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释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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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A hard work, a harvest, the harder you work, the more you harvest.(页眉可删)授予专利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导读:1、必备条件。

符合新颖性的原则、发明的内容具有工业实用性、发明技术的创造性。

2、禁止条件。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一、授予专利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一)必备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此外,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

(二)禁止条件。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有授予专利权”。

此外,以下七项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二、申请专利的程序(一)在技术和经济上考虑是否应当申请专利。

即在技术上该项发明创造能否满足专利权的条件;在经济上该项发明创造是否有足够的经济价值,值得去申请专利的保护。

(二)撰写申请文件。

发明创造者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可以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代为撰写。

由于申请专利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专利申请文件最好请专利代理人撰写。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有什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有什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有什么条件如果就“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有什么条件”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有什么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备的两个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个⽅⾯。

形式条件是指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记载在专利申请⽂件上,并依据法定程序履⾏各种必要的⼿续。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新型应当具备:(1) 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的条件:①在申请⽇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这⾥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带、录像带及唱⽚等⾳、影件。

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过,或者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开使⽤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技术交流等⽅式进⾏传播、应⽤乃⾄通过电视和⼴播为公众所知。

③在该申请提交⽇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新型由他⼈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件中。

所以,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科。

(2)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前的现有技术相⽐,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性实⽤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农业及其它⾏业的⽣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活中应⽤,并能产⽣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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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法司法解释

专利法司法解释

专利法司法解释来源:作者:日期:2010-01-07 我来说两句(0条)人民网北京6月27日专稿记者吴兢报道: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若干规定》,并将于7月1日与新专利法同步实施。

据介绍,自专利法实施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专利纠纷案件,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间就有9318件,如果算上涉及专利权的技术合同纠纷就更多了。

本次我国专利法修改涉及的条文多达35条,其中不少条文与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直接相关。

比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无效决定要经过司法复审程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扩大到许诺销售,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额新的计算方法等等。

在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条文以及如何解决好新旧法的过渡衔接等问题都亟待明确,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这一司法解释对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受理问题;二是追究某些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修改后专利法取消了对专利权的撤销程序,自今年7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撤销专利权的请求。

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撤销请求,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按照修改前的专利法进行审查和复审。

由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因此新专利法施行后,当事人对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和无效决定的案件,以复审委作出决定的时间为界,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作出的决定,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7月1日之前作出的决定,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未赋予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故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办理。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给予“临时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但专利权的取得却以专利权的授予为条件。

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权利主张者仅仅是申请人,而不具有专利权人的身份。

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专利权,而仅仅是一种被称为临时保护的“准专利权”。

这种现象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纯的“初步审查”不同,我国专利制度对发明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

所谓初步审查,又称为“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等等。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经过初步审查被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将申请内容公开。

因此,它们的授权与公开是同步的。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之前,公众并不能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内容的公开与专利权的授予却是不同步的。

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申请的内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请内容,但专利权并不同时授予,而是要等到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对发明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进行审查。

这样,就会产生如下矛盾: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开,因此公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就能够了解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可以根据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来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而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申请人还不具有合法的专利权人的身份,他无权行使禁止权,阻止他人对发明的实施。

专利授权的三个条件

专利授权的三个条件

专利授权的三个条件一、引言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授权是指国家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予以授权。

在我国,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条件。

二、第一条件: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可行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具体来说,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 可行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被制造、使用和销售,并且不会出现技术上无法克服的问题。

2. 实际应用价值: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包括生产成本降低、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等;社会效益包括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

3. 实现方式: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有可行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方案不能与已有技术相同或类似。

三、第二条件: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创新性。

具体来说,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 创造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独立思考、创造出来的,并且不能是常识或已有技术的简单组合。

2. 创新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与已有技术存在显著差异,并且能够解决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的问题。

3. 技术进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发展。

四、第三条件: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 可行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被制造、使用和销售,并且不会出现技术上无法克服的问题。

2. 可操作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被有效地操作和控制,并且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3. 实现方式: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有可行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方案不能与已有技术相同或类似。

五、总结专利授权是对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的一种保护,它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我国,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实用性、创造性和可行性。

这三个条件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同时满足才能够获得专利授权。

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一般申请专利要想被授予专利权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即申请的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但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这是明确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一、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发明创造,并保护发明者的权益。

专利法律是指专门规定专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解读专利法律的法规内容以及分析相关案例,来深入了解专利法律的实施情况和作用。

一、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专利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

其中,专利法是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明确了专利的定义、申请条件、受理程序、授权条件等重要内容。

实施细则则细化了专利法的具体规定,并对其中的细节进行了解释和规范。

1. 专利的定义与申请条件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技术改进等创造,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对创造者授予一种专有的权利,以鼓励技术创新和分享技术信息。

申请专利的条件包括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

即所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创新性,能够产生实际应用价值,并且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

2. 专利的受理程序与授权条件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查新、审查、公告和授权等步骤。

申请人首先需要对自己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和支撑材料。

随后,专利局会进行查新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技术是否符合专利的要求。

最终,如果审查通过,专利局将公告并授权申请人拥有专利权。

3. 专利权的保护与侵权处理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法律的核心目标之一,同时也是对发明者的激励和认可。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十年。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者可以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权力,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行为,专利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措施。

二、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关于专利法律的案例分析,用以说明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维护专利权益方面的作用。

案例一:A公司侵犯B公司专利权B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新型汽车发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成功获得了授权。

专利法的解读与实践

专利法的解读与实践

专利法的解读与实践专利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

它为创造者提供了在创新领域中获得经济利益和保护权利的机会。

本文将对专利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1. 专利法的定义和作用专利法是一项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发明者或创新者的知识产权。

它授予专利持有人对其创新产品或方法的独特权利,以确保其他人不得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或销售该技术。

专利法的主要作用是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者提供回报和激励。

2. 专利法的主要要素专利法通常包含以下主要要素:- 可申请专利的对象:专利法通常适用于新颖的发明、原创的设计和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法。

- 专利的申请程序: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费用和审查过程等。

- 专利的授予和保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授予条件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

- 专利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如独占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持有人的义务,如公开发明内容和支付年费等。

3. 专利法的实践意义专利法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技术创新: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激励和回报机制,鼓励他们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

- 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法可以帮助创新者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技术和创新成果。

- 促进经济发展:专利法的实施可以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 促进国际合作: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机会,促进了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4. 专利法的实践案例专利法在实践中有许多成功的案例:- 药物专利:许多药物在研发阶段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性并获得市场独占权。

这样可以激励制药公司进行新药研发,并确保病患者能够获得创新治疗方法。

- 技术专利:大型科技公司经常申请技术专利以保护其研发的新技术和产品。

这些专利不仅保护了公司的商业利益,还促进了技术创新和进步。

5. 专利法的挑战和改进尽管专利法有许多优点,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专利滥用:有些公司滥用专利权,通过起诉他人或垄断市场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专利法释义(全文)

专利法释义(全文)

专利法释义(全文)专利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在我国,专利制度的形成、发展、趋于完善,都是与专利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紧密地结合为一体的,并且又集中地体现在专利法的制定、修改、再修改上。

专利制度的一...专利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在我国,专利制度的形成、发展、趋于完善,都是与专利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紧密地结合为一体的,并且又集中地体现在专利法的制定、修改、再修改上。

专利制度的一项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专利制度是建立在人类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基础上的,同时又是依附于法律的,即这种智力成果是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由法律保护的。

实际上是将人类智力活动中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与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以确认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为基本内容的专利法律制度,而在这项制度中,其基本规范是由专利法来确立的,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都是以专利法作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

人们要了解专利制度、运用专利制度,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必须掌握专利法的内容,包括它的基本规范和这项法律制度新的进展。

2000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第二次的修改,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建设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也使专利法这部法律得到充实与更趋成熟。

一、专利法的制定、修改我国的专利法是1984年3月制定的,当时正积极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调动和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亟待制定专利法;同时,企业的改革也要求将其财产权利从有形财产扩大到无形财产,并能以市场的方式取得所需的智力成果。

在对外经济科技交流中,无论是为了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还是保护我国的发明创造,都需要确立专利法律制度。

在此情况下,不但有了制定专利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了制定专利法的良好环境,于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便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被确定为是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专利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

采取形式审查制度,主要是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较为简单,只作形式审查可以加快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快为社会所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

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而取得了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通过以后的无效申请和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

二、这里讲的初步审查,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基本一样,即主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

即审查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本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是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主要是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规定;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一件发明只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等。

三、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后,如果没有发现依法应当驳回申请的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申请国家专利的条件

申请国家专利的条件

申请国家专利的条件
申请国家专利的条件是指加入国家专利保护制度并享受其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的
法定条件。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那些具有实际可行性、能够解决现有技术难题的技术方案才可
以申请专利。

此外,专利的技术内容必须能够通过文字、图示等形式清晰明确地描述出来,这也是专利文件书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专利的核心要求之一,也是衡量一个技术发明是否为真正的发明的重要标准。

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不能被公
开的、知名的技术方案。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技术方案必须能够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利润等方面,并且能够起到实
际的效果。

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供实验数据、实例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来证明该技术方案的实
用性。

四、法定申报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规定,只有具有一定资格的法定申报人才有权申请专利,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及其继承人、职务发明人等。

申请时需要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证明文件等资料。

五、申请人缴纳专利费用
申请人需缴纳专利申请费及申请实质审查费,费用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异。

如申请专
利的审查结果不符合预期,还需要根据情况缴纳专利申请权的维持费。

六、申请文件的规范
申请人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定要求,撰写规范的申请文件,并提交相应的附加资料,包
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等。

总之,申请国家专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遵守申请程序和规定的要求。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国家的专利保护,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基本条件

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基本条件

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基本条件《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这里不再累牍。

为了使人工智能领域初涉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和申请人对于自己如何准备一个基本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本,以及对于申请提交后的实质审查程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特在本章对此作个非常简要的交代。

其中,专利申请的基本条件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授权的基本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特别的注明,全书中提及的《专利审查指南》均为2010年的版本。

第一节专利申请文本的准备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个文本,它们是记载发明和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其中,说明书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说明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等分别对说明书的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概括起来说就是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清楚”就是:主题明确,表述准确;“完整”就是:至少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如果有的话)以及具体实施方式这五个部分;“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具体要求详述如下。

发明名称:应该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主题和类型。

所采用的技术术语应当是本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是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术语。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本身。

专利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专利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专利申请的流程和要求专利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的申请流程是一个相对繁琐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要求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的流程和要求,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申请专利的步骤。

一、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可保护的对象: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新型设计。

2.技术性:专利的申请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未在任何公开媒体或文献中被披露过;创造性是指与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的差异;实用性是指该技术方案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行性。

3.申请人资格: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专利申请的流程专利申请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材料: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专利申请书及附图、说明书和摘要。

申请书是对专利申请的基本信息进行描述和申请的书面文件,附图是对技术方案的图示,说明书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摘要是对技术方案的简要描述。

2.提交申请:完成材料准备后,申请人需要将申请书及附图、说明书和摘要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对应的国际机构)。

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初步审查: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资格、形式要求和缴费情况等进行评估。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将进行下一步的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通知。

4.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员将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搜索和比对,评估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申请人将获得专利权;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或修改申请。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

ABCD
选择题
5.A公司与B研究所于1998年6月15日就其共同研制的新发明共同 向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A公司为第一申请人,发明人为甲和 乙,经实质审查,专利局于2003年2月15日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 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A公司发现由 于疏忽,在申请时漏报了B研究所的两名共同发明人丙和丁后, 在2003年5月20日按规定在专利局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 后申请人在2003年5月30日收到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申请人又 收到专利局在6月30日发出的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证书著 录项目中所记载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哪种正确: (相关知识 点:细则第54条,指南5—9—1.1.4;1.2.1)
{标准答案:A B}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选择题
3、下列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哪些不符合颁发执业证的条件 A.73岁的赵某 B.执业证后半年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李某
ABCD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选择题
4.对下列哪些情形下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A.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 B.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简要说明 C.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 D.申请文件直接从美国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选择题
A.发明人为A公司的甲和乙; B.发明人为A公司的甲、乙、和B研究所的丙和丁四人; C.专利权人为A公司; D.专利权人为A公司和B研究所
{标准答案:A D}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重复授予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发明人舒学章于1991年2月7日向中 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实用新型专利, 1992年9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91211222.0。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主 要由反烧炉排、正烧炉排和炉体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 其特征在于正烧炉排和反烧炉排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两层构成波浪型排列。 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请求了续展,至1999年2月 8日,该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权利终止。 1992年2月22日发明人舒学章又以同一 发明名称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1999年10月13日被授予 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92106401.2号。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 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 浪型布置。 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舒学章 的发明专利无效,理由是,该发明专利同舒学章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实 用新型专利构成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 一项专利”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92106401.2号发明专利 授权时,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保护期限届满已终止,故不存在两个专利 同时存在的情况,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因此,驳回了无效宣告请 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 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发明专利权构 成了对在前授予并已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重新授予,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和 专利无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体系中关于专利保护的重要法律,旨在
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目前的最新版本于
2021年生效。

该法律规定了专利的定义、申请和审查程序、保护范围以及专利权
的享有和限制等内容。

首先,中国专利法明确了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发明是指
对产品或方法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或创造性变化;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观的新的造型、图案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专利享有不同的保护期限和权益。

其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

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主要关注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若通过审查,专利将授予申请人。

此外,专利权的享有和限制也是专利法所涉及的重要内容。

专利权是对专利所
保护的发明或设计的排他性权利,包括生产、销售、许可和转让等权利。

然而,专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可以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限制,被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设计还必须公开披露。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鼓励创新创造,
促进科技进步。

它的实施和执法有助于推动中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国家整体创新能力。

对于申请人来说,了解专利法的要求和程序,遵守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概述(黄晓珊)

专利法概述(黄晓珊)

专利法概述
发明的定义,主要类型,特征:
1.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主要类型: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直接生产 的产品,如电灯,电话,仪器仪表,新的合金物质等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 和技术过程. 3.特征: 3.特征: (1)发明是一项创新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必须是前所 未有的(不同于发现),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不同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自然 规律本身不是发明.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技术则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 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或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 工具,物质设备等. (3)发明是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 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专利法概述
(三)专利制度的起源,发展
1.起源 郑成思先生曾阐述"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 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 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 地方官授予" . 英国皇家的特许令: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赐给波多尔的一个 市民15年制作色布的垄断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一个工 匠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这种钦赐特权制度便是专利制 度的萌芽.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 的法律 —— 被认为是专利法的鼻祖. 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颁布了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世纪初,英国改善了它的专利制度,加入了专利说明书,具 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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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申请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释义】本条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

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本条第二款对“新颖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包括三层意思: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

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或者未被公众所知,就是新技术,即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

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

这里讲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

本条讲的“公开”包括:(1)出版物公开。

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公开的地域范围是全世界,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外。

在申请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个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

出版物包括各种专利文献、杂志、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技术手册等等,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对于一些标有“内部刊物”等字样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2)使用公开,是指由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向公众公开了该项技术的内容,如新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和公开展示、表演等。

使用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国内。

(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这主要是指能够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

包括口头公开,如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这种公开方式的范围也只限于我国国内。

经典文3.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即习惯上所称的“抵触申请”。

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出现抵触申请时,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则视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后一申请则不具备新颖性。

三、本条第三款对“创造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里讲的“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1.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这里讲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如果通过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该发明,则该发明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这里讲的“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

包括:(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2.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显著”。

四、本条第四款对“实用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能够制造。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即如果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一产品就必须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

2.能够使用。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施。

如果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则这种工艺方法应当可以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3.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4.必须具有再现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

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如果是一种产品,应当可以重复制造出来,如果是一种方法,则应当可以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释义】本条是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

下载可编辑复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

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

二、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

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

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

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三、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

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

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

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

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创造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

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即虽不是由中国政府举办,但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

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在不是中国政府主办,也没有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就不再具有新颖性。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这里讲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是“规定的”,有一定的规模和规格。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经典文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即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方式可以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他人用威胁、欺诈、偷盗、间谍活动等不正当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他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

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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