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的泵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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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买卖合同
(全款)
签订时间:年月日
出卖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
按三一重工企业标准执行。
三、产品保修:
产品主机(不含易损件和消耗件):泵车保修期为自交付之日起拾贰个月或工作壹仟小时;底盘的保修按底盘厂家保修条例执行。主要部件的具体保修期限见三一重工的产品保修政策,人为因素损坏或非正常使用损坏除外。
在中国大陆使用的设备按出卖人的产品保修政策保修;在中国大陆购买而到大陆以外地区使用的设备,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另行签订海外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执行,海外服务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出卖人免责:
1、不符合出卖人保修条款约定的,出卖人有权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买受人不使用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销售商提供的配件、液压油和锂基脂的,出卖
人提供售后服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付配件及人工费用。
3、买受人不在出卖人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出卖人有权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买受人从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以外的其他厂商购买的产品及配件,出卖人有权拒绝
提供售后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买受人在设备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操作规程有关内容,使用中
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出卖人概不负责。
6、由于买受人不接受出卖人书面的或现场的技术指导与改进和故障排除而造成损失
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包装标准:
整机、管件为裸装,随机文件用资料袋包装,随机工具用工具箱包装,随机附件用木箱包装,包装箱不收回。
六、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首付合同总价款的30%,货到买受人指定地点,经买受人验收
合格完毕,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同时出卖人必须开具全额税票,余下10%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十二个月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七、交提货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付出首付款之日)十天之内到达买受方指定地点。
八、交(提)、验货地点:
交货地点:出卖人仓库。
验货地点:出卖人代办运输,在买受人指定地点验货。
到货地址:
收货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如实际收货人与合同约定的收货人、买受人不一致,应由买受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变更指定的收货人、到货地址的,应当在发货前书面通知出卖人,如因未书面或延迟通知出卖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不能因此拒绝收货和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
九、装卸及运输费用的承担:
运输费用:出卖人代办运输,费用包含在总价款内。
装卸费用:交货地点的装卸及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注:为确保运输安全,设备油箱中均只有少量的油料。
十、验收及异议:
1、型号、数量及随机资料的验收:
出卖人代办运输的,买受人应在货到其指定地点后24小时内签收,如有异议,应当即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
2.、质量及性能验收:
a)、出卖人根据买受人的通知派人前往指导调试,完毕后,双方在“开机验收报告”上签字或盖章,买受人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即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若交货后三十天内买受人不通知出卖人指导安装调试,视为验收合格。
出卖人货到买受人施工现场后,调试完毕且浇注十榀梁(浇注砼在七个工作日内)后,无故障及其它各方面机械性能均无异常,方可视验收合格完毕。
b)、设备的技术参数以随机交付的相关资料为准。
十一、风险承担:
1、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延迟接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时,买受人应当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其毁损、灭失的风险。
十二、所有权保留:
1、买受人在付清所欠货款之前,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期间,对标的物非因出卖人的过错而侵害他
人权益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知识产权:
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出卖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同、图纸和技术资料及其他与本交易有关的文件所有权和版权均属于出卖人,未经出卖人允许,买受人不得将其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买受人须赔偿出卖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四、违约责任:
1、出卖人违约责任:
出卖人迟延10天以上或因迟延交货导致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按逾期的时间每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2、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的时间每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十五、合同的解除:
1、出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有权在书面通知出卖人后解除合同,并在三个工
作日内退还买受人预付款。
a)、出卖人交付的产品的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出卖人必须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即按预付款的100%进行赔偿。但买受人未妥善保管产品导致毁损或买受人已经使用产品的,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在书面通知买受人后解除合同:
a)、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
b)、买受人变更到货地址不及时通知出卖人,导致产品无法交付的;
c)、货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后24小时内,买受人或买受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不在“随机附件明细清单”、“产品发运资料签收单”、“主机销售发货单”或“产品出门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十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自可向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为及时有效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双方确认以下人员与地址为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