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等6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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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 (2)

2、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4)

3、处方审核权限设置管理制度 (5)

4、药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6)

5、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岗位职责 (8)

6、远程处方审核和药事服务操作规程 (9)

第一条、目的:为符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要求,严格规范处方审核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

第二条、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3、《处方药管理办法》;

4、“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第三条、范围:适用于总部远程审方室及本公司下属药店需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第四条、职责:执业药师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第五条、内容:

1、本公司人员必须认真执行GSP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宗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

2、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

3、审方室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工作时间与门店同步,营业时间内远程审方室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

4、门店药师收到处方后,不得对处方上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通过公司远程审方系统将处方上传到总部审方室,并通知总部审方员。

5、履行电子处方远程审核职责的执业药师由公司分配登录名和个人密码,登录和使用电子处方远程审核系统,并妥善保管

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4、总部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审查处方主要是审查处方填写完整性、用药剂量是否合理、用药方法是否恰当、有无配伍禁忌,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退回处方医生进行修改更正后重新审核,符合规定,确认。

6、审核完毕后,做出接受或拒绝(拒绝需说明理由)决定,并将信息通过系统反馈给门店。

7、门店处方调配人员按照审方员的审核决定,已通过审核确认的处方予以调配,未通过审核确认的处方不予以调配并向顾客说明理由。

8、调配处方后需经过门店药师核对方可销售。

10、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11、门店人员应收集、保留处方(或病历卡)、并做好登记销售台账。

12、门店断电或者远程审方系统临时瘫痪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远程审方,各门店在第一时间及时解决和处理,未恢复正常运行前,无驻店执业药师门店暂停销售处方药。

13、远程审方系统中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照片按规定保存2年,相关数据进行每日备份;

14、门店药师协助审方员开展远程审方和在线药学咨询工作。

15、审方员应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维护远程审方系统正常工作秩序,根据“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确保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3、《处方药管理办法》;

4、“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第三条、范围:适用于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上、下班考勤。

第四条、职责:执业药师对本规定履行实施。

第五条、内容:

1.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上、下班应实行指纹刷卡进行考勤。

2.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工作时间应保持与各门店的营业时间同步,确保门店营业时间内总部审方室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安全用药;

3.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上岗时间实行轮班制,在岗执业药师或中药师的配备应该能同时满足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及提供合理用药服务的需求。

4.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必须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一条、目的:根据“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确保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3、《处方药管理办法》;

4、“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第三条、范围:适用于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及中药师。

第四条、职责:执业药师、中药师对本规定履行实施。

第五条、内容:

1、审方药师必须是具有执业药师或中药药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2、.审方人员凭指纹登录远程处方审核功能,对指定处方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下发至门店。未通过审核的处方,总部审方人员应注明不予通过审核的理由,系统自动锁定,不得销售。并进行电子签注标注指纹签名。

3、远程审方不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登记身份证和限量销售。

4、远程审方系统因故障或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时,企业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第一条、目的:发现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解决实际发生的用药问题、防止潜在的用药问题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第三条、范围:公司总部及门店有提供药事服务资质的人员第四条、内容:

1.公司总部及门店应按要求配备储存药品和销售药品的设施设备,保证药品储存与陈列的合理性,确保经营药品的全过程符合GSP要求。

2.门店应使用与总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门店药品验收、养护、销售等各个环节质量进行控制。

3、.连锁总部应设专门场所作为远程审方室,配备专用计算机软件及必要的通讯视频等设备,确保审方员可实时与门店联网,确保审方室与门店网络信号顺畅,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能正常实施

4.门店及公司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并挂公司统一定制的有工作人员信息的工作牌。营业员不得向顾客提供药品方面的药事服务,顾客咨询应由当班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向顾客提供药品方面的药事服务。

5.药事服务是提供负责的药物治疗,目的在于实现改善病人生活质量的既定结果,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应向顾客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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