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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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结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31•【文号】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公司:为完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的审批工资,简化进口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结合废物进口工作实际,现就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以下简称“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对“五废”进口经营公司实行备案制度,并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废物进口审批工作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不再受理“五废”进口企业经营资格申请和公布“五废”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二、申请经营“五废”进口的企业,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与“五废”相关的大类商品,要符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相关规定。
三、此前经外经贸部核定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自动获准备案,继续享有相关废旧物资的进口经营资格。
但如发现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其“五废”进口申请。
四、获得备案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具有全国代理权,不再受代理地域限制。
五、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五废”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

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特别关注氍中国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包括国际间转移和国内跨省转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全面而严厉的监管体系.但危险废物跨国走私和跨省转移引发的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相关部门仍需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文,王琪周炳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的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的非法转移问题尤为突出.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有效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无害化处置以及利用手段,同时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来自发达国家的危险废物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甚至是灾难性的破坏.为杜绝这一现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正式生效.这一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巴塞尔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低限度,并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出口国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物的数量及性质,即转移前的事先通报;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还必须遵守进口国的法律政策,征得进口国的同意,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进一步提出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并要求发达国家逐渐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28{环境保护}2011年第19期违规进口危险废物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影响我国积极参加了《巴塞尔公约》的制定,于1990年3月在该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之一,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巴塞尔公约》在我国得到了格的执行.同时我国还在这一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废物进出口管理制度.1995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004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明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根据这一规定,~2001年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陆续制定,修订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废物分类管理名录.2011年8月1日施行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等.进口废物3个名录包括《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目前可以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木料,废纸和废金属3大类20种废物;列入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动植物废料,矿产废物料,含金属冶炼废物,硅废碎料,塑料废料及下脚料,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废纸,废纺织原料和金属废碎料等10大类51种废物.这表明今后我国仍将实行严格的进口废物管理政策,除明确禁止危险废物的进口,大部分固体废物也在禁止进口之列.而允许进口的各类废物都是我国缺乏并继续补充的生产原料,同时这些废物的利用与所替代原料相比可以大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这些废物的进口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根据有关统计,2009年,我国实际进口各类废物原料共5900多万吨,其中,废钢铁1090多万吨,废纸2750多万吨,废塑料730多万吨,废铜120多万吨,废铝180多万吨,废五金590多万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依据这一规定,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1996年开始陆续制定,修订了包括骨废料,冶炼渣,木及木制品废料,废纸和废纸板,废纤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和废糖蜜14类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系列标准.在这些标准中,为防止利用进口废物夹带禁止进口的危险废物,都对夹带废物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各个标准中根据不同条件将夹带废物分为限制夹带,严格限制夹带和禁止夹带3大类.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钢铁》规定,废钢铁中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含多氯联苯废物,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同时规定"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废感光材料","密闭容器"以及"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其"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0.01%";即使非危险废物,标准也规定"废钢铁中应限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图为进口废物原料放射性严重超标应急处置演练2011年第19期l环境保护{29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管理3个目录以及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政策构成了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体系,是目前国际上最为严厉的监管体系,彻底阻断了境外危险废物进入我国的正常入境通道.由于合法渠道的完全封闭,在巨大利益的强力驱动下,在我国出现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废物走私"以及违规进口废物的现象,而且有些是严令禁止的危险废物,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影响.这既说明我国所实施固体废物进口的严格管理制度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同时也对我国废物进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海关缉私部门逐渐介入进口废物走私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固体废物走私行为,对违法进口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为遏制废物走私现象的蔓延,海关总署在2009--2010年开展了打击废物违法走私进口的专项行动, 根据海关资料,海关查获海上及非设关地偷运走私废物案件34起,占进口废物案件总数的50%,一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海关在打击废物走私和违法进口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由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也出现了固体废物向国外出口的情况.为适应这一现象,依据《巴塞尔公约》,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8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而对于可以出口的危险废物,需要出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环境保护部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并得到同意后方可批准废物的出口.目前出口的废物数量和批次都不是很多,主要是在国内没有处置手段的危险30{环境保护l2011年第19期允许进口的各类废物都是我国缺乏并继续补充的生产原料,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废物.借鉴《巴塞尔公约》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方面的做法,我国针对国内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也制定了严格的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这一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1999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要求在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处置)单位要分别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时要交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而这一转移的前提是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而要得到批准就需要保证在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环境风险的可控并且接收单位拥有足够的处置能力.转移联单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如果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而相反,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污染事故,其原因都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最近云南出现的铬渣倾倒污染事件,其原因就包括相关各方都没有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之,我国严格遵守《巴塞尔公约》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了国际上最完整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实行了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效.同时借鉴国际上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基本做法,将国内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0(作者简介: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第二作者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的国标包括以下标准: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
以上标准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
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具体免税比例为:1.下列十三种产品按95%的比例免税:①各种已硝毛皮;②各种皮革;③各种合成革、人造革;④象牙;⑤珍珠;⑥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⑦玳瑁、珊瑚、琥珀;⑧毛条和毛纱;⑨64〃以上宽幅棉布;⑩64〃以上宽幅涤棉布;⑾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里料,人造毛皮;⑿各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⒀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
2.其他原材料、零部件按85%的比例免税。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过去对某些进口产品所作的特案减税、免税规定,凡未到终止期的仍继续执行。
五、进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
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b5ede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23.png)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署税发〔2013〕5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对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的征税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一次到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二、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分多批次到货,并分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
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三、对于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出现短装时,以实际到货数量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其中“非一证一批”的货物,可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在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办理进口手续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国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为路径,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低碳根基,助力全面建设美丽中国。
——系统谋划、协同推进。
立足我国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系统推进各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着力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各环节能力水平。
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产业协同,强化政策机制配套衔接。
——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根据各类废弃物来源、规模、资源价值、利用方式、生态环境影响等特性,分类明确废弃物循环利用主体责任和技术路径,因地制宜布局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高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运转效率。
——创新驱动、提质增效。
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科技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开辟新领域、塑造新动能,拓展废弃物循环利用方式,丰富废弃物循环利用品类,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
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颁布时间:1997-12-29发文单位: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录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录2)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2023年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我国再生资源产业进展初具规模,回收体系发生很大变化,形成一些区域性集散地和交易市场,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再生资源产业进展成为资源供应的重要补充,有助于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供应大量就业机会,带动地方经济进展。
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回收环节多,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二次污染问题突出,废物进口配额管理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熟悉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报废汽车、废旧五金、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塑料、废轮胎废橡胶等废旧物资快速增加。
其中的一些经过回收和加工处理,可以重复利用或再生利用,这就为我国再生资源产业进展供应了物质基础。
文中在对废旧物资回收、分类、流通和加工利用等活动的系统讨论基础上,总结我国再生资源的产业进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以便为制定相关政策奠定基础。
1 我国再生资源产业进展现状我国自然资源人均拥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环境与经济进展的冲突长期存在。
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进展的必定选择。
修旧利废、物尽其用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是提高资源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再生资源产业进展的文化基础。
1.1 再生资源产业进展初具规模从总体上看,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臻完善,我国再生资源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区域性集散市场初步形成,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回收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功能逐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建立了各级物资(包括金属回收)和供销合作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两大体系,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根据方案经济体制建立的回收体系,由于回收人员的分流、改行或退休而逐步萎缩;特殊是物资管理部门撤销以后,一些地方物资和供销社系统的回收公司所起的作用在下降。
另一方面,进城务工农夫大量进入回收行业,以企业或工业园区为龙头的、利益导向的社会回收体系也逐步进展壮大,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进口七类废物标准

进口七类废物标准一类:废电机1、90%以上废工业电机,非工业电机<5%,有色金属含量>5%,电机以外的废钢铁附属件<10%;2、90%以上的非工业电机,有色含量>5%,电机以外的废钢铁附件<10%;第二类:变压器不含油的变压器,有含PBC物质,生产期应在1973年以后;第三类:废电线1、同一种型号、同一种金属芯的废导线,不含其它废物;2、不同种型号、同一种金属芯的废导线,不含其它废物;3、同一型号、同一种金属芯的废导线,含其它废物<2%;4、不同型号、同一种金属芯的废导线,含其它废物<2%;第四类:废电缆1、同一型号、同一金属芯,不含其它废物;2、不同型号、同一金属芯,不含其它废物;第五类:废配电盘(开关、控制柜)此类废料为经过破坏的废配电盘,不允许夹杂其它废物;第六类:废仪器仪表1、同一品种,不含其它废物;2、不同品种,不含其它废物;第七类:废散热器1、同种金属,允许带有焊接镶嵌的废钢铁件,但不应>10%,不含其它夹杂物(水圬除外),不含油、水等液体;2、不同种金属的混合散热器,允许带有焊接镶嵌的废钢铁件,但不应>10%,不含其它夹杂物(水圬除外),不含油、水等液体;第八类:废机械零件1、同一种废零件,无夹杂物,零件本身镶嵌的钢铁件除外;2、同一种废零件,其它废金属夹杂物<5%,零件本身镶嵌的钢铁件除外;3、不同种类的废零件,无夹杂物,零件本身镶嵌的钢铁件除外;4、不同种类的废零件,其它废金属夹杂物<5%,零件本身镶嵌的钢铁件除外;第九类:废线路板1、废铜线路板,不含下角料,无其它夹杂物;2、废铜线路板,不含下角料,含夹杂物<2%;第十类:废家用电器(目前国内禁止进口)1、废空调及制冷设备;2、废电脑;3、其它废办公设备;禁止条件:1、废土、橡胶、轮胎、电池、玻璃、陶瓷器、废纤维、废纸等夹杂物品2%以上;2、密封的废容器;3、塑料及塑料附件,单个尺寸为15cm×15cm以下;4、废油、废水等液体废物;5、复合材料制造的塑料等不能再生的塑料,即使是单一品也不行; 6、有恶臭、腐烂、放射性、有毒废物; 7、与医疗设备有关系的废料; 8、易燃、易爆、武器等; 9、进口废物不能违反中国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中国再生资源行业进出口及相关政策法规分析

中国再生资源行业进出口及相关政策法规分析一、再生资源行业概况再生资源是指在人类的生产、生活、科教、交通、国防等各项活动中被开发利用一次并报废后,可反复回收加工再利用的不可再生物质资源,它包括以矿物为原料生产并报废的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合金、无机非金属、塑料、橡胶、纤维、纸张等。
随着再生资源产业的逐步发展,目前已形成从废旧物产生源排放,经回收散户或企业分类分拣,加工企业资源化加工,最终到再利用企业的完整流程。
再生资源行业产业链主要包括废旧资源回收、资源化加工处理和资源再利用三个环节,行业上游主要的废旧资源包括废钢、废纸、废塑料、废电子、废有色金属、报废汽车等。
二、再生资源行业现状随着中国经济及社会高速发展,钢制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塑料制品、纸制品等重要产业用料以及生活用品的产量及不断增加,同时随着这些产品的消费速度越来越快,废钢、废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废弃资源产量不断增多,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因此,对废弃资源进行回收利用是中国社会必然的发展趋势。
2018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32218.2亿吨,同比增长14.2%。
其中,废钢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量涨幅较为明显,分别同比增长22.3%和14.4%;废纸和废玻璃回收量出现下滑,分别同比减少6.1%和2.8%。
数据显示,2011-2018年,我国再生类资源企业的销售额呈逐年增长趋势,2018年,再生资源类销售额达到2989.3亿元,同比增长10.3%。
由于钢铁产能过剩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废纸、废塑料需求疲软,再生资源价格低位徘徊,预计再生资源行业销售额的增速将会下降。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10月15日,中国全国的废钢回收价格呈现增长态势,而再生塑料以及废纸的回收价格有所回落。
中国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向好发展的态势,外需有望继续改善,因此钢铁、有色金属、纸、塑料等行业产品价格短期不会明显回落,未来再生资源整体价格上涨的可能性较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现盈利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加。
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物质资源的消耗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在人们大量使用消耗品的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这些废弃物品的处理对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规范管理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保护环境,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定义剩余物资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未被使用、消耗的物品和材料,如水、电、煤、油、纸张、塑料袋等。
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达到使用寿命或不能再被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如废纸、废钢铁、废塑料、废五金、废电子产品等。
二、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的原则1、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原则管理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过程中,要遵循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鼓励采用可再生材料或物品,并采用清洁、可持续的技术和方法,尽可能地减少物资的浪费和污染。
2、法律法规的原则管理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3、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原则管理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过程中,应推行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清理、加工等产业链的开发和建设。
三、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的内容1、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分类、统计和登记对于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并制定各种物资材料的分类标准,以便对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有针对性和有效的监管。
2、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利用对于剩余物资,应该采用节约的生产和经营方式,优先使用可再生材料,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对于废旧物资,建立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系统,随时记录废旧物资的产生、运输、贮存等情况,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处置对于不可利用的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应当合理妥善地处置。
对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7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ICS 13.030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骨料(试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Waste Animal Bone as Raw Material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骨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骨废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0506.9010的骨废料的进口。
2 引用标准2.1 SN 0573-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废料检验规程(试行)2.2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2.3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2.4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非骨废料杂质骨头附着物(如肌肉、肌胫等)和进口骨废料以外的骨类。
3.2 夹带废物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骨废料中不能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4.1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骨废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骨废料中总獗然疃戎挡坏么笥Ú600Bq/Kg。
4.5 进口骨废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品农药和除草剂废物易燃易爆性废物石棉废物各种液态废物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等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骨废料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木块及渣土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百分之二。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对废物管理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废物进口国之一,中国也加大了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力度。
为了规范废物进口行为,保护环境,中国政府出台了《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一、规定目的及适用范围《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健康。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土和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进口废物。
二、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根据《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以下废物种类在中国禁止进口:1. 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各类固体废物;2. 液体废物:包括废水、废油、废液体化学品等各类液体废物;3. 气体废物:包括废气、废气体化学品等各类气体废物。
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主要涵盖了一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高风险的废物,以确保进口废物不会对我国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三、进口废物管理要求除了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外,进口废物还需要满足以下管理要求:1. 准确申报:进口废物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准确申报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以便进行监管和分类处理;2. 环境检测:进口废物需进行环境检测,以确保其不含有危害物质或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3. 线上备案:进口废物必须在进口前进行线上备案,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4. 安全运输:进口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需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以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通过以上要求,进口废物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和严格,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环境保护的影响《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影响:1.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禁止进口特定废物种类,可以减少环境中有害物质的释放,降低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程度;2. 促进废物回收利用:禁止进口废物将迫使我国更加重视本土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3. 保护公众健康:规范进口废物管理有助于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因废物对人体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禁⽌进⼝不能⽤作原料或者不能以⽆害化⽅式利⽤的固体废物;对可以⽤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限制进⼝和⾃动许可进⼝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进⼝、限制进⼝和⾃动许可进⼝的固体废物⽬录。
禁⽌进⼝列⼊禁⽌进⼝⽬录的固体废物。
进⼝列⼊限制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列⼊⾃动许可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动许可⼿续。
进⼝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进⼝管理的规定。
⼀、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从境外进⼝的再⽣资源性废物,如废钢铁、废铜、废铝、废纸张等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到2002年,各种进⼝废物已达到2100万吨,⽐1996年翻了两番。
为防⽌进⼝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废物进⼝管理,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定相关政策。
1991年3⽉,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有害废物和垃圾,包括废杀⾍剂、⽯棉废物、医疗临床废物、⼯业垃圾和污泥等进境倾倒和处置,但对可以作为原料、能源或有再利⽤特别需要的固体废物,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可以进⼝。
1994年11⽉,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废物的暂⾏规定》,对固体废物进⼝实⾏分类管理。
总体⽽⾔,这些管理政策只是对固体废物进⼝作了初步规范,并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废物进⼝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境外的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向我国⾮法转移的事件时有发⽣。
如1993年9⽉,韩国以“其他燃料油”为名向我国⾮法输出⼀批化⼯⾏业产⽣的危险废物;1994年7⽉,中国某进出⼝公司从美国进⼝70台含多氯联苯的废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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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粤环[2001]4号)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对我市进口废塑料、废钢铁(以下简称“两废”)的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市局制订《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两废”进口和利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指的“两废”进口单位,是指从事“两废”进口的对外贸易单位;利用单位,是指对进口的“两废”进行加工、生产利用的单位。
二、进口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在“两废”进口之后,必须在“两废”移送给利用单位之前,提进口“两废”的《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两废”的运输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进口的“两废”必须由《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规定的利用单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加工利用单位或加工利用地点;进口单位不得将“两废”销售给该利用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五、市内的利用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物环境评价报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两废”合同书复印件,在该批“两废”到达利用单位的仓库(货场)之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利用单位报送的《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必须进行三份之一的抽查。
六、发票管理。
(一)、进口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条报送复印件的,不准向利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供应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进口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出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利用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报送复印件的,对该批“两废”的进项税额暂不予抵扣。
七、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
运输方式填写:船运、汽车运输、火车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