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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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

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

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1为促进控烟活动深入开展,我局继续加大控烟工作力度,给广大职工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无烟办公、禁烟场所的文明环境。

二、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做到控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考核。

三、大力提倡不敬烟、不吸烟,拒吸二手烟的良好健康风尚。

四、在公共场所、会议室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烟提示标语和控烟制度。

五、对外来吸烟人员,接待者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在楼内吸烟,到制定区域吸烟,确保良好的公共环境。

六、凡机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办公室及办公楼内吸烟,自觉到制定吸烟区吸烟,严格遵守控烟规定。

七、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公共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2吸烟危害健康已是全世界公认的事实,被动吸烟有人可能会遭到与吸烟者同样的病症,为了保障您和他人的健康,减少吸烟的危害,特制订《上海市三新学校控烟管理制度》,望家共同遵守。

一、控烟规章制度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本校范围内的一切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3、学校醒目处设立禁烟标志,走廊、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体育馆、等一切公共场所均张贴禁烟标志,教师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等不设烟具。

4、设立控烟志愿者,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对外来人员,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进行劝阻和提醒。

5、学校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积极参与社区的控烟活动。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前言:随着各种危害健康的疾病不断增加,禁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健康、舒适环境,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禁止机关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规定违反者的处罚措施,并倡导全员参与共同维护机关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

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机关公共场所内禁烟的原则和措施,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2. 范围:适用于所有机关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厅堂、楼道、大厅等。

二、禁烟原则1. 全面禁烟: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香烟、雪茄烟、水烟等。

2. 无例外:不论是否有独立的吸烟区域,机关公共场所都要禁止吸烟,不得有任何例外。

三、禁烟措施1. 明确标识:在机关公共场所内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牌,以提醒人们禁止吸烟。

2. 发布通知:机关应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禁烟政策,并加强禁烟理念的宣传教育。

3. 培训教育:每年定期进行禁烟知识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禁烟意识和法律素质。

4. 多措并举:采取多种手段,如公示、宣传、监督等,全面加强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执行力度。

5. 加强监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监管人员,负责对机关公共场所的禁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四、禁烟示范1. 机关领导带头:机关领导要成为禁烟示范者,确保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严格执行。

2. 公示表扬:对积极参与禁烟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表扬,以激励更多人加入禁烟行列。

五、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初次违规吸烟的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严格遵守禁烟规定。

2. 记过处分:对于多次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其违纪情况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 停止工资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人员,可以停止其工资待遇,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

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

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

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

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24•【字号】沈阳市政府令[1995]第8号•【施行日期】1995.07.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1995]第8号1995年7月24日)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市民的健康水平,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及空气清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旅客列车、公共汽(电)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旅客待候室;(二)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学生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三)幼儿园、托儿所园区;(四)医院的门诊、病房区;(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和音乐茶座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六)商店(场)、书店、邮电局、储蓄所和银行等营业场所;(七)二十人以上会议室(厅);(八)其它需要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是国家规定的不吸烟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日销售烟草及烟草制品。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消防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第五条市爱卫会根据禁烟工作需要聘任禁烟监督员。

其职责是:(一)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二)检查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活动;(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我市现有的卫生监督员、卫生检查员行使禁烟监督员的职能。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应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的标志,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禁烟的宣传监管工作。

第七条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制止吸烟行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有权向各级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宣传、新闻、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应大力宣传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的公司职工、协力单位人员及到公司洽谈公务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会议室、接待室、各办公室、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二、门厅、走廊、楼梯、大厅、餐厅、浴室、卫生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三、设备室、库房、机房、楼梯间等功能性用房;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厅内。

第三章禁烟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在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六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禁烟管理的宣传教育、检查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所有公共区域禁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者,应不予其办理业务;一经发现吸烟,对相关部门的陪同人员,按视同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导致禁烟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提出专业考核。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权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单位内部和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禁烟管理应当遵循“全民禁烟、全面宣传、全面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禁烟范围、责任单位、执法部门、禁烟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章禁烟范围第六条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公共交通工具: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2.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3.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剧场、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内部;4.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部;5.办公场所:各类单位办公场所内部;6.商业场所: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内部;7.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七条禁烟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放松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力度。

第三章责任单位第八条禁烟管理责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禁烟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2.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落实禁烟管理制度、设置禁烟标识、配备禁烟设施,接受监督检查;3.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4.社会组织和公民:负责宣传推广禁烟理念、监督管理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禁烟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禁烟设施建设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识、禁烟区域和吸烟区域。

禁烟区域应当明显标识并设立禁烟设施,以方便吸烟者进行吸烟。

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者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禁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禁烟设施的管理,确保禁烟区域的有效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宣传推广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禁烟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公众对禁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邮件等方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法律保护对于积极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正文:----------------------------------------------------------------------------------------------------------------------------------------------------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5年9月22日发布)为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被动吸烟者的健康,防止火灾发生,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南宁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会场;(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三)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机构的教室、实验室和办公室;(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林区、林地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可设置小型的与公共环境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四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二)做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劝阻监督工作;(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对不听劝阻或损害公共卫生、乱丢烟头者,可按规定予以处罚;(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二)监督公共场所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三)向市、城区、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行为。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四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四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是指在公共场所对吸烟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一套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____字的篇幅,详细介绍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实施范围、管理措施和效果等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1.1 背景烟草作为一种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消费品,对人体健康有着严重的危害。

吸烟者不仅容易患上各种烟草相关疾病,同时还会对周围的非吸烟者造成二手烟的伤害。

为了保护人们的健康和提升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1.2 目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吸烟者和非吸烟者的健康,提升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通过限制吸烟行为,减少二手烟对非吸烟者的伤害,降低吸烟者患病的风险,推动社会向无烟环境转变,实现健康中国的目标。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和管理措施2.1 实施范围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飞机等。

(2)室内公共场所:如办公室、餐厅、商场、娱乐场所等。

(3)室外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

2.2 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通常会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立法和法规制定: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法规制定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禁烟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2)标识和提示:在公共场所内外设置禁烟标识和提示,指示吸烟者不得在规定区域内吸烟。

(3)监督和执法: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或场所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4)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增强对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遵守意识。

第三部分:效果和挑战3.1 效果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吸烟人口、减少吸烟相关疾病、改善公共环境质量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1)减少吸烟人口: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实施使得吸烟者在公共场所无法吸烟,从而逐渐减少吸烟的频率和数量,有助于减少吸烟人口的数量。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柳政办[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基层各单位:《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控烟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场所;(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培训的教室;(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门的室内办公场所;(六)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房(网吧)、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咖啡厅、餐馆(酒店)的大厅;(七)图书馆、档案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八)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九)各类商场(200平米以上)、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十)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铁路、长途客运候车室、售票厅;(十一)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4篇)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4篇)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健康而规定,在某些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是基于对吸烟对健康带来的危害的认识,旨在保护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侵害,并提醒吸烟者减少吸烟的机会和诱惑,有利于改善公共环境的空气质量,降低吸烟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馆、咖啡厅、酒吧、电影院、图书馆、公园、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商场等人流较大的地方。

在这些场所内,禁烟制度将明确规定吸烟是被禁止的行为,将吸烟区域和非吸烟区域进行划分,并张贴禁烟标志,以提醒吸烟者遵守规定。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已经被广泛认可,吸烟过程中生成的二手烟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对周围人的健康构成威胁。

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二手烟致病物质超过7000种,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系统等多个器官产生直接的危害。

其次,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吸烟产生的二手烟往往具有较重的气味,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公众的使用体验。

禁烟制度的实施能够改善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创造一个更加清新、健康的环境。

再次,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吸烟的机会和诱惑。

研究表明,吸烟者在接触到吸烟相关环境时,更容易产生吸烟的欲望。

而在公共场所内实行禁烟制度,减少了吸烟者的吸烟机会和诱惑,有利于帮助吸烟者减少吸烟频率,甚至戒烟。

禁烟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管理,以确保禁烟的有效性。

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时,应考虑到吸烟对公共健康产生的影响,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为各类公共场所制定明确的禁烟规定,并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禁烟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由于社会各界对吸烟的态度、观念存在差异,禁烟法规的推行有时会遇到阻力。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禁烟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需要积极宣传和普及相关的吸烟危害知识,以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增强他们对禁烟的支持。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正文:---------------------------------------------------------------------------------------------------------------------------------------------------- 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9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县爱卫办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四)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五)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对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新闻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适当处罚的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1)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

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

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

单位职工原则上禁止吸烟,尤其是不能在本单位及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个教育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7、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控烟监督员”,履行监督并反馈被监督单位控烟工作情况的职责。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2)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1、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遵守学校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指在公共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交通工具、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清洁,减少吸烟对他人的二手烟危害,预防吸烟导致的疾病和职业伤害。

一、背景介绍吸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具有危害,还会对吸烟者周围的人群产生二手烟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吸烟每年导致约700万人死亡,其中约600万人是直接吸烟导致的死亡,约100万人是由于吸烟引起的二手烟或其他吸烟相关环境导致的死亡。

因此,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吸烟的监管和控制,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二、禁烟的必要性1.公共卫生保护:吸烟会释放大量有害物质,如尼古丁、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

吸烟者吸入这些有害物质后,会导致诸多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多种癌症等。

而公共场所内的吸烟会使得一些非吸烟者也吸入二手烟,从而受到同样的危害。

因此,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

2.环境保护:吸烟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烟蒂、烟雾和烟灰会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这些物质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对环境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可以减少这些有害物质的释放,保护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3.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助于塑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通过禁止吸烟,可以告诉公众吸烟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并引导人们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

1.禁烟区划定:公共场所设立禁烟区,标志明显。

禁烟区域应该覆盖大部分公共场所,如各类室内场所、室外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在禁烟区内,一切人员禁止吸烟。

2.约束性规定: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设立相应的约束性规定,如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责令离场等措施。

对商业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者,应加强监管,对于违规吸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一、引言吸烟不仅有害健康,还会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创造一个清新、健康、舒适的公共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公共区域:1、各类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

2、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如公交车、地铁、火车、飞机、轮船及其站台、候机(船)厅等。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

4、公园、广场、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

三、禁止吸烟的具体规定1、在上述公共区域内,全面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2、公共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警示语,标识要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3、禁止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

四、管理与监督1、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是禁止吸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职责分工。

(2)在场所内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遵守度。

(3)加强对场所内的巡查,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场所;对拒不离开的,可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2、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吸烟行为。

五、处罚措施1、对于在公共区域内违法吸烟的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宣传与教育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觉遵守意识。

2、学校、社区、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吸烟危害的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七、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工作,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_____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5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5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三)职工活动室;(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____负责机____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____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公共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和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各类机关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楼道、洗手间等。

第三条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向来访人员、员工和职工宣传禁烟知识,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增强各方的禁烟意识。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贯彻和监督由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置第五条机关公共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非吸烟区和吸烟区域。

非吸烟区应占用机关公共场所总面积的80%以上。

第六条非吸烟区和吸烟区应在烟雾不会从吸烟区传入非吸烟区的情况下设置。

吸烟区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区域,并配备专用烟灰缸。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区域和场所第七条下列机关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一)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等内部办公空间;(二)电梯、楼道、走廊和洗手间等公共区域;(三)业务受理窗口、秘书台、接待台等咨询和服务区域;(四)办公楼、食堂和咖啡厅等室内公共区域。

第八条机关公共场所应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以提醒人们禁止吸烟。

禁烟标识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作。

第四章禁止携带烟草制品入场第九条进入机关公共场所的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烟草制品。

第十条机关公共场所应设置安全检查岗,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人员携带烟草制品入场。

第五章禁止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第十一条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二条员工和职工不得向任何人销售、提供或赠送烟草制品。

第六章管理与执法第十三条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宣传,提醒人们对禁烟制度的遵守,并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禁烟制度的人员,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提醒,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工作人员或职工连续违反禁烟制度的,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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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旗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一)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区域;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室内;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室内;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健身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科教、文化、体育、艺术场所;
(七)商业、金融业、邮电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九)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的经营场所,按照规定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六条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
的通道上。

第七条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八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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