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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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讲解
内容提要
一、简要背景
二、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范围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四、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一、简要背景
•为什么要制定该准则?
–现状及问题
–必要性
•制定过程
•重点、难点问题
二、准则规范内容和范围
•1.概念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
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
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动。
注意:与固定资产的区别
2.分类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
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
–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
–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
渠道等)
–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3.排除条款
–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
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
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
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
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
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
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1.确认主体
–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特殊情况下
•确认主体(续)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
•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
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
•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
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的
•由委托方(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
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2.确认单元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
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
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
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
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3.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分清购建成
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
应当将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
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
–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
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公共基础
设施。
四、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
•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专门借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期间
•确认时点:交付使用时
•暂估入账
• 2.外购的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其他费用• 3.无偿调入的
–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 4.接受捐赠的
–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相关费用
–评估价值+相关费用(没有相关凭据,按规定经过
资产评估的)
–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相关费用(没有
相关凭据、未经资产评估)
•如受赠的系旧的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
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成本分摊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
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
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成本无法考虑取得的(参见《制度》) 单设备查簿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
及时入账
(二)后续计量
•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
总原则:应当对所有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两个例外情况:
•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
•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
权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摊销
–折旧方法:
•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折旧年限:
–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待进一步规范)
–捐入、调入的,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其他要求:
–按月计提,当月增加当月提,当月减少不再提–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提足折旧的
–提前报废的
•2.关于改建、扩建
–暂停计提折旧
–新成本=原账面价值+改扩建支出-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重新确定应计提折旧额,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