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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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上篇:建筑工程篇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拆除、维修、抗震加固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300平方米以内)添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不适用于扩建、新建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操作等规范、规程及标准。

2、现行标准图集和典型设计图纸资料。

3、各个时期有关房屋建筑方面的文献资料。

4、有关的全国统一及地区统一定额。

四、本定额以建筑物高在20米以下为准。依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

五、在确定本定额水平时,已考虑了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六、本定额除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以手工操作或配合中小型施工机械作业为准。

七、本定额各子目,均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序和工料消耗量,次要工序或工作内容虽未一一列出,均已包括在定额内,其中:

1、所列的综合工日,已包括基本用工和人工幅度差、现场材料加工和材料运输等其它用工,人工单价为120元。

2、所列的材料用量,只列出主要材料消耗量,次要零星材料以"其它材料费"按主要材料费百分比计算,含在材料费内计入基价,材料价格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4年)及2015年部分材料市场价格确定。

3、机械台班单价按现行《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2014年)及2015年油燃料市场价格确定。

4、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的配合比,仅为确定预算价值使用,不作为实际施工用料的配合比。半成品中,已包括了配制的材料损耗。

5、属于周转性料具,定额用量均为摊销量。

八、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米以内考虑的。

九、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米编制。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十、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如“X1-0001”,其中首位“X”指修缮专业、首位“X”后“1”指建筑分册、“0001”指建筑分册第一项定额)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

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定额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一、除另有规定外,弧形、拱形装修项目均按相应直形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05。

十二、零星项目指章节说明未明确规定的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除定额列项外其人工乘以系数2,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三、本定额不包括的定额项目,可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相应子目,其中人工含量乘以系数1.16,材料和机械含量乘以系数1.05。

十四、定额项中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与实际不符时,允许换算。

十五、本定额凡注明"XXX以内、XXX以下"者含本身在内;"XXX以外、XXX以上"者不含本身。

第一章拆除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的维修、加固及二次装修前的拆除工程。

二、本章定额包括砌体拆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木构件拆除、抹灰层铲除、块料面层铲除、龙骨及饰面拆除、屋面拆除、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栏杆扶手拆除、门窗拆除、金属构件拆除、管道拆除、卫生洁具拆除、一般灯具拆除、其它构配件拆除以及楼层运出垃圾、建筑垃圾外运十六节。

三、采用控制爆破拆除或机械整体性拆除者,另行处理。

四、利用拆除后的旧材料抵减拆除人工费者,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处理。

五、本章定额除说明者外不分人工或机械操作,均按定额执行。

六、墙体凿门窗洞口者套用相应墙体拆除项目,洞口面积在0.5平方米以内者,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3.0,洞口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者,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2.4。

七、混凝土构件拆除机械按风炮机编制,如采用切割机械无损拆除局部混凝土构件,另按无损切割项目执行。

八、地面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者,每10平方米增加人工

0.20工日。

九、拆除带支架防静电地板按带龙骨地板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

十、整樘门窗、门窗框及钢门窗拆除,按每樘面积2.5平方米以内考虑,面积在4平方米以内者,人工乘以系数1.30;面积超4平方米者,人工乘以系数1.50。

十一、钢筋混凝土构件、木屋架、金属压型板屋面、采光屋面、金属构件拆除按起重机械配合拆除考虑,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取定机械型号规格不同者,按定额执行。

十二、楼层运出垃圾其垂直运输机械不分卷扬机、施工电梯或塔吊,均按定额执行,如采用人力运输,每10立方米按垂直运输距离每5米增加人工0.78工日,并取消楼层运出垃圾项目中相应的机械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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