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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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XXXXXXX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XXX有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督促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建全安全培训制度,妥善安排用于安全教育的培训经费。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全司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持证上岗

第五条: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需在当地注册的委托法人)、项目经理和所有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才能承担相应工作。

第六条: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第七条:以上各类应持证人员,所持证件必须是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否则,视作无证人员。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八条: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单位(行业管理机构、公司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九条: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累计学时应在40学时以上。

第十条:相关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累计学时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一条:新职工进入单位后,必须接受公司(或分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受教育者必须本人亲笔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当工人变换工种时,应进行相关新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新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内容

1、管理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2、操作人员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常识》、各类《施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或《工种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3、新职工三级教育

凡进入公司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⑴、公司级(或分公司级):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

针、建筑施工安全常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⑵、项目级(或进场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纪律、安全生产责任、在施工程安全生产特点、现场安全环境、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等。

⑶、班组级:主要包括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4、项目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安全特点,根据各施工阶段、施工环境、季节气候,结合相应的施工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受教育者必须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应结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进行,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鼓励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部通过猜谜、知识竞赛、趣味答题、图片展示、现场模拟、参观安全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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