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邮电部关于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邮电部关于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邮部〔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信业正文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9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搞好现代化通信网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利益,有效地开展通信设备质量认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电部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设备实行质量认证,经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核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经过质量认证的设备不允许进入公用电信网。
通信设备质量认证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并与国际质量认证接轨。
第三条通信设备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邮电部科技司审查确认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体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邮电部对获准认证的通信设备实行定期的质量监督抽查,根据设备在网上运行出现问题的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查。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邮电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通信设备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通信设备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审查重大通信设备进网技术方案。
(三)审批和确认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和质量体系审查机构。
(四)核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五)制订质量认证计划,发布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
(六)发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名录。
(七)受理有关方面对通信设备质量认证工作问题的申诉。
第六条根据通信设备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的需要,邮电部按照产品类别设置若干通信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质量体系审核中心,承担科技司下达的质检任务。
经国家或邮电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方可承担质量检验任务。
第三章申请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企业申请质量认证须具备的条件:(一)国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电[2003]28号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
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二季度,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7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86亿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申诉29806件(详见附件1、附件2)。
其中,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3.0%,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8%,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4.2%.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投诉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举报投诉255609件,环比上升22.1%,其中95/96号码骚扰电话被举报投诉量涨幅明显,环比上升72.9%,股票证券类被举报投诉量居首位;受理用户关于垃圾短信的举报投诉共计166025件,环比上升90.4%,其中移动转售企业手机号码垃圾短信被举报投诉74220件,环比上升461.9%.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对上述举报投诉号码进行核查处置。
(三)不良手机应用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举报受理中心接到不良手机应用有效举报56640件次,同比下降55.93%,环比下降30.50%.通过行业自律,12321举报受理中心联合应用商店对存在问题的244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了下架处理。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07•【文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电信设备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电信设备获证前后的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了《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五月七日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企业。
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及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并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第三条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质量保证体系抽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的详细情况报认证中心。
第五条认证中心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交认证中心。
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为方便企业提交规范的进网许可证申请材料,制定本要求。
二 、总体要求
1企业应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材料中除证书、执照类材料外,均应使用中文。
1.4.5“产地”:应填写申请进网设备的最终产地并注明省和地级市。生产企业在境外的只需要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
1.4.6“依据标准”:应填写该型号电信设备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的编号、名称。
1.4.7“外协工厂”: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需填写,名称应与该企业在境内或境外注册的执照、公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一致。
3.1.2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有效期累计不满三年,在到期前办理换证手续时需提交表一、表二中的A、E、U、V材料。对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还应提交表一中P材料。
3.2更名换证。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未到期,企业由于名称变更换证时,需提供表一、表二中的A、E、U、V、W材料。
3.3扩容换证。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未到期,产品发生技术改动的,应申请扩容换证。企业将A、I、J、K、O、U、V等申请材料提交到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由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安排扩容换证检验。
3企业在准备书面申请材料时应使用A4纸、单面打印,不需装订。
4填写或签字的部分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5申请材料中凡需要加盖公章的,均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原件。
6当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电信设备认证中心。
7材料要求如有变化,或者需要提供补充说明材料的,按当时要求执行。
表二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3〕12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自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1号令)以来,移动电话机制造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据进网程序的要求办理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加贴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
目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设备制造规模及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新情况随之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为加强对移动电话机进网审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对进网审批流程作如下调整:企业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时应先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认证中心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下达“电信设备进网检测通知书”。
检测机构依据《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样品一经抽取,企业不得更换或修改。
二、为进一步了解移动电话机设计、生产、销售等情况,企业在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前须填写《申请进网移动电话机调查表》(见附件一),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认证中心,调查表所填写内容必须准确,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将对调查表内容进行核查。
三、为严格检测制度,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在依据标准文件对移动电话机进行进网检测时,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出具产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在报认证中心同时通知企业对产品进行整改。
30日后,企业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报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合格的由认证中心指定监管机构或检测机构对该产品重新抽样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本次申请终止,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进网手续。
设备入网安全验收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入网安全验收流程 (5)第四章入网安全验收内容 (6)第五章审核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附录1安全验收流程 (11)附录2提交安全验收工单前所需填写表格 (12)附录3 安全验收执行部门所填写表格 (12)附录4 备案证明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入网安全管理,在设备入网前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系统“带病入网”,有效预防和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工信部《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中关于“三同步”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省客户服务中心、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设备入网安全验收(以下简称“安全验收”)是指在设备新入网、设备扩容入网、设备调整进入生产现网运行前,对其进行网络与系统安全性符合度的评估和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设备”包括通信网、业务系统(如基地业务、第三方合作业务等)和各支撑系统的设备,如各种应用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原则,通信网、业务系统和各支撑系统的维护管理部门是各所辖专业网的安全验收执行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辖系统安全验收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入网安全测试申请,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在安全验收前按本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配置要求,提出对准备入网设备的安全验收请求,同时提供验收必需材料(参见附录2)。
(二)对安全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对需整改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遗留问题督促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需对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说明,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需承诺对于遗留问题可能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负责并盖章确认,并对备案证明归档(备案证明的格式参考附录4)。
第七条安全验收执行部门负责对安全检查进行执行和验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核、确认验收工单,依据前期项目技术规范书中的安全相关要求拟定验收方案。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各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于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壹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迸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中请的受埋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贵本辖区内电信设各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1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于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简介、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于境外的检验方案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400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400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行业稳步发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截至三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96亿户,其中,光纤接入(FTTH/O)用户3.48亿户,宽带用户持续向高速率迁移,100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用户总数2.43亿户,占比达61.4%。
移动宽带用户12.9亿户,占比达83.7%,其中4G用户保持稳定增长,总数达到11.5亿户。
全国行政村通光纤比例达到96%,贫困村通宽带比例超过94%,已提前实现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宽带网络覆盖90%以上贫困村的目标。
(二)网络安全畅通,服务水平保持稳定。
三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等重大活动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妥善应对四川、甘肃、安徽、广东、陕西等地地震和气象类突发事件,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1.7万人次、抢修车辆7.9万台次、油机12.7万台次,快速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累计恢复基站9.6万站次、光缆8250公里,保障抗灾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迅速恢复灾区的通信服务,有力保障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平稳运行。
(三)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应用取得成效。
工信部电管9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是假冒伪劣产品
本文自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是假冒伪劣产品2006年2月4日,李某在唐山某手机经销部购买了一款双模双待机,即该机容纳两个卡,一个是手机号码,一个是小灵通号码,价款为2400元,经销部向李某开具了发票和三包凭证。
李某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款双模双待机没有进网许可标志,便怀疑它是“水货”,再仔细查看包装盒也没有厂名,李某认为该款双模机是不合格产品,更是违法产品,经销部销售手机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找到经销部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
经销部承认该手机是“水货”,但保证产品质量绝对没问题,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李某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经销部退货,并赔偿一倍手机款。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部销售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通信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系假冒伪劣产品,判决经销部退还手机,并赔偿一倍手机款。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张爱成律师点评,国家对无线电通信设备实行的是进网许可制度,只有生产企业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书,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才能取得进网许可,并在无线电通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该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不得进入公用电网使用和在国内市场销售。
据此可以确定,凡属无进网许可标志或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移动通信设备,均应视为假冒伪劣产品,禁止销售和使用。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完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规定明确了销售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使假冒伪劣产品上市销售。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者出售没有法定质量标志或伪造认证标志——进网许可证“水货”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同时,经销部在将该双模机销售给李某时也未告其手机是“水货”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销部出售双模双待机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假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
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邮电部关于对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邮电部关于对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的通告正文:---------------------------------------------------------------------------------------------------------------------------------------------------- 关于对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的通告(1994年5月19日邮电部)为保证国家通信网的通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邮电部决定从1994年6月1日起对进入我国公用移动通信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进入公用移动通信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
在设备上必须贴有邮电部统一印制的进网标志。
未经邮电部审查批准、无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各地邮电部门不得安排进网使用。
二、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具体负责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进网审批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进网设备的审核管理工作。
三、对从国外进口的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机采取批量审批、批量检测的办法,由国内经销单位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办理申报手续。
国内生产厂家生产上述终端设备在具备规定的条件后,可直接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按型号办理进网审批手续。
四、用户自备的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若其型号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型号范围内的,则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核后批准进网使用;若其型号是未经邮电部批准进网的,用户须到邮电部电信政务司申办进网审批手续。
五、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对已批准进网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检查制度,随时受理用户申告并负责查处。
六、为保证进入国家公用移动通信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的通信安全,邮电部决定该设备的维修工作须由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4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4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截至二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65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6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22亿户,其中2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86%,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54.2%。
光纤宽带加快普及,光纤接入(FTTH/O)用户总数达到2.61亿户,占固定宽带用户总数的80.9%。
移动宽带用户达到10.4亿户,其中4G用户保持稳步增长,全国新增4G用户1.18亿户,总数达到8.88亿户,占比达65.1%。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二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二季度,通信行业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圆满完成“一带一路”高峰论坛通信保障任务;同时加强监测、快速响应,做好防汛抗洪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
据统计,各类灾害造成全国共1.9万个基站退服、4996公里通信线路受损。
通信业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4万人次、应急车辆2.3万台次、油机2.8万台次,发送公益应急短信息达8548万条,及时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确保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运行平稳。
(三)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成效显著。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推进NB-IoT网络部署和拓展行业应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发展。
进网许可标志订制的程序和要求(暂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进网许可标志的订制程序和要求(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为规范进网许可标志的订制工作,明确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程序。
一、对订制进网许可标志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的总体要求1、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合法、规范使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标志,不伪造、冒用、转让、倒卖进网许可标志。
2、应根据实际需求订制进网许可标志。
3、应建立进网许可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4、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生产和使用的数量提报进网许可标志与产品序号(IMEI/MEID)对应关系(以下简称对应关系),不得提前批量生成对应关系数据。
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订制进网许可标志和上传对应关系工作,并加强两个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5、除移动电话机外其他移动终端设备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IMEI和ESN/MEID识别码数据。
6、对进网许可标志的订制数量、移动电话机上传对应关系的比例、移动终端设备上报识别码的比例和报废进网许可标志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7、应提交《使用进网许可标志承诺书》(附表一)原件,并在每年1月份进行更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重新提交。
18、应每季度填报进网许可标志使用情况。
申请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提供上季度《进网许可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附表二),填报订制、使用进网许可标志的情况。
(例如:4月30日前提供本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使用标志的情况)。
9、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提供《移动电话机销售网点信息表》(附表三)。
二、进网许可标志订制程序1、进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负责订制进网许可标志。
2、申请单位在订制标志前,应提交《进网许可标志责任人授权书》(附表四)原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志订制工作,授权期限最长为1年。
3、申请单位提交进网许可标志订制申请3.1 申请单位订制进网许可标志时,需提交《进网许可标志订制申请表》(附表五)原件。
电信服务法律知识简介-
2)禁止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对电信网进行删除修改;利用电信网窃取破坏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病毒或其他方式攻击电信设施等 3)禁止扰乱电信市场秩序 ——擅自经营境外电信业务 ——盗接线路、复制码号,或明知而使用 ——伪造、变造电话卡或其他有价凭证 ——假、冒身份证入网 4)司法协助、用户信息保护、垃圾短信拦截 ——66条与宪法40条理解、民诉刑诉法、其他部门要求、协助方式 ——用户基本信息的查询 ——垃圾短信定义、拦截原则、拦截检查授权
——擅自变更资费 ——擅自拒绝、拖延、中止电信服务 ——不履行公开承诺、或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 竞争
11
电信条例知识简介
电信条例基本法律制度
3)电信设施保护 ——改动和迁移通知与补偿;生产、施工损害: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
4)电信建设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安全许可证、管线施工资质,系统集成资质
12
电信条例知识简介
电信条例基本法律制度
6、电信安全法律制度 1)禁止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反对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统一、国家政权)、损
江国 西务 省院 电电 信信 条条 例例
是目前为止国内关于电信服务的基 本法律制度
•2000年9月25日颁布实施,十周年 •七章、八十一条 •除总则、罚则、附则外,其他四 章为: •电信市场(电信业务许可、网间 互联、电信资费、电信资源)监管; •电信服务; •电信建设(电信设施建设、电信 设备进网); •电信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颁布机构】信息产业部【颁布时间】2001-5-10【实施时间】2001-5-10【效力属性】有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已经2001年4月29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见附件)。
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三)企业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五)电信设备介绍。
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三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四条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进网许可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
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信息产业部规定。
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一) 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二) 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三) 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四) 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的。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对其授权:(一) 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二) 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三) 不按信息产业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检测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