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安全评价导则-29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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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AQ 8001 安全评价通则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3化工园区
指依法设立的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范围的企业)的工业园区或者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
3.4风险
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3.5危险因素
对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湖北省化工园区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导则(试行)
2012-11-15发布2012-12-01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为促进化工园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规范湖北省化工园区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安办[201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导则。本导则对化工园区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
指能量或有毒物质意外释放导致财产损失与人员伤害的情况,本导则中仅指火灾、爆炸、中毒三类可能导致重大后果的事故。
3.11事故范围
指可信事故情境下,根据池火灾、火球、蒸汽云爆炸、有毒气体扩散等事故后果模型计算的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供应急救援参考。详见附件1。
3.12风险评价
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风险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特定的区域范围。
本导则的附件1、附件2为资料性附件,附件3、附件4、附件5为规范性附件。附件3系引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附件2的内容,并有部分增补和个别行文上的修订。
本导则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导则起草单位: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周艳兵。
本导则主要审核人:许开荣、吴祥林、贾雄波、金 浩、刘必芳。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湖北省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导则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化工园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3.19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包括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内容如下: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
4)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3)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指导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识别企业间多米诺效应,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实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4)对于园区安全管理水平、应急救援协作能力进行整体评估并提出相关措施。
5.安全评价内容
5.1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明确评价目的和目标;制定计划进度;收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实地调查被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现场勘察,准确记录勘察结果。资料收集工作的内容及深度见附件2。
3.15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3.16ALARP(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原则
在当前的技术条件和合理的费用下,对风险的控制要做到“尽可能的低”。
5)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6)重要的交通设施(机场、高速公路、重要航道、隧道、铁路干线等)。
4.评价目的
1)清晰辩识和评价现有(预见)风险,确定园区整体风险(含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及安全容量是否在容许范围内。
2)指导化工项目的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规范园区相关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管理。
3.7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3.8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3.9危险化学品企业
本导则中指园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业,包括主要原料、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10事故
3.17安全容量
一定的经济、技术、自然环境、人文等条件下,化工园区(聚集区)在一段时期内对园区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周边环境、社会、文化、经济等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最高限度,也即对风险的最大承载能力。
3.18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或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3.13定量风险评价
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综合定量分析,采用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描述风险程度,并与风险可接受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3.14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AQ 8001 安全评价通则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3化工园区
指依法设立的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范围的企业)的工业园区或者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
3.4风险
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3.5危险因素
对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湖北省化工园区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导则(试行)
2012-11-15发布2012-12-01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为促进化工园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规范湖北省化工园区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安办[201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导则。本导则对化工园区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
指能量或有毒物质意外释放导致财产损失与人员伤害的情况,本导则中仅指火灾、爆炸、中毒三类可能导致重大后果的事故。
3.11事故范围
指可信事故情境下,根据池火灾、火球、蒸汽云爆炸、有毒气体扩散等事故后果模型计算的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供应急救援参考。详见附件1。
3.12风险评价
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风险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特定的区域范围。
本导则的附件1、附件2为资料性附件,附件3、附件4、附件5为规范性附件。附件3系引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附件2的内容,并有部分增补和个别行文上的修订。
本导则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导则起草单位: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周艳兵。
本导则主要审核人:许开荣、吴祥林、贾雄波、金 浩、刘必芳。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湖北省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导则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化工园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3.19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包括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内容如下: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
4)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3)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指导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识别企业间多米诺效应,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实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4)对于园区安全管理水平、应急救援协作能力进行整体评估并提出相关措施。
5.安全评价内容
5.1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明确评价目的和目标;制定计划进度;收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实地调查被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现场勘察,准确记录勘察结果。资料收集工作的内容及深度见附件2。
3.15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3.16ALARP(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原则
在当前的技术条件和合理的费用下,对风险的控制要做到“尽可能的低”。
5)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6)重要的交通设施(机场、高速公路、重要航道、隧道、铁路干线等)。
4.评价目的
1)清晰辩识和评价现有(预见)风险,确定园区整体风险(含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及安全容量是否在容许范围内。
2)指导化工项目的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规范园区相关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管理。
3.7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3.8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3.9危险化学品企业
本导则中指园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业,包括主要原料、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10事故
3.17安全容量
一定的经济、技术、自然环境、人文等条件下,化工园区(聚集区)在一段时期内对园区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周边环境、社会、文化、经济等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最高限度,也即对风险的最大承载能力。
3.18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或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3.13定量风险评价
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综合定量分析,采用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描述风险程度,并与风险可接受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3.14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