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_回扣与医药企业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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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武汉市430030

商业贿赂、回扣与医药企业的利益关系

郑大喜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相继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一方面,它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药购销秩序,导致假药、伪劣器械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损害群众身心健康。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需要从道德建设、制度建设、体制改革、管理监督等方面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关键词 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 治理 长效机制 随着医疗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医疗市场竞争的加剧,医药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也呈上升趋势。医药代表、药品营销人员满天飞,他们在各类医院穿梭奔走,专门以医院院长、药剂科负责人等为 主攻目标!,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查处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纠而复生、打而不绝。从已经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多,涉及人数多,且大多是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专家或骨干。对医院、医生与医药公司的关系加以管制,不失为预防和治理医疗领域中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营造一个有序的医药市场环境,必须切断医生与医药经销企业的利益关系,寻求医药企业的合理支持,同时,积极探求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1 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回扣的概念、特征及其伦理问题

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购买机会而非任何一种形式的对价给付,具体包括直接给付行为、在账外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未按规定处理的折扣行为、不符合规定给付的佣金、不符合规定的附赠行为五种形式。商业贿赂的特征是: 主体是经营者,贿赂的对象为对方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目的是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交易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手段有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医学贿赂是医学领域里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其特点是两人以上的私下活动。医

学商业贿赂发生在临床情境之中,行贿者是与医疗相关行业的公司或公司代表,受贿者是医务人员或医院管理人员。当医生收受药厂礼物或佣金从而危害病人利益时,这种境况就是利益冲突,这种现象就是医学中的腐败,医生所收受的就是贿赂,公司的行为就是行贿,医生的行为是受贿。商业贿赂为医务人员追求经济高效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医学技术的生命伦理价值发生畸变,使个别医护人员只关注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将患者病痛与安危置之度外[1]。那么,哪些关键要素使我们能够识别它是贿赂呢? 在贿赂中送钱者有清楚的意向,让医生违反国家禁令和违反他为病人最佳利益行动的义务。∀在贿赂中医生愿意这样做,他不是被迫违反他应尽义务的,他同意这样做是为了换取公司提供的酬劳。因此,医疗中商业贿赂行为涉及一个医生在第三者(企业)提供酬劳的影响下非法地推翻了他先前的承诺,违背了国家禁令和他对病人应履行的义务。#贿赂涉及三方:行贿者(企业),受贿者(医生),以及医生有义务为之服务的病人以及利益相关者。贿赂是受贿医生和行贿者有意、自愿地反其道而行之,即违反对病人和社会或国家所负的义务,但从不告知病人,他不再为病人的最佳利益服务,也不再遵循对社会和国家的承诺了。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作为一种不正当促销手段,不会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反而可能会提高所购商品的价格。医药回扣具备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特征: 支付回扣方的目的在于销售药品或器械,通过回扣方式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扩大销售量,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收受方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比如医生的处方权,它在医患关系中具有信息优势、知识和技术威权,医生可以利用它来代替病人选择药品,

患者无法与药品产销经营者实现自主平等的交易,这就产生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医药回扣的存在会使某些医生选择那些并不最适合病人情况(包括病人经济情况),但可让医生获取更多经济好处的药品或治疗方法[2]。∀回扣的支付和收受,事实上完成了一种不正当利益的交换。支付方获得超过正常商业利润的超额利润,收受方获得了正常劳动、技术服务之外的额外利益,而这些都要转嫁给患者负担。#支付和收受药品回扣,直接侵害了国家商业管理法律秩序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秩序,侵害了医药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沾污了医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导致药价虚高、无序竞争和整个社会医疗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医药回扣已成为医生群体对病人群体经济侵权的一种形式,是最大的医患利益冲突所在,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医药回扣不是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它是药械销售公司用于购买商业机会的贿赂。我们可以从后果论和道义论来论证医生受贿是不合乎伦理的:从后果论来看,医生收受贿赂损害了病人的利益,败坏了医学专业的形象和声誉,浪费了社会资源,加剧了社会不公正,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从道义论来看,医生收受贿赂违背了国家的禁令,辜负了社会的委托,违反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例如尊重病人,不伤害病人,有益于病人,公正对待病人等。

2 商业贿赂、医药回扣之风盛行根源于医疗卫生体制与机制缺陷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源一方面是医院筹资机制欠缺和政府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是监管机制的问题。当年搞计划经济体制时,没有商业贿赂行为这个产物,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产。现在医疗卫生机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医院的管理、决策、劳动、人事和分配等,都没有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医院之间,主要是少数大医院与其他医院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而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早已是市场经济了。由于医药行业部分采用了商业化运作机制,又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这就使商业化机制中最坏的东西泛滥于最不成熟的商业化行业中,两种不同经济体制的碰撞,医疗腐败、医药职务犯罪在所难避。无法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无不与市场发生关系,医学与保健服务也不例外。众所周知,医疗保健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和高度异质性的市场,对于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质量的识别比一般商品困难。事实上,由于医生在该市场中拥有绝对信息优势,不仅决定了病人的治疗方式,还决定了病人对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购买,如对药品和医疗仪器的消费等。这种信息优势使医生很容易攫取信息租金,出现一些小病开大处方、医药双方勾结等损害患者利益的现象。当医疗保健服务成为一种商品,医院、医生和病人成为买卖关系后,将会进一步导致医疗保健队伍金钱至上思想的膨胀,使已经技术化、物化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对人的关爱将更趋冷落[4]。医患关系的经济学实质是:为了维持全社会范围内医疗服务的劳动分工及专业化过程,必须允许、鼓励、和创造新的机制,让患者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选择医师、医院、药房、手术中心、护理中心、病房等服务项目;同时,由于全面的竞争,医师及各类辅助人员的报酬也会由市场定价机制决定。我国的医疗服务并非完全受市场调节,即使除外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保健服务,就城市大中型医院所提供的服务而言,也是受政府调控的(如服务价格范围等)。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景调节供求平衡,医疗价格在许多情况下是由国家而不是由市场调节的,价值与价格的扭曲情况相当普遍,市场的调节作用异常微弱。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一方面,公立医院逐步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在众多的医药企业中自主选择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另一方面,医药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需要在数量既定的医院中寻找市场。这样,围绕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权等资源的分配,便会产生激烈的供求矛盾,进而提高这些资源的相对价值。于是,使得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的一些公职人员有可乘之机。由于对这些稀缺资源的需求永远存在,由此产生的供求矛盾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必然会有人通过包括商业贿赂、回扣等在内的非法手段获取这些资源。

我国医疗机构的特点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医药不分家,医院的经济来源主要有财政补贴、诊疗收入、药品销售收入三个部分。医疗机构目前之所以存在追求药品利益的迹象,源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扭曲。其中,政府职能缺位是根源,说是政府职能缺位,是指计划性体制下政府对医疗卫生补偿的大包大揽职能逐步退缩,而运用价格机制作为杠杆的补偿政策和规范却没有跟上。因此,在缺乏规范和正常的补偿机制下,医疗机构衍生出一系列追求药品收益的问题,即所谓的以药养医!。而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尚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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