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形式逻辑的认识作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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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式逻辑的认识作用问题

1956年,我国著名学术杂志《新建设》第2期发表了著名学

者周谷城先生的论文《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自此引发了一场持续数年之久的逻辑学问题大讨论。这场讨论参加学者之众,讨论问题之广,都是空前的。这一讨论还引起了毛泽东同志的干预,在毛泽东同志的关照下,这一讨论的文章被分别编入由《哲学研究》编辑部编,上海人民出版社相继出版的《逻辑问题讨论集》、《逻辑问题讨论续集》和《逻辑问题讨论三集》。《逻辑问题讨论集》中的文章,由编辑部根据内容分为四编。第一编:,共18篇文章,包括周谷城的第1 篇文章《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以及该文受批评之后他的反批评的6篇文章和对周谷城的文章进行批评的12篇文章。第二编:关于形式逻辑的对象与客观基础问题,包括求实等 5 人的7篇文章。第三编:关于辩证逻辑的对象问题,包括爰求实等5人的5篇文章。第四编: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在认识中的相互关系问题,包括李志才等7人的8篇文章。《逻辑问题讨论续集》和《逻辑问题讨论三集》包括的文章以及讨论的问题,这里从略。这一讨论大大促进了新中国逻辑学的研究和发展。时光荏莕,半个多世纪已经过去,我作为这一讨论的参与者,对此进行回顾和评价,以供我国新一代逻辑学工作者和广大逻辑学爱好者作为学习和研

究的参考。本文是这一写作计划的首篇,是要对《逻辑问题讨论集》中第一编《》的7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并予以评析。

一、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

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就以下两个重要问题论述了自己的意见:

形式逻辑的认识作用问题。“周文”认为:“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不同。形而上学对事物有所主张,形式逻辑则不然,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主张有对的,有不对的,依主张所演出的论式,其自身却可以都正确。主张的对与不对,要看它与事实符合不符合才能定……论式的正确与否,却只须看它自身前后矛盾不矛盾就可以定。” “形式逻辑可以为形而上学服务,但落到我们手里,也可以为我们服务。”形式逻辑“的规则只是规定推论过程的,对于事物自身并没有增加什么认识或解释”。

我们都知道,形式逻辑是有关思维的科学,思维都具有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两个方面,思维内容又有真、假两方面,思维形式则有对、错两方面。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形式的对、错问题,不研究思维内容的真、假问题。由于思维内容的真、假与思维形式的对、错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即不管思维内容的真或假,思维形式都可以是正确的,也可以说,形式逻辑既可以为真的认识服务,也可以为假的认识服务。由于形式逻辑只能判定思维形式的正、误问题,不能解决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假问题,而思维具体内容真、假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也就是要对客观事物有所断定、主张的问题,因此,从总的方面来说,“周文”所说的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形式逻辑既可以为正确的认识服务,又可以为错误的认识服务的说法,乃是正确的。

但是,也必须指出,“周文”当时之所以遭到众多学者的批判,也是有缘故的,那就是“周文”只反复强调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同一律虽然存在,却不是事物自身存在、发展、变化的法则”,却完全不谈为什么人们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各种思维规律、规则,否则,就不能正确认识世界,完全不谈形式逻辑的各种规律绝非是逻辑学者的主观规定,而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也就是说,“周文”忽略了形式逻辑有关思维形式正确性的客观基础问题。人们完全可以认为,肯定各种思维正确形式乃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其实也是对一定事物的主张,因而,说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也就是否定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特别是在当时逻辑学界正在强调用唯物主义辩证法改造所谓旧的形式逻辑的时候,“周文” 一出就遭到大量逻辑学者的“围攻”,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形式逻辑的科学性质。“周文”中说:“形式逻辑既不可与形而上学混同,又不可与辩证法并列,然则是哪一类的东西呢?这里我可以一言蔽之日是帮助思维的东西。它与文法学修辞学相近……”说形式逻辑不可与形而上学混同,也不

可与辩证法混同,这是正确的。形而上学和辩证法都是世界观的科学,形而上学是一种错误的世界观,辩证法乃是正确的世界观,形式逻辑不是世界观,它只是一门有关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说形式逻辑与文法学修辞学相近,也有其道理,因为形式逻辑与文法学、本修辞学都不研究、解决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假问题,

形式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对、错问题,文法学、修辞学研究、解决语言形式的对、错、好、坏问题。但是,遗憾的是,“周文”这里并未具体指出形式逻辑与文法学、修辞学的根本差别。思维正确形式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思维形式的正误归根结底是根据客观事物规律判定的。而语言形式的对、错乃是由民族的语言习惯决定的,文法学、修辞学的正、误归根结底也是由民族的习惯决定的,亦即不是由客观事物规律决定的。“周文”只讲到形式逻辑与文法学、修辞学的相类,却只字未提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异,更显见其忽视形式逻辑思维形式客观基础的缺陷了。

“周文”所说形式逻辑只管思维形式的正确性,不管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实性的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它们的缺点或错误在于没有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思维形式规律的客观基础,没有强调形式逻辑作为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作用,反而是反复强调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因此,遭到人们的批评,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请读者注意,当时对“周文”批评的众多文章,都一致认为“周文”基本上是错误的,而我现在则认为“周文”基本上是正确的。事隔半个多世纪之后,我在这里为周谷城先生“平反”了。

二、逸之的《批判关于逻辑问题的混乱观点》

“逸文”对“周文”从多方面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以下仅对该文的一个主要观点进行概要介绍并予以评析。

“逸文”说:“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不能把形式逻辑与

辩证法‘并列起来’,它们不是‘同一系列的学问’,因为形式逻辑不是认识事物的方法,辩证法不是逻辑。从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这种区别,作者就得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时刻不能分离的结论。这种看法是与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的观点。”

我们认为,形式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不是世界观,也没有阶级性,而辩证法则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世界观,具有阶级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周文’’所谓的不能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并列起来,它们不是同一系列的科学是有道理的。正因为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一般规律的科学,形式逻辑就必须在辩证法的指导下进行,“周文”所谓的“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区别,却时刻不能分离”大体上可按这样的意思予以解释,因此,也不能说它就是错误的。当然,“周文”所用的什么“主”、“从”、“分离”这样的语词,语意含糊不清,受到人们的批评,也不是没有缘故的。

“逸文”提出,恩格斯和列宁都曾经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并列起来,并以此为根据根本否定“周文”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不能并列的说法。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逸文”所提到的恩格斯和列宁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并列”的话又是怎样讲的吧。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为第一,思维规律的理论决不像庸人的头脑关于‘逻辑’ 一词所想象的那样,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真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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