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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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粤环[2001]4号)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对我市进口废塑料、废钢铁(以下简称“两废”)的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市局制订《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两废”进口和利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中所指的“两废”进口单位,是指从事“两废”进口的对外贸易单位;利用单位,是指对进口的“两废”进行加工、生产利用的单位。

二、进口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在“两废”进口之后,必须在“两废”移送给利用单位之前,提进口“两废”的《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两废”的运输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进口的“两废”必须由《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规定的利用单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加工利用单位或加工利用地点;进口单位不得将“两废”销售给该利用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五、市内的利用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物环境评价报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两废”合同书复印件,在该批“两废”到达利用单位的仓库(货场)之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利用单位报送的《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必须进行三份之一的抽查。

六、发票管理。

(一)、进口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条报送复印件的,不准向利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供应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进口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出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利用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报送复印件的,对该批“两废”的进项税额暂不予抵扣。

七、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

运输方式填写:船运、汽车运输、火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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