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述(doc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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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述(doc 50页)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

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授课时数:6学时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其间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附件1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4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由四级机构组成,四级机构均由或可以由WTO全体成员组成。世界贸易组织由全体成员实行集体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2年召开1次。

二级权利机构为总理事会,它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WTO的所有事务。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目前每年大约召开6次。总理事会为了解决争端而召开会议时,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大约每个月召开一次。总理事会为了审议贸易政策而召开会议时,就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每年的开会次数比争端解决机构更多。

三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其他六个委员会以及三个工作组。三级机构均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行使GATT、GATS、TRIPs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六个委员会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三个工作组是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二、GATT1994例外条款

GATT例外条款是关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WTO成员背离GATT一般原则和规则的某些规定。从允许背离GATT规则的范围看,有的是GATT所有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可以不受所有GATT原则约束;有是属于GATT具体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可以背离某些原则;还有属于GATT具体规则的例外。

(一)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

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2、成员方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

3、一般例外。

4、安全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2、单方面的优惠安排。

(三)国民待遇例外

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签字国在政府采购中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政府采购协定》是诸边贸易协定,不要求所有成员方参加。

另外,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补贴,这项例外应在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约束之下实施。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普遍禁止的例外

2、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3、保障条款及WTO《保障措施协定》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例外

1、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某些非互惠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2、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免除某成员根据多边协定应承担的义务(Waver)。

三、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定

(一)《农业协定》

《农业协定》建立农产品自由贸易体制的措施是:(1)约束关税并进行一定的减让,即将农产品的关税约束在一定的水平,各成员承诺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这些关税进行减让;(2)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协定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和随意性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并建立了一套规则,计算出这些措施的关税等量,然后将计算出的关税等量加到已有的固定关税上。这些关税不得随意提高。协定还要求减少补贴的使用。

(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协定对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协定承认各成员有权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限制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所必要限度之内,不应在成员之间有歧视;(2)鼓励各成员在制定国内措施时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3)明确规定了危险评定和确定适当保护水平的程序;(4)希望各成员接受其他成员相等的检疫措施。

(三)《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将纺织品贸易纳入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实行其自由化。到2005年1月1日的10年期限到期之时,除非能依据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保障条款说明设限的合理性,任何成员都不能再对纺织品的进口实施限制。即使经调查并确认进口的迅速增加对国内纺织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必须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而不能在歧视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某些国家。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在实行强制性产品标准时,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加入国际证书制度。成员技术标准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定的附件还提供了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行为守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协定附件列举了应禁止的违反GATT国民待遇义务的TRIMs和违反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TRIMs。这些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1)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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