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法
3、公海的法律制度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公约》 《公约》规定规则
– 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等距离(中间) 特殊情况规则 –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相关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大陆架案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的海峡。
十、国际海底区域 area)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及其底土 。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继承财产(the common 的共同继承财产( heritage of mankind)。(图片) )。(图片) )。
思考题: 思考题: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 不超过24海里 海里。 不超过 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海关 财政 沿海国管辖区 移民 管辖事项增多。 管辖事项增多。 卫生
→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5-26
•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5-23
•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5-24
•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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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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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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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 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 其底土,也就是各国领土、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 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两者联系: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都属于全人类。 但国 际海底区域与公海海底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公海海底 有可能是某一国的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即公 海海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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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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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峡是指被夹在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两 大海域的狭窄通道。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般指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
主要有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多米尼加 海峡等。
(二)海域划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 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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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海基线
是划分和确定各海洋区域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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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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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八大海域是指国际法上规定的八个特殊海域,它们分别是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下面将对这八个海域进行详细介绍。
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边界起算向外延伸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通常为12海里。
领海内的国家享有主权,有权对外国船只和飞机实施管辖,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内水是指沿海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和一些固有的水域。
内水完全属于沿海国家的主权范围,沿海国家可以对内水的利用和管理行使绝对权力。
连带区是指毗连两个或多个国家领海的海域,它是领海的外延。
连带区的划定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来确定,毗连国家可以在此区域内共同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排他经济区(EEZ)是指沿海国家在领海以外,可依照国际法自主决定和管理的海域。
它延伸到邻近的大洋中,通常为200海里。
沿海国家在EEZ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包括开发和管理海洋资源等。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出来的海底地质结构,包括陆坡、大陆架坡等。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是沿海国家的自然延伸,沿海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和主权权利。
高海洋是指大陆架以外、深海中属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范围的海域。
高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在高海洋进行科学研究、航行和渔业等活动。
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范围的海域,是国际社会共同拥有和管理的海域。
公海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进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国际海底区是指大洋深处的海底区域,属于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利用的区域。
国际海底区的管理和探索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进行,以确保海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总结来说,国际法八大海域是国际法上对海洋划分的重要概念,包括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每个海域都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对于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海洋利益保护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利用这些海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的海洋秩序。
海洋法——精选推荐
海洋法第⼀节概述⼀、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海洋概况介绍(⼆)海洋法的概念:确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三)海洋法的特点1、海洋法是调整海洋上国际关系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2、海洋法的主体是国家⽽不是个⼈3、海洋法的发展与⼈类利⽤海洋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相联系4、海洋法是国际法中最古⽼的部分,也是最新的分⽀之⼆、海洋法律地位的演变(⼀)古罗马时期⽤“共有物”来界定海洋的法律地位,认为从海岸到海⽔的最⾼潮线都是罗马市民的共同使⽤对象(⼆)中世纪时期的海洋分割论,把海洋视为⽆主地,⽀持先占的观点(三)资本主义初期1、荷兰格⽼秀斯于1609年提出《海洋⾃由论》2、英国塞尔顿于1635年提出《锁海论》3、19世纪确⽴承认沿海国领海主权和公海⾃由的海洋法律秩序,并最终规定在1958年《公海公约中》4、20世纪60年代以后,专属经济区、专属渔区、⼤陆架、200海⾥海洋权利等新概念的提出5、1970年联合国⼤会采纳了马⽿他⼤使于1967年提出的提案,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壤的原则宣⾔》,⾸次提出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四)现代国际法上海洋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的范围;公海是⼈类的共有物,各国可以共同使⽤,但不得占有;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是⼈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只能由国际机构管理,为全⼈类的利益⽽使⽤三、海洋法的编纂(⼀)海洋法的渊源(⼆)《海洋法公约》1、《海洋法公约》的出台过程2、对《海洋法公约》的评价四、海域的划分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作为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因其法律地位不同,海洋可以分为内⽔(⽤于国际航⾏的海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共计⼋⼤海域⼀、概述(⼀)定义: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的海域称为内⽔,它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法律地位1、⼀切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沿海国内⽔航⾏2、遇险船舶可以进⼊⼀国内⽔,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3、外国船舶若获准进⼊⼀国内⽔,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港⼝4、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续后,⽅可进⼊⼀国内⽔5、沿海国对进⼊其内⽔的外国船舶⾏使属地管辖权6、《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内⽔法律地位的特殊情况⼆、港⼝(⼀)定义: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包括⼀般海港和军港1、港⼝的范围2、港⼝的主管机关——港务监督(⼆)港⼝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可以指定某些港⼝允许外国船舶进⼊,但具体的⼊港权问题需经国家之间的友好、通商或航海条约具体界定2、沿海国有权对外国船舶的⼊港问题设⽴规章制度3、沿海国有权以维护安全和秩序为由封闭即使已指定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4、我国对港⼝的具体规定三、海湾⼀)定义: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以⽔曲曲⼝距离为直径画半圆,若该半圆⾯积等于或⼩于⽔曲⾯积,这个⽔曲即成为海湾⼆)海湾的法律地位1、海湾的法律地位⾸先取决于湾⼝的宽度,根据国际习惯,湾⼝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者,可视为沿海国领湾范围2、《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湾⼝宽度不超过24海⾥者,该湾可视为沿海国内湾,法律地位同内⽔;湾⼝宽度超过24海⾥者,封闭线在湾内,除两岸的领海范围外,其余部分应为其他海域(2)采⽤直线基线的海湾(3)历史性海湾(4)“海湾分段情形”(5)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四、海峡(⼀)定义:连接两个(两⾯)海洋的狭窄⽔道称海峡(⼆)法律地位1、若海峡两岸属于同⼀国家,峡宽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之两倍者,为该国领峡,法律地位同内⽔;若峡宽超过该国领海宽度之两倍者,超出部分为其他海域2、若海峡两岸分属不同国家,峡宽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的总和者,此海峡在划界、使⽤、通航等⽅⾯的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解决;若峡宽超过两国领海宽度的总和者,未超出的海峡部分在划界、使⽤、通航等⽅⾯的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解决,超出部分为公海3、若海峡连接两⾯公海且⽤于国际航⾏者,《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海洋法公约》将其界定为“⽤于国际航⾏的海峡”,应允许外国船舶的“⽆害通过”,外国航空器的“过境通⾏”第三节领海⼀、领海制度的历史沿⾰⼆、领海的定义(⼀)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界定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领海的⽔域、上空、海床和底⼟⼆)1983年《海洋法公约》的界定领海是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的⼀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域以外邻接的⼀带海域三、领海的法律地位(⼀)概述领海是沿海国领⼟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管辖和⽀配,但应允许外国船舶在其领海上⽆害通过(⼆)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域、上空、海床和底⼟,外国船舶可在领海上⽆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注:1992年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权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享有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的权利(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害通过1 、⽆害通过权的含义:即⾮沿海国的船舶有权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由通过该国的领海(1)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从内⽔驶出;进⼊内⽔的航⾏——继续不停、迅速前进(2)⽆害: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海洋法公约》第19条列举的12种⾮⽆害情形)2、⽆害通过权原本只适⽤于外国商船,是否可适⽤于军舰?3、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1条之规定,沿海国可就相关事项制定关于⽆害通过领海的法律规章4、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害的通过;为保护国家安全,沿海国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暂时停⽌外国船舶的⽆害通过5、沿海国不应故意妨碍外国船舶的⽆害通过,并因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1946年科孚海峡案)6、沿海国⼀般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使刑事管辖权7、相关补充规定四、领海的宽度及界限(⼀)领海的范围:从海岸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直到领海的外部界限⼆)关于领海宽度的不同主张(《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三)领海宽度的测算1、基线: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陆架宽度的起点(1)正常基线(2)直线基线——划定规则2、领海的外部界限:即⼀条其上每⼀点于基线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法有:(1)平⾏线法(2)交圆法(3)共同正切线法3、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划分——除⾮另有协议或存在特殊历史情况,⼀般适⽤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第四节毗连区⼀、毗连区制度的历史背景⼆、毗连区的概念和范围(⼀)定义: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于领海的⼀个区域,沿海国可以在这个区域内⾏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在其领⼟(尤其是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为(⼆)范围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三、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是领海以外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只有执⾏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的法律和规章的权⼒(⼆)为执⾏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法者⾏使紧追权(三)与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对⽐四、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毗连区界限划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第五节专属经济⼀、概述(⼀)含义:专属经济区是依据《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个新海域,它是在领海以外⽽邻接于领海,范围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的⼀带海域(⼆)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历史沿⾰⼆、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第56——58条之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对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区内⽔域和海底⾃然资源有主权权利;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区内⼈⼯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在区内享有航⾏、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三、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专属经济区的内界为领海的外界,外界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的地⽅(⼆)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界限划分——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规定,应由相关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公平划定第六节⼤陆架⼀、⼤陆架的概念(⼀)地理地质学上的概念(⼤陆边、⼤陆架、⼤陆坡、⼤陆基)⼤陆架是指海岸深⼊海洋直到急剧下沉的⼤陆坡为⽌的⼀段⽐较平坦的浅海底区域,它是陆地向海洋的⾃然延伸(⼆)1958年在⽇内⽡召开第⼀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陆架公约》的概念界定⼤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上述⽔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三)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概念界定沿海国的⼤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的全部⾃然延伸,扩展到⼤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国际海洋法
内
水
陆地上的水域---界河 boundary river
国界河流。指将两个不同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也称界河。界河的法律地位和界线应由两沿岸国 通过协议确定。按照国际惯例,界河如是可通航 的,其界线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为界。如 界河是不可通航的,国界线则定在该河的河道或 主流中心线上。 界线两边分别属于沿岸国,沿岸国对分属于它的 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沿岸国的船舶可在界河 上航行。但由于河水及其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及不 可割断性要求沿岸国就界河及其资源的利用、开 发以及保护,通常通过两国缔结双边协定来加以 解决。多数情况下,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鸭绿江流域
多国河流 multinational river
多国河流。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的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沿岸国对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的使用和管 理方面,与内河一样享有排他的主权。沿岸国的 船舶均可在整条河流上航行,具体作法应由各沿 岸国协议规定。非沿岸国的船舶原则上是无权通 过的。 由于多国河流涉及几个流经国的共同利益,沿岸 国在使用本国那段河流时,必须顾及其他各段沿 岸国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
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 税等事项,有权为维护和改善河道航运,征收公平捐税。 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 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臶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 岸间的船运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苏伊士运河
总结
河流种类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法地位
海洋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大海的八个海疆及法律地位大海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大海包含着大批的生物质源和非生物质源,给人类供给大批的生物质源和非生物质源,给人类供给大批食品和矿物;大海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仍是在大海长进行。
因此,大海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亲密。
人们在大海上的全部活动,一定由必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 年结合国第三次大海法会议签订的《大海法条约》,就是调整大海上的国际关系的最威望的法律。
该条约已经于1994 年 11 月 16 日奏效。
该条约把大海区分红8 个地区,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地区。
本文仅就大海的这8 个地区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国土主权向大海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12 海里,是国家国土的一部分,比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 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赞同外国船舶无害经过,外国飞机未经赞同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邻区毗邻区是指领海之外周边领海的海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4 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邻区法》中规定,我国毗邻区的宽度为12 海里。
沿海国在毗邻区内能够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履行必定的管辖权。
为了履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邻区开始对违反者履行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之外领接领海的海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00 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观点的雏形,最先是由智利在1946 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保养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益和建筑人工岛屿、设备和构造及从事大海科学研究、大海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益。
其余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益。
它们在履行这些权益时,一定恪守沿海国相关的法律和规章。
当前,已宣告成立 200 海里管辖地区的国家有77 个,此中55 个成立了专属经济区。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相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很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当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相关制度(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能够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择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一、海洋法的概述
1、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资源开发 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世界海洋的分布
2、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 代:海洋是共有之物。 中世纪:瓜分海洋。 近 代:海洋自由 现 代:划分不同的海域
3、海洋法的编纂
(2)领海内的司法管辖
根据属地优越权,各国对本国 领海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有权管辖。 但实践中, 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 及本国的安全和利益考虑是否管辖。 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 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 干涉态度。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国家为了对
2、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 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一国 内水。 例外:外国遇难船舶; 有条约义务。
三、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1、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 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 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超过12海里。
联合国主持下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形成了四个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内水(internal waters)
1、领海基线(baseline) 陆地和内水同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 界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 线。
八、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
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 包围的海域。 限制: 1、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 积和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9 : 1; 2: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
(二)内海湾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 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bay)。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如我国的渤海湾。
Customary Int’l has long accepted that straight baselines can be drawn across the mouths of bays. 24海里
国际法学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大陆架划界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分析
国际法学
大陆架划界
Art.83 LOSC: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provides that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adjacent State shall be achieved by agreem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achieve equitable principles. If no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States are required to seek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 according to Part XV of the convention.
国际法学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International Sea Bed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一、几个相关定义国际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线: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此外,在群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内水: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内的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海湾: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代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
但是,这一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目前,12海里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领海宽度,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二、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2、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3、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4、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保卫领海内的管辖权:⑴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⑵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⑶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无害通过:⑴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
⑵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国际公约法 国际海洋法
1、取消毗连区属于公海的提法 2、把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延至24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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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2月26日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国 家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其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 外国非军用船舶,依照本法享有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任何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法定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
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3、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 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 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以,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产生的一个新的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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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毗连区制度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但又毗连其领海的一定宽 度的特定海区。它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水域,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的一项国 际法制度。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中认可的八大海域是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确定的特定海域,其中包括领海、内水、公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地带、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海洋。
这些海域在国际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规定。
接下来将逐一介绍这八大海域。
首先,领海是位于一个国家海岸线以外,但从海岸线以内的基线延长12海里的海域。
领海享有国家主权,该国有权在其领海内行使统治权、相关权利和管辖权。
任何其他国家必须获得该国的事前许可才能进入其领海。
内水是指远离海岸线以外、紧邻一个国家陆地边界并受该国主权管辖的海域。
类似于领海,内水也是该国的领土和统治权的一部分,其他国家需事先获得该国的许可才能进入。
公海是位于国际领海以外的海域,它是所有国家都能自由使用、航行和科学研究的区域。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范畴。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的200海里的海域。
在该区域内,该国有权开展、管理和保护经济资源,包括渔业、矿床和能源等。
其他国家可以在该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经济活动中享有特定权利。
大陆架是从一个国家的大陆边缘沿大陆坡边界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国家拥有大陆架上和大陆坡下的资源开发权。
各国可以根据地理和地质规律划定大陆架的边界。
中间地带是指由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之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
该区域被视为国际共同利益区,其中的资源开发必须与相邻国家进行协商和合作。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底及其下部。
这片海底区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和保护。
国际海底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和管理。
南极海洋是指南极洲周围的海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
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和环境保护协议,南极海洋享有特殊保护,并禁止进行矿产开发。
总结起来,国际法中的八大海域包括领海、内水、公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地带、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海洋。
这些海域在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
各种海域法律制度小结法学0903 王礼尧09261066 老师上课将此章内容分为十节课,通过学习,我认为可将这些制度按照其相互关系重新将这章分为5大类。
国家管辖海域的划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海底区域、群岛水域等部分。
就水域而言,国家管辖海域指内海、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在群岛国,还有其群岛水域。
一、内海及其法律制度内海是内水中的海洋部分,即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域。
它包括:(1)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2)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内海与一国陆地国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航行,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沿海国领上主权的侵犯。
但是,对于遇难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一般应允许其驶人内海而无需事先请示许可。
此类外国船舶亦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不得从事贸易、捕鱼及其他可能侵害沿海国利益的活动。
有关内海的法律规章由沿海国自行颁布执行。
二、领海、毗连区及其法律制度(1)领海及其法律制度。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是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领接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海享有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下层土。
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这是领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具体来说,领海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在领海内行使主权。
除有关航行制度的限制外,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如国家对本国领陆一样。
主要是:从事开发和利用领海内一切资源,包括水域、海床和底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排他权;沿岸航运或称沿岸贸易权;国防保卫权等。
海洋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8毗边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8专属经济区: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8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允许任何外国船舶通过,同时也允许外国飞机在海峡上空飞越。
8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入口宽度为直径所做的半圆的面积8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8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8公海: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8公海自由: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8登临权: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行为符合《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海盗、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时,拥有登船检查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8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的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及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8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三种:a.正常基线;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
8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洋水域。
包括a.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b.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c. :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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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海洋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和矿物;海洋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还是在海洋上进行。
因此,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
人们在海洋上的一切活动,必须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就是调整海洋上的国际关系的最权威的法律。
该公约已经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该公约把海洋划分成8个区域,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本文仅就海洋的这8个区域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近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的雏形,最初是由智利在1946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架的边缘。
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但并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相间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
但如果国际航行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以连接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域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对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但行使此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
公海公海是指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不能由任何国家占有,在其中实行公海自由制度,公海自由包
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自由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包括内陆国。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0世纪以后,海底多金属结核的发现极大地吸收了各国的注意,为了不让少数国家垄断海底矿物资源,1967年,马耳他的帕多大使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海床和洋底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支持,这一原则在《海洋法公约》中又得到了具体体现。
该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己有或主张权利。
区域内的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采用平行开发制。
在该区域内活动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管理局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