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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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景陶院发[2005]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合理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院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以上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学院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所有,职能部门分级监管,院(系、部、处、室)保管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院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在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全院资产的帐、卡管理,设立“资产总帐”、“资产分户帐”、“资产明细帐”和资产领用卡,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家底清楚。

3、负责定期组织对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以及报损、报废资产的回收处理。

5、负责制定全院资产合理配制规划,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施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6、负责对学院拟开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金,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8、参与学院产业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等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并参与决定院办产业、利润分配和合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增益的分配。

9、维护学院无形资产的产权、推动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

10、每年年末向上级部门交一份本年度资产状况统计表。

第七条学院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具体职责是:

1、确定资产保管人,使用责任人。

2、制定资产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登记手续。

3、培训设备使用人员,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不准上岗操作。

4、认真填写资产登记卡和记好资产帐,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流失。

5、加强保护资产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蚀、防霉变、防爆炸。

6、资产丢失,损坏应及时向院设备处、保卫处报告。并附详细文字说明,超过二天未报告,作责任事故论处。

7、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将资产出借、租赁、承包给他人,擅自处理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人责任。

第三章资产管理分类

第八条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管理范围。

2、单位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3、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①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室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②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③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④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⑤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⑥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设备

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九条无形资产

1、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权、工业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权、其他识别性标记权。

2、行为权利:专业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购销合同。

3、对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租赁权益、优惠融资条件等。

4、公共关系、税收优惠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章资产购置及验收

第十条购置资产必须按照规划和年度经费投资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参考价格。购置计划变更应有书面说明,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处审批。

第十一条购置设备二万以上(单价)都要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购置设备要货比三家,既要考虑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也要考虑售后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售后服务好的厂商。都应签署购买合同,写明设备单价、性能规格、买卖双方责任、优惠价格和售后服务期限。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规定,学校的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及设备品种多、技术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即通过邀请三家以上厂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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