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科技监督和评估系建设工作方案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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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
(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
(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科委提出计划外项目一般不鉴定,采用科技成果评估方式。

为此,国家科委发布《科技成果主体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经研究,我部决定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并以建人[1997]331号“关于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通知”,部发文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尽快开展这项工作,我司制定了《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发送给你们,并即行实施。

附件: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保证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及其价值进行科学、公证、客观的评价,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评估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科技成果评估(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估)是综合采用科技成果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价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价值、市场效益、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凡国家建设科技计划外项目的应用技术成果不再组织鉴定,采用科技的评估方式进行成果评价码。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范围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为加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信息服务产业,推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科技信息司。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信息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等新兴信息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技术人才队伍初步形成。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关注信息资源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近年来,科技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有了进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具。

然而,与迅速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相比,信息资源建设滞后性问题依然很严重:重硬轻软,对资源建设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及合理的投入;基础类数据库建库力量和目标分散,且难列入正常科技经费课目;现有数据库大多规模小、范围窄、标准化程度低、维护更新速度慢;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数据库的网络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影响资源共享和已有网络设施效能的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经费投入强度低,管理分散,不能适应因外汇并轨、价格上扬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文献信息资源的逐年萎缩。

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已极大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阻碍了我国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健全科技评估体系——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郑健处长解读《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健全科技评估体系——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郑健处长解读《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加强科技评估管理 健全科技评估体系——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郑健处长解读《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科技》:郑处长,您好!请您介绍《工作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郑健: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科技评估作为一种现代治理手段和方法,在促进全社会科技创新、提高科技管理决策水平、优化资源配置、监督问责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了“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国科发政〔2016〕79号),为科技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自2015年6月以来,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科技评估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工作。

在此过程中,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估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系统研究了国内外科技评估相关的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重点借鉴了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日本的《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针》、联合国的《评估规范与标准》,对评估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结果运用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多次赴中科院等单位调研,召开了部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工作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国家科为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2016年12月,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发改委正式发布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5•【文号】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31日)废止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

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文号】国科发政〔2016〕382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11日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07•【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科学技术部2000年第1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科技查新机构的行为,维护科技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提供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

第三条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查新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查新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本部门的查新机构,对所辖行业的查新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国科发专〔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为加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有科委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在会同国家计委对“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作出总体安排及总结“八五”攻关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中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解决和完善。

附件:“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科委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三条“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编制,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方的建议,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条“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按下列程序立项:(一)项目申报。

各部门和地方根据国家“九五”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行业、区域科技规划,提出需要纳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立项建议书,由各部门科技司和各地方科委于每年七月底报国家科委有关司(中心)。

(二)项目立项。

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筛选、综合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建议项目,提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预选项目,于每年九月底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说明)。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科技创新的加速发展,科技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的建设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技管理效能和保障科技活动的质量的关键环节。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建立健全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科技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效率。

3.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1.建立科技监督和评估机构(1)设立专门的科技监督和评估机构,负责科技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2)科技监督和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科研人员和设备,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手段。

2.完善科技监督和评估制度(1)制定科技监督和评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科技活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建立科技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科技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3)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效率。

3.加强科技活动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科技活动的监管和监测机制,对科技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

(2)加强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估,定期对科技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和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4.加强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营。

(2)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监督和评估,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益和贡献度。

(3)加强对科技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制定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计划。

2.设立科技监督和评估机构,组建工作团队,并制定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

3.完善科技监督和评估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4.开展科技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科技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效率,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和转化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科发创〔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科技部制定了《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发展。

科技部2018年5月28日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面对全球创新发展的新态势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待增强。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技术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坚持拓展功能、提升服务,坚持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坚持引领发展、要素融通,着力构建技术交易网络,着力提升专业化服务功能,着力优化制度环境,着力加强监管服务,加快形成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资金为纽带、政策为保障的现代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国科发监〔2020〕360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20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发生的请托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所称评审工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包括:(一)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二)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支撑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请在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国科发基[2014]124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2014〕12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对 2008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科技部2014年5月6日附件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26•【文号】国科发创〔2017〕330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3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26日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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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79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5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多方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科技部代章)2016年3月14日(此件依申请公开)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系统开展调研,总结借鉴国内外有关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充分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研究提出了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为目标,一体化部署科技计划管理和监督、评估工作,确保监督和评估工作跟得上、管得住。

着力加强科技监督和评估制度及规范制订,强化统筹部署、分层实施和质量控制,综合运用“制度+合同+技术”的手段,注重事前风险防范,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绩效评估和责任倒查,逐步实现“有决策、有选择就要有评估,有授权、有委托就要有监管”,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科技治理体系。

要遵循科研规律,监督和评估工作既要有力有效,又要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强化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整体构架设计和统筹部署,加强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整体推进工作的协同;结合改革实施步骤和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二)制度先行,强化各主体的责任。

把制订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摆在优先位置,将监督和评估工作内容和要求融入科技工作重点环节和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环节的监督和评估,明晰各主体职责,分层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三)注重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

加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强化公开公示,同时发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随机抽查、绩效评估、受理投诉等外部监督作用,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形成监督合力。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痕迹管理。

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督和评估信息平台,强化日常的痕迹管理,加强监督和评估信息共享,提高质量和效率,实现管理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五)注重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促进科学决策和管理。

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促进科技工作整体绩效提升;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运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构建科研信用体系。

二、建立统筹协调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高效、协调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

(一)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

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的监督机制。

1. 科技部、财政部职责。

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定年度监督、评估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开展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2.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职责。

各有关部门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开展相关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监督,负责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专业机构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在相关领域科技计划和项目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注重发挥有关地方的作用,对所在地区所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科技计划任务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3. 专业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相关项目任务执行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和监督。

4.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主要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 充分发挥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第三方机构对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二)突出法人责任,强化自律意识。

实行法人负责制,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风险防控体系,推进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将此作为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的重要考核指标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使监督和评估工作融合于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中。

科研人员要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

(三)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科技计划管理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强化公开公示制度。

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要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具有一定影响度的便于利益相关方知晓的网站上,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视频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科研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及监督和评估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项目合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四)加强政府部门外部监督和评估工作的统筹。

在加强专业机构内部控制和项目承担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和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的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注重工作统筹和质量控制,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影响。

1. 加强协调、统一组织实施。

科技部、财政部牵头建立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沟通及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监督主体制定监督和评估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对象、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规范监督检查工作。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除受理举报外,各监督主体原则上不随意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各监督主体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报送监督和评估结果并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与审计、监察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工作与专业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和结果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2. 规范监督检查的时间和频率。

充分利用电子监督检查等方式,严格控制年度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比例,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

按照“三评”工作要求,原则上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集中在3至4个月内开展,执行期为3年以内的项目最多只开展1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一个项目一个年度最多只进行一次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要集中进行。

监督检查要与信用等级挂钩,对于信用记录差的单位和项目人员,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和评估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推进工作,探索实施“制度+合同+技术”的监督和评估模式。

根据五类科技计划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一)实施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监督。

实行“1+N+1”的工作模式,将监督和评估工作融于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前一个1是科技计划实施前,将监督和评估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与计划管理同步部署、制度先行;N为计划管理各环节,强化责任主体日常管理记录、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实行痕迹化管理,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后一个1是计划实施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估。

(二)强化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估,确保接住管好政府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作为聘任与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评审工作、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实施绩效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的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并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有效管控风险。

(三)建立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信息平台。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监督和评估信息平台,建立监督和评估数据库、科研信用数据库、监督和评估支撑机构数据库,开展电子监督检查,推动监督、评估信息数据积累和共享,实现风险预警和防控,提高监督和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对科技计划绩效评估。

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都要组织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

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作用。

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机制。

(五)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共享、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主体,促进改进管理、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和优化,并作为中央财政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的联动机制,将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今后的任务承担、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频次直接挂钩。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明确惩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强化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在专业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任务委托协议中明确对专业机构监督管理的刚性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法人负责制,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专业机构接住管好政府转移下放的项目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专业机构内控体系。

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要有连续可查的原始会议记录等管理记录。

3. 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机制,落实关键岗位相互制约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如,咨询专家遴选与使用、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要由专业机构内设的不同部门(处室)负责,且由不同的领导分管等。

4. 建立专门的内设监督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部控制以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内部资金使用、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专业机构要按照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职责。

1. 结合科技项目特点和专业机构的实际情况,专业机构可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项目监理制以及吸纳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等,加强对科技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2.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对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记录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和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和科研人员的信用情况,对项目实行“痕迹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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