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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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交通、经贸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建设成为亚洲物流中心,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九月五日
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广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建设成为亚洲物流中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7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重点物流项目、大型物流园区、重要城市配送中心、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补助,以及对现代物流创新发展项目、转型升级企业给予奖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2012至2015年期间,由市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符合《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广州市产业物流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和《广州
市现代物流重点扶持目录》,并经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进行补助;
(二)对列入广州现代物流发展布局规划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三)对符合《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广州市产业物流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并经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贴息或奖励;
(四)对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进行补助;
(五)对中央、省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配套资金补助;
(六)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
(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进行资助。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申报指南,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审核和审批,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考察、评审和公示;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申报企业和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批等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五)每年8月份之前将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会同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六)提供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经营和财务资料;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助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安排使用。

第九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一)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广州市现代物流重点扶持目录》,且对广州建设亚洲物流中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

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资金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对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每项规划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经过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和产业物流示范企业,建设符合《广州市现代物流重点扶持目录》中的项目,且项目实际投资额已超过2000万元的,每家给与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设立物流技术促进奖,每年奖励1至2家在先进技术研发、应用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物流相关企业,给与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经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产业物流示范企业,其申请贴息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物流设施的建设与改
造、物流设备的购置,以及物流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对汇票等。

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原则上为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的
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况。

第四章资助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资助申请由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受理。

每年由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广州市现代物流重点扶持目录》和申报流程,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在申请截止日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和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程序与监督
第十六条根据第四章第十五条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实行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检查制度。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第一章第四条确定的范围,不定期对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底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市政府。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和市
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综合上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3个月内向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2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支出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使用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需于2个月内报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

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支出绩效评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为市交委、市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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