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诉讼代表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定诉讼代表人

单位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由其代表人代为进行的,但这个“代表人”由谁充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解释和作法也各说不一。有的认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可起到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出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兼自然人嫌疑人,被告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种诉讼角色的情形,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的认为由单位委派一个“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这样可克服前一种作法的弊端,但可操作性太差。因为,单位犯罪通常与单位法定代理人有关,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庭审阶段以及是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是作为自然人代表自己,其刑事责任都处于待定状态,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因此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没有依法被取消,这样,谁来委托“诉讼代表人”才合法。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被处罚,那么,被委托的“诉讼代表人”就只能是对案情不了解不熟悉的局外人,他的陈述或辩护既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又不能很好地维护单位的权益,容易导致误判。我们认为,应分别不同案情区别对待,灵活把握,如果需要委托“诉讼代表人”的时候,应由其主管部门指令单位的监事或纪检监督员参与诉讼。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是被告单位的授权,他在单位授权的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的活律后果应由单位直接承受,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于嫌疑人,被告人;其次,虽然他并不直接目击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但其在诉讼中的身份不具有不可替代性,与证人也不同;再次,由于他是该单位一员,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其发生影响,这也有别于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因此,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其特点表现如下:1.诉讼代表人在单位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该单位承担。

2.在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代表该单位行使诉讼权。因此,为了保障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不被侵犯,诉讼代表人应享有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即可以行使控告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和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

3.诉讼代表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有中途退出诉讼或拒绝出庭代理的权利,否则,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

4.诉讼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单位的授权或授意下或者是自己故意虚假证明、毁灭、伪造证据、贿买、阻止证人作证、报复证人、冲击法庭、转移财产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