑物的使用者和访客。
设置要求: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和形式。
具体要求如下:(1)住宅建筑:应根据户均车辆拥有量、车位配比等因素,确定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同时,应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
(2)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业态、客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同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位,方便顾客短时停车。
(3)办公建筑:应根据办公人数、车位配比等因素,确定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同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访客停车位,方便外来人员停车。
(4)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应根据服务对象、车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 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局发文稿)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 2019年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包括以下内容:一、停车需求1、根据建筑物性质、功能类别、规模、使用的类型以及地理位置,按照《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要求,确定配建停车场的设置需求量。
2、对于经营性停车场,根据市场场所供需调查,按照停车需求量确定要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车位数量,并适当增设可容纳电动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用车位。
二、停车场划分1、按照停车场的建筑物性质(公共型和经营性)、功能类别、规模以及使用的类型,将停车场划分为: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家庭停车场等不同类别。
2、根据营运模式、经营型式以及停车场设施、服务项目,将停车场划分为地上负一层和地下一层,或者按照其他划分方式来实施。
三、停车位设置1、停车位设置要合理安排,避免重叠或者空置,设置时还要考虑未来潜在的停车需求量。
2、视察建筑物的主入口、出口及周边布局、地形条件,确定停车位的排列方式以及每格停车位的尺寸及容量。
四、停车场设施1、停车场内要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比如安全栅栏、防盗报警器、半道/全道封闭系统等,以及其他设施,比如信息展示柱、抬升收费系统或者智慧硬件系统,以提高停车场的安全等级和管理水平。
2、根据具体环境,在停车场设置巡查系统、灯光系统及摄像头,提供路边停车的便捷性。
五、停车场管理1、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功能类别,对停车场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停车场运行的正常性。
2、针对不同类别停车场,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收费系统、车辆登记机制及建立护卫等负责停车管理的安全服务。
总之,2019年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明确了设置停车场的需求量,加强了停车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建立了有效的停车管理机制,为南京市出行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环境。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问题日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有效规范停车场(库)的设置和配建标准,不仅可以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更能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出行体验。
因此,制定严格的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至关重要。
一、停车场设置规则1. 停车场选址规划:应在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居住区等交通密集区域,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选址规划,避免交通拥堵和影响市容。
2. 停车场规模确定: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用地条件,科学确定停车场规模,满足周边停车需求,同时注意与周边环境融洽协调。
3. 停车场布局设计: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考虑车位密度、通行道路宽度、便捷出入口设置等因素,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并兼顾消防安全和紧急疏散需要。
4. 停车场管理机构:明确停车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二、停车场配建标准1. 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停车场占地面积,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2. 建筑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设计停车场建筑结构,保证停车场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车位设置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用地条件确定停车位数量,并严格按照标准划定车位大小和间距,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便利。
4. 设备设施标准:配置必要的停车场设备设施,包括出入口道闸、停车指引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等,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环境配套标准:合理规划停车场周边绿化、景观布置等配套设施,提升停车场环境品质,改善城市景观。
三、总结规范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改善市民出行体验的关键举措。
只有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推动城市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停车场规划设计水平,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淮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A类区:以淮安区镇淮楼为核心,东至楚州大道,南至堂子巷,西至里运河,北至翔宇大道的老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域。
B类区:以淮海广场为核心,北至盐河,南至解放东路,西至北京路,东至承德路、沈阳路、翔宇北道、越秀路所围成的核心区。
C类区:淮安市市区范围内除A、B类区外其他区域。
第三条淮安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筑物应按附表1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开展。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新)
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
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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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七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二)道路红线宽度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三)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十一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要求确定:(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m2/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
(四)摩托车停车位:3-3.6m2/车位。
(五)自行车停车位:1.5-1.8m2/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七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八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九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其规划设计还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住宅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 1.5 2.0 2.5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0.4 0.5 0.690㎡<S建≤144㎡车位/户0.8 1.0 1.2 144㎡<S建≤200㎡车位/户 1.0 1.2 1.6 未分户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8 经济适用房S建≤90 车位/户0.3 0.4 0.5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车位/100㎡建筑面积0.2 0.3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车位/客房0.2 0.3 0.4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1.5 1.82.0商务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1.62.0 2.4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车位/100㎡建筑面积0.6 0.8 1.0餐饮娱乐独立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1.52.0 2.5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商业金融商业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3 0.4 0.5金融业*车位/100㎡建筑面积0.2 0.3 0.4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6 0.8 1.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车位/100㎡建筑面积0.2 0.3 0.4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6 0.8 1.0医院综合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1.0 1.52.0专科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6 0.8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0 1.2卫生防疫站车位/100㎡建筑0.4 0.6 0.8面积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1.5 3.0 3.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8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 3.0 4.0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车位/100师生0.5 1.0 1.0 中专、大专、职校车位/100师生 2.0 3.0 4.0 综合性大学车位/100师生 4.0 5.0 6.0游览场所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1.5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车位/公顷占地面积1.02.0 4.0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0.4 仓储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0.4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0.2 0.3 0.3 火车站*-- 0.3 0.3轨道交通车站轨道一般站*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0.1 0.2 轨道换乘站*-- 0.2 0.3 轨道枢纽站*-- 0.3 0.4注:(1)表中标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附表二: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非机动车ⅠⅡⅢ住宅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 1.5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3.090㎡<S建≤140㎡车位/户140㎡<S建≤200㎡车位/户 2.0 未分户车位/100㎡建筑面积 3.0经济适用房车位/户 3.0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车位/客房0.5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商务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5 3.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餐饮娱乐独立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车位/101㎡建筑面积 4.0 3.0 2.0商业金融商业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4.0 3.0金融业车位/100㎡建筑面积 6.0 5.0 4.0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 6.0 5.0 4.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4.0 3.0 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医院综合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专科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卫生防疫站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3.5 3.0 2.0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5 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 1.5 1.5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车位/100师生中学80/小学20/幼儿园5 中专、大专、职校车位/100师生60 60 40 综合性大学车位/100师生60 60 40游览场所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15.0 10.0 5.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车位/公顷占地面积20.0 15.0 10.0 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0仓储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1.0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3.0 3.0 3.0 火车站 3.0 3.0 3.0轨道交通车站轨道一般站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8.0 6.0 5.0 轨道换乘站 6.0 4.0 4.0轨道枢纽站 6.0 4.0 4.0附表三: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大巴车位 无障碍车位住宅车位/10000㎡建筑面积—— 0.5 ——每100车位设置一个宾馆车位/100客房每100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增设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