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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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6〕4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行动方案。

一、整改目标

2017年底以前,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2年努力,全面治理整改非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的污染,实现减量排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改范围和对象

(一)整改范围

全区范围内2016年底已建成的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其余建议参照生猪缩减数量,以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持一致)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万羽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二)整改对象

1、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2、非禁养区内环保设施不健全不配套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实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畜禽粪便、污水储存设施、沼气池、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设施与生产规模不配套、不完善,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

3、非禁养区内治污设施未按要求达标运行和粪污随意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1)过度用水冲洗畜禽栏舍的;(2)治污设施不稳定达标运行的;(3)根据减排要求,分类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不配套不完善

的;(4)未建立控制养殖恶臭制度与措施,随意排放的;(5)废弃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用药废品包装袋等危险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收集、治理措施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5、养殖档案不健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的,粪便、沼液和有机肥等处置与使用、污水达标排放等记录台账档案不完整的。

三、整改原则和方式方法

(一)整改原则

1、坚持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整体联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整改治理投入。各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

3、坚持多还旧账、不欠新帐原则。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加大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实现减量排放和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4、坚持因地制宜、资源化利用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场实际情况,实行一场一策,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

5、坚持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资金以养殖业主和市场投入为主,区政府将多方筹措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环保、能源、

畜牧、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整改方式方法

根据各类畜禽品种特点、存栏规模和治理设施技术要求,鼓励实行如下分类治理模式。

1、年出栏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由农户采用堆积发酵、沤制腐熟后还田利用;

2、年出栏50-999头的生猪养殖大户主要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污储存+集中沼气工程处理+还田利用”模式;

干粪堆积发酵还田还林还草

养猪场粪污干湿分离厌尿液、污水进沼气池(或进三级沉淀池)沼液沼渣贮存池农户贮存池还田还林还草沼气供气

3、年出栏大于1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如果有土地可以消纳采用“雨污分流+干清粪+干粪生产有机肥或堆沤发酵还田利用+污水厌氧发酵+污水还田利用”模式,没有土地可以消纳只能采用“雨污分流+干清粪+干粪生产有机肥或堆沤发酵还田利用+污水深度处理达标回用”模式。

干粪发酵还田还林还草沼气供气

或生产生物有机肥

养猪场粪污↑干湿分离尿液、污水进沉淀、酸化调节池厌氧发酵池沼液沼渣贮存池种植基地田间贮液池还田还林还草

4、禽类、肉牛、肉羊等畜种的养殖场污水量相对较少,且这三个畜种规模化养殖程度很高,因此重点对象为规模养殖场。蛋禽存栏5000只以下、肉禽出栏1万只以下、肉牛出栏50头以下、肉羊出栏100只以下的小规模畜牧场由农户采用堆积发酵、沤制腐熟后还田利用;大于上述养殖规模

的规模化畜牧场需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干粪池等设施用于生产有机肥或堆沤发酵还田利用。

四、整改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

根据我区自然经济条件和畜牧业发展现状,科学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将养殖污染治理作为重点纳入到规划中。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镇、办事处镇进一步确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报区政府审核批准。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对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关闭、转产或搬迁,拆除畜禽养殖设施,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禁止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三)严格准入制度。

一是严把新建场审批关口。凡新建规模养殖场,各镇、办事处要严把选址关,必须先通过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批的,畜牧部门不得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设施必须按“三同时”要求建设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四)综合治理技术措施。

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实施干清粪工艺,建设干粪池,干粪出售有机肥厂生产有机肥或堆沤还田,建设沼气池或厌氧发酵池、污水储存池,污水经厌氧发酵储存后资源化利用。各养殖场(户)

完善治污设施的建设,落实粪污消纳土地,实现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主要技术要求为:

1、签订周边农户协议。所有距离农户300m以内的养殖场,必须与周边300m内农户签订环境影响谅解协议。

2、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或建设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收集,污水实行暗沟输送,做到雨水和污水分流,实现粪污处理减量化。

3、建设干粪堆积场所。实行干清粪,做到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后定期出售给有机肥厂或者还田还林。干粪池要求具有防雨、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干粪池的容积按照设计规模每头0.1立方米建设。

4、建设沼气池或厌氧发酵池。污水实行沼气厌氧发酵,沼气池或厌氧池容积按照设计规模每头0.1立方米建设。

5、建设污水储存池。发酵后的沼液存放于污水储存池。污水储存池容积按照设计规模每头0.3立方米建设,部分不能实行干清粪的养殖场,污水储存池容积按照每头0.4立方米建设。

6、落实消纳土地。能否实现粪污的综合利用,最终就是存储的粪水实行就地农田消纳。养殖户与农户签订粪污消纳合同并附有土地证明。消纳土地面积按照每头0.04亩计算,没有实行干清粪的养殖场按照每头0.2亩计算。

(五)明确奖惩措施。

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整合环保、农业、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对治理达标的规模养殖场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将治理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列入黑名单,不予项目扶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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