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述(doc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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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可包括将来达成的协议
2022/3/22
ruc hanl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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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职能
促进协定的实施、管理、运作,促进目标 提供谈判场所和进一步的谈判场所 负责争端解决 进行贸易政策审查 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5)
2022/3/22
ruc hanl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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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机构1
部长会议(MC)
• 决策、修改、豁免、解释
• 非行政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被邀请参加委员会对特别关注 的任何事项的讨论,对于该讨论,享有除委员会成员的投票 权之外的全部权利。
202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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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 &WB:股份合作社
理事会
执行董事会(24名董事)
• 按持有基金份额分配 • 美、日、德、法、英(37.39%); • 沙特、中国、俄罗斯 • 其他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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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决策方式与惯例
WTO继续实行GATT1947所遵循的协商一致的 决策做法(惯例)。除非另有规定,如无法协 商一致决策时,投票决定争议事项。每一成员 拥有一票。(第9条)
除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项下另有规定外, WTO应以GATT1947缔约方全体和在 GATT1947范围内设立的机构遵循的决定、程序 和惯例的指导。(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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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特点
成员集体管理
• 无独立于成员的决策机构 • 有组织形式,无组织处分 • 有组织成员,无典型的组织-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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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成员关系
成为成员的方式 组织义务 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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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anliyu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法(上)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法(上)
任何成员如果决定加入经济一体化组织或签署 有关协议,应当及时通知成员方全体,向其提 供有关必要信息,以便由其向各成员方提出报 告和建议。
关于建立一体化组织的“合理期限”,《谅解》 第3条将其明确为一般不得超过10年时间。
(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含义和特点
含义
受惠 对象 参照 标准 受惠 范围
2.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1)受惠国名 单;(2)受惠产品范围;(3)受惠关税 减免幅度;(4)反普惠的保护措施(如 毕业条款)。
GSP与中国 1.除美国之外,其他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
产品给予GSP待遇;2.“毕业”产品越来越多,
趋势是整个国家“毕业”。
普惠制实施历史(P150-153)
GATT1947
没有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类国家相互给予无条件的 最惠国待遇
1964年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提出普遍优惠待遇 ,要求发达国家单 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普惠制待遇
1965年肯尼迪 回合
1971年
GATT1947增加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
GATT缔约方全体做出决定 ,授权发达国家缔约方10年之内 可以对发展中缔约方给予普惠制待遇
自由 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
贸易区
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 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建立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要求
实体 要求
程序 要求
时间 要求
经济一体化组织建立之后,该组织各成员方对 非成员方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规章,大 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该组织时各组成领土 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问题 乙国认为其根据GATT应获得的利益受到
损害,甲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为GATT第 20条一般例外所允许,双方发生争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介绍.doc

世界贸易组织(WTO)介绍.doc

世界贸易组织(WTO)介绍1 WTO概况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

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2 WTO的宗旨、目标、地位及基本原则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WTO的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3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3.1 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多边贸易协议是所有成员都需要承诺的,而诸边贸易协议虽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但各成员方可有选择地参加。

3.1为谈判提供场所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部长会议提供场所。

同时提供使谈判结果生效的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经过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被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 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中国败诉。
结果
中国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并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
欧盟诉美国补贴波音案
经过
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美国对波音公司的补贴 行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败诉。
结果
美国被要求停止对波音公司的补贴行为,并赔偿欧盟相 关产业损失。
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必要性
应对全球经济格局变化
01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世贸组织规则和治理体系需要进行
改革以适应新的挑战。
解决贸易争端机制僵化
02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暴露出僵化、低效等问题,需要
改革以恢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促进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系
03
改革应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缩小
发展差距。
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主要议题与争议
农业补贴规则改革
关于农业补贴规则的改革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及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的利益博弈。
非贸易关注问题
环保、劳工权益等非贸易关注问题也成为世贸组织改革的重要议题 ,引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如何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以恢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是另一个备受关 注的议题。
意义
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提 供了法律基础,促进了全 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
非歧视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
自由贸易原则
主张减少贸易障碍,促进货物 、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的自由流 动。
公平贸易原则
要求成员以公平、公正的方式 实施管理,避免采取不合理的 贸易限制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概述.doc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概述.doc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概述-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协定总部大楼内。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

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7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

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该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

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此外,根据GATT的规 定,加拿大所采取的措施如 果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加拿大可以免除其WTO义 务;然而,加拿大的措施不 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因此,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 的要求,加拿大应该修改这 一法案。
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 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 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 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 章手续方面,以及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 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 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 方领土的相似产品。” 以上规定要求WTO任一成员方应将在货物 贸易领域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任一产品的利益、 优惠、特权或豁免,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WTO 各成员方的该产品的相似产品。简言之,当一成 员给予第三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 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了这种优惠。
加拿大根据“汽车关税政令”(MVTO)以及一系列特别许可证(SRDs)给予某些汽车制 造商以进口免税待遇。MVTO是源于加拿大和美国为解决双方在汽车领域的纠纷而达成的双边协议, 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确保北美市场汽车生产的合理化。在MVTO中,加拿大设立了获得免税资格的三 个条件: 第一,该类汽车在该法律规定的年限里曾在加拿大生产; 第二,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在加拿大生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值与进口到加拿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总 值相比,不低于一定的比率(“销售率”); 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进口车在本国生产时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在加拿大生产该类汽车时的增值 部分(“增值率”)。 同时,加拿大根据其财政管理法案颁布的特别许可证,又给予一些未能满足MVTO规定条件的 汽车制造商以免税进口待遇,每一个特别许可证都重新设定了“销售率”和“增值率”,以使某些制 造商获得免税优惠。 作为在北美汽车市场拥有重要利益的成员,日本和欧盟认为,该法案实施的结果给予原产于美国和 墨西哥的汽车进口的待遇明显优于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口,是一个表面公正,但实际上却造成 对不同成员方的贸易歧视的法案,原因是只有那些加拿大的汽车贸易伙伴们才有可能满足法律中的三 条规定。因此,该法案不符合GATT第1条第1款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法前言第一章.ppt

世界贸易组织法前言第一章.ppt

WTO六次部长级会议
第三次部长级会议: 1999年11月30日 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市召开
会议原本希望就展开新一轮谈判以继续 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达成协议,但因成 员意见分歧和阻挠会议的示威造成混乱 而暂 停,未有达成任何协议,最终以失 败告终。
西雅图部长级会议
警察与示威人群对峙
警察向示威人群发射催泪弹
第二节 WTO的组织结构
三、专门委员会 部长会议设立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
其他有关事宜。现已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 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贸 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来自世贸组织一百四十六个成员的近五千名代 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了是次会议。会议 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进行了 中期评估,发表 了《部长会议声明》。会议原本计划就主要谈 判范畴确立谈判形式框架和展开新议题谈判, 藉此开展第二阶段的多哈发展议程 谈判。不过, 这次会议最后未能达成共识。这是世贸组织成 立八年来无果而终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
就市场准入和议定书与缔约方谈判。
中国入世历程
1995年 WTO正式成立,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 WTO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恢复关贸 谈判转为加入WTO的谈判。
1996年 中国加入WTO的非正式多边磋商在日内瓦举行。
1997年 WTO中国工作组就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关于 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第八轮谈判:1986年9月在乌拉圭召开,故称 “乌拉圭回合” 。
美国第35任总统肯尼迪(1917-1963)
“不要问国家为你们做些什么,而是要问你们为国家做些什么” ——约翰•肯尼迪
消费者权利的首倡者——肯尼迪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 国会 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 次 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 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世界贸易组织法[1]

世界贸易组织法[1]
成员受不同协议的约束
l 报告的通过、实施不同
• WTO一票通过 • GATT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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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世界贸易组织法[1]
如何看待WTO:超前政治民主
l 矛盾的利益体 l 全民民主 v 民主集中 l 可能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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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世界贸易组织法[1]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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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世界贸易组织法[1]
ITO行政委员会
l 行政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18名成员组成
• 8名贸易大国, • 另有10个成员,由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选出。
l 行政委员会的每一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行政委 员会遵循投票多数做出决定。
• 非行政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被邀请参加委员会对特别关注 的任何事项的讨论,对于该讨论,享有除委员会成员的投票 权之外的全部权利。
l WTO协定第12条(互不适用)
• 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或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 同意彼此相互适用附件1和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 定在该两成员间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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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1]
组织义务
l 契约性(双边义务)
• 国际商业合同/权利义务相对性
l 义务确定方式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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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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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1]
IMF &WB:股份合作社
l 理事会 l 执行董事会(24名董事)
• 按持有基金份额分配 • 美、日、德、法、英(37.39%); • 沙特、中国、俄罗斯 • 其他选区

第十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十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四节 贸易救济措施(略)
一、反倾销法律制度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11.1520.11.15Sunday, November 15,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15:22:2115:22:2115:2211/15/2020 3:22:21 PM
第十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十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结构)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制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贸易救济措施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之一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1990年初,时任欧共体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倡议。1990 年12月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 织协定”的谈判,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形成了正式的《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 定》,并根据美国的动议,将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 得通过。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成立。截止2005年 年12月,WTO成员方为149个。
品为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狭义的关税仅指一国按进出口税则中 列明的税率所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减让是指在WTO的主持下,各成员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 降低关税的义务。 二、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出口 货物进行估价,以确定其完税价格的一种行为。 三、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又称为货物的国籍,是指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 区。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货物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 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措施,简单地说,原产地规则就是确定货物原产 地的规则。 四、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要求进口商 向有关行政机构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非海关要求之文件)作为货物进 入进口成员关境的先决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解释
一、解释的种类和权限
根据解释机构和解释的作用不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部长会议解释,另一类是争 端解决机构解释。
二者的区别在于,部长会议对WTO规则所作的解释, 对所有的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法 解释;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成员间的争端过程中对规则所 作的解释,只对有关争议的当事人成员有约束力,但对未 来的争端解决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性作用,相当于我们通常 所说的司法解释。
应该注意的是,争端解决机构在作出决定时, 按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但在通过专家组或上诉 机构的报告时,却采取自动通过原则,即除非争 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 通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 报告仅对有关争议各方有约束力,不是一般意义 上的决定。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与特点
二、认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的意义
整个世界贸易协议包括6大部分、3个层次。6 大部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货物贸 易协议、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规则、争端解决规则、贸易政策审查规则。3个层 次是:组织机构、主要实体权利和义务规则、争 端解决和政策审查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像一把巨形的伞,将 其他协议覆盖于其中,整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形 成了一个伞形结构,或者由几大支柱(几大附件协 议)支撑穹顶的建筑。这一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适应性和包容性。在无须对这一结构进行重大变 动的情况下,这一结构也可以容纳有关新议题的 新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构成了一 个比较复杂的庞大体系。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 文件,《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 其他协议都是该协定的附件。

2020年(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法

2020年(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法

(国际贸易)2020年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贸易)2020年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授课时数:6学时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其间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

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和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和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世界贸易组织法期末综合复习知识点(doc 11页)

世界贸易组织法期末综合复习知识点(doc 11页)

世界贸易组织法期末综合复习知识点(doc 11页)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授课时数:6学时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其间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

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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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述(doc 50页)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授课时数:6学时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其间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

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

附件1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

附件4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由四级机构组成,四级机构均由或可以由WTO全体成员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由全体成员实行集体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2年召开1次。

二级权利机构为总理事会,它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WTO的所有事务。

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目前每年大约召开6次。

总理事会为了解决争端而召开会议时,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大约每个月召开一次。

总理事会为了审议贸易政策而召开会议时,就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

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每年的开会次数比争端解决机构更多。

三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其他六个委员会以及三个工作组。

三级机构均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

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行使GATT、GATS、TRIPs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

六个委员会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

三个工作组是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二、GATT1994例外条款GATT例外条款是关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WTO成员背离GATT一般原则和规则的某些规定。

从允许背离GATT规则的范围看,有的是GATT所有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可以不受所有GATT原则约束;有是属于GATT具体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可以背离某些原则;还有属于GATT具体规则的例外。

(一)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2、成员方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

3、一般例外。

4、安全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2、单方面的优惠安排。

(三)国民待遇例外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签字国在政府采购中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是《政府采购协定》是诸边贸易协定,不要求所有成员方参加。

另外,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补贴,这项例外应在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约束之下实施。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1、普遍禁止的例外2、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3、保障条款及WTO《保障措施协定》(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例外1、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某些非互惠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2、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免除某成员根据多边协定应承担的义务(Waver)。

三、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定(一)《农业协定》《农业协定》建立农产品自由贸易体制的措施是:(1)约束关税并进行一定的减让,即将农产品的关税约束在一定的水平,各成员承诺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这些关税进行减让;(2)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

协定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和随意性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并建立了一套规则,计算出这些措施的关税等量,然后将计算出的关税等量加到已有的固定关税上。

这些关税不得随意提高。

协定还要求减少补贴的使用。

(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协定对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协定承认各成员有权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限制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所必要限度之内,不应在成员之间有歧视;(2)鼓励各成员在制定国内措施时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3)明确规定了危险评定和确定适当保护水平的程序;(4)希望各成员接受其他成员相等的检疫措施。

(三)《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将纺织品贸易纳入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实行其自由化。

到2005年1月1日的10年期限到期之时,除非能依据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保障条款说明设限的合理性,任何成员都不能再对纺织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即使经调查并确认进口的迅速增加对国内纺织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必须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而不能在歧视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某些国家。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定要求成员在实行强制性产品标准时,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加入国际证书制度。

成员技术标准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协定的附件还提供了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行为守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协定附件列举了应禁止的违反GATT国民待遇义务的TRIMs和违反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TRIMs。

这些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1)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2)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3)进口用汇限制,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外汇的一定比例内;(4)国内销售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

(六)《反倾销协定》协定规定了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最后条款。

(七)《海关估价协定》协定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具体方法,建立了简单、公平的标准,要求各成员使国内立法与协定协调一致,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保持统一性。

(八)《装运前检验协定》协定要求进口商政府应确保所进行的检验活动遵守非歧视原则,即对外国商品的标准和程序,在待遇上不得低于本国商品;确保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根据购销双方在购货合同中确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的透明度;将检验的内容作为商业秘密;确保检验的货物不受到不合理的延误。

出口商政府应根据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九)《原产地规则协定》协定要求成员应保证原产地规则是客观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成员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执行其原产地规则;成员不得追溯性地实施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审议机构应对有关申请材料予以保密。

(十)《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协定要求成员客观实施和公平地管理许可证制度;提前公布有关规定和资料;简化申请表格和手续。

进口许可证程序在实施和分配中应遵循的规则有:不应对进口商形成额外的限制,申请应尽快给予办理,配额分配不应具有歧视性等。

(十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协定主要规定了补贴的定义、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议解决、最后条款等。

(十二)《保障措施协定》协定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19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议解决。

第三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一)协定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指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协定适用于各成员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影响基于商业目的所提供服务的政府措施。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成员义务的规定。

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4)管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5)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6)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协定概述协定的宗旨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标,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且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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