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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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开标、评标和定标: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
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节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5、发包文件总说明的编织: (1)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 (2)发包范围。 (3)施工计划工期。 (4)工程质量要求。 (5)土石方如外运,其外运地点、运距,混凝土是否为商品混凝土、泵送 等及类似问题的说明。(招标文件中要详细列明招标范围、招标内容、甲方 提供的材料和机械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
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 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
4、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 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 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节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履约,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发包计价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方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发包计价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发包方能够准确、公平地确定工程投标价、发包价和结算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发包计价管理办法:1. 发包准备阶段的计价管理在发包前,发包方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的测算和工程变更的分析等。
发包方应确保招标文件中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要求,以便承包方进行准确的投标和报价。
2. 投标计价管理发包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承包方提供详细的投标计价明细,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综合单价等。
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投标计价进行评审,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发包价管理根据承包方的投标价,发包方应综合考虑工程质量、报价、合同条款等因素,确定最终的发包价。
发包价应符合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理回报。
4. 结算价管理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结算价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量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二、承包计价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工作。
承包计价管理是确保承包方能够合理、公正地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 投标计价管理承包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费用等,并根据工程难度、风险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投标价。
投标计价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效益,确保承包方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2. 工程成本控制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成本,并确保实施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3. 工程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是难免的。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一)范围及目的计价管理为本办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以下简称计价管理),是指国家道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采取以承包模式进行计价管理的具体方法。
(二)基本原则1. 规范化计价:要采取规范化的计价方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任务;2. 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国家工程施工标准编制工程任务进行计价;3. 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做好计价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计价的真实准确;4. 透明公开: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落实计价决策公开、计价复核透明,做好决策成本以及支出成本公开明细工作。
(三)计价体制1. 建设单位计价:建设单位计价承包施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工程施工任务,计价系统采用测量费、组成比综合计价和封顶价三个体系,在合同文书中设定计价流程,明确费用负担人,同时办理好计价后的工程施工资金的及时付款问题和担保措施;2. 承包单位计价:承包单位报价计价前,应当严格依据工程任务编制和国家有关法规,编写依据计价模式报价,并在报价过程中设定合理性策略,避免与投标相关的违规操作;(四)计价管理流程计价的时间应根据工程的情况和承包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示出承包施工的完整性。
计价流程包括计价准备、审批、复核、竣工支付等步骤:(1)计价准备阶段:包括具体计价流程的编制、数据采集和计算;(2)价格审批阶段:价格审批是指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任务编制和国家规定审核最终计价;(3)计价复核阶段:本单位计价复核应当对建设单位审批的价格和方式进行专业的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价格是否实际合理;(4)竣工支付环节:建设单位在认可承包单位完成施工之后,按照计价任务依据及建设单位签发的凭证,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付款给承包单位。
(五)监督查询1.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对承包单位实施计价支付及时监督检查;2. 承包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查询计价相关内容;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表制度,做好准确、及时的数据上报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是工程项目成功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规范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针对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计价依据与方法建筑工程的计价应基于合理的依据与方法,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格。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机械设备材料的实际投入、劳动力成本、土地与资源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
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单位工程造价法、综合单价法、市场调价法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
二、计价预算编制与审核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计价预算编制与审核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各方应充分沟通、交流,制定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并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
编制完成后,计价预算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计算准确、逻辑清晰,并与参与审核的各方保持充分的沟通与协作。
三、合同签订与履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合同签订与履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规定工程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索赔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跟进工程进度,保持充分的信息沟通与协作,确保合同按时履行。
四、变更与索赔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合同需要进行调整或索赔。
为了规范变更与索赔的管理,合同应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双方能够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与解决。
变更与索赔的管理应公正、透明,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工程验收与结算工程验收与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最终环节。
验收应根据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合格后方可进入结算阶段。
结算应详细核实工程量与计价预算的一致性,并进行支付,确保合同的顺利结束。
六、质量监督与评价为了确保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应加强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
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机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鲁建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计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计价在建筑工程中,发包计价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合理价格:发包计价可以帮助包工头或者承包商确定合理的施工价格,避免出现价格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确保工程施工的经济合理性。
2. 避免纠纷:通过确定清晰的工程量清单和价格条款,可以减少因为价格纠纷导致的工程延误或者争议,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 控制成本:通过发包计价,可以清晰地了解各项工程的成本,进而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控制工程的施工成本,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4. 规范管理:发包计价可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保证合同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工程管理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下面将具体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计价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一、确定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发包计价的基础,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施工量及其计量单位,是确定工程价格和支付标准的依据。
在确定工程量清单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 详细测量:工程量清单应该详细测量每一项工程量,确保清晰准确。
2. 标准齐全:工程量清单需要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编制,确保各项工程量的合理性。
3. 结构合理:工程量清单的结构应该合理,便于计价和核算,同时也方便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二、确定合同价款在确定合同价款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价款的确定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合同价格合理合法。
2. 市场行情:合同价款应该参考市场行情,避免出现价格虚高或者虚低的情况。
3. 竞争情况:合同价款也需要考虑工程施工的竞争情况,确保价格具有竞争力。
三、确定支付方式在确定支付方式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 工程进度:支付方式应该根据工程的进度和完成情况来确定,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工程施工。
2. 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形式,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进行支付。
3. 权责明确:支付方式应该明确各方的权责,确保支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检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价款的支付和工程量清单的实际施工量一致,避免出现问题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概述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二、工程发承包计价原则公平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计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欺诈。
合理低价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竞争确定合理的最低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列明各项工程的数量、单价、合价等信息,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四、最高投标限价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合理利润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投标报价的上限。
五、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招标标底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合理设定。
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工程结算与价款调整工程结算应根据合同条款、工程进度、验收合格情况等因素进行。
合同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等。
七、合同价款签订合同价款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价款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进行计价管理的工作。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确保工程造价的透明、公正和合理性,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发包计价管理1. 发包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发包计价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工程造价的预算、结算、报价等内容,确保合同价款的正确确定。
2. 发包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3. 发包方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同时,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工程造价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三、承包计价管理1. 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发包计价方案,制定详细的承包计价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施工定额、工程量清单、价格计算方法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计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进度等资料,以便发包方进行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
3.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发包方提供相应的工程款项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进度、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以便发包方进行付款审批和结算工作。
四、计价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计价方案的编制、招标评标程序的执行、合同签订情况等,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监督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障计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主动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确保计价管理工作的透明和公正性。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管理准则。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建设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第二章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第四条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第五条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第六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季节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安装工程计量4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
安装工程计量4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是指根据一定的计价方法和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的定价。
建设工程计价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建设工程成本的合理控制和合理分摊,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下面将介绍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1.综合支出法:综合支出法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工程内容,将投资总额分解为各个工作量,并依据各工作量的特点和工程量的变化规律,计算出各工程量的造价,再加上其他间接费用和利润,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项目较大、工程类型较多的情况。
2.工程数量法:工程数量法是指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数量,按照单位工程造价或单位工程量造价,计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项目数量较多、工程类型较少的情况。
3.比率法:比率法是指将工程项目的造价按照一定的比率分配到各个工程部分或工程内容中,根据各个部分或内容的特点和工程量的变化规律,计算出各部分或内容的造价,再汇总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项目较复杂、工程部分较多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1.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依据,包括工程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构造图等。
通过仔细阅读和分析工程设计文件,可以了解工程项目的规模、形式、布置以及设计所带来的造价影响,为计价提供依据。
2.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项目各项工程量的列表,包括每个工程部分、内容的数量和计算方式。
根据工程量清单,可以计算出各个工程部分或内容的造价,并汇总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3.阶段性工程量:阶段性工程量是指工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工程量变化情况。
对于长期工程项目,通常会分为不同阶段进行建设或施工,每个阶段的工程量都会有所不同。
因此,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计价调整。
4.市场行情:市场行情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也需要参考市场行情,包括材料价格、人工费用以及相关设备租赁价格等。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预防施工发包与承包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中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项目发包。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方式。
招标人依法通过招标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投标人。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包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分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进行分包。
总承包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作业单位。
第九条鼓励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采用相关行业示范文本。
—2—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施工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履行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为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等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直接影响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合理有效的计价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计价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在计价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不得有歧视或偏袒。
公正原则意味着计价过程应客观、透明,不受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合法原则则强调计价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在交易中保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和披露计价相关的信息。
二、计价方式的选择常见的建筑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竞争。
定额计价则是根据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来计算工程造价。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计价方式。
三、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合理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废标。
四、合同价款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因素、支付方式及时间等重要条款。
合同价款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方式确定。
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对于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应明确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布与承包双方面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秘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以包与承包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竟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就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城堡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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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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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
为 28 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 在接到
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 价工程师签字 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 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 价鉴定中 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 情节严重的 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 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或者 提供虚假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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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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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 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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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鲁建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有关临时设施。
包括:
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等。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
包括:
1、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劳务承包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