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相关规定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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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条例名称的确定
之所以确定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主要考虑以 下原因: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实施条例不 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由于条例内容中包 括草原管理之外的内容,所以称草原管理条例也 不适合;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原条例涵盖广,凡是 与草原有关的内容均可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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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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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省草原条例制定的原则
§ 草原保护、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 §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
的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遵循了不重复的
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要细化的, 在省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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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一)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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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
§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模板一:正式风格【正式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定本草原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原资源保护和草原生态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强化草原生态系统重要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障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强草地复建和草原生态管理。
第四条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草原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草地利用与保护第六条草地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加强草地保护、改良、复建、整治和监管。
第七条草地复建和种植应当按照草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选择草种,加强管理,促进草地保护和恢复。
第八条草地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应当考虑草原地区的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草地利用措施。
第九条草地利用应当加强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土流失,确保草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地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草地监测网络,加强对草地利用和保护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附件:附件一:草原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草原保护工作督查检查表附件三:草地复建实施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资源:指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地资源。
2. 草地复建:指对草地进行种植、整治、改建等一系列活动,促进草地的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3. 草地生态系统:指草原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等方面的复杂系统。
4. 地下水资源:指地下的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层、井水等。
-----------------------------------------------------------------------------------------------------------------------模板二:简洁风格【简洁模板】第一章总则1.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草原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0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三章草原的保护第四章草原的建设和利用第五章草原监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和农区的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部队农牧场所属范围内的草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四条全省草原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固定到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夏秋草场可以固定到村(牧)民委员会,冬春草场可以固定到牧业合作社。
可以由联户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依据原划定的界线及有关协议,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权属有争议的,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明确权属后,再核发证书。
使用跨县的草原,由所在州人民政府或行署核发草原使用证;使用跨州(地、市)的草原,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一)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一)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1.背景介绍:草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近年来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的加速,草原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亟待得到有效治理。
2.破坏草原的行为:•过度开垦、过度放牧•焚烧草原、砍伐树木•污染草原环境等3.相关法律法规:•《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处罚标准:•过度开垦、过度放牧:按照《草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违法用地,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焚烧草原、砍伐树木:按照《草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污染草原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款数额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性质、污染程度、治理费用等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破坏草原的危害:•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影响生态稳定•减少草原资源,威胁畜牧业和农牧民生存•加重大气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6.如何保护草原:•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完善草原保护法规,加强执法监管•推进草原生态治理,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7.结语:草原是祖国的绿色宝库,保护草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爱护草原、建设美丽中国。
8.个人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也肩负着草原保护的责任。
我们可以从自身做起,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贡献自己的力量:•减少垃圾污染•尽量少开车,多使用公共交通•减少不必要的用水,节约资源•种植抗旱植物,促进土地自我修复9.总结:草原是我们的家园,保护草原不仅是环保行动,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共同守护草原美丽的脸庞。
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
开垦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
草原法
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
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
第二十九条禁止开垦草原。
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一)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坡度20度以上的;
(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
地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每亩草原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则
第四十四条禁止开垦草原。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应当具有灌溉条件,种植多年生牧草,防止草原风蚀沙化。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什么是草原?草原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的一片地区,通常位于低纬度、高海拔、半干旱或干旱地区。
草原分为温带草原、寒带草原和热带草原等不同的类型。
什么是草原保护?草原保护是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环境,保障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草原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畜牧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兽医法》如何进行草原保护?•加强草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减轻放牧压力,控制畜牧数量•严格禁止非法砍伐和采挖草原植被•加强草原管护,推行草原管理制度•加强对草原草地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加强对草原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草原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的食物和能源来源。
草原保护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动植物的生态平衡和生存环境。
草原保护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草原保护的措施有哪些?采取下列措施,可以有效保护草原:•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天然草原•种植和保护地被覆盖植被•加强草原水利工程建设•依照草原类型控制草原的畜牧养殖规模•禁止开垦草原、破坏草原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惩罚有哪些?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等;刑事处罚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草原保护的前景如何?在政府的引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草原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
未来,草原保护的前景将会越来越好。
随着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们对草原保护的重视程度将会提高。
同时,政府还将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草原保护工作的宣传,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体系等,从而在草原保护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和成果。
结论草原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还关系到草原的生态平衡和生存环境。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
《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整理]
非法占用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条例第二十六条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占用者应当根据草原权属,征得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位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
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被占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并按占用时限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未承包经营的草原给予拥有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补偿。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非法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
非法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法律规定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和自治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征收或者征用草原的,应当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细则第三十一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属于自治区批准权限的,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前,应当指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实地查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八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草原,属于所有和集体所有:(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所有;(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所有的草原除外。
第九条已经确认使用权的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承包给部的成员经营。
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我国森林法中设有森林保护的专章。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 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切实做好森 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 毁林开垦等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区等;与 此有关,国家还颁布与森林法相配套的法 规:《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 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1)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 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我国森林法实施细 则规定,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 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 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 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最早,地球上曾有2 /3的陆地为茂密的森林,一万年前人类进入新石器 时代,刀耕火种,森林遭到破坏,后来资本主义工业 革命,森林更加迅速减少,近百多年来尤为严重。现 在,世界森林覆盖率减为29%。我国是一个严重缺少 林木的国家,森林覆盖率仅为12.7%。为此,森林 法规定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细则要求,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 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 本行政区的森林覆盖率。
保护森林、草 原的法律规定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森林资源是指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 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 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 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森 林作为资源来利用,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不仅生产木材和其 他林产品,而且能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 风固沙和防止大气污染,它是人类可持续利 用可更新的资源。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024年草原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草原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草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草原定义本细则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草原植被、草原土壤和草原生态环境。
第二条管理原则草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草原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草原管理工作。
第二章草原保护第四条草原保护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草原退化、沙化,保持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
(二)草原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过度放牧,造成草原退化。
(三)禁止在草原上从事开垦、采挖、烧荒、狩猎、捕捞、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草原植被恢复对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章草原利用第六条草原利用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草原资源状况,制定草原利用计划,合理配置草原资源。
第七条草原征用和补偿(一)草原征用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相应的补偿。
(二)草原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草原管理第八条草原登记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草原登记,领取草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草原监测和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草原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草原数据库。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处分草原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的解释本细则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业经济发展,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释义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草原法释义草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和荒漠化退化草地在内的草地。
” 因此,草原是由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其中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荒漠化退化草地三类草地。
该定义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
根据草原法第四条的规定,草原的管理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计划、规划。
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资源进行征地、使用、保护、修复等工作进行监管。
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均明确规定,使得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清晰明确,有利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在草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护草原环境的法律责任。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行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计划,负责草原资源的征地、使用、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管。
草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经济责任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草原资源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支付草原资源占用和利用费,并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
同时,对于草原环境损害情况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草原保护的责任人不仅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坏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环境修复和恢复草原生态的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资源严重受损、质量下降、功能衰退,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农牧业和旅游等功能。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资源恶化、环境退化等问题。
为了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管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应用。
一、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框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原则、责任主体、草原土地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修复等内容。
草原法的出台与实施有力地保护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我国还有一系列与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草原资源的利用,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二、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1. 建立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了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调控和保护。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度开发对草原生态的破坏,保持了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为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政府制定了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经济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方式,激励农牧民积极参与维护草原生态环境。
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改变了过去对草原的过度开发态度。
3. 草原执法力度加大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行为,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的草原开发行为。
这有效地减少了草原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4. 推动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在草原资源保护中,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草原生态修复、草地植被建设等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了草原资源的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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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草原野生植物案件的法律规定草原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
第二十四条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野生植物,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查堵外出或者进入草原地区采集发菜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草
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野生植物的管理工作。
禁止采集和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
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
第四十二条禁止采集、加工、运输、收购和销售发菜。
不得为采集、加工、经营发菜的活动提供场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草原监理、公安、环境保护、工商、交通、林业等部门,依据职权对采集、加工、运输、收购和销售发菜的活动进行检查,采取以下措施:(一)制止采集发菜的违法活动;
(二)查堵采集发菜人员;
(三)取缔发菜交易;
(四)对经营、加工发菜及发菜食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对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
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为采集、加工、经营发菜活动提供场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造成草原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原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
第六条自治区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和收购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自治区重点保护的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