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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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苏劳社培[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苏劳社培〔2007〕2号2007年1月15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快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为广大技能劳动者搭建继续学习、提高技能的平台,我们制订了《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考核评估细则》,现印发各地试行,请各市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并与他们共同做好建设与管理工作。

附件1.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略)3. ××年度新技师培养计划表(略)4. ××年度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花名册(略)5.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附件1: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培养适应“两个率先”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是从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职业院校)和企业培训中心中产生,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研究开发能力,能够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正常开展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培训,可以承担全省相关职业(工种)的师资培训任务,社会诚信度高,培训成效显著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技能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企业中的作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能操作工作,并具有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操作人员(含协作单位)。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一线岗位具有精湛技艺、专门技能、在关键岗位发挥作用,能够解决技术操作难题的技术技能型复合人才。

第四条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企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司人才战略目标,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体系完善、评价和鉴定机制科学、激励措施有效的技能人才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比例协调、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格局。

第五条技能人才培养及引进:一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业务熟练、技术过硬的企业紧缺专业技能人才;二是对长期合作的协作单位已有高级技能职业证书的高技能人才,要纳入统一管理;三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每年适当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项目施工操作岗位上,提高技能型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之中,把引进、培养和用好技能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设立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走技能成才之路。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技能人才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开发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技能人才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技能人才总体培养计划,落实技能人才相关政策和规划;负责技能人才培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技能大赛、岗位练兵等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技能人才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引进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培训培养、引进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经费,具体包括:1。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指对已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补助以及新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2。

人才培训经费:指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全省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经费等。

3。

人才奖励经费:指对获得省级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经费.4。

技能竞赛经费:指开展全省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大赛组织、宣传经费,参加国家及世界级技能大赛选手选拔、训练等经费.5.人才引进经费:指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4日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技能人才成长,激励更多优秀技能人才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设置“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两个奖项,奖励主体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20名“龙江大工匠”和100名“龙江技术能手”。

第三条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专家评审组和办公室。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所占比例不少于2/3。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

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鄂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规〔201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湖北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鄂发〔2010〕24号)、《湖北省“十二五”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鄂人社发〔2011〕74号)和《湖北省金蓝领开发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1〕5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8月20日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三章政策和保障措施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培训,根据《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鄂发〔2010〕24号)、《湖北省“十二五”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鄂人社发〔2011〕74号)和《湖北省金蓝领开发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1〕5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围绕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培养紧缺实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的,着力促进就业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和储备技能人才支撑的人才强省项目。

第三条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办法

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办法

⾼技能⼈才管理实施办法⾼技能⼈才管理实施办法1.⽬的为了建设⼀⽀技术精湛、⾏业领先的⾼技能⼈才队伍,建⽴健全企业⾼技能⼈才培训、培养、开发的梯级模式和技术⼯⼈⽐学赶帮超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适⽤范围适⽤于龙钢公司⾼技能⼈才管理。

3.定义⾼技能⼈才:是指具有⾼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创造性劳动,并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主要包括技能技术⼯⼈和操作⼯⼈中取得⾼级⼯、技师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员,以及在企业技术⽐武中获得“星级员⼯”称号的⼈员。

4.职责4.1⾼技能⼈才评审领导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组)4.1.1负责公司⾼技能⼈才评聘审批⼯作。

4.1.2研究、策划、组织公司技术⽐武活动。

4.2⾼技能⼈才评审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资源部)4.2.1负责拟聘⾼技能⼈才推荐材料的审核、评审组织⼯作。

4.2.2负责⾼技能⼈才的聘任、续聘及相关待遇的监督落实⼯作。

4.2.3制定公司年度技术⽐武⽅案,并组织落实。

4.2.4对各单位/分、⼦公司的技术⽐武⼯作进⾏监督、指导和考核。

4.2.5负责⼀类技术⽐武和“通⽤⼯种”技术⽐武的组织实施⼯作。

4.3总经理办公室及各分、⼦公司负责技术⽐武表彰奖励的兑现。

4.4⾼技能⼈才评审领导组组长/副组长4.4.1副组长a.确定本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牵头制定⾸席技师、⾼级技师、技师聘任⼈选具体筛选办法,并进⾏初步筛选。

b.组织相关⼈员对《⾼技能⼈才项⽬申报表》中申报项⽬(以下简称申报项⽬)进⾏评审。

4.4.2组长对筛选⼈员进⾏确认。

4.5各单位/分、⼦公司4.5.1负责本单位已聘⾼技能⼈才⽇常管理、相关待遇的落实⼯作。

4.5.2成⽴本单位员⼯技术⽐武领导⼩组,制定本单位技术⽐武活动⽅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

4.5.3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参加公司组织的⼀类与⼆类技术⽐武活动。

5.管理程序5.1设⽴⾼技能⼈才评审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主管⽣产、技术副总经理成员:总⼯程师、副总⼯程师、⾸席⼯程师、⼈⼒资源部、⽣产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总⼯程师办公室、质量保证部、计控中⼼等部门正职、党群部门负责⼈、主要⽣产单位⼚长(或主管副⼚长)。

兰州市金蓝领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金蓝领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金蓝领”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动力,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发〔2007〕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蓝领”高技能人才,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金蓝领”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委组织部、市非公党工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等部门组成“金蓝领”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兰州市“金蓝领”高技能人才选拔范围是兰州地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五条兰州市“金蓝领”高技能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选拔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中:中央、省属在兰企业占30%,市县区级单位占70%)。

根据我市目前产业结构特征分九个类别按不同比例进行选拔(选拔比例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一)工业和建筑业(包含制造、采矿、地质勘测、建筑和房地产业)占40%;(二)交通、邮电和旅游业占5%;(三)金融、证券和保险业占5%;(四)住宿餐饮业占5%;(五)批发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包含租赁、商务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业)占5%;(六)信息产业和应用(包含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10%;(七)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10%;(八)教育和科学技术业(包含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占10%;(九)文化、卫生、体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包含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0%。

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办法与措施

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办法与措施

鉴定程序
建立规范的鉴定程序,包 括报名、审核、考试、评 审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 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证书类型
根据职业特点和要求,建立相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包括初级 、中级、高级等不同等级的证书 。
证书颁发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 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 资格证书。证书管理来自价方式综合评审- 评审内容
主要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评价。通过综合评审可以评价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 业素养。- 评审形式
05
高技能人才培养措施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
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01
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为
高技能人才提供不同层次的培养。
强化实践教学
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办法与措 施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评价办法 • 评价标准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式 • 高技能人才培养措施 • 高技能人才激励措施
01
评价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
01
02
03
鉴定机构
建立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负责制定鉴定标准 和程序,组织开展鉴定工 作。
鉴定标准
根据职业特点和要求,制 定科学合理的鉴定标准, 包括知识、技能、素质等 方面的要求。
晋升通道
建立技能人才晋升通道,将技能水平 与职位晋升相结合,为技能人才提供 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社会认可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可度,让更多人了解技能人才的重要性和价值。
企业文化
在企业内部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鼓励员工学习技能、提升自我,为企业的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细则及过程管理办法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细则及过程管理办法

衡技院字〔2012〕4号关于印发《衡阳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衡阳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实施细则》、《衡阳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切实加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现将《衡阳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衡阳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实施细则》、《衡阳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技师学院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主题词:项目通知发:院领导、各部门衡阳技师学院党政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共印45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施并通过验收,根据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计划的意见》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体目标是:以衡阳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办学宗旨,在改革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办学模式、创新教育内容、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改革评价模式等方面建设上实现新的突破和创新,迅速提升学院整体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在衡阳市乃至全省、全国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我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学院、项目工作小组两级管理模式,即学院统筹安排与指导,项目工作小组组织落实与实施,目标分解,责任到人,全程监督、定期考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学院各领导分工合作,具体责任明确的管理机构,接受上级部门指导,统筹规划和组织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决策。

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高技能人才的角色愈发重要。

高技能人才是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追赶和超越发达国家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然而,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高、流失率大、竞争激烈、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给高技能人才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

因此,制定一份适合我国实情、具有可操作性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明确高技能人才管理的目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使企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

具体包括:1、制定适当的奖励制度,激励和留住优秀的高技能人才;2、建立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机制,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3、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满意度。

二、明确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标准为了保证高技能人才管理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必须要明确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工作业绩:对于技工来说,技术水平的高低显然是衡量一个技术人员是否高技能的最主要标准。

因此,这一项应该成为高技能人才评审的主要标准。

2、技术创新:作为一个有创造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工作中提出可行的创新型设计、方案,并把它成功地落地实施,是晋升高技能人才的一项重要考核。

技术创新有助于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3、培训参与:虽然说很多高技能人才都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高超技艺,但是随着技术的升级换代,参加技术培训也是提高专业水平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因此,参加各种培训,并在学习过程中有所收获,也是考核技能人才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机制为了使高技能人才更适应企业的需要,同时也更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培养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订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公司要为每一位高技能人才制定相应的职业发展规划,包括进阶的岗位、工作要求、活动计划等。

高技人才基地管理制度

高技人才基地管理制度

高技人才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技术人才基地的管理,促进高技术人才的发展和创新,提高高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维护高技术人才基地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技术人才基地是指集中具有高水平科研实力和人才资源、开展高技术研发和创新等活动的场所或机构,包括创新中心、科技园区、孵化器等。

第三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独立运作、效率高效、激励激励。

第四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措施,促进高技术人才基地的稳定运行和发展。

第五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自主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维护高技术人才基地的正常秩序,保障高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高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赋予高技术人才更多的研究和创新自主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机构,设立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委员会和管理部门。

第八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委员会是高技术人才基地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高技术人才基地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统一管理高技术人才基地的日常运行和活动。

第九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委员会由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高技术人才基地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高技术人才基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部门是高技术人才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高技术人才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科研、创新、培训、引进等部门,分工明晰,协调配合,实施绩效评估,保证高技术人才基地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高技术人才基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技术人才基地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安全管理等。

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省委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按照“需求定向、企业自主、行业参与、条块结合、政府帮扶、政策支持”的原则,充分依靠学校、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在鼓励高技能人才为厦门经济建设多做贡献的同时,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壮大。

二、目标任务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发展为目标,争取用六年时间,全面建立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激励、使用、交流、保障制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格局,促进高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规划到201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数量由目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近5800人增加到2.3万人以上,比例从所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5%提高到10%以上。

其中:高级工由目前5200多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2%.增加到1.9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8.2%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由目前600多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0.26%,增加到0.4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上(即实施“1904工程”),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实施步骤我市高技能人才以培养技师为重点。

努力实施“1904工程”。

具体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三年内,以落实实施1200名新技师培训计划为重点,其中:2005年培养新技师300名,2006年培养新技师400名,2007年培养新技师500名;第二阶段(2008年—2010年)三年内,以落实实施2800名新技师培训计划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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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四章聘任考核第五章薪酬激励第六章培养使用第七章保障服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开发,进一步提升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转化水平和推动技术创新实际应用效率,为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提供有力的高技能人才保障,根据国家、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24号)及公司《管理总纲》(陕*党发[2009]7号)、《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具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立足培养。

围绕公司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操作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突出形成与集团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结构格局。

(二)以用为本。

坚持从使用中发现、培养、留住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注重实践。

根据不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注重实践,着重在生产一线关键工种、工序、岗位选拔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其关键作用。

(四)创新机制。

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激励和约束并举,注重发现、储备核心及新增业务的技能人才培育,建立体系完善、评价科学、使用合理、激励有效、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成立公司高技能人才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在公司人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小组组成为: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科技部、发展规划部、生产计划部、工会负责人及所属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

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技能办”)。

技能办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成员包括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会、鉴定所(站)负责人。

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鉴定所所长兼任。

技能办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激励政策等工作的起草、组织实施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高技能人才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第七条各单位是公司高技能人才使用主体,负责制订人才发展具体目标、向公司推荐技能专家人选、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评选认定第八条高技能人才分下列四个层次:第一层次(首席技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获得省级“首席技师”、“技术状元”称号的人员;拥有与集团产业发展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并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人员;掌握公司产业发展相关核心技术应用的人员等。

第二层次(高技能带头人):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青年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获得“陕西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人员;掌握公司生产实践核心技能并拥有将实践成果转化为理论成果能力的人员等。

第三层次(技术能手):获得省级国资委系统“青年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获得公司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比武)前三名奖项的人员;在岗位操作中具备丰富经验、技术推广成绩突出、小改小革成果应用效果显著的人员;具有较高操作水平和一定理论素养的技能人员等。

第四层次:除第一至第三层次外的其他高技能人才。

按第十条规定程序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符合公司产业发展和项目、工艺、设备操作需要,具备精湛操作技能,在实际生产操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设备操作难题的第一至第三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称为技能专家,技能专家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申报技能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有被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二)在企业及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在企业技术改革、工艺革新、技术攻关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

(四)在国内外高、精、尖设备引进投产或大修、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六)在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

(七)有国家专利,并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八)技艺精湛,生产、加工、制造产品或完成生产任务工作量的数量和质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条技能专家评选(认定)程序(一)申请与审查。

具备申报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二)考评与认定。

由技能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执行评审组,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选。

包括业绩材料评分和个人述职答辩,重点评价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效益及个人的技能水平、综合能力。

评审组结合述职答辩情况对申报人进行以技能水平、综合能力为主的综合评议、认定,经执行评审组大会无记名投票,提出候选人入选层次建议。

(三)审批。

经公司高技能人才工作小组审定后,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在集团内公示,接受监督。

(四)聘任。

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对获得第八条第一至第三层次规定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履行评选(认定)程序,可直接聘任为相应层级的技能专家。

对未获得第八条第一至第三层次规定称号的人员,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评选(认定),确定相应层次。

第十二条技能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由各单位根据条件推荐,经公司高技能人才工作小组认定后,统一为其颁发聘书,根据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待遇。

公司技能专家主要从各生产单位技术技能工种在聘优秀高技能人员中产生,特别优秀的可破格评选(对进入第一层次的高技能人才直接聘任)。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生产一线人员和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或工种。

第四章聘任考核第十三条技能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公司与技能专家签订聘任协议,各单位与技能人才签订聘任协议,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建立相应档案。

聘期一般为3年。

第四层次高技能人才的聘任条件、职数、程序等聘任办法由各单位根据生产一线技能操作人员的队伍结构、人员总量、技能人才数量合理制定实施细则。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职数原则上分别控制在操作技能人员总量的12%、6%和2%以内。

高技能人才的聘任应向一线生产岗位倾斜,辅助生产岗位的聘任人数应控制在聘任总数的20%以内,服务岗位暂不聘任。

技能专家的聘任职数不受本单位高技能人才聘任职数限制。

第十四条高技能人才在聘期间,要积极参与集团或所在单位重点技改项目攻关;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发明创造活动;努力解决本职业(工种)生产过程或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设备检修等过程中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主动利用“传、帮、带”等多种方式培育后备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高技能人才评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其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综合考核两种方式。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技能专家考核由公司负责,第四层次高技能人才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一)根据聘任协议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考查四个维度:政治思想、工作业绩、革新成果、传授技艺。

由本人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情况表,技能办负责组织考核、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帮助分析原因、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确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解聘。

(二)聘任期满后进行综合考核。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本人聘期内的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以及年度考核有关资料及是否续聘的意见报技能办或所在单位审定。

技能办或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在聘期内业绩完成情况,结合单位生产需要,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未续聘的原聘约如期自行终止。

(三)聘任程序:1、由本人在聘期期满前三十日内,写出聘期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

2、技能办或所在单位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3、经工作小组或所在单位同意后,办理续聘、解聘手续,被聘任的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高技能人才连续满两个聘期或已解聘准备重新申请重新聘任及高聘的,均应重新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及时予以解聘:(一)由于本人责任,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他人成果;(三)属个人原因年度考核不合格;(四)聘用期间业绩不突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五)已离开原专业(职业或工种)生产岗位,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责任的;(六)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当的。

第十九条技能专家在聘期间,在公司内调动且继续从事原职业或工种工作的,已有聘书继续有效,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职业或工种发生变化的,由新调入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报工作小组确定聘书是否有效。

第五章薪酬激励第二十条设立公司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各单位每年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50%应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培训机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技能专家津贴制度。

首席技师、高技能带头人、技术能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000元、1000元和600元,由所在单位从工资总额中列支。

高技能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公司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根据所在单位高技能人才聘任情况予以核增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完善高技能人才基本工资激励机制。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后分别与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员级、中级、高级对应享受同等岗位工资待遇,奖金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聘期内取得突出成绩进行表彰。

对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小组审定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一般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省级“首席技师”、“技术状元”称号的人员一般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省国资委系统“青年技术能手”、公司职业技能大赛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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