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_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索赔和理赔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了解被保险人索赔程序;
2. 掌握保险人理赔原则;
3. 熟悉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第二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第一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海上保险的索赔的概述(Brief Introduction of Making Marine Claims)
保险的索赔是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凭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 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

当它接到被保险人损失通知时起, 直至处理赔款案件的全过程, 称之为理赔(Claims Handling or Settllement)。

这项工作涉及到被保险人投保的根本目的和切身利益, 保险人应在“重合同, 守信用”的前提下, 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妥善处理好赔案。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正确发挥保险的补偿作用,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提高保险企业的信誉等, 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索赔的原因: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到损失后, 就会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货物受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运输工具在途中遭遇意外事故, 例如船舶搁浅、火车出轨使货物严重遭损, 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往往当时就能知道。

另一种是货物抵达目的港后, 被保险人在码头、车站提货或者在自己的仓库、贮藏所发现损失。

不论哪一种情况, 被保险人都应该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方办妥必要的手续, 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二、索赔方式(Ways of Marine Claims)
被保险人获悉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可以直接提出索赔或间接提出索赔。

(一)直接索赔。

直接索赔是指被保险人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它包括以下两种。

1. 直接责任索赔。

2. 转位责任索赔。

转位责任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先直接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索赔, 然后就第三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

由于转位责任索赔强调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所以, 又可称“追偿索赔”。

(二) 间接索赔
这种方式是指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请求。

在这种方式下, 被保险人代理人的行为视同为被保险人的行为, 其行为结果由被保险人承担。

被保险人向其代理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在索赔时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无故拒绝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三、索赔实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
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有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段。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索赔程序(Procedure of Claims)
(一) 报损---------损失通知和申验--------申请检验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已经遭受损失, 应该马上通知保险公司。

因为一经通知, 表示索赔行为已经开始, 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 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即能采取相应措施, 如检验损失, 提出施救意见, 确定保险责任, 查核发货人或承运方责任等。

延迟通知, 会耽误保险公司办理有关工作, 引起异议, 影响索赔。

在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单上都写明了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名称、地址。

被保险人或他的代表可就近通知代理人, 并申请对货损进行检验。

在检验的同时, 还应会同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对受损货物采取相应的施救、整理措施, 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验完毕后, 应提交检验报告, 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证件。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由国外代理人或其他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应视作一种公证证明, 但并不最后决定保险责任。

因此, 在检验报告中往往注明本检验报告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权利,也就是说赔还是不赔还
取决于保险公司。

在我国,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较多地采取联合检验报告的形式, 由收货人会同当地保险公司对现场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最后由保险公司或港口公司进行核赔。

(二) 采取合理施救措施
保险货物受损后, 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合理的、及时的施救、整理措施, 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有了保险就完全把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特别是对受损货物, 被保险人仍有处理的职责与义务。

比如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

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比保险公司更为熟悉, 能更好地利用物资。

在我国, 无论是进口货物或国内运输的货物受损后, 原则上都应由货主自行处理。

(三) 索赔---------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
准备必要的索赔单证
保险货物的损失向承运人等第三者的追偿手续办妥后, 就应向保险公司或其他代理人提请赔偿请求。

提出赔偿时, 应将有关的单证交易所备齐。

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或单据:
1. 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凭证正本。

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 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及其范围, 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之一。

2. 运输契约。

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

这些单证能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状况, 如承运的件数, 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 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是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 发票。

货物的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的金额的重要依据。

4. 装箱单、磅码单。

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 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

这些文件中往往应包括第三者责任方的答复文件, 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 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至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则不属被保险人所能决定的。

6. 检验报告。

这是证明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 是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主要证件。

检验报告, 可以由第三方公证、检验机关出具, 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出具。

一般来说, 出口货物往往由保险代理人或检验人出具。

进口货物由保险公司或者他的代理机构如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同收货人联合出具。

7. 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申明书。

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受海难, 即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

船长要在海事日志中记录下来, 同时他要申明船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这些证明, 对保险公司确定海事责任直接有关, 碰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的案件,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此种证件。

8. 货损、货差证明。

保险货物送给承运人运输时是完好的, 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或者无批注的运单。

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 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力证明, 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

特别是整件短少的货物, 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发短缺证明。

9. 索赔清单。

这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 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理赔
一、保险理赔概述(Brief Introduction of Marine Claims)
理赔是指对保险赔案的处理, 它包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后,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以及保险公司接到报损通知后处理赔案的全过程。

海上保险的理赔与其他保险理赔一样, 是一种对特殊的经济损失的理赔, 首先, 理赔相对损失而言, 无损失则无理赔, 理赔是以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存在前提; 其次, 保险公司的赔偿应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 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损失的不当利益。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是保险人的履约行为, 是以保险人拥有保险核赔权为其法律基础, 即保险人对于保险索赔拥有核定审查的权利, 同时不排除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和权利。

保险理赔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得到保护。

保险理赔工作涉及的方面不仅仅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还包括检验理赔代理人、理算人、承运人、港口当局、律师和法院等, 因此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工作。

(一)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的意义
1. 保险理赔能保障被保险人生产的稳定经营。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基本上处于海上流动状态, 面临较大的海上风险, 一旦遭受损失, 直接影响被保险人生产经营, 破坏被保险企业的经营稳定性。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 不仅要合理地核定赔款, 而且要及时地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从而保障被保险企业的稳定经营。

2. 保险理赔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国际经济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海上保险从财产、责任、信用等各个方面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经济保障, 如果保险理赔工作处理得当, 就能促进了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3. 保险理赔促进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保险理赔是最能够反映保险条款、规章是否合理明确, 保险费率是否准确的工作。

保险人通过理赔工作, 不断发现自己所提供的保险商品是否
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 是否为被保险人提供充分保障; 同时发现保险条款、规章不完善的地方; 发现保险费率是否符合被保险人以最合理的保险成本获取最大的保险保障的原则。

在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 通过和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断总结经验, 完善保险度。

通过理赔工作, 可以使保险人、被保险人, 法官、律师和仲裁员等不断熟悉和接受国际保险惯例, 避免争议的产生。

4. 保险人从保险理赔中获取风险管理资料和数据。

通过理赔获取的资料或数据, 可帮助保险人制定出防损的合理措施。

保险人将这些防灾防损措施提供给被保险人, 有助于被保险人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总之, 保险理赔的质量直接体现保险的服务水平, 优质的保险服务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

因此保险人应该重视保险理赔工作。

二、海上保险理赔程序(Procedures of Marine Claims)
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一旦被保险公司所接受, 理赔工作正式启动。

海上保险理赔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其实务程序如下。

(一)损失的确定
当损失发生时, 首先要确定损失, 对损失情况、损失原因进行分析, 并得出结论, 然后才能审定保险责任。

1. 损失检验:包括收货人申请检验、保险人对检验报告的审核
①要求收货人申请检验
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发现货物损失, 货主应立即请检验。

按照保险单上注明有检验代理人名称, 向指定代理人申请查勘。

如果保险单上注明有检验、理赔代理人, 而货主没有向该代理人申请检验, 而是申请其他检验人进行检验, 属于货主没有按约定办理。

如果损失不大, 保险人可以接受。

如果损失较大, 保险公司需要重新检验。

如果有些收货人经常违反保险单规定, 不向指定代理人申请检验, 保险公司视情况有权拒绝赔偿。

如果发现整件货物短少, 且收货人持有港务局、装卸公司或者承运人所出的短少证明, 没有必要再进行检验。

②保险人对检验报告的审核
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经验后, 保险人要填制检验报告, 作为审核赔案责任的依据。

由于出口货物的损失大部分发生在国外, 要靠保险人指定理赔、检验代理人来进行检验。

因此, 赔案责任的审定是通过审核检验报告的各项内容加以判断。

保险人掌握了出口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的审核事项, 审核起来就比较容易。

保险人对检验报告和审核内容如下:
→ 审核谁提出申请检验。

了解申请检验的是谁。

出口货物运输的流动性很大, 中间环节较多。

货物受损后, 并不一定是收货人申请检验。

当货物在港口或中途港发现损失时, 大都是由受托人、海关等申请检验。

→ 审核谁是收货人。

→ 审核检验日期。

→ 审核检验地点。

→ 审核船舶航行情况。

→ 审核转船情况。

→ 审核船舶转运内陆情况。

→ 审核提货日期。

→ 审核包装情况。

→ 审核承运人签证。

→ 审核海事情况。

→ 审核清洁收据。

→ 审核追偿情况。

→ 审核舱面载货。

→ 审核货损情况。

附表8.1 国内保险公司检验报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检验报告
Survey Report
编号:

1.(a)申请检验人/ 收货人
Applicant for survey/consignee
(b)申请检验日期。

如有延误, 说明原因。

Date of application for survey(if delayed, give reason for delay)
(c)检验日期和地点。

Date and place of survey (a)
(b)
(c)
2.(a)承保公司和保单号码。

Name of Insurer and Policy №
(b)保险标的物、险别和金额。

Interest Covered, Insurance Conditions and Sum Insured (a)
(b)
3.(a)到港船舶名称。

Name of Vessel Arriving
(b)起运日期。

Sailing Date
(c)航程起讫。

Voyage
(d)如中途转船, 注明原装船名称, 转载日期和地点。

In case of transhipment of route, give name of first vessel, date and place of transhipment
(e)到达卸货港日期和卸货完毕日期。

Date of arrival of vessel at port of discharge
(f)如货物转运内陆, 注明转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名称, 货物到达内陆的地点和日期。

If goods transshipped into inland, give date of transhipment, and means of conveyance, place and date (a)
(b)
(c)
(d)
(e)
(f)
of arrival of goods in inland. 4.(a)提货日期。

Date of delivery
(b)卸货时外包装情况。

有否重新整理的现象?
External conditions of packing at time of discharge. Was there any sign of having been reconditioned?
(c)卸货时承运人对货损有无签证。

Has the carrier signed a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t
time of discharge?
(d)船舶在航行途中, 曾否发生海事?有无海事报告? Has there been an occurrence of sea perils on the
voyage? Was Sa Protest available? (e)收货人在提货时曾否出给清洁收据?
Has a Clean Receipt been given by the Consignee at time
of delivery?
(a) (b)
(c)
(d)
(e)
5.(a)检验时外包装情况。

External condition of packing at time of Survey
(b)检验时承运人港务局或海关(以下简称责任方)代表是否在场。

Were representatives of carrier, Port Authorities and / or Customs Office(hereafter Called the responsible parties) present at time of survey?
(c)收货人是否向责任方申请赔偿。

Has claim been lodged by Consignee with responsible parties?
(d)责任方对申请赔偿的答复摘要。

Summary of reply to Claimant by responsible parties (e)如果货物装在舱面, 请注明。

(a) (b)
(c) (d)
Please state if goods shipped on deck (e)
(a)
6.(a)保额币制同处理损失后使用币制的折合率
Exchange rate between Currency of amount Insured &
that used for disposal of loss prevailing on
(b)
(a)
7.(a)检验员的姓名。

Name of survey
货损情况, 原因, 性质和程度
Description of damage, cause, nature
and extend of damage
注:1. 被保险人有责任将受损件数和完好件数分别堆开。

Note: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ssured to separate the damaged packages from the sound.
2. 如发生短少, 代理人应尽可能说明发票, 装运重量以及在检验时的重量。

In case of shortage, the Agent should state as possible as, in addition to the following details, the invoiced and landed weight of the goods, also weight at time of survey.
8. 备注
Remarks
如延迟检验或出具检验报告必须说明
If there had been any delay in holding Survey or
in issuing Report, the reason must be stated.
申请检验人/ 收货人支付费用如下:
The following fees have been paid by Applicant / Consignee
代理费检验员签字
Agency fee Signature of Surveyor
检验费:检验员签字
Surveyor's fee Signature of Surveyor
其他费用
Other expenses
代理人签字
Signature of Agents
总计
Total
(二)损失原因
货物损失的原因各种各样, 既有保险责任, 也有除外责任。

有时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 错综复杂。

有些原因之间互为因果连续发生, 有的原因间断发生, 有的则同时发生。

因此, 为了正确合理地进行赔付, 就需要有一个判明危险与标的损失之间关系的标准, 以便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1. 损失是否由承保风险引起
①承保风险直接造成损失。

如果损失是由某一因素直接由于保险标的所致的, 那么这一因素便是损失的近因。

如果是承保风险, 保险人要负责赔偿。

②承保风险由间接造成损失
如果承保风险不是直接而是间接造成损失的, 但是与最后实际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后者是前者的合理结果, 是紧接其后通过一系列事件传送而至的, 以致后者造成的损失依然为为首者的结果, 根据近因原则, 前者便是损失的近因。

③造成损失的风险和促成损失的因素
2. 损失是否由除外风险造成
近因原则同样适用于除外责任方面, 如果损失是由除外风险造成的, 被保险人便不能就直接由除外风险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①承保风险先于除外风险。

②承保风险后于除外风险。

③损失是由两个同时发生而彼此独立的因素的共同作用造成的。

二、海上保险的理赔原则(Principle of Marine Claims)
理赔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赔案的处理,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后,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保险人接到报案通知后, 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

首先, 理赔相对损失而言, 无损失则无理赔, 理赔是以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存在前提。

其次, 保险人的赔偿应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 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损失的不当利益。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原则如下:
(一)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

对海上损失进行赔偿既是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 也是被保险人应该享受的权利。

保险公司应该从尊重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出发, 重合同, 守信用, 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以赢得被保险人或保户的信任, 提高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主动、迅速原则
当保险人得知发生索赔以后, 首先要主动、迅速作反应。

因为保险赔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 不论赔偿与否, 都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在理赔工作中, 如果反应迟缓, 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 使保险公司的声誉下降。

在理赔过程中, 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迅速赔付。

如果通过审核, 属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要坚持原则, 拒绝赔付。

(三)先赔偿、后追偿原则
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 同时又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当被保险人办理了必要的向第三者的追偿的手续后, 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的损失立即进行赔付, 取得被保险人的代位权益的转让, 然后由保险公司向第三得行使追偿的权利。

(四)赔偿适当原则
1. 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
海上保险的赔偿限度同其它保险一样, 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保险价值, 从合同的角度看是保险金额。

然而,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大都以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实际损失的计算是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基础。

2. 按比例分担原则
比例分担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规定本保险公司与他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的—种赔偿方式。

如果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期间相同的情况下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购买承保相同危险的保险单, 则被视为重复保险。

现代海上保险单中均订有比例分担条款。

按照条款规定, 各保险公司依照其承保金额比例, 分担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比例分担的具体方式是:
→ 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是指依据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 按比例分担损失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

(五)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海上保险是—种国际性保险, 其赔偿处理往往涉及到许多与海上保险有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

这些国际法规和惯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 在海上保险赔偿中可以起到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活动。

协调当事人的权益关系, 保证海上保险经营活动稳定发展的作用。

因此, 深入研究这些法规和惯例, 严格按照这些法规和惯例处理赔案, 是海上保险赔偿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又一重要原则。

三、海上保险赔款的计算(Calculations of Marine Claims)
索赔案件经过审定, 如果属于保险责任, 要进行计算。

不同的索赔案件有不同的赔款计算方法。

(一)全部损失
保险合同双方如果根据定值保险承保的货物,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不论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否高于或低于约定价值, 只要保险金额同约定价值相等, 保险人给予补偿。

按不定值保险承保的货物,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按实际价值作为赔款计算的依据。

如果出险时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可按保险金额赔付, 如果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 则按实际价值赔付。

(二)部分损失
1. 数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赔款= 保险金额
2. 质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受损货物的质量损失时, 首先确定货物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 即得出贬值率, 以此乘以保额, 就等于应付赔款。

对于完好价值和受损后的价值, 一般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价为准。

如受损货物在中途处理不再运往目的地, 则可按处理地的市价为准。

计算公式为:
赔款= 保险金额
3. 加成投保的计算公式:
损失按发票价值计算, 保险金额高于发票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赔款= 保险金额
4. 扣除免赔率的计算公式
免赔率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百分比, 免赔率分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

相对免赔率是指损失达到规定的免赔率时, 保险公司对全部损失如数赔偿。

其目的是减少零星琐碎的小额赔款,但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这个百分数,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绝对免赔率是指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率时, 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的部分进行赔偿。

其目的是减少自然损耗或运输损耗损失的赔偿。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绝对免赔率应用较多。

绝对免赔率的货物发生损失时, 计算公式是:
免赔重量=已损货物重量每件原装重量免赔率
赔偿重量=损失重量—免赔重量
赔款=保险金额
(三)散装货物的短量损失
1. 包括中途耗损的计算公式;
短少数量=装船重量—实到重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