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doc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65岁之间(院士、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除外)。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乐于奉献;
7、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参加过国家级或省级工法、新技术、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专家;参加过本专业技术标准、调研的报告的编写,在任职期间本企业获得过5项及以上的工法、技术专利的技术管理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乐于奉献。
7、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8、参加过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评审。
参加过鲁班奖评审或境外工程鲁班奖评审的专家可优先推荐。在推荐参加境外工程鲁班奖评审专家时,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在国外从事工程设计与施工或在国内从事国际工程技术管理10年及以上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一至两门外语。
家推荐表
2、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
家推荐人选汇总表
3、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
家推荐人选汇总表(扩展版)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
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请粘贴近期
两寸免冠照片)
2、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原则推荐鲁班奖评审专家2~3人,工程复查专家土建、电气、设备各推荐3~5人;科技推广应用类专家、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等管理类专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推荐。
3、推荐的专家人选,除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从事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尽可能涵盖本地区、本行业不同类别工程所涉及的相关专业。
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为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做好制定和推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有团体标准制定与管理的职责。
遵循的工作准则包括:一、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为宗旨;二、以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为导向;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四、以自律、规范、完善为内涵;五、以促进行业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为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推行与管理工作,设立管理工作机构。
一、成立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一)鉴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北京市住建委系统的17家行业协会负有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
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组员: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能是:1、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审定;2、审批所需重要资源的调配和使用计划;3、审批资金筹集、项目收益的使用及分配计划;4、批准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等。
二、领导小组下设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编管干部等若干人。
(二)办公室职能是:1、负责团体标准的申请、办理立项、组织编制;2、办理意见征询、送审报批、标准发布、组织复审;3、团体标准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设立团体标准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起着“把关定向”的作用。
其成员视需要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综合专家库提取,或另行聘请其他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制细则.doc
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doc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规划发展纲要(2010-2020)》,认真履行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广聚建设领域专业人才,充分发挥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作用,我会决定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组成与说明专家库由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管理的,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的高端人才组成。
专家库将根据我会工作的需要,分设“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子库”、“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专家子库”、“国家级工法、新技术、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及科技研发、标准编写等技术管理专家子库”、“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双百强、建筑之乡等评审专家子库”。
入库专家分为专家和资深专家,其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古建园林、铁道、水运、公路、电力、化工、水利、石油、煤炭、建材、冶金、有色、核工业、机械、航空、航天等领域中涉及的相关专业。
入库专家由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拟推荐专家人选所在单位原则上为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
入库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将组织相关专业培训,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入库专家均为我会个人会员。
二、推荐条件(一)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含境外工程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建筑业或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专利。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根据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北京市建委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在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中设有专家审查环节的,其专家资格的评选、专家评审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市建委按照建设行业企业类别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数据库,并负责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第四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能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二)在建设行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四)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专家,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
选聘工作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选聘程序包括报名、审查、公示和公告四个步骤。
第六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评选:(一)评审专家的人选由市有关专业部门(水利、通信、交通、消防和电力)、区县建委、中央驻京大型国有建筑集团、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和各建筑行业协会(学会)书面推荐报名;个人自荐担任评审专家的,直接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名;对于在建筑行业企业管理领域中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可由市建委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推荐报名。
(二)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市建委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及其专业、资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建委负责核实。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建设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作用,以便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简称联合会)设立专家库。
为了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专家库是北京市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加入专家库由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经联合会批准后,便可成为专家库成员,并由联合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四条专家库的专家,分为十四个类别。
即:质量管理专家、安全管理专家、教育培训专家、诚信企业评审专家、科技创新评审专家、工程建设成果评审专家、绿色施工评审专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评审专家、达标竞赛评审专家、团体标准编制专家、人民调解员、合同管理专家、造价管理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接受联合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习。
第六条国家级行业协会需联合会推荐专家,一律由联合会专家库中择优遴选。
第七条联合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库专家条件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程建设行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
(二)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管理方面业绩显著人士。
(三)施工单位、科研院所等工程建设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业内资深人士。
(四)身体健康,年龄岁~岁(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能胜任专家工作,按时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家活动。
第九条入库专家应具备的专业条件(一)质量管理专家、土建质量管理专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掌握北京市优质工程的评选标准及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和詹天佑奖的评选标准;熟悉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做法及要求。
()掌握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从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年以上,在北京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特级企业主管质量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一级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主持过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且业绩突出。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人力社保局。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附件1:部分评标专业申报专业条件工程类—监理(A05)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熟悉和掌握工程监理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监理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近8年,从事3个以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1)所参与工程监理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理合同协议书相关页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2)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3)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履职记录(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a、四方验收单(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b、工程开/复工报审表(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c、主持编制过3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监理大纲、监理招标/投标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d、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工程类—工程造价(A06)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从事建筑业工程造价工作8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熟悉和掌握工程造价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造价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筑业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申报人工作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5.近8年,从事5个以上建筑业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如下证明材料之一):(1)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投标文件、工程预算/结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2)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决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3)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人代表,参加过5个以上,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评标/评审活动(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盖推荐单位公章);(4)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联合部长令第12号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的产生是由专家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与专家自愿相接合,经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审定产生。
二、市属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给水和排水工程、城市供热供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城市交通工程、环境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具有二级资质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推荐;在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从事上述工程相关的中介机构,也可推荐。
三、推荐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职称者;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推荐的评标专家,请认真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建委科技教育处318房间。
五、市建委将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市建委将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
特此通知二00一年八月五日——结束——。
北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北京住房和城乡
附件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下称《办法》),根据《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建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或解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更新和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诚信档案及专家培训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对应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一。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
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一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五)领导小组从聘任专家中任命若干名组长,作为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组长人选,并配发专家论证专用章。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名单及联系电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网站上公布。
专家任期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依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聘任符合条件的专家;不定期对犯有严重错误的专家进行除名,以及不定期接受由于健康、工作调动或工作性质变化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专家辞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予以解骋;或换届时,不再聘任。
第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2】86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障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专家名册)建立、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抽取。
区县建委不建立专家名册。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专家名册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名册由市建委聘任的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其中,技术专家应编制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主持过同等规模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监理评标专家应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北京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直接聘任两种形式。
市建委成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
申请聘任和直接聘任均须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八条评标专家申请聘任的程序是:(一)申请人向市建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二)申请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报市建委;(三)市建委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四)评审合格的,经市建委认定后颁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
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7〕1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切实解决当前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
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标专家入库管理,严格评标专家准入制度
(一)评标专家候选人的征集采取个人自愿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所在单位对其推荐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承担管理责任。
(二)评标专家候选人申请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三)所在单位。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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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建设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作用,以便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简称联合会)设立专家库。
为了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专家库是北京市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加入专家库由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经联合会批准后,便可成为专家库成员,并由联合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四条专家库的专家,分为十四个类别。
即:质量管理专家、安全管理专家、教育培训专家、诚信企业评审专家、科技创新评审专家、工程建设BIM成果评审专家、绿色施工评审专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评审专家、达标竞赛评审专家、团体标准编制专家、人民调解员、合同管理专家、造价管理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接受联合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习。
第六条国家级行业协会需联合会推荐专家,一律由联合会专家库中择优遴选。
第七条联合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库专家条件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程建设行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
(二)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管理方面业绩显著人士。
(三)施工单位、科研院所等工程建设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业内资深人士。
(四)身体健康,年龄35岁~65岁(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能胜任专家工作,按时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家活动。
第九条入库专家应具备的专业条件(一)质量管理专家1、土建质量管理专家(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掌握北京市优质工程的评选标准及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和詹天佑奖的评选标准;熟悉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做法及要求。
(2)掌握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3)从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在北京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特级企业主管质量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一级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主持过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且业绩突出。
2、机电质量管理专家(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掌握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熟悉创建优质工程的做法及要求。
(2)掌握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在相关领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在北京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担任过一级以上企业主管质量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或在施工现场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且业绩突出。
3、QC小组活动评审专家(1)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及QC小组活动推进工作经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国家级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并在有效期内。
(3)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
(4)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安全管理专家1、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
2、熟悉和掌握对“高、大、异型”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及验收工作。
3、熟悉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需求。
4、熟悉并掌握机电设备、起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技术要求及安全运行管理要求;针对不同阶段暴露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办法,纠正违章行为。
5、参与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能从技术方面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三)科技创新评审专家1、科技工作成绩突出,对工程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
该类专家,享有入库优先权。
2、熟悉国家级协会有关科技成果奖的评选要求;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级工程项目的科研、管理工作;创造过国内本专业重大技术突破,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工法及发明专利。
该类专家,享有入库优先权。
3、近三年,公开发表过具有重要学术研究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著或论文。
4、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完成,并通过权威机构鉴定、评价或评估的科研成果;本人或是某项重大研究成果的学术带头人或主要成员。
5、熟悉并掌握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及“四新”技术应用。
6、参与过国家行业标准编写、科技成果鉴定及危险性较大施工技术方案评审等。
该类专家,享有入库优先权。
(四)工程建设BIM成果评审专家1、熟悉工程建设BIM应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
2、掌握BIM综合应用技术,熟悉BIM专业知识和工具的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3、掌握BIM建模技术,能够立体地展示技术方案,进行虚拟施工演练。
4、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
荣获BIM推广使用奖励者优先入库。
(五)绿色施工评审专家1、熟悉绿色施工的法规、政策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2、参加过国家或省部级组织的绿色建筑及绿色建造培训并且获得结业证书。
3、参加北京市或全国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效显著;本人具备对绿色施工的评价及指导能力。
4、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状况;能够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能够协助制定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六)教育培训专家1、掌握有关领域、专业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熟悉并掌握教育培训工作的特点和基本流程;具备相当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准;专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十年以上或兼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从业资质或业内资深人士。
4、逻辑思维好,语言表达能力强,具有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
5、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更新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方式丰富教学形式,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习兴趣;可独立开发培训课程和测试试题。
6、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具有教育、心理学基本常识,善于体察学员反应,能够准确控制教学过程,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的能力。
(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评审专家1、掌握《北京市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发布和评价办法》。
2、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4、在建筑企业管理岗位或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在北京业内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5、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八)诚信企业评审专家1、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企业管理知识。
2、熟悉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状况,在建筑企业管理岗位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在北京业内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3、熟悉《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掌握北京市诚信企业评定与管理办法;掌握诚信企业评定的标准和考核指标。
5、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九)达标竞赛评审专家含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北京市优秀建造师评审、北京市建筑工程先进企业评审等。
1、掌握北京市关于优秀项目经理、优秀建造师、建筑工程先进企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熟悉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与要求。
4、在建筑企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在北京业内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十)团体标准编制专家1、掌握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方面的政策、法规。
2、熟悉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及体系构架。
3、能提出标准立项建议与定位,确保新编制标准(包含团体标准)与现行标准的衔接及推广。
4、参加过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编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十一)人民调解员1、热爱人民调解事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掌握一定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技能。
2、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知识与经验和三年以上人民调解的从业经验。
3、具有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能够提出调解意见。
4、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十二)合同管理专家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北京市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合同条款内涵和编制要求。
2、熟悉合同审查工作程序,明晰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变更、验收、监督、归档等环节的关键控制点。
3、掌握工程变更单价、索赔和征地拆迁费用等事项的审定,能够主持合约会谈,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熟悉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5、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专业协会共享专家资源。
(十三)造价管理专家1、熟悉工程造价确定方法与控制手段;熟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等政策法规。
2、具有丰富的经济合同和企业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熟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与定额,有较强的工程造价分析、管理能力。
4、能够熟练的运用造价管理软件独立地处理实际问题。
5、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专业协会共享专家资源。
(十四)人力资源管理专家1、熟悉和掌握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可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人力管理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等。
2、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人力资源管理涉及的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员工关系及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较深入的认识,能够指导各个职能系统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可熟练使用现化代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及软件等。
5、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专业协会共享专家资源。
第十条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一)申报材料清单1、入库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
2、在职证明。
3、专业技术职称扫描件。
4、曾担任过的各类型评审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
5、发表的论文、专著、工法及专利(近3年)。
6、个人获奖的主要论文扫描件(近3年)。
7、个人所获荣誉证书(近3年)。
(二)申报要求1、将上述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用平装胶钉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