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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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范本一】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概述草原法是指保护和管理我国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法律,旨在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本文对草原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依据草原类型进行分类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按照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2. 禁牧区:设立在草原上的禁止放牧的区域,用于保护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

3.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保障草原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利用草原资源,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草种改良:通过选择优良的草种杂交、培育和推广,提高草原植被的营养价值和抗逆能力。

【范本二】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引言草原法是我国为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草原法的主要内容,以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分类标准与划分依据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 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 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根据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概述2.2009 年修正的主要内容3.草原法对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明确了草原资源的权属、保护、建设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草原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2009 年修正的主要内容2009 年,我国对草原法进行了修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草原资源权属明确。

修正后的草原法规定,草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同时,规定了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草原生态补偿权的内容。

2.草原保护制度加强。

修正后的草原法明确了草原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实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草原资源保护的投入。

3.草原建设和利用政策完善。

修正后的草原法对草原建设和利用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草原资源监管力度加大。

修正后的草原法明确了草原资源监管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三、草原法对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修正后的草原法对于我国草原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草原法的修正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

通过加强草原保护,实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等措施,有利于维护我国草原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草原法的修正有利于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草原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草原资源逐渐遭受破坏和退化,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草原资源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并且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详细介绍我国在草原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效果。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草原地区之一,然而,过度放牧和人为开发等活动导致该地区草原退化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治区政府实施了“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

该工程通过植树造林、草地恢复等措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草原保护工作。

首先,工程组织实施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项目,通过引种本土植物,增加草原植被覆盖率,减少了风蚀和水蚀现象,提高了土壤保持能力。

同时,在进行植树造林的同时,还加强了对放牧行为的管理,通过控制牧畜量和放牧时间,有效减少了草原过度放牧的问题。

其次,该工程注重草地的恢复和保护。

通过实施放牧轮换制度,合理安排放牧区域和放牧时间,保护了草地的生长和恢复。

此外,还加强了对草原退化地区的治理,通过机械除草、草皮覆盖等方式,促进了退化草地的恢复。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贺兰山地区的草原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修复。

植被覆盖率得到明显提高,土壤侵蚀现象减少,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

同时,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得到加强,对防止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青海湖周边湿地保护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湖泊,周边的湿地生态系统对青海湖的水质净化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原因,青海湖周边湿地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湖泊周边湿地,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措施。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湖泊周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设立了保护区,划定了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任何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一、草原法的立法背景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占地面积广阔,涵盖了大宗的天然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功能。

但长期以来,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出现了退化、沙化和荒漠化等问题,影响着我国的温室效应、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气候调节等方面。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应运而生。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草原保护和恢复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保护和恢复原则,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的退化、沙化和荒漠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草原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草原、推行草原禁牧、实施轮牧、控制过度放牧等。

2. 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促进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3. 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草原法规定,国家对于实施草原禁牧、轮牧和实施草原恢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草原生态补偿,鼓励和激励他们积极参与草原保护和恢复工作。

4. 草原监督和管理草原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的草原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在这一方面,草原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加强对草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保证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5. 草原执法和责任追究草原法规定,对于违反草原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草原法的实施和草原资源的保护。

三、草原法的实施效果自1985年草原法实施以来,我国在草原保护和恢复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

《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草原法与生态环境保护

草原法与生态环境保护

草原法与生态环境保护草原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拥有着独特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物种多样性。

然而,由于人类盲目开发和过度利用,草原正面临着严重的退化问题。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草原法。

草原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草原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于1985年颁布实施。

它的出台,为我国的草原保护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草原法的宗旨是“合理利用,保护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

这一宗旨体现了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同时,兼顾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

草原法在多个方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生态的基本保护要求。

根据草原的功能和特点,采取分类管理,明确了各类草地的用途和限制。

这种分类管理的方法,有助于保护各地区的生态环境,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科学利用。

其次,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生态修复的措施和目标。

在开垦过度或者退化严重的草原地区,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原生态修复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采取封育措施、草种改良和植物补植等手段,可以有效地恢复退化的草原生态系统。

这不仅有利于保持草原的生态平衡,还有助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

另外,草原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草原法规定了对于违反保护草原环境的行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这意味着,任何侵犯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这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并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然而,草原法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草原地区的监督和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导致法律的执行难度较大。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发展,忽视了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再者,草原法在科学技术支持和经济投入上还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实际保护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草原法的执行机制,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总的来说,草原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规定了生态修复的措施和目标,对于保护草地的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草原生态保护的原理与方法

草原生态保护的原理与方法

草原生态保护的原理与方法一、引言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草原生态系统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因此,草原生态保护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草原生态保护的原理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草原生态保护的原理1、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原理草原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生物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任何一个生物要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因此,要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必须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物种多样性原理草原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其中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生物种类,这些生物种类之间相互依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

如果这些生物种类中的某一个种类消失了,就会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导致生态系统失去稳定性。

3、资源可持续利用原理草原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但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利用,草原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必须实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草原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利用。

三、草原生态保护的方法1、加强管理加强草原生态系统的管理是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

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科学的管理计划,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让公众了解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草原生态保护的氛围。

3、加强科技支持加强科技支持是提高草原生态保护水平的重要手段。

科技的进步可以提高草原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水平,如利用新型草原管理技术,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

4、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是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

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合作开展草原生态系统的研究和保护,共同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草原法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

中国的草原法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

中国的草原法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草原是中国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资源宝库。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草原法以及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内容。

一、草原法的制定和目的中国的草原法是为了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性,保护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草原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原可持续发展,保障牧民的生计和合法权益。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草原保护和修复草原法要求对草原进行保护,防止过度放牧、过度开垦和破坏性利用,推动草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退化草原的修复要求和措施,以使草原生态系统恢复正常功能。

2. 草原生态功能区划和管理草原法要求按照区域特点和草原生态环境,对草原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这有利于草原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各项草原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3. 草原动植物保护草原法强调对草原生态系统中的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禁止滥捕滥猎和非法采集草原动植物。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草原动植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利用要求,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4. 草原土地的管理与利用草原法规定了对草原土地的管理与利用要求,鼓励草原畜牧业、旅游业和生态工程等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前提下实现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成效与问题中国的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草原植被覆盖率显著提高,草原退化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草原生态旅游和畜牧业等产业蓬勃发展,为当地经济增长提供了支持。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草原资源过度开发、过牧过放、草原灌溉和草原水源保护等方面的挑战。

同时,一些地方在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时存在着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不同区域之间的保护效果有差异。

四、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2. 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激励草原保护者和当地居民积极参与;3. 增加科技投入,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4.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草原法的有效执行;5. 推动跨部门合作和区域联动,形成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合力。

草原法解读 -回复

草原法解读 -回复

草原法解读-回复草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草原法的主题是对我国草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下面,我将逐步解读这一法律。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草原法的立法背景。

中国拥有广袤的草原资源,这些草原对于我国的生态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过度放牧、过度开发和气候变化等原因,我国草原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草原法应运而生。

草原法的第一步是对草原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和目标的确立。

草原法明确了我国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目标,即要保护草原的植被、土壤和水资源,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恢复;要保护草原的生物多样性,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保护草原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等。

第二步是关于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草原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分类管理和监管措施。

根据草原的用途和保护需求,草原被分为保护草原、利用草原和经济开发保护区。

对于保护草原,草原法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破坏草原植被、禁止过度放牧、禁止非法采矿等。

对于利用草原和经济开发保护区,草原法要求制定合理的利用规划,并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步是关于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草原法明确了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草原法要求依法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的功能,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防治和修复草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同时,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第四步是关于草原管理的机制和体制的完善。

草原法要求建立健全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机制,明确了政府、草原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草原法强调了草原管理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各方参与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最后,草原法还规定了草原的补偿和奖励政策。

草原法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草原保护而受到经济损失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补偿。

草原资源保护法

草原资源保护法

草原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承载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草原资源保护法》,为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从草原资源的重要性、草原资源保护法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以及未来的展望等方面来探讨草原资源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草原资源的重要性草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首先,草原资源是重要的生态屏障。

草原地区的植被覆盖率高,能够有效地保持水土,减少水土流失,防止沙漠化进程的扩展,同时对减少气候变化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草原资源是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天然栖息地。

草原上生活着众多珍稀濒危的物种,其中包括大量的鸟类、兽类、昆虫等。

草原资源的保护,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的稳定和平衡至关重要。

再次,草原资源是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

草原地区的丰富草原资源为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支撑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草原资源是独特的文化遗产。

草原地区的民族文化以及牧民的生活方式和习俗都与草原资源紧密相连,彰显出丰富多彩的草原文化。

因此,保护草原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传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草原资源保护法》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草原资源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它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草原资源面临严峻的挑战。

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草原退化、草原火灾频发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其次,加强草原资源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势在必行。

再次,国际环境保护行动的推动。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广袤草原面积的国家之一,在国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势在必行。

基于上述背景,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草原资源保护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97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97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草原指生长牲畜可食性草类植物,并历来以经营畜牧业为主的土地和待开发的宜于放牧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建设的草地。

树木郁闭度0.1-0.3的疏林地,在未封育时,允许放牧。

灌木覆盖度40%以上的灌木林地,用于经营林业,并按历史习惯允许继续放牧。

灌木覆盖度在不足40%的地带,原用于经营畜牧业的,继续用于经营畜牧业;原用于经营林业的,继续用于经营林业,并按历史习惯允许继续放牧。

灌木覆盖度在不足40%的地带需要规划造林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从林业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封育造林,并负责为原放牧单位和个人另行调剂草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对按历史习惯跨越本行政区域使用的草原,也有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治理严重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纳入国土整治建设规划,专列经费,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草原资源调查,编制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受政府委托,办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发放草原所有证和使用证;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草原权属争议;领导草原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业经济发展,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释义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草原法释义草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和荒漠化退化草地在内的草地。

” 因此,草原是由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其中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荒漠化退化草地三类草地。

该定义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

根据草原法第四条的规定,草原的管理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计划、规划。

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资源进行征地、使用、保护、修复等工作进行监管。

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均明确规定,使得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清晰明确,有利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在草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护草原环境的法律责任。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行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计划,负责草原资源的征地、使用、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管。

草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经济责任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草原资源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支付草原资源占用和利用费,并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

同时,对于草原环境损害情况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草原保护的责任人不仅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坏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环境修复和恢复草原生态的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资源严重受损、质量下降、功能衰退,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基本草原相关立法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了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本文将从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修复、草原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介绍我国的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一、草原资源保护立法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草原法》。

该法规定了草原的保护目标、草原管理的责任主体、草原保护的措施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设立了草原保护区,对草原资源进行划定和保护,禁止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二、草原生态修复立法草原生态修复是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措施。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草地保护与恢复法》、《退化草地修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草原生态修复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要求加强对退化草地的恢复和管理,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草原利用立法草原是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和旅游资源。

为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草原畜牧法》、《草原旅游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草原畜牧业的管理和发展,保护草原旅游资源,促进草原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四、草原管理立法草原管理是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的基础。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禁牧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草原管理的原则、措施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在实施基本草原相关立法的过程中,我国还注重加强对基层草原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同时,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草原资源的状况和变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我国的基本草原相关立法涵盖了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修复、草原利用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我国积极推进草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农牧业和旅游等功能。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资源恶化、环境退化等问题。

为了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管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应用。

一、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框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原则、责任主体、草原土地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修复等内容。

草原法的出台与实施有力地保护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我国还有一系列与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草原资源的利用,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二、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1. 建立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了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调控和保护。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度开发对草原生态的破坏,保持了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为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政府制定了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经济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方式,激励农牧民积极参与维护草原生态环境。

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改变了过去对草原的过度开发态度。

3. 草原执法力度加大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行为,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的草原开发行为。

这有效地减少了草原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4. 推动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在草原资源保护中,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草原生态修复、草地植被建设等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了草原资源的利用效益。

草原法解读 -回复

草原法解读 -回复

草原法解读-回复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写一篇1500-2000字文章,一步一步回答"草原法解读"。

第一步:介绍草原法的背景和意义草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3月通过的一项重要环境保护法律,旨在保护我国广袤的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生态恢复。

作为世界上草原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我国拥有广阔的草原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草原法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步:解读草原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草原法以保护为核心,主要体现以下基本原则:草原资源的保护优先原则、综合治理原则、调控与管理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以及促进公众参与的原则。

草原法主要内容包括草原的保护与恢复、草原生态建设、草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草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耕地草原的合理利用等方面。

其中,草原的保护与恢复是重中之重,通过加强草原的生态建设,推动草原的恢复与合理保护,确保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步:解读草原法的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为了有效实施草原法,保护我国的草原资源,草原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草原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规划制度、加强草原环境监测与评估、推动生态修复和草原再生产、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管控和监测、推动草原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等。

同时,草原法还规定了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这包括建立草原资源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设立草原资源保护基金,提供资金保障,开展草原保护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草原保护等。

第四步:分析草原法的意义和影响草原法的实施对于草原资源保护和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草原法的实施可以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其次,草原法的实施可以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构建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

修订《草原法》的提案

修订《草原法》的提案

修订《草原法》的提案近年来,我国草原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草原资源利用方式亟待改进,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利益问题亟需解决。

针对当前草原问题的存在,我特向大会提交修订《草原法》的提案,以加强草原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基地,为了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有必要在修订《草原法》中增加以下内容:1. 强化对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等行为,应当加大违法成本,同时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2. 完善草原使用权制度。

修订《草原法》时,应明确草原使用权的界定与范围,确保合法的草原使用者能够得到保护,同时加强对非法占用草原的打击力度。

3. 加强对草原开发的监管。

草原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估要求,确保开发行为对草原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

同时,在生态补偿机制上进行优化,提高草原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

二、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草原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保障。

在修订《草原法》中,应纳入以下内容:1. 优化草原畜牧业管理。

加强对畜牧业养殖结构的调整,倡导适度规模化养殖,推广生态友好型畜牧业模式,提高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2. 推动草原科技创新。

加大对草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技术研发,提升草原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为了确保草原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修订《草原法》时应加强相关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草原保护的认知和自觉性。

1. 加强草原保护意识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民众对草原保护的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对草原资源的消耗。

2. 进行草原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确保草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结语通过对《草原法》的修订,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实现草原与人民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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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法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

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草原法》第9条第2、3款)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草原法》第10条)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草原法》第11条)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

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草原法》第12条)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来取措施,防洽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乌益兽。

同时,来取措施,防洽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6、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当注宕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公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草原法》第15条)7、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

在草原防火期间,应当来取安全措施,严格管理。

发生草原火灾,应当迅速组织群众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草原法》第16条)8、违反本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观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的草原上砍固沙植物和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机制止。

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

(《草原法》第19、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规划第十七条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第四章建设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

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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