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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21-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
亚维利玻�洲美 区地类六 亚里特立厄、昂利拉塞、索法纳基布、里 马、提布吉、丹苏、尔日尼、得乍、亚尼塔里毛、绍比亚内几、亚内几、亚内几道赤�洲非 区地类五 �金�果 刚、 �布�果刚、亚比冈、亚里比利、瓦迪特科、纳加、哥多、宁贝、拉阿杜、蓬加、拉哥 安、比西林普和 美多圣、角得佛、亚利日尼、非中、罗摩科、里马索、亚比俄塞埃�洲非 斯巴里基�洲洋大 亚比伦哥、尔多瓜厄、那亚圭、哥西墨�洲美 汶帝东、丁亚�洲亚 区地类四 尔加内塞 、隆麦喀、加斯加达马、克比桑莫、尔巴给桑、亚尼桑坦、迪隆布、达旺卢、达干乌�洲非 加汤、亚西尼罗克密、尔绍马、图阿努瓦、亚内几新亚布巴�洲洋大 门也、拉加孟、奇拉卡、尔泊尼、卡兰里斯、甸缅、寨埔柬、挝老、南越�洲亚 区地类三 亚利及尔阿、韦布巴津、亚尼肯、亚比赞、亚比米纳、托索莱、纳瓦茨博�洲非 亚摩萨西、济斐�洲洋大 南里苏、鲁秘、巴古�洲美 坦斯勒巴、克拉伊、汗富阿、市明志胡、度印、坦斯基巴、古蒙�洲亚 区地类二 尔舌塞、非南、斯求里毛、及埃、亚比利、斯尼突、哥洛摩�洲非 达布巴和瓜提安、斯多巴巴、哥巴多和达尼立特、加买牙�洲美 他耳马�洲欧 特威科 、嫩巴黎、国泰、曼阿、旦约、亚利叙、亚西来马、斯路浦塞、其耳土、宾律菲、鲜朝�洲亚 区地类一 分划别类�区地�家国在所员人外援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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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7.25•【文号】[94]财外字第412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
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 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外财函[1995]16号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外财函[1995]16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派往驻外使馆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执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制定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
现将该文发给你们,请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4年7月1日起,我部派出的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的人员的国外津贴系列、级别由国内派出单位核定并负责通知使领馆,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一律在国外发放,转馆工作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发至离馆之日,原工作馆负责通知所去馆,由所去馆衔接计发。
在国外工作期间,除由公家负担的住房、医疗、水电、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以外的费用,如工作服、伙食费等开支由个人自理。
二、按新办法应补发的出国服装补贴费在国内补发;国外津贴由所在馆补发(文到之前已回国的在国内结算)。
已发放的伙食费按实发金额扣除,其他项目不再扣除。
自文到之日起公私费用的划分按新办法执行。
三、1994年年终奖金按规定的奖励条件和上半年实际工作月数评定,按照(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从下半年起不再评奖。
四、按照《关于派往驻外使馆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外发<1989>9号文)规定,享受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国外职务工资级别、档次由部内派出单位通知有关使领馆,其公私费用划分、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医药费等均按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援外人员出国管理规定
.援外人员出国管理规定为了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 化,需要对援外人员出国管理做好相应的规范化!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援外出国人 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 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 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90 天以上(含 90 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 90 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 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 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 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 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 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 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 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 其 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 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 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 人员;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 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94)财外字第412号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
2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 560 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 520 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 490 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 460 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 420 美元。 第九条 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 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 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100 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200 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320 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450 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 550 美元。 第十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 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 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一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 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 15 日以内�含 15 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 15 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 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 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 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 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 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 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 提供生活费 400 美元。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 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 月。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 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 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赴二至六类 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 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 4 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 国家最多不超过 3 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 4 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 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 70%上缴国家� 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受援国政府赠送给 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 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2000 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 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 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 70%作为基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调增援外志愿者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商财发[2007]41号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调增援外志愿者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调增援外志愿者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商财发[2007]41号2007年2月9日)
各有关单位:
2004年10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援外志愿者生活待遇内部暂行办法》(商规发[2004]399号),明确了援外志愿者基本生活费、人身保险费、往返国际旅费、培训费、管理费等开支标准,为开展援外志愿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考虑到近年来受援国物价上涨等因素,为进一步改善援外志愿者生活条件,鼓励更多的援外志愿者到艰苦国家和地区工作,现将援外志愿者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00美元调增到300美元,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字体:大中[日期:2008-06-24] 来源:作者: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33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1994年7月颁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抄送:总参谋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
海外高速铁路概算编制原则探讨
海外高速铁路概算编制原则探讨刘筑贵;刘静雯【摘要】走出国门建造中国标准高速铁路的企业,确定或论证经济活动指标是企业的必经过程。
为规避企业行为风险,文章结合铁路建设企业当前在国外的具体施工情况,通过确定工程造价基础数据的收集内容,提出确定或论证海外高速铁路造价的概算编制建议采用方法的理由,高速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确定具体做法。
其中包括海外工程涉及较多的通过海运组织材料供应的知识简介,以及其他应考虑的费用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到工程概算以工程工料机费等成本为基数,另加上合适的利润,即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来确定或论证海外铁路造价。
符合走出去快节奏和工程数量清单报价常规模式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For the enterprises which abroad to build China standard high-speed railway, the determin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 object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the enterprise. To avoid the risk of corporate behavior, it combins with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abroad, by determining basic data of the project cost,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reasons for chaasing the budget estimate making method of overseas high speed railway cost as well as determining the civil and erection cost of high speed railway, the related issues, such as the material supplies by sea which is currently in creasingly involved in oversea engineering, and other costs should be considered are discussed so as to achieve the so-called cost-plus ap-proach to determine or demonstrate the cost of overseas railway. This conforms to normal mode requirements of QB list offer, and it is also very practical.【期刊名称】《高速铁路技术》【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101-106)【关键词】海外高速铁路;概算编制;设计原则【作者】刘筑贵;刘静雯【作者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610031;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61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15.1在中国,高速铁路的不断建成开通,高速铁路里程持续增长,高速铁路已经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成为普通大众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泰国铁路工程投标报价探讨
泰国铁路工程投标报价探讨李森【摘要】泰国某铁路项目面向全球招标,但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国内同类项目存在较大差异.如要在全球范围的投标报价中占得先机,尽量规避海外铁路项目风险,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针对两国工程量清单的差异及编制泰国铁路工程量清单时需重点考虑的问题进行论述,为中国铁路“走出去”相关工程投标报价提供借鉴.【期刊名称】《中国铁路》【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5页(P99-103)【关键词】泰国铁路;工程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作者】李森【作者单位】中铁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安7100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12“一带一路”倡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既是我国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互利共赢共同发展[1]。
为编制符合泰国铁路项目特点的报价,通过参与泰国某铁路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得出:需区分泰国铁路与我国铁路项目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差异,以及编制过程中应对综合考虑因素进行分析。
泰国铁路某工程,正线全长180 km,为泰国东线铁路的一部分,该线利用既有米轨铁路增加双线改建工程,速度目标值提高到160 km/h,重点工程包括车站26座、特大桥1座(5 260 m),为施工总承包工程。
我国铁路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的规定,根据工程类别划分为:“土建部分”和“四电部分”2部分[2]。
该划分基本涵盖铁路工程中所包涵的全部工作内容,需要新增的内容在相关工程类别子目录下,创建新的清单编码项进行编制。
泰国铁路工程量清单对于工程类别的章节划分与我国有所不同,其划分基于该国对铁路项目的认识,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当地工程类别的分类习惯进行划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组成并未设置固定的清单编码项,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惯用的计量方式构架组成。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
eo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sy
eo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sy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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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sy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六条援外人员每一任期每人可一次性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
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援外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办理;其他派出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67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63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60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560美元;六级每人每月530美元;2(二)技术工人系列:一级每人每月56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52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49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46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420美元。
第九条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
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550美元。
第十条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
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一条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
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
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的(包括480美元),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70%;(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5000美元以上的(包括5000美元),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十五条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
因公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十六条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调回国。
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
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
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
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月。
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赴二至六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艰苦地区补贴停发。
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4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
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四条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
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0%上缴国家,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
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2000元人民币。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
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
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70%作为基本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部发放;剩余30%作为浮动津贴,由承包单位根据援外人员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决定将浮动津贴全部或部分发放给援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内包合同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以及《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外字[1995]333号)同时废止。
附: 援外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类别划分一类地区亚洲:朝鲜、菲律宾、土耳其、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叙利亚、约旦、阿曼、泰国、黎巴嫩、科威特欧洲:马耳他美洲: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非洲: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埃及、毛里求斯、南非、塞舌尔二类地区亚洲:蒙古、巴基斯坦、印度、胡志明市、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美洲:古巴、秘鲁、苏里南大洋洲:斐济、西萨摩亚非洲: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三类地区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大洋洲: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非洲: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四类地区亚洲:亚丁、东帝汶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大洋洲:基里巴斯非洲: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五类地区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乍得、尼日尔、苏丹、吉布提、马里、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六类地区美洲:玻利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