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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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林[201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
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粤林〔2012〕111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汕头保监分局,有关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粤办函〔2012〕120号)的要求,现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试行)》和《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林业基金管理中心、广东保监局产险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2.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承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现场拍照和摄像,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

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承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桉树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视造林季节、树种和灾害种类等不同情况设定15天至3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第六条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

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承保经办机构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灾面积。

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光谱仪或无人飞机拍摄等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承保经办机构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
进行受灾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承保经办机构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灾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面积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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