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_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索赔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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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了解被保险人索赔程序;

2. 掌握保险人理赔原则;

3. 熟悉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第二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第一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海上保险的索赔的概述(Brief Introduction of Making Marine Claims)

保险的索赔是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凭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 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当它接到被保险人损失通知时起, 直至处理赔款案件的全过程, 称之为理赔(Claims Handling or Settllement)。

这项工作涉及到被保险人投保的根本目的和切身利益, 保险人应在“重合同, 守信用”的前提下, 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妥善处理好赔案。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正确发挥保险的补偿作用,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提高保险企业的信誉等, 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索赔的原因: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到损失后, 就会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货物受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运输工具在途中遭遇意外事故, 例如船舶搁浅、火车出轨使货物严重遭损, 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往往当时就能知道。另一种是货物抵达目的港后, 被保险人在码头、车站提货或者在自己的仓库、贮藏所发现损失。

不论哪一种情况, 被保险人都应该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方办妥必要的手续, 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二、索赔方式(Ways of Marine Claims)

被保险人获悉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可以直接提出索赔或间接提出索赔。

(一)直接索赔。直接索赔是指被保险人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它包括以下两种。

1. 直接责任索赔。

2. 转位责任索赔。转位责任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先直接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索赔, 然后就第三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

由于转位责任索赔强调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所以, 又可称“追偿索赔”。

(二) 间接索赔

这种方式是指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请求。在这种方式下, 被保险人代理人的行为视同为被保险人的行为, 其行为结果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向其代理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在索赔时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无故拒绝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三、索赔实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

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有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段。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索赔程序(Procedure of Claims)

(一) 报损---------损失通知和申验--------申请检验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已经遭受损失, 应该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一经通知, 表示索赔行为已经开始, 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 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即能采取相应措施, 如检验损失, 提出施救意见, 确定保险责任, 查核发货人或承运方责任等。延迟通知, 会耽误保险公司办理有关工作, 引起异议, 影响索赔。

在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单上都写明了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名称、地址。被保险人或他的代表可就近通知代理人, 并申请对货损进行检验。在检验的同时, 还应会同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对受损货物采取相应的施救、整理措施, 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检

验完毕后, 应提交检验报告, 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证件。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由国外代理人或其他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应视作一种公证证明, 但并不最后决定保险责任。因此, 在检验报告中往往注明本检验报告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权利,也就是说赔还是不赔还

取决于保险公司。

在我国,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较多地采取联合检验报告的形式, 由收货人会同当地保险公司对现场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最后由保险公司或港口公司进行核赔。

(二) 采取合理施救措施

保险货物受损后, 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合理的、及时的施救、整理措施, 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有了保险就完全把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特别是对受损货物, 被保险人仍有处理的职责与义务。比如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比保险公司更为熟悉, 能更好地利用物资。在我国, 无论是进口货物或国内运输的货物受损后, 原则上都应由货主自行处理。

(三) 索赔---------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

准备必要的索赔单证

保险货物的损失向承运人等第三者的追偿手续办妥后, 就应向保险公司或其他代理人提请赔偿请求。提出赔偿时, 应将有关的单证交易所备齐。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或单据:

1. 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凭证正本。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 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及其范围, 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之一。

2. 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能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状况, 如承运的件数, 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 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是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 发票。货物的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的金额的重要依据。

4. 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 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些文件中往往应包括第三者责任方的答复文件, 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 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至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则不属被保险人所能决定的。

6. 检验报告。这是证明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 是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主要证件。检验报告, 可以由第三方公证、检验机关出具, 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出具。一般来说, 出口货物往往由保险代理人或检验人出具。进口货物由保险公司或者他的代理机构如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同收货人联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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