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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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1. 简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而制定的。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
3. 立案程序3.1 立案申请:对于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在立案决定书中明确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
3.2 立案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立案审查,核实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并在立案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3.3 立案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立案审查报告的意见,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对立案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内容。
4. 调查程序4.1 调查权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查封、扣押、鉴定等法律手段收集证据。
4.2 调查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编写调查报告,详细记录证据收集情况和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4.3 听证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需要听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当事人并组织听证。
5. 处罚程序5.1 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罚款数额、处罚依据等。
5.2 处罚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并通知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立案决定书范本附件2:调查报告书范本附件3:听证通知书范本附件4:处罚决定书范本7.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划定的行政行为主体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2. 立案: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初步核实相关违法行为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的程序。
3. 调查: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
2024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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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01
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制度,明确各项程序规定和 操作流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 公正、透明。
02
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对违反程序 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全 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查明违法事实。
强制措施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依法采 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 证据损毁、灭失或者转移。
告知与听证制度
告知制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03
建立制度监督机制,对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 问题并督促整改。
创新手段,运用科技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01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精
准画像和风险评估,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02
推广使用电子化、智能化的执法办案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等。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 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该地区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过程剖析
处罚决定书制作要点
处罚决定书内容
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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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一、背景介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
该规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解读内容1. 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处罚程序。
2. 处罚程序的整体流程:(1)接到案件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立案,并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2)立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3)调查取证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4)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6)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 文书的制作和传递:(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标明案件的名称、案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公章;(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留存相关材料。
4. 处罚的执行和监督:(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督促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2)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证照、查封场所、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全文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执法: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之一般程序(六)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之一般程序(六)](https://img.taocdn.com/s3/m/62e5bd2f02768e9950e73840.png)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之一般程序(六)分类:市场监管、竞争执法第二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一、解读本条是关于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规定,在《工商程序》第三十一条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工商程序》采用了广义的“鉴定”概念,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均归结为“鉴定”。
为避免歧义,考虑到《强制法》采用了分别表述,本条进行了细分。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二、实务问题被假冒产品生产企业对被假冒产品的辨别是否属于“鉴定”?被假冒产品生产企业对被假冒产品的辨别可以理解为“鉴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一,鉴定结果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
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果不排除出错的可能。
所以还可能需要对其进行检证。
其二,鉴定结果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生产厂家既然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其所做鉴定结果证明效力不及法定的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
比如在有关串货纠纷的案件中,因为生产厂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对于生产厂家提供的鉴定结果,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考虑,不能一味采信。
收藏!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免予处罚、中止(终止)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摘选
![收藏!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免予处罚、中止(终止)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摘选](https://img.taocdn.com/s3/m/431fdf29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a1.png)
收藏!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免予处罚、中止(终止)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摘选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免予处罚、中止(终止)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摘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逐条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逐条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4836ed4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52.png)
逐条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该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
通过规范程序,可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二、加强事先告知:该规定强调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向被处罚方告知相关的法律依据、证据和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被处罚方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有机会进行申辩。
三、加大问责力度:该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不当使用行政处罚权力的情况发生。
四、规范处罚方式:该规定规范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方式,同时明确了对各种不同情况下可能的处罚幅度。
这样可以保证处罚措施的适度和公正。
五、保障申诉权利:该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继续解读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六、加强执法公开和透明:该规定强调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都要依法进行,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条款的出台,使得行政处罚过程更加透明,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还可以提高社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解和认同度。
公开透明的执法过程也有助于消除企业和个人的担忧与猜疑,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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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一、背景介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公正、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实施,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文旨在对该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正确适用。
二、规定解读1. 程序原则1.1 公开原则1.2 公告原则1.3 公示原则1.4 公告事项1.5 公告内容2. 处罚依据与调查取证2.1 处罚依据的确定2.2 调查取证的程序2.3 证据的采信与排除3. 行政处罚程序3.1 立案程序3.2 调查程序3.3听证程序3.4 记录程序3.5 处罚程序4. 法律责任与申诉救济4.1 法律责任的确定4.2 申诉与救济程序4.3 审查程序4.4 判决程序5. 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罚力度 5.1 违法行为类型的分类 5.2 处罚力度的确定5.3 处罚力度的调整三、附件列表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原文)2. 相关法律法规文本3. 违法行为识别指南4. 处罚预案模板5. 处罚决定书模板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追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所应负的责任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 公告原则:行政机关对处罚决定作出公告,公告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对应的法律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宣告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3. 公示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公示,公示应当包括被处罚人或者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事实、处罚内容和公示的时间等信息。
五、困难及解决办法1. 难题:- 处罚依据的确定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行政处罚程序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流程混乱。
2. 解决办法:-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解析,确保处罚依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加强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确保调查取证过程的客观性和严谨性;- 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确保程序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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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一、引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旨在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相关人员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该规定的要求和精神。
二、解读内容1.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2. 背景知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性-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3. 规定解读:-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权限和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听证程序和决定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的通知、公告和执行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的复议和诉讼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的附则和衔接规定解析三、附件列表:根据所涉及内容,以下为所涉及附件:-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全文- 附件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附件3: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流程图- 附件4: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 附件5: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本- 附件6:行政处罚诉讼代理人委托书格式范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根据所涉及内容,以下为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2.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处罚。
3. 调查取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
4. 复议程序: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5. 诉讼程序:指行政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的程序。
五、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法律解释不明确或存在空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上级法律部门请示,并及时调整执行方式。
2. 证据不足或难以获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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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这!就是干货”之: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与合法的折扣、佣金怎么区分?
![“这!就是干货”之: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与合法的折扣、佣金怎么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70db14a4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12.png)
“这!就是⼲货”之: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与合法的折扣、佣⾦怎么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的⼯作⼈员;(⼆)受交易相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三)利⽤职权或者影响⼒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式向交易相对⽅⽀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付佣⾦。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付折扣、向中间⼈⽀付佣⾦的,应当如实⼊账。
接受折扣、佣⾦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账。
经营者的⼯作⼈员进⾏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作⼈员的⾏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关的除外。
在⽣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提⾼劳动⽣产率、降低商品价格、提⾼商品质量、改进售后服务等⽅式,取得交易相对⽅的认可,以赢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但是,有的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的⽅式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为,应当予以明确禁⽌。
适⽤本条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1. 进⾏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本条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然⼈、法⼈和⾮法⼈组织。
需要强调的是,不但经营者本⼈直接进⾏的商业贿赂⾏为应当适⽤本条的规定,⽽且经营者通过其⼯作⼈员进⾏的商业贿赂⾏为,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有的经营者提出,有时候经营者的⼯作⼈员为完成销售指标、获取业务提成、实现职务升迁等个⼈⽬的,也可能进⾏商业贿赂,不应当将⼯作⼈员的商业贿赂⾏为⼀律认定为经营者的⾏为;只要经营者制定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章制度,对⼯作⼈员进⾏了必要的管理培训,即应免除其责任。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经营者对其⼯作⼈员负有管理义务,绝⼤多数情形下,经营者的⼯作⼈员进⾏商业贿赂,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为经营者谋取了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202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2021)](https://img.taocdn.com/s3/m/cff6b1e2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6b.png)
《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2021)⽇起施⾏。
1996年9⽉18⽇原国家技术⽇起施⾏。
1996年9⽉18⽇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公布的《技术监督⾏政监督局令第45号公布的《技术监督⾏政处处罚委托实施办法》、2001年4⽉9⽇原罚委托实施办法》、2001年4⽉9⽇原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的《质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的《质量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20072007年9⽉4⽇原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年9⽉4⽇原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令第28号公布的《⼯商⾏政管理机关⾏28号公布的《⼯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3⽉2⽇原国程序规定》、2011年3⽉2⽇原国家质量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公布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公布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量技术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2011年3⽉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3⽉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总局令第138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第138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4年4⽉28案件审理规定》、2014年4⽉28⽇原国⽇原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公布的《⾷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同《⾷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
时废⽌。
解读:本条规定了施⾏⽇期和本规定取代的规章。
考虑到《专利⾏政执法办法》除假冒专利⾏为的查处外,还包括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等内容,如将该办法予以废⽌,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专利纠纷的调解的⼯作造成障碍,因此暂未废⽌。
但假冒专利⾏为的查处程序应按照2号令的规定执⾏。
由于《价格⾏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国家发改委的规章,总局⽆权废⽌。
但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发展和改⾰委于2019年3⽉31⽇发布第24号令,决定于2019年4⽉1⽇起废⽌《价格⾏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be97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d6.png)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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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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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维护正常的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 健康发展。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 依法高效开展执法活动,减少不必要 的纷争和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 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04
执行与结案阶段
处罚执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执行方式
包括主动履行、代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处罚执行期限
根据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 决定。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强制执行措施介绍
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
01
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行政处罚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可分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程序重要性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证据是否确凿
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等。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 适用,以及适用的条款是否准
确。
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 定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处罚决定书制作要点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 罚种类和幅度、履行方式和期限、救 济途径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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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文档名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需要了解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各方人士。
【版本】1.0【修订日期】2022年X月X日【修订记录】版本号修订日期修订内容修订人1.0 .. 初稿【目录】1. 引言1.1 文档目的1.2 文档背景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概述2.1 主要内容2.2 适用范围2.3 法律依据2.4 术语定义3. 解读3.1 执法权力和责任3.2 线索核查与立案3.3 处罚决定及执行3.4 申辩与听证3.5 上诉与复议4. 所涉及附件5.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6.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7. 其他事项7.1 附录7.2 参考资料1 引言1.1 文档目的旨在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逐条解读,明确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步骤,为执行行政处罚提供指导。
1.2 文档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概述2.1 主要内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范围、程序、方式、申诉与复议、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2.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
2.3 法律依据本规定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4 术语定义本章节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涉及的术语及其定义。
3 解读3.1 执法权力和责任本章节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力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3.2 线索核查与立案本章节解读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线索核查与立案程序,包括接受举报与投诉、线索核查、立案审查等环节。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https://img.taocdn.com/s3/m/6bbf2572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97.png)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责令改正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按照本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这一告知救济权利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三年多来,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其依据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相比旧法,本条并未进行修改。
但笔者发现,随着本次修法过程的讨论,不论是学界对“责令改正”的认识还是相关司法判例,对此认识都逐渐趋于一致,为此,有必要将相关观点予以梳理,为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提供一些参考。
一、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时”的理解问题。
笔者编著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理解与实务》一书认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是作出处罚决定时,实施行政处罚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是一个时点概念。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释义第100页指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
”该观点也印证了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正确的。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包括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任何一个环节,随时发现违法行为,应该随时要求责令改正。
而不是作出处罚决定后,全部一直等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
就此,当年笔者参与起草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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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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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一年有余,在办案过程中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不甚了解,本文选取了执法过程中使用率较高的条文进行解读,旨在加深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理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七十九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确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及各类型证据收集、调取、制作和保存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类型,增加了案件办理相关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本文主要针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疑问较多的条文进行重点解读:第九条[特别管辖-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解读:首先,要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店主为平台内经营者。
对于淘宝网的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地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实际经营地位于潜江的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由潜江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但是,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潜江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条[特别管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管辖]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解读:从条文可以看出,广告的管辖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为原则,例外情况下,可以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主要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因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调查取证不便的;二是互联网广告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线索的。
第十七条[核查与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解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除重点领域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外,其他行业的监督检查应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也就是说其他行业的案件来源只能是“双随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上级专项检查等。
设立立案是为避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主动进行的自我约束制度,案件核审中有时会出现立案超期的现象,这都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条文中所指线索或材料包括:投诉举报线索、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报告、上级交办线索等。
第二十五条[检查及现场笔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无法到场或拒绝签字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此要格外注意,不能仅以店长、员工在场代替当事人到场,应当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也可以电话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口头委托他人配合检查,事后再以书面委托书、情况说明等方式对委托情况予以追认,但是此种方式存在当事人否认委托事实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关于抽样取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与现场检查时一样,进行抽样取证时也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到场的处理同上一条解读。
第三十条[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条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解读:要注意区分先行登记保存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临时性的证据保存措施,无需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期限只有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解读: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容易忽视以下几个点:一是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二是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三是应当当场交付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第五十七条[案件办理期限]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解读:目前的案件办理期限为90日+30日(第一次延期)+X日(第二次延期未做明确要求,需集体讨论决定延长的具体期限)。
延长办案期限,并非从批准延期的次日重新计算30日,而是将办案期限延长至120日,仍是从立案次日起算。
第七十四条[送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读: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受送达人为法人的,最好由法定代表人签收,不能任意交由办公室主任或经理;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应当有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书面授权。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解读:此项是对留置送达的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在场或不配合检查的处理情况类似。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读: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一般针对当事人不在本地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邮寄送达应当使用邮政快递,并注意调取邮件的签收记录以明确送达时间。
(四)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读:电子送达属于新增的送达方式,在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即签署《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送达除处罚决定书以外的其他执法文书。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解读:公告送达是一种补充送达方式,如无必要,一般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应当注意送达期限,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七十五条[送达地址确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解读:《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新增的送达文书,采取电子送达,或当事人指定了送达地点的,应当使用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