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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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管理制度

粮库管理制度

粮情、粮质检查制度一、粮情粮质检查(检测)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温、湿度检测。

包括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每天至少巡测一次(定人、定时)。

保管员每周两次进仓检查粮情,不定期进仓随机设点抽测粮温.巡测、抽测结果做好记录。

对温度发生异常变化部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风雨后要及时检查粮情,检查粮仓有无渗漏现象。

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所有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回到粮库,坚守自己的岗位.三、水分检测。

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分层抽取样品(每层间隔不应大于2M),每层一份样品,不少于1㎏,测定粮食水分。

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季节转换时尤其是在夏秋和冬春季节转换时,随时抽样检查监测粮堆表层水分变化。

四、品质检测.参照水分检测的取样点,分层抽取混合样品,并随机抽取易受环境影响,品质易劣变部位的粮食样品。

检测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抽样检测一次。

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试行)》的规定,检测储粮品质.对储粮不符合“宜存”指标的粮食,应申请尽快轮换。

五、害虫检查。

散装粮每仓共取15个点,分上、下两层取样,每层不少于1kg,检查害虫。

装具器材按2%-5%比例抽样检查,以件计算害虫头数。

空仓,货物、铺垫物,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设点检查,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粮温低于15℃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温在15—25℃时,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头数,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害虫密度。

做好检查记录。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

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粮油质量检验员竞赛试题

粮油质量检验员竞赛试题

粮油质量检验员竞赛试题粮油质量检验员试题注意事项1、比赛时间:120分钟。

2、请按要求在试题及答题卡的密封线内填写您的考号。

3、本试题题型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1,5个正确选项,多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写上您的答案,在其它位置书写答案不得分。

4、不得在试题和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舞弊处理。

5、本试卷共100道试题,每题1分,共100分。

试题1. 对标准描述不正确的是( )。

A、检验方法标准大部分是推荐性标准B、GB 1351—2008《小麦》为强制性标准C、检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标准D、标准附录一般分为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E、销售大米包装上标明执行企业标准的,监督检验判定时应按该企业标准进行 2. 选择和制定扦样方案必须考虑( )。

A、扦样过程的规范性B、检验的目的C、样品的代表性D、测定方法的性质E、整批产品的性质3. 精密度的大小不用( )表示。

A、绝对误差B、相对误差C、标准偏差D、相对平均偏差E、变异系数4. 将1000 g 12.2%的净小麦样品调节到入磨水分为15.0%,需加水量是( )。

A、20.0 mLB、23.5 mLC、29.4 mLD、30.2 mLE、32.9 mL5粮食与油脂扦样时,造成所扦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的原因为( )。

A、扦样器选用不当B、粮食籽粒的成熟度不同C、粮食运输和入库过程的自动分级D、检验单元存在着不均匀性E、油脂样品杂质沉降、水分分离6.分光光度法定量分析时,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有( )。

A、被测溶液的浓度太高 B、样品溶液所用溶剂不同 C、样品溶液的pH值不同 D、溶液的浑浊程度1E、样品溶液温度变化7. 使用锤式旋风磨时处置正确的是( )。

A、对于含水量高的样品应先烘干后再粉碎B、对于大颗粒样品需先粉碎到一定细度方可进行粉碎C、必须先开机后进样D、当机体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E、发现噪音增大或使用一年后,应在轴承上加注润滑油 8.《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提出了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要坚持“三个严格”、“两个确保”的基本原则。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一、粮情粮质检查(检测)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温、湿度检测。

包括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每天至少巡测一次(定人、定时)。

保管员每周两次进仓检查粮情,不定期进仓随机设点抽测粮温。

巡测、抽测结果做好记录。

对温度发生异常变化部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风雨后要及时检查粮情,检查粮仓有无渗漏现象。

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所有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回到粮库,坚守自己的岗位。

三、水分检测。

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分层抽取样品(每层间隔不应大于2M),每层一份样品,不少于1㎏,测定粮食水分。

每季度测定一次。

在季节转换时尤其是在夏秋和冬春季节转换时,随时抽样检查监测粮堆表层水分变化。

四、品质检测。

参照水分检测的取样点,分层抽取混合样品,并随机抽取易受环境影响,品质易劣变部位的粮食样品。

检测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抽样检测一次。

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试行)》的规定,检测储粮品质。

对储粮不符合“宜存”指标的粮食,应申请尽快轮换。

五、害虫检查。

散装粮每仓共取15个点,分上、下两层取样,每层不少于1kg,检查害虫。

装具器材按2%-5%比例抽样检查,以件计算害虫头数。

空仓,货物、铺垫物,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设点检查,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粮温低于15℃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温在15-25℃时,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头数,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害虫密度。

做好检查记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

附件3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一、组织实施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容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 可修编.行;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

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

粮食扦样的原则和方法

粮食扦样的原则和方法

粮食扦样的原则和方法
粮食扦样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原则
1. 代表性:扦样应确保所取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能够准确反映整批粮食的质量状况。

2. 均匀性:扦样时应注意样品的均匀性,避免出现局部过多或过少的情况。

3. 随机性:扦样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每个样品都有平等的机会被选中。

4. 可重复性:扦样方法应具有可重复性,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复检。

二、方法
1. 分层扦样:根据粮食的储存方式,如散装、包装等,将整批粮食分为若干层,然后从每一层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

2. 四角对角线扦样:在整批粮食的四角和对角线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

这种方法适用于散装粮食。

3. 旋转扦样:在整批粮食中选取一个中心点,然后以该中心点为轴心,按照一定角度旋转扦样器进行扦样。

这种方法适用于包装粮食。

4. 散装流动扦样:在散装流动的粮食中,使用专门的扦样器进行扦样。

扦样时应注意控制扦样器的速度和深度,确保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5. 包装自动扦样:对于包装好的粮食,可以使用自动扦样设备进行扦样。

自动扦样设备应根据包装规格和样品数量进行设置,确保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无论采用哪种扦样方法,都应确保所取样品的数量足够进行质量检验,并且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均匀性、随机性和可重复性。

同时,扦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确保扦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与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与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与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她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粮油质量检验员试题一(含答案)

粮油质量检验员试题一(含答案)

粮油质量检验员试题一(含答案)注意事项1、比赛时间:120分钟。

2、请按要求在试题及答题卡的密封线内填写您的考号。

3、本试题题型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1~5个正确选项,多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写上您的答案,在其它位置书写答案不得分。

4、不得在试题和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舞弊处理。

5、本试卷共100道试题,每题1分,共100分。

试题1. 对标准描述不正确的是( C )。

A、检验方法标准大部分是推荐性标准B、GB 1351—2008《小麦》为强制性标准C、检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标准D、标准附录一般分为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E、销售大米包装上标明执行企业标准的,监督检验判定时应按该企业标准进行2. 选择和制定扦样方案必须考虑(BDE )。

A、扦样过程的规范性B、检验的目的C、样品的代表性D、测定方法的性质E、整批产品的性质3. 精密度的大小不用(AB )表示。

A、绝对误差B、相对误差C、标准偏差D、相对平均偏差E、变异系数4. 将1000 g 12.2%的净小麦样品调节到入磨水分为15.0%,需加水量是( E )。

A、20.0 mLB、23.5 mLC、29.4 mLD、30.2 mLE、32.9 mL5粮食与油脂扦样时,造成所扦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的原因为(ACDE )。

A、扦样器选用不当B、粮食籽粒的成熟度不同C、粮食运输和入库过程的自动分级D、检验单元存在着不均匀性E、油脂样品杂质沉降、水分分离6.分光光度法定量分析时,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有(ABCDE )。

A、被测溶液的浓度太高B、样品溶液所用溶剂不同C、样品溶液的pH值不同D、溶液的浑浊程度E、样品溶液温度变化7. 使用锤式旋风磨时处置正确的是(ABCE )。

A、对于含水量高的样品应先烘干后再粉碎B、对于大颗粒样品需先粉碎到一定细度方可进行粉碎C、必须先开机后进样D、当机体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E、发现噪音增大或使用一年后,应在轴承上加注润滑油8.《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提出了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要坚持“三个严格”、“两个确保”的基本原则。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国家储备粮油是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保障的需要下,由国家储备系统按照一定比例和数量储存的稳定供应粮食和食用油的财政项目。

为了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国家储备粮油,国家制定了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进行探讨。

一、储备粮油目标和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市场情况,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储备粮油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管理职责。

其中,储备粮的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家粮食供应的稳定性;而储备食用油的目标是保障国民生活的正常需求,防止食用油市场供应紧张。

根据办法,国家储备粮油的管理由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负责。

该机构是中央级专业机构,负责国家储备粮油的调配、需求预测、市场监测等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配合该机构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部分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

二、储备粮油的储存和调配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了储备粮油的储存和调配原则。

办法规定,储备粮油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数量从粮食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企业、进口贸易渠道等来源收购。

储备粮油的储存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储粮安全和质量稳定。

储备粮油的调配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灵活进行。

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会及时调整储备粮油的供应量,以保障市场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储备粮油可以用于稳定市场价格和保障重大灾害和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和食用油供应。

三、储备粮油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为了做好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了对储备粮油市场的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会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储备粮油市场的供需信息。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也要配合,按时向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四、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与检验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合格后才能储存和供应。

办法还规定了储备粮油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粮油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粮油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一、检查内容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

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 66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

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

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

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2。

粮油检化验制度

粮油检化验制度

粮油检化验制度1、粮油检化验主要包括:入库前的检验、入库过程中的检验、储存期间的检验、出库时的检验。

2.样品切割1)入库前的扦样。

凡外出取样均由粮库质检员感官鉴定一批粮食外观、色泽气味、查看粮油储存档案,在符合入库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扦样方法扦取样品。

2)在仓储过程中,仓管员应协助粮库质检员切割样品。

必要时,粮库质检员直接取样。

3)出库时由责任粮食保管员扦样质检员协助。

4)采样点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粮油储运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以确保切割样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实行切割样品责任制。

3、检验方法及程序1)所有送检样品必须首先进行感官鉴定,首先确定颜色、气味和颗粒饱满度是否正常,然后确定是否有霉菌、昆虫和严重发芽。

感官鉴定合格后,送质检室检测。

否则不再进行检测,视为感官鉴定不合格。

2)化验室对所送检样品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检验标准及操作方法进行检验操作。

3)检查程序a)样品登记。

原始样品送入检验室后,首先要进行登记。

登记的项目包括:扦样日期、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样品来源、代表数量、检验目的以及产地和生产年度、存放地点和方式、扦样部位、质量情况以及扦样者姓名等,原始样品要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样品容器存放,防止吸湿、害虫感染或其它污染等。

b)样品分离。

待检样品应在检验前进行分割。

原始样品充分混合后,通过样品分离器分为平均样品和保留样品。

平均样品用于检验和分析,保留样品应按样品储存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特别是,如果谷物在检验中不合格,必须保留样品进行重新检验。

c)检验。

检验时应根据各样品检测项目和时效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做好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操作步骤及方法均执行国家标准。

4.检查项目和时间1)收购或调拨入库期间,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有容重、纯粮率、水份、杂质、不完善粒、色泽气味、害虫感染、水浸霉变等。

2)储粮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测,每年3月和9月进行一次品质检测和分析,以区分粮食的老化情况,检测结果应在每月25日前送交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以便填写报表,及时提供与质量有关的卡片和书籍。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局(2003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扦样第三章检验第四章复检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扦样检验须扦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抽查库点中央储备粮的总体质量情况和粮食安全储藏情况。

第七条扦样库点随机选取。

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对库存粮食实行全部扦样检查质量,同时核查数量;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库的,只对库存的中央储备粮扦样检查质量。

第八条样品的扦取与检验工作,可委托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省级或地级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需编写“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报告(包括编制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检验汇总报告”)。

承检机构对扦样、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条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办的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抽查的技术性文件,掌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并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扦样与检验任务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二)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三)参加质量办组织的比对检验,并符合规定要求;(四)扦样及检验的技术人员应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人员数量应满足完成扦样及检验工作的需要;(五)备有必要的扦样工具,包括扦样器(含深层扦样器)、合格的样品装具(具塑牛皮纸袋或布袋,塑料筒等)、大包装箱、封条等;(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扦样告知书

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扦样告知书

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
杆样告知书
(单位名称):
依据《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关于下达年度省级储备
粮食轮换计划的通知》(川粮函)要求,根据你单位验收申请,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省级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杆样工作,请你单位认真阅读《企业须知》,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

承储企业:
入库验收单位: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杆样人员:
杆样日期:
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公章)年月
日(本告知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承储企业留存,第二联由杆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留存。


企业须知
1.对待验收省级储备粮油进行杆样检验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井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杆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杆样工作不配合或拒绝杆样检验的,按拒检处理;列入拒检的,入库验收将放在年度轮换计划末尾视情况实施抽检工作。

2.依据有关规定,不得向被抽检的单位收取杆样检验的样品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3.实施杆样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你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含复印件)。

杆样过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布点、杆样、分样、封样,你单位应选派人员(2名/杆样组)配合杆样。

被杆样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杆样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4.抽取的样品应由杆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5.备份样品应按照杆样单位的要求存放,避免丢失、损坏、变质,检验报告出具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处置;对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11•【文号】国粮[1999]148号•【施行日期】199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0日)废止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1999〕148号1999年6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技术监督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集团,各粮检机构:为全面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加强粮油质检工作,及时掌握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适时推陈储新,准确界定陈化粮油,推广科学保粮,不断提高粮油质量水平,现将《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定购粮油、保护价收购粮油,其他性质的粮油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面标准被修订后,则引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GB1350-86稻谷GB1351-86小麦GB1352-86大豆GB1353-86玉米GB1354-86大米GB1355-86小麦粉GB1534-86花生油GB1535-86大豆油GB1536-86菜籽油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5490-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492-85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5511-85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GB/T5516-85粮食粘度测定法(毛细管法)GB/T5520-85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GB/T5530-85植物油脂检验酸价测定法GB/T5538-1995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10464-89葵花籽油GB/T14488.1-93油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GB/T14607-93小麦粉干面筋测定法GB/T15682-1995稻米蒸煮试验品质评定GB/T15684-1995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3.定义3.1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宜存”规定的,可继续储存的粮油3.2不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不宜存”规定的,需要轮换的粮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国粮发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1月2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7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2月6日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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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1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2 —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

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

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

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 —第十一条食用植物油扦样。

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

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

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

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

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和记录。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

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

样品编号应按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和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扦取样品应集并到承检机构,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附—4 —件2-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

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

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5 —第二十条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数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进口大豆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

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

即: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

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

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二条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条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6 —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

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2-3;电子文档格式应符合《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汇总格式要求。

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

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八条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7 —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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