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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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的污染源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关环保政策和措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被提上日程。

本方案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污染源的存在情况、排放情况以及治理现状,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调查范围涵盖了全国的工业、农业、城市和农村污染源,主要调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居民区和农村村庄等。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 污染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存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厂等。

2. 排放情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等。

3. 污染治理状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治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装置等。

4. 数据采集方法: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和现场监测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收集到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调查任务和进度安排1. 调查任务:- 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指导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质量控制;- 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2. 进度安排:- 2022年1月-3月: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2022年4月-6月: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2022年7月-9月: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数据;- 2022年10月-12月: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五、数据分析和利用1. 数据分析: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源排放的情况和趋势分析。

2. 数据利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为环保部门和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数据公开和信息共享,促进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LT—2——3——4—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5—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5—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阿府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18〕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卧龙特别行政区: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全面掌握全州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全州生态环境形势,加强污染源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不断巩固提升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三区一中心”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浅析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排污现状

浅析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排污现状

综述SUMMARY浅析橡胶制品业 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排污现状作者 董文敏 朱 红 裴雨飞 刘芳一、挥发性有机物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定义,VOCs 是指在常温下,沸点在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根据化学结构的不同可以将VOCs 分为酮类、烯类、醛类、酯类、烷类、芳烃类、卤烃类和其他类8种,其中多环芳烃具有致畸致癌性,是人体健康的重要杀手之一。

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对各个行业的工业污染源进行普查。

其中,VOCs 被列入普查范围,因此其达标排放对生产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二、橡胶制品业概况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橡胶制品业包含7个小类,涵盖轮胎、板管带、再生橡胶、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等。

根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缩写为VOCs)是大气污染物中比较重要的前驱体,除了对环境造成污染外,还会给人体带来伤害。

2016年,工信部与财政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其中橡胶制品业等11个行业被列入VOCs 削减行动计划重点行业。

本文通过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采集的34家橡胶制品企业VOCs 产排污数据,梳理该行业VOCs 的产污节点及产污来源、排放现状及末端治理技术,希望能带给行业技术人员带来启发。

据2019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橡胶制品业规模以上企业总数为3029家,主营业务收入约为5338亿元。

橡胶制品业涵盖行业情况见表1,橡胶制品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见 图1。

从图1可以看出,轮胎制造企业数量占橡胶制品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的14.7%,主营业务收入占橡胶制品业总收入的56%;橡表1 橡胶制品业涵盖7小类行业情况综述SUMMARY尤其是合成橡胶,如丁苯橡胶、顺丁橡胶和丁基橡胶等,其单体具有较大毒性,在高温塑炼、氧化条件下,这些生胶解离出微量的单体和有害分解物,主要是烷烃和烯烃衍生物,废气中可能含残存单体,包括丁二烯、戊二烯、氯丁二烯、丙烯腈等。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8年3月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1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企业现场踏勘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工业企业填报,其中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年使用总量在1吨以上的主要行业工业企业必填,主要行业见指标解释;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如需填报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超过2个,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相同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不同品牌分列填报;4.产生量、排放量保留3位小数。

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有废气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的工业企业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普查对象若填报G103-1至G103-12中的一张或多张表后,仍有未包含的废气排放环节,须将未包含的废气情况填报在本表;或普查对象无G103-1至G103-12所涉及的排污环节、但有废气排放的,须填报本表;4.指标02、04、06、08、10、12的计量单位按照附录(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5.厂内移动源仅填报厂内自用,未在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和机械;6.产生量、排放量保留3位小数。

指标解释《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G103-11表)以下表1内行业本报表必填。

表 1 填报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普查表的行业料的类别。

按照1.涂料,2.油墨,3.胶黏剂,4.稀释剂,5.清洗剂,6.溶剂,7.其他有机溶剂(包括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助焊剂、除油剂等,请注明),分类填报类别名称。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名称及代码指普查对象使用的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名称。

溶剂、清洗剂、稀释剂只需参考下表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无需在普查表中明确具体名称。

可参照表2选择填报,如无可对应名称,则填入“其他”。

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对比分析

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对比分析

动植物油 万吨 —



— 30.97 —


30.97
石油类 万吨 5.54 0.77


72.62 — 0.04 —
78.20 0.77
挥发酚
吨 7000.00 244.10 —




— 7000.00 244.10
氰化物

— 54.73







54.73
重金属
吨 900.00 176.40 —
颗粒物
万吨 —
1270.5 — 378.12 — 0.42 —
35.01
挥发性有机物 万吨 —
481.66 — 296.63 — —
— 239.16
烟尘
万吨 982.01
— 183.51 — 1.12 —


总排放


2320.00 696.32
1797.70 1785.22
— 1684.05
— 1017.45
作者简介:杨燕,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的 研究。
通讯作者:袁京,副教授,主要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的研 究。
普”分别减少了884.98、76.57、168.75、10.78、0.07 和77.44万吨,减排率分别为29.2%、44.3%、35.7%、 25.5%、79.8%和99.0%;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 减少了1 623.68万吨,减排率达到70.0%;一般工业 固体废弃物处置总量增加113.8%,倾倒丢弃量减少 96.8%,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增加43.9%,因利用和 处理量小于产生量,导致有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总体 来说,我国污染防治整体取得显著成就。 2 污染物排放情况 2.1 水体污染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VOCs产排污量核算方法1217

4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VOCs产排污量核算方法1217

生产情况填写。
燃料类型 参照附录五表2 燃料类型及代码表填写。 燃料消耗量 按照2017年填报炉窑实际燃料消耗量 填写。以上参数为必填项。 烧结机、竖炉、链篦机回转窑、隧道窑、退火炉、 热风炉、裂解炉、电石炉、煅烧炉、烧成窑、回转窑、 立窑、热回收焦炉、顶装机焦炉、捣固侧装机焦炉、 半焦(兰炭)炭化炉需填写炉窑类型、产品名称、产 品产量等参数。 加热炉、沸腾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焚 烧炉需填写炉窑类型、燃料类型、燃料消耗量等参数。 16
G103-10 G103-
G103-9 G103-9、13、 G106-1 G103-9 G106-1 G103-11 G106-1 4
6
有(无)组织
7
有组织
8
有(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归类解析示意图
9 10
一、VOCs系数建立工作总体思路
表号
G103-9表 G103-10表 G103-11表 G103-12表 G103-13表 G106-1表 G106-3表
14
二、涉VOCs普查报表
G103-1表 电站锅炉/燃气轮机/工业锅炉类型 参
照附录五表3 锅炉/燃气轮机类型代
码表填写。 燃烧方式 参照附录五表4 锅炉燃烧
方式及代码表填写。
表号
G103-1表 G103-2表 G103-3表 G103-5表 G103-6表 G103-7表 G103-8表
序号
8 9 10 11 12 13 14
普查表名称
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 信息 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甘环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30日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有力实施,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辛勤工作,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现已完成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全省普查对象数量33561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957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生活源1928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8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2个。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和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近期圆满结束。

经过数月的调查和数据整理,我国环保部门于近日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布了普查的主要结果和数据。

根据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污染源主要分布在工业、交通、农业和生活等领域,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

据统计,我国共有超过430万个污染源,其中工业污染源近140万个。

而这些污染源不仅遍布全国各省市,还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地区和汾渭平原等经济发达区域。

公报还透露了我国污染源排放的具体情况。

其中,大气污染排放是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56.98万吨,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占到了总排放量的55.7%。

尤其是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占到了总排放量的40%以上,这对大气环境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公报还披露了饮用水源地受污染的情况。

据调查,我国有千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超过4000个饮用水源地达到IV类及以下水质标准。

这一情况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治理势在必行。

针对这些问题,公报中也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和目标。

首先,要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对工业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要进行整改。

其次,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同时,也要强化农业污染治理,加强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此外,公报还提出要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作为普查的结果,公报还指出了一些污染源普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其中,废气排放量数据不准确、废水排放未得到充分重视以及数据报送和共享不畅等问题被提出。

这些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总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一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1. 背景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及时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情况和治理措施执行情况,我国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1998年开展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污染源状况进行重新调查和评估。

本次污染源普查将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目的和任务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详细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类型、规模、排放量、治理装置等相关信息,并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

具体任务包括:•组织建设污染源普查调查队伍:成立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成的调查队伍,负责具体的普查工作。

•开展污染源普查:利用先进的调查方法和技术,对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逐一调查,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基本信息、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等。

•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内容。

数据库应具备快速检索、可视化展示等功能。

•分析评估污染源排放情况:根据调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估,确定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和种类分布情况,并对污染源的分布特点和影响进行研究。

•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基于污染源普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以推动污染源治理工作的落实。

3. 普查范围和方式本次污染源普查的范围涵盖全国所有地区,包括城市、农村、工业区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普查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数据收集和整理: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渠道,收集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相关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和准确。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队伍,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考察、设备检测、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更准确的数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8年3月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1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企业现场踏勘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处理厂1520个,处理污水40.75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66612个,处理污水10.26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947个,处理污水 5.37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652.14亿立方米。 ✓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23.40万吨,氨氮144.43万吨, 总氮153.40万吨,总磷21.75万吨,动植物油21.28万吨。 ✓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026.71万吨,处置量1000.59万吨。
农业源
✓ (一)基本情况。 ✓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306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2843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
298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 ✓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67.13万吨,氨氮21.62万
吨,总氮141.49万吨,总磷21.20万吨。
农业源
✓ (二)种植业。 ✓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8.30万吨,总氮71.95万吨,总磷
工业源
✓ (四)工业固体废物。 ✓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68亿吨,综
合利用量20.62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497.84万吨),处置量 9.43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3525.71万吨),本年贮存量9.31亿吨,倾 倒丢弃量158.98万吨。 ✓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6581.4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 5972.7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8881.16万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总体情况
✓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 ✓ 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成果分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成果分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成果分析摘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获取大量环境基础性数据,摸清了各类污染源数量、分布、结构,掌握各地区污染物产生、排放数据,建立了各类污染源名录数据库和重点污染源档案,充分利用污染源数据成果,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关键词:污染源;数据成果;应用根据2007年7月19日颁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每10年开展一次污染源普查,为全面摸清建设“美丽中国”生态环境家底,2017年启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2018年正式开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和集中式治理设施等五类污染源,通过两年多的普查工作,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污染源普查数据是生态环保系统内覆盖面最广,信息量最多,最具权威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状况和未来环境发展趋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利用,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行政决策能力,服务生态环保是后续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工作。

利用污普数据进行支撑环境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深层次综合分析与处理,对接大数据平台,开展污普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将普查数据应用于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节能减排、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产业结构调整、生态文明等,为强化污染源管控、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提供决策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共享普查数据信息,对达到资源化最大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环境决策方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了我国目前各区域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治理设施等五大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区域和流域分布;各类污染源生产活动水平,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治理状况;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空间分布情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与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对比分析及建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与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对比分析及建议

猱艺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23卷第2期2021年1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与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对比分析及建议袁阴(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22)摘要:指出了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管理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课题研究的重要基础依据。

通过对比武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的差异,分析了差异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核算方法体系、加强企业管理以及强化学习培训等提升数据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核算方法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2-0162-021引言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和环境统计(以下简称环统)都是生态环境管理领域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对区域内排污单位生产活动情况和产排污情况的统计和调查,为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口幻。

污染源普查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对象为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间,其中涵盖了所有环统调查对象。

环境统计是在污染源普查基础上的动态更新,每年开展1次,其调查对象根据排放量在区域排污总量占比筛选。

两项工作关联紧密,调查对象和技术方法上一致性较高。

本文将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业源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2数据比对依据及方法2.1对比依据根据污染源普查和2017年度环境统计相关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调查范围涵盖所有环境统计调查对象。

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筛选标准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降序排列占区域总量85%的企业;有废水重金属产生的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1万t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地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调查工业企业。

2.2对比方法及标准将武汉市污染源普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对比,主要从废水污染源、废气污染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量等方面,通过对比其差异性进而判断数据的合理性(表1)(技术规定中对一般工业固废没有占比上的要求,在此参考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项主要污染源的判定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运而生。

二、普查目标1.全面普查我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类型和排放情况;2.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空间分布特征;3.细化污染源分类,对每一类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4.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普查内容1.污染源分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将污染源分为工业污染源、农村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自然污染源等各类;2.普查指标:包括污染源的名称、地址、产业类别、产能规模、污染物种类与排放浓度等;3.普查方法:采用现场勘察、访谈调查、数据比对等方式,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4.普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确保实现全覆盖;5.普查时限:启动方案确定后的12个月内完成。

四、普查步骤1.制定普查方案:制定普查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工作计划和技术要求等;2.普查准备:开展普查培训、编制普查手册、建立普查数据库等;3.现场勘察:组织普查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实地勘查,收集相关数据;4.访谈调查:与污染源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了解污染源的运作和排放情况;5.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6.结果分析:对普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7.报告撰写:编写普查报告,总结普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8.普查成果应用:普查结果将作为政府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五、普查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和工作要求;2.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媒体和宣传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3.确保数据真实性: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验证核实,防止数据造假;4.完善普查法律法规:针对普查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5.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单位名称(盖章):普查表填报总页数:页普查员(签字):普查指导员(签字):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号:G101-1表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对照行业及本企业生产情况,按附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产品与工艺;4.同种产品有多种生产工艺的,分行填报;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原辅材料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能源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指标解释填报。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本厂中间产品作为本厂其他生产环节原辅材料的,不需要填报;4.同时作为能源、原辅材料的,如原料煤,只填报主要能源消耗指标,不必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指标;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填报;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3.如需填报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超过2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超过1个,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代码:SW01.冶炼废渣,SW02.粉煤灰,SW03.炉渣,SW04.煤矸石,SW05.尾矿,SW06.脱硫石膏,SW07.污泥,SW09.赤泥,SW10.磷石膏,SW99.其他废物;5.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类型为4.尾矿库,需要填报18、19两项指标;6.审核关系:03=04-06+07-09+10+11,15≥16。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系数手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系数手册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系数手册(初稿)2019年4月1.适用范围本手册仅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工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

利用本手册进行产排污核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仅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本手册主要包含天然气/焦炉气制甲醇、二甲醚、醋酸、甲醛、多聚甲醛、有机硅、聚醚多元醇、异辛烷、甲烷氯化物、乙炔、氯乙烯、氯化苯、邻/对二氯苯、氯乙酸、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辛酯、甲胺、苯酚、丙酮、1,4-丁二醇、山梨醇、顺酐、苯酐、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等27种产品。

废水指标包括: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挥发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指标包括: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

2.注意事项2.1多种生产工艺或多类产品企业的产排污核算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产生量与产品产量有关,根据不同污染物计算产污量后,再根据企业末端治理设和运行情况计算各污染物的排污量。

企业某污染物指标的产生量、排放量为各产品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之和。

在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如果存在废水回用的情况,需要在利用产排污核算公式的基础上扣除废水回用的部分。

公式如下:实际排放量=计算排放量(1-废水回用率)×2.2系数表中未涉及的产污系数及污染治理效率本手册中,仅涉及产品生产过程中废水集输储存处置过程和工艺有组织两个挥发性有机物非通用源项产污系数,如果涉及到挥发性有机物的通用源项,其产污系数可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与装卸和燃烧烟气等五项公共源项产污系数手册》。

2.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本手册所提供的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气量系数仅供校核参考,不作为企业填报依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及排放量核算方法建立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及排放量核算方法建立

*基金项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工业行业及重点源项VOCs 产污系数及核算方法校核(22110399005000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普查,与其他污染物要求一致,旨在摸清“源在哪、排什么、排多少、排到哪”[1-2]。

一方面工业污染源VOCs 产污系数和排放量核算方法的建立可为普查、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提供基础方法,另一方面普查的核算结果可为后续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产污系数制定背景VOCs 是形成细颗粒物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对大气中光化学烟雾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除影响空气质量外,部分VOCs 物质还会影响人体生殖与发育功能且具有较高致癌风险。

VOCs 管控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热点问题。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首次将VOCs 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四项重点污染物之一,并将光化学烟雾污染作为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对VOCs 进行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各类排放源提出了减排任务,并将VOCs 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之后密集出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系列政策。

十年来,我国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对VOCs 的管控从无到有、由点及面、从粗到细、由局部到系统,对VOCs 排放标准及监测分析方法、治理技术应用、减排、治理措施、财税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提升我国VOCs 管控的能力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但同时,我国VOCs 研究基础薄弱,工业源VOCs 核算方法体系不完善,仅部分行业形成了研究成果,难以科学量化排放情况,无法明确各类排放主体的环境责任,直接制约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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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8年3月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1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企业现场踏勘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3.3.3水质采样位置3.3.3.1核算循环水VOCs的排放量,需分别采集循环水场回水(装置返回循环水场的循环水)和出水(循环水场供给装置的循环水);3.3.3.2循环水回水应选在各装置的出水,这需要采集到所有装置的循环水,并能计量各装置循环水的量;如果不具备条件,采样点可以选在回水总管上。

3.3.3.3循环水出水的采样点,应选择在循环水场给水总管上,或给水泵处;3.3.3.4工业废水的采样口应设置在废水产生设施的出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导淋、压力表等进行采样;3.3.3.5若某工段废水为管道密闭输送,则默认为该过程没有VOCs逸散,可不进行采样。

3.3.4 固体物料固体物料采样地点选择企业固体物料堆放场所,可以在装置现场或集中堆放地点;基于挥发性有机物易挥发的特性,选择产生时间最近的固体物料点进行采样。

4采样方案编制4.1结合源项解析方法,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确认采样点位和采样条件后,编制采样方案。

采样方案可包含在监测方案中,需明确采样点位、采样方法、采样仪器、采样频次等。

4.2连续稳定排放的废气、循环水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检测小时均值,采样时间为60分钟;如果是间歇排放,应在整个排放周期连续采样;若该周期大于60分钟,则连续采样60分钟,不足60分钟,则全过程采样;对于储罐类、装卸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装卸操作时段内采样。

4.3每个点位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3次。

4.4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采样,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4.5固体物料采样,按照确定的采样地点,持续产生且稳定排放的固体物料,应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3次;间歇产生的固体物料、长期堆放的固体物料,采集时间最近一次的样品即可。

5废气样品的采集在进行VOCs核算方法建立中,现场采样采用气袋采样法,本方法主要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

无组织排放废气样品的采集,可参照固定污染源,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采用真空罐采样,按照相关标准或规范执行。

5.1采样设备和材料废气中VOCs采样要求做到全流路使用不易吸附VOCs的全聚四氟乙烯材料(或等效材料),本次抽样调查过程中,采样管线及其连接件、采样袋等,应一次性使用。

5.1.1采样泵本次抽样调查中,废气采样统一采用蠕动泵,蠕动泵管内衬全聚四氟乙烯薄膜,连接件和采样管路要求全部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

5.1.2采样袋采样气袋的容积为3L,采样袋及其隔垫、阀门、密封帽等均应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或等效材料);采样器和采样袋的接头以及连接管线都应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质。

5.1.4采样管及连接线采样管、连接线及连接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材质,温度高于100℃的废气,可以用加热带将采样管加热到120℃。

5.2采样准备工作5.2.1 采样袋准备样品采集使用洁净的新气袋,采样前应检查气袋外观,确保无破损和漏气,且无气体残留(若存在气体残留现象,则利用蠕动泵进行抽真空后再使用)。

每批新气袋应随机抽取一个进行气袋空白实验,做法是:气袋中注入除烃零空气后密封,采用与样品分析相同的操作步骤测定VOCs浓度,气袋空白值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或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5.2.2采样器具准备蠕动泵流量应在采样前进行确认,按照采样时间和采样袋容积确认采样时蠕动泵转速;防爆区内采样应准备防爆蠕动泵,以及防爆电源,否则应提前与企业协调好,按照企业规定确认和办理相关作业票,以确保采样过程安全。

5.2.3劳动保护装备按照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提前准备好现场采样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护目镜、防静电工作服(鞋)、手套、报警器等。

5.3现场采样5.3.1进入采样现场,应遵从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防爆区内不能使用非防爆采样设备和手机等,按要求释放身体的静电,及穿防静电工作服、劳保鞋,戴安全帽等。

5.3.2蠕动泵—气袋采样5.3.2.1按照图1所示连接安装采样系统,将泵管装入蠕动泵采样器并固定,进气端连接好采样管,出气端连接一全聚四氟乙烯三通,一端接采样袋(为了最大限度减小死体积,此处应使连接管线尽量短),另一端旁路直接引回到排气筒内。

1-排气管道;2-PTFE过滤头;3-管道密封塞;4-加热带;5-蠕动泵;6-蠕动泵管(内衬PTFE);7-PTFE采样气袋;8-PTFE三通阀;9-PTFE连接管。

图1蠕动泵—气袋采样系统5.3.2.2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如果排气中有固体颗粒物,其前端可装上全聚四氟乙烯过滤头),密封采样口(对于负压采样,密封尤其重要,可使用预先开孔的硅胶塞进行密封,确保不能漏入外部空气);5.3.2.3采样前,旋转三通阀门,将采样袋连接到流路中,将气袋中残余的气体全部抽出,然后关闭采样袋阀门,改变蠕动泵转动方向,旋转三通阀门,将旁路接入流路系统中,蠕动泵转速调整到50转/分左右(视实际情况而定),打开蠕动泵抽气5分钟(如果烟气温度高,应先将采样管加热到120℃),置换采样管内的空气;5.3.2.4置换结束后,旋转三通阀门,将采样气袋接入流路系统,打开采样袋进气阀门,启动蠕动泵采样,采样60分钟(若为间歇性排放,参照4.2,4.3要求进行采样时间调整);5.3.2.5采样结束,关闭采样袋阀门,关闭蠕动泵,取下采样袋并套上密封帽,贴好采样标签;5.3.2.6注意,采样时不能用废气样品置换气袋内的气体,因为VOCs物质易吸附,从而影响样品的代表性。

5.3.3烟气流量测量5.3.3.1进行烟气流量测量时,采样位置应选择在直管段,避开排气筒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现场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采样位置时,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排气筒直径的1.5倍,且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5.3.3.2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5.3.3.3流量应测定小时均值,同步测定氧含量、水含量等相关参数,并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流量;在现场不具备测定烟气流量的条件时,可以根据生产情况或风机的负荷,通过计算获得烟气流量。

5.3.4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包括装置进料量或燃料用量、生产负荷、排气筒高度和横截面积、排烟温度等。

5.4运输和保存采样结束后,采集样品的气袋应避光保存和运输,在7天内完成分析。

6 循环水和废水样品的采集6.1采样设备和材料6.1.1采样器具使用蠕动泵采样,其泵管、连接件和采样管路要求全部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并在完成每个样品采集后更换采样管线。

6.1.2采样容器采样容器使用1L的全聚四氟乙烯采样袋,并带有全聚四氟乙烯的进水嘴、阀门和密封垫,本次抽样调查过程中,采样袋一次性使用。

6.1.3便携式冷藏箱,用于样品保存和运输。

6.2采样前的准备6.2.1采样器皿准备采样袋应洁净干燥,应随机抽取一个进行空白实验;空白实验做法:采样袋中注入纯水,按照与样品分析的相同的操作步骤测定VOCs浓度,采样袋空白值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或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6.2.3参照5.2.3准备劳动保护用品;6.2.4便携式冷藏箱使用的冰袋(如果需要)。

6.3现场采样6.3.1若能实现带压采样,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压力表连接处;否则应尽量将采样管插入密闭管道内进行采样,防止VOCs 的闪蒸逸散;水池中采样,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在水深的1/2深度处采样。

6.3.2采样前,进行采样管道的置换工作,将蠕动泵的采样管接入密闭管道中,启动蠕动泵采样器,蠕动泵转速可调整到300转/分,抽取水样2分钟左右,置换采样管线内的空气,抽出的水可直接返回到水体中。

6.3.3置换结束后,将采样管线与采样袋连接,蠕动泵转速调整到20转/分钟左右,采样60分钟。

6.3.4采样结束,关闭蠕动泵,取下采样袋,贴好标签。

6.3.5由于VOCs样品易吸附,采样时采样袋不能用样品冲洗,以免冲洗时VOCs吸附或附着在采样袋上。

6.4运输和保存采集的水质样品,应避光、密闭、低温保存,可放置在便携式冷藏箱中运输;样品送入实验室后,如果不能立即进行分析,应在4℃下密封、避光保存,尽快分析,保存时间不得超过7天。

7固体物料采样7.1采样设备和材料7.1.1盛装固体物料使用1000ml的全聚四氟乙烯密封袋,密封袋应洁净干燥,一次性使用,样品采集后可使用密封夹密封袋口。

7.1.2取样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的小铲或药勺。

7.1.3采集液态废弃物,采样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管进行采样。

7.1.4便携式冷藏箱。

7.2采样前的准备采样器皿及用具皆应洁净干燥,并参照5.2.3准备劳动保护用品。

7.3现场采样7.3.1堆存固体物料采样7.3.1.1堆存或运输中的固体物料,使用对角线法确定5个采样点位,具体做法是:在固体物料堆画两条对角线,两条对角线相交点,即固体物料堆的中心处设一个采样点,中心与每条对角线边界的中点设4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采集100g左右样品;若是流动固体物料,则采用随机采样法进行样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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