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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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摘要
所谓国企改制,是指将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法人,即有独立的董事、监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企改制的目的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
企业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在三十年的国企改革过程中,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过改制都提高了效率,焕发了新的活力。但与此同时,国企改革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整理,总结我国国企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思考,以期对今后的国企改革工作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
文献综述: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国企改制开始于1978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但是国企改制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的复杂过程,其中存在着各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存在着不规范操作和监管不严等,出现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产权交易方面,缺乏透明度;在法律适用方面,改制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存在困难;除此之外,还存在着由于利益关系调整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国企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因此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在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方面,由于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
而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还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要想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目前,我国尚无部完善的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其他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特征,不能全面调整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行为。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法律,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工作的力度。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通过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
二、在产权交易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不规范,缺乏透明度
1、缺乏相应法规和监督,产权交易不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流动、产权交易已经成为企业通过市场进行资本运营的客观需要,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也据此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产权交易程序及主体等作了规定,但仍然不尽完善,其中的评估程序仍是按照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现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令出不行,流于形式问题,虽然有约束机制,但未见于实效,严重制约了国企改制的规范化运行。
2、产权转让主体不清影响国企改制产权交易
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转让主体问题一直是个较为模糊的问题。从所有权人对其资产拥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角度讲,国企产权转让主体理所当然地应该是国企资产的所有者,但在实践中,由于产权主体的不明确致使企业产权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情况屡屡发生。
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产权转让导致国有控股地位丧失的,由该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集团公司作为转让主体来进行,否则,仍是该国有企业自己本
身作为转让主体来进行,这就存在一个界限,由于一件问题的动态性,国有控股地位是否绝对的丧失并不是交易主体事先就能够约定的,因此,具体到操作上,就存在企业自己卖自己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产权交易的具体运作及资产交易的市场价值体现。
3、产权交易价格随意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虽然法律规定了资产评估部门应独立自主地进行评估,不受任何外界影响,但这是不现实的,一是资产评估相关文件规定的不是很具体,评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非常大,同一评估对象,不同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二是由于现在要求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对重大项目的评估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只是备案制,因此,在无人追究或追究很难的情况下,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授意,价格可高可低,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另外,国有企业有些无形资产也没有评估进来,如商标、商誉、企业自主开发或受让的专利、各项许可权利等,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4、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产权交易行政化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步伐加快,人们自然要求建立一个有形的产权市场,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公平的场所,为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的产权购并信息和中介服务。但目前存在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仍不健全,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管理,达到市场化运作,企业产权转让虽然形式上进入了市场,但也只是进入了市场,没有真正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市场”作用,致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体现在挂牌几年无人问禁,只有私下或通过政府行政干预来进行。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主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促进国企改制市场化运行。通过新闻媒体、各类传媒机构广泛宣传,建立产权交易网络系统,让社会了解欲进行产权转让的国企,让欲投资的人能够很快的知道并了解该国有企业,只有受让方人数众多,才能“货比三家”,也才可以竞价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如果市场前景较好,达到了卖方市场,对国有资产处理更加有利,这里不仅包括价格因素还包括其他因素,同时对于整合各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好处。
2、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全局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