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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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工程描述 (1)

3.2 总则 (4)

3.3 硬件要求 (5)

3.4 软件要求 (8)

3.5 人机接口 (9)

3.6 数据采集系统 (10)

附件2 供货范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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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规范合用于XXXX 污水处理工程PLC 系统的技术条件,本技术条件只规定了所供设备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所有的材料及零部件(或者元器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且应是新的和优质的。本工程所采用的控制系统应为经过

在本行业具有广泛应用实例的,代表当今技术的优质设备,应具有最大的可利用率、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供货范围:

投标方供货范围应包括控制、监视和测试所必须的全套硬件设备、全套软件、调试及各项服务直至系统验收;所有计算机监控系统机柜内部的供电及信号电缆、设备布置等应属投标方的供货和设计、安装、调试范围。投标方应采用标准化的元器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以适合XXXX 污水处理工程使用更换的需要。

资料提供:

投标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还是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应是主要工作语言。

控制系统总接地应直接接到XXXX 污水处理工程电气接地网上。

现场装置应能由运行人员在控制室内通过上位机就能进行启/停、正常运行的监视和调整以及事故工况的处理。当系统通讯故障或者操作员站故障时,运行人员应能够通过所设置的硬件手动操作设备进行操作,以确保装置安全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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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自动化水平和控制室布置

3.1.1.1 自动化水平

本控制系统采用先进的经过在本行业具有广泛应用实例的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设计成具有完善的数据采集、 PID 回路控制、顺序控制及联锁保护等功能的系统。

在控制室内对污水处理工程系统的监视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 在就地运行人员少量干预配合下,实现系统启/停

-- 实现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

-- 实现异常工况的报警和紧急事故处理

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污水处理工程,主要系统如下:

--污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站内所有工艺设备;

--污水处理工程电气系统包括:大功率设备电流回路和变频设备的频率控制及监视等,测点设置应以电气相关要求为准;

本次工程所有数据需上传到监控系统的操作员站上,操作员站同时应具有历史数据站功能。监控系统选型应按满足污水处理工艺要求进行配置。

运行人员应能在污水处理工程控制室内通过操作员站对污水处理工程系统的控制设备进行启/停控制、正常运行的监视和调整以及异常与事故工况的处理,而无需现场人员的操作配合。操作员站用工作台及打印机用操作台均应由投标方提供。

3.1.1.2 控制室布置

控制室内布置有 PLC 柜、操作员站、打印机等。

3.1.2 标准和规范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者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者附录) 均应为最新版本,即以合同生效之日起作为采用最新版本的截止日期。

投标方至少应遵循下列标准,但不限于此:

3.1.2.1 标准和规范

(1)美国防火协会(NFPA)

ANSI/NFPA 70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电气规范

(2)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ANSI/IEEE 472 ANSI/IEEE 488 冲击电压承受能力导则(SWC) 可编程仪表的数字接口

(3)美国电子工业协会(EIA)

EIA RS-232-C EIA RS-485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的接口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的接口

(4)美国仪器学会(ISA)

ISA RP55.1 数字处理计算机硬件测试

(5)美国科学仪器创造商协会(SAMA)

SAMA PMS 22.1 仪表和控制系统的功能图表示法(6)美国电气创造商协会(NEMA)

ANSI/NEMA ICS4 ANSI/NEMA ICS6 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的端子排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外壳

(7)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UL 1418 电视用阴极射线管的防内爆

UL 44 橡胶导线、电缆的安全标准

(8)国际电工学会(IEC )

TCP/IP 网络通讯协议

(9) 《控制室设计规定》 HG/T20508-2000

(10) 《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20509~20515-2000

(11)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工程设计规定》 HG/T20700-2000

(12) 《自控安装图册》 HG/T21581-2022

(13) 《工业自动化仪表用电源电压》 JB/T 8207-1999

(14)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用检测仪表和显示仪表精度等级》

GB/T 13283-2022

(15) 《自动化仪表选型规定》 HG 20507-2000

3.1.2.2 投标方如提出其它相当的替代标准,都应经招标方最终确认。

3.1.3 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

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包括:

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应覆盖XXXX 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站所有设备,主要系统如下:

-- 污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站所有工艺项目;

--污水处理工程电气系统包括:大功率设备电流回路和变频设备的频率控制及监视等,测点设置应以电气相关要求为准;

3.1.4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彻底陈述与之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3.2.1 投标方提供的监控系统应能完成规定的数据采集、PID 回路控制、顺序控制及联锁保护等功能,以满足污水处理系统各种运行工况的要求,确保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整个系统的可利用率至少应为 99.9% 。

3.2.2 监控系统应通过高性能的控制网络、控制单元、 I/O 模块和过程控制软件等来完成污水处理工程、辅助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工程电气系统的控制。监控系统硬件应是安全、可靠、先进的。

3.2.3 监控系统应易于组态、易于使用、易于扩展。

3.2.4 监控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合适的配置和模块的自诊断功能,使其具有高度的可靠性。系统内任一组件发生故障均不应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

3.2.5 系统的监视、报警和自诊断功能应高度集中在 LCD 上显示和在打印机上打印。

3.2.6 监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各类计算机病毒的侵害和控制系统内各存储器的数据丢失以及外部系统和人员对系统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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