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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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财企[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利部关于⿎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号:发改农经[2015]488号颁布⽇期:2015-03-17执⾏⽇期:2015-03-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财政厅 (局)、⽔利(⽔务)厅(局):⽔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对具备⼀定条件的重⼤⽔利⼯程,通过深化改⾰向社会投资敞开⼤门,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范,⿎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健全⽔利投⼊资⾦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市场竞争机制,提⾼⽔利管理效率和服务⽔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发⼒;有利于加快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参与范围和⽅式(⼀)拓宽社会资本进⼊领域。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利⼯程建设运营⼀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的重⼤⽔利⼯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励统筹城乡供⽔,实⾏⽔源⼯程、供⽔排⽔、污⽔处理、中⽔回⽤等⼀体化建设运营。

(⼆)合理确定项⽬参与⽅式。

盘活现有重⼤⽔利⼯程国有资产,选择⼀批⼯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于新⼯程建设。

对新建项⽬,要建⽴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

其中,综合⽔利枢纽、⼤城市供排⽔管⽹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控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返还资金扣款的通知-冀财农〔2020〕3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返还资金扣款的通知-冀财农〔2020〕3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返还资金扣款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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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返还资金扣款的通知
冀财农〔2020〕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返还资金地方扣款的通知》(财农〔2020〕9号)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各市县2019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上缴数额、相应增值税收入、省与市(县)分享比例等因素,经测算,确定你市(县)应承担2019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返还金额(详见附件),将通过2020年省与市县结算予以扣缴。

附件:2019年分市县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返还资金扣款情况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0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6.14
•【文号】财税〔2017〕51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7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x]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x]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2x年4月17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x]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1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五条地方政府在安排库区基金时,应将其中的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余部分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概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申报缴纳(一)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3.23•【文号】财综[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停征。

国家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转入一般预算管理,并相应取消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项目。

【财政】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

【财政】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

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企业自备电厂: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定于2011年3月8日开始对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进行汇算清缴,请你单位财务、营销及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我办做好清算工作,并准备相关资料。

(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准备如下资料:
1.2010年度代收费用表;
2.2010年度政府性基金执行情况表;
3.2010年度“其它应缴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账簿;
4.2010年度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5.2010年度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坏账以及电力部门垫缴情况;
6.当地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批复的电价执行标准;
7.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自备电厂准备如下资料: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统计数据等资料,包括自发自用电量2010年期初期末抄表时间和表底数额、2010年度自发自用电量、损失电量和电厂维持设备运转电量等。

附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称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一)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二)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三)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基金转移支付补助;(四)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建设以及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如下:(一)每年11月25日前,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对下年度基金收入的预计,向开发区水利主管部门下达基金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开发区计划管理部门。

(二)水利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金预算控制数内,分别编制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和日常维修及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其中,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日常维修和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建设业主根据规划要求和企业筹建等需要拟建的水利项目,应先报送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水利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报计划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四)计划管理部门对水利主管部门报送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同意立项的,纳入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标明项目资金来源为水利基金,报管委会审批。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计投资[1998]150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8.09
【实施日期】1998.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9日计投资[1998]1504号)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排原则
第一条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条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

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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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多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1.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计费方式()。

按比例提取(正确答案)按定额提取(正确答案)按收入计征(正确答案)按土地面积征收(正确答案)按实际电量计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非税收入知识读本》P107,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有五种计费方式:一是按比例收取;二是按定额提取;三是按收入计征;四是按土地面积征收;五是按实际电量计征。

2.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及其()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务院(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财政部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 财政部会同( )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确答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确答案)国家能源局(正确答案)国防科工局(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教育费附加(正确答案)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规定,经商水利部,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财政部已批复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省份,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征收库区基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

二、凡行政区域内有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且尚未制定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省份,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批准后实施。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缓征或停征库区基金的省份,应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四、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收。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库区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库区基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最近,财政部驻一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一些具体政策仍不尽明确,给基金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

具体征缴方式、时间和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综[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

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5.08•【文号】财预字[1997]145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预字[1997]145号)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一)每年12月中旬,财政部根据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向财政部报送的下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电力建设基金(中央部分)预算,按这些基金收入预算(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3%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水利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二)水利部于12月下旬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二是用于防洪工程(包括应急度讯,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

(三)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部于下年1月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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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J],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J],
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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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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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
载:
附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
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

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

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二条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

其中:专员办对14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14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

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
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

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

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
(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16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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