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正式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一、总则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条例。
二、消防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预防火灾事故为主,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2. 责任明确,分级管理: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3.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消防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三、消防组织与职责1. 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3. 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等。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1. 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安装、维修、保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火灾隐患整改1. 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七、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时,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扑救火灾,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3.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及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及条例由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在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教育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安全有义务。
国家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协作、全民共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强化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保护区划、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火灾应急救援等一切保护公共安全、重要工程的工作的综合体。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使用、维护、加固和改建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物的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内设人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保证人防设施完好,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第八条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监控中心、联动控制室、报警传输设施等重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员,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合格。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一条管辖区域内的主管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依法责令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不敢检查、不作为或者采取不合理检查行为。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一)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个人应当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一)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形成记录,并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一)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每日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健康,保护人民财产和生产设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国家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措施,抓紧防治消防事故,弘扬消防文化,提高大众消防安全意识,保护国家、当地政府、社会有关组织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安全文化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第三条中央和有关部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消防信息化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检测、教育、宣传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改善消防设备,促进综合防火和安全防范技术。
第四条总统科林斯的社会及社会关联组织,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消防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合作,协调,为消防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中央政府各级政府、武装力量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有关部门专门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官员和民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发展消防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记录和管理,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凡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大中型消防技术和综合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推广和应用消防科技,保证其他设施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消防灾害应急预案,提高自救能力。
第九条凡有权建设和运营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管网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危险发生。
第十章综合性措施第十一条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完善消防技术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消防科技的发展,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水准。
第十二条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厘清消防防范检查机制,加强消防预防和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的消防防范意识,维护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各地消防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编制、警戒、救护、维护、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公共场所卫生间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卫生间,包括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等。
3. 管理责任3.1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卫生间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防火安全职责。
3.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卫生间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对卫生间员工的防火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4. 防火措施4.1 卫生间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便于随时使用。
4.2 卫生间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3 卫生间应安装烟雾报警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启动灭火。
4.4 卫生间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防水盒内,防止因水患引发电气火灾。
4.5 卫生间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火灾应急处理5.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卫生间火灾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5.2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5.3 火势较大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请求消防队伍进行救援。
5.4 火灾扑灭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理。
6. 监督检查6.1 各级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间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6.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卫生间防火安全情况进行自检,确保防火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 法律责任7.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履行卫生间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和卫生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和卫生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卫生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卫生。
第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和卫生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卫生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情况;(二)将消防和卫生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三)配齐配足消防和卫生器材,确保消防和卫生演习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消防和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和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卫生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和卫生工作台帐;(五)组织开展消防和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和卫生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和卫生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和卫生培训;(六)组织开展消防和卫生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和卫生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和卫生安全防范;(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和卫生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八)配合消防和卫生部门开展火灾和卫生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事故原因;(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卫生管理职责第六条单位的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保障单位卫生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卫生情况;(二)将卫生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卫生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三)配齐配足卫生器材,确保卫生检查和处理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卫生制度和要求,健全卫生工作台帐;(五)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卫生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卫生培训;(六)组织开展卫生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卫生安全制度,加强卫生安全防范;(七)按照卫生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八)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事故原因;(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疏散。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灾,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的火焰燃烧现象。
第三条国家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科学防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对消防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加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消防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
第十条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防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验、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居民建筑、公共场所、工商业建筑等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出动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和灭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控制火场、疏散被困人员、保护财物等措施,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在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消防安全知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报警和自救。
第二十一条公众对危险物品泄漏、燃气泄漏等有关火灾的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版(精选7篇)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版,欢迎大家来阅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版(精选篇1)一、必须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柜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严禁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定期进行测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两侧应使用固定的柜台、货架,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两侧摆设易倒的柜台、货架、服装模特。
六、安全推闩式外开门确定专门责任人负责,确保每班都有责任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版(精选篇2)1、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版(精选篇3)一、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茶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商场、酒店、医院、公共场所、居民楼等。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火灾处置能力,强化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应当健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机制第五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工作职责。
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定期检查和更新,做到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九条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消防设备应当放置在明显位置,标识清晰,方便使用。
第十条重大活动、大型聚集场所应当提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以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为目标,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配备专门的宣传工具和设备。
第十三条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媒体、社区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加强其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城乡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全民消防意识,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消防力量和设施装备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安全等有关管理工作相协调,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和谐。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城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的需要,保障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第九条城市应当在有关规划中统筹安排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以迅速到达现场。
第十条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施资源,明确规划和管理消防设施的功能和布局。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消防车辆通行、消防水源供应的需要。
对新建建筑物,应当设置满足消防需要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备,并配备专职或急救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大型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是指针对城市、乡村和农村等所有的单位、组织和居民,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民的防火意识,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境内存粮、运交货物、提供服务、使用设备、建筑物,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消防安全保护的规定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第三条消防安全是所有人的责任,本条例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建立防火和减灾的预警机制,提高书记和政府官员消防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突能力,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灾避险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设施第五条消防安全设施是指专门用于预防、识别、控制和扑灭火灾以及保护人员、财产等的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第六条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安装、调试、检修和使用,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快速可靠地使用。
第七条在有火灾风险的地区和场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购买和使用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等。
第三章消防安全人员第八条消防安全人员,是指经过特定培训和考核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特定场所,如商场、酒店等,需要特定培训和考核的消防安全人员。
第九条消防安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区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有义务在安全、高效的环境下保障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火灾隐患管理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隐患,是指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场所和场地,可能引发火灾危及人民群众与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十二条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有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立即整改的义务,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医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医院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医院及其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与医院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是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增强医院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医院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医院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院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方案,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重要消防安全事项进行决策指导。
第三章医院消防安全制度第九条医院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行为规范,规范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保养情况,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报告消防安全事故,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院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医院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确保人员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组织定期消防安全知识考试,督促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五章医院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制度,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演练测试,确保其可靠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物业、租赁户以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员工换岗、转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四、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严禁私自拆卸、改动消防设施设备。
五、防火巡查、检查第十三条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消防巡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报告上级领导。
六、安全疏散第十六条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
第十七条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疏散能力。
七、奖惩第十九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的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人民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保障机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承担对本单位和所辖区域的消防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第八条建筑物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物进行消防施工设计和验收,逐层实行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承担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十条建筑物居民和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定义务,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配合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各类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设和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械和灭火设施,设置与灭火器械和设施有关的标志和指示牌。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查、检、治、改”四字标准,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卫生巡查和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场所、设施中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十五条各类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档案和梳理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清单,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各类建筑物和其他用于人员活动的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抵御火灾的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1.总则1.1为了使公司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着安全、卫生、舒适的良好的厂风厂貌,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全体员工的劳动人身安全;为了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卫生的思想意识;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性、兴趣去发现和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特别制定《英德市宏利XXXX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在英德市宏利XXXX有限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1.3为了强化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加强管理力度,本《制度》采取经济处罚、书面警告及辞退出厂的管理手段。
若违反本《制度》三次以上者即为屡犯,屡犯者退出厂。
若触犯有关法律的,则送交司法部门,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1.4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事故情节的轻重以及责任人态度的好坏,处罚的对象包括违章肇事者、班组长、区域责任人、车间主管、部门主管、整个班组或整个部门。
5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办公室的专职安全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门卫职责范围2.1公司的保安机构,是对付突发状况、抢险救灾、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司安全运转的一支坚强队伍,每个保安人员必须时刻保持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8.1按照公司给各部门划分的环境卫生区域,实行“三包责任制”,部门主管为责任人。
8.2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长期存在“脏、乱、差”的面貌,其整改机制和处罚规则,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3有下述行为者,罚款50至250元,情节恶劣者立即予以辞退出厂或送司法部门处理。
8.3.1随地大小便,有损厂风厂貌者。
8.3.2在公共场所书写黄色下流的词语、漫画者。
8.3.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以及盗窃公司财产和他人财物者。
8.3.4站在宿舍阳台往厂区丢弃烟头、火种者。
8.3.5躺在床上抽烟或在床上点燃蜡烛者。
8.3.6在集体宿舍内使用明火炊事或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的家用电器者。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消防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必须依法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国家推行 prevention first 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预防,坚持防消结合,实施综合防火体系。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对本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第七条国家支持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未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迅速控制扑灭,使人员得到安全撤离且财产遭受损失较小的状态。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
对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布。
第十条部门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对泄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方案,加强对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报告。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资料。
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停业。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其中,高层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逃生通道和自动灭火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卫生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卫生消防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卫生消防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单位内部卫生整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单位内部应保持环境整洁,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扫,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乱丢乱放。
第五条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
第六条食堂应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保证食品卫生。
第七条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条严禁在单位内使用明火,如需使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严禁在办公室、宿舍等区域吸烟,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十四条员工应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卫生消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卫生问题的个人和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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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为了使公司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着安全、卫生、舒适的良好的厂风厂貌,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全体员工的劳动人身安全;为了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卫生的思想意识;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性去发现和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特别制定《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在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1.3为了强化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加强管理力度,本《制度》采取经济处罚、书面警告及辞退出厂的管理手段。
若违反本《制度》三次以上者即为屡犯,屡犯者退出厂。
若触犯有关法律的,则送交司法部门,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1.4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事故情节的轻重以及责任人态度的好坏,处罚的对象包括违章肇事者、班组长、区域责任人、车间主管、部门主管、整个班组或整个部门。
5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办公室的专职安全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门卫职责范围2.1公司的保安机构,是对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司安全运行的一支坚强队伍,每个保安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制定的门卫值班制度。
玩忽职守、包庇坏人、隐瞒事实真相者,一律辞退。
2.2保安人员必须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环境区域、物料储存、人员分布、生产场所和易燃易爆炸物品的化学特性都要了如指掌。
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值保安员必须禁止其进入厂区,违规者和保安员各罚款50至100元。
2.3.1喝了酒后。
2.3.2正在吸烟。
2.3.3神志不清、四肢麻木、行走不便者。
2.3.4穿戴不整齐打卡上班(包括穿保护不到脚趾和脚后跟的鞋类等和穿妨碍机台操作的奇装异服,生产操作人员不准留长头发和穿高跟鞋)。
2.3.5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3.6身份不明者以及无业务往来的非本公司人员。
2.3.7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
2.3.8年迈体弱、视力欠缺、精神失常者。
2.4非公司指定的泊车场所,其他地方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规者和保安员各罚款10至50元。
2.5未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批准,严禁任何车辆和私人的物件在厂内进行电焊、气焊等维修作业,违者罚款50至500元。
2.6非公司招聘或指定的驾驶人员,严禁动用一切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当值保安员应责令其停止驾驶,否则保安员罚款10至100元;违章驾驶者罚款30至200元2.7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律辞退。
外单位人员入厂时,要向其说明禁烟规定,不听劝阻者重罚。
2.8严禁携带公司的汽油、柴油、甲苯、丁酮、硫酸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出厂,违者罚款100至500元。
2.9保安员必须熟悉公司所有消防器材的性能,操作技巧以及放置的地点,如遇火警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有遇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者,必须追究其责任。
2.10从16:00至第二天8:00,当班值保安员,必须每隔一小时到公司的每个区域认真巡查一次,发现事故隐患和肇事者,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告安全员或值班的车间主管,违者辞退出厂。
3.消防、安全教育体制3.1新入职的本公司员工,都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准聘用。
3.2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若安全教育负责人失职,则罚款100至200元。
3.2.1公司一级-----由公司的安全员负责讲述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劳动保护和机电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常识,以及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操作方法等。
3.2.2车间一级-----由各部门的主管负责讲述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艺流程、岗位规则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3.2.3班组一级-----由所在的班组的班组长负责讲述该组工作的性质、范围、要求,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和操作技巧、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包括机械电气的紧急刹车按钮的位置)。
3.3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后,安全员抽检时,仍没有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劳保用品者,罚款50至100元。
3.4要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测试及竞赛活动,无故缺勤者,每次罚款30至50元。
3.5损坏或撕毁宣传栏、标语、警告标志、操作规程等安全设施者,罚款50至100元。
4.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4.1各类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
4.2非火警严禁动用消防器材。
若因特殊原因需用消防水管、水带、卷盘等,必须先跟安全员提出申请,违者罚款50至100元。
4.3发生火警动用消防器材后,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安全员递交着火报告(包括着火原因、规模、扑救经过、消耗消防器材的数量等)。
违者罚款50至200元。
4.4各类消防器材的安置地点、型号、规格,任何人不准迁移和更换。
违者罚款50至100元。
4.5碰、撞、损坏或用消防器材玩耍者,照价赔偿并罚款30至100元。
4.6堵塞消防通道,在消防器材周围设置障碍物,罚款10至50元。
5.事故处罚、隐患整改制度5.1下列事故范围,违章肇事者罚款50至200元,现场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罚款30至100元,事态严重者还要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5.1.1歇工15天以上的劳动工伤事故。
5.1.2厂房建筑物及公司财产,因储存、维护、施工的不当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者。
5.1.3设备、材料、成品等公司财产,因管理的方式、方法欠佳而引起的腐烂、变质、报废或其他的意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者。
5.1.4车辆、机械、电气设备因安装、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欠缺而导致车间停产、设备报废或需作规模较大的维修(停产4小时以上,设备购置费用500元以上)者。
5.1.5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出现冒烟、明火、爆炸、燃烧等火警现象者。
5.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或因事故导致停产12小时的,本公司定为重大事故,此类事故报请总经理处理。
5.3因违章操作、施工、安装、维修引发的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至500元,并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情节恶劣者辞退出厂。
现场负责人及部门主管罚款50至300元。
5.4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集体因素的,以扣除当月生产奖金的方式处罚班组或部门,具体处罚办法由总经理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而定。
5.5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及部门主管,要及时(不超过24小时)递交事故报告给安全员,无故拖延上报者以每超期一天20元的罚款累计执行,隐瞒事故真相或知情不报者罚款100至300元。
5.6各部门主管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责任人接到公司下发的《消防、安全、卫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必须尽快安排人员对提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
5.7没有按《通知书》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的,给予责任人每超期一天罚款50 元的标准累计处罚。
5.8责任人接到《通知书》后,结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整改、无法实施整改或者需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必须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再将《通知书》交回安全员备案处理,否则,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9部门责任人指定负责实施整改项目的员工,无故拖延或拒绝整改,部门责任人可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卫生违章罚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罚款单》)给予处罚,并将《罚款单》交安全员备案,部门责任人可免予处罚。
5.10被罚款人接到《罚款单》后,若持有异议和争执,必须在24小时内将《罚款单》交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示后,交回给安全员再作处理,否则,处罚生效。
5.11因拖延隐患的整改期限,而引发的机电设备事故和劳动工伤事故,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5.12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完成后,要及时通知安全员去验收(有关责任人必须在现场),验收不合格者要尽快整改,违者按本章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车间维修、动火作业制度6.1车间开机生产,需要进行电气、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经过生产部和工程部的主管同意后,在机电控制部位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 的警告标志(任何时候进行作业,都必须挂警告标志)后,方可进行,违者罚款30至100元。
6.2在厂区(除车工房外)进行电焊、气割、气焊等动火作业之前(包括焊割各类油桶、浆料桶、压力容器、管道),必须如实填写《动火申请报告单》交安全员审批,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清理(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准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监护(现场专人监护,事后定时巡视)等工作,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违者罚款100至500元。
6.3动火作业完毕后或下班之前(尚未完成的作业项目),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推回维修房(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推回时,必须经安全员同意),并且要彻底清理现场,将动火的详细地点,告知当值保安人员,要求每15至30分钟,到现场巡视一次,以免后患,违者罚款50至100元。
6.4因违章作业而引发了较大的事故,扣罚有关责任人的当月生产奖金(违章指挥者从重处罚)。
6.5违反下列规定者,罚款30至100元,事态严重者扣罚当月的生产奖金。
6.5.1(2.5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6.5.2氧气管、乙炔管、电焊机电源线、焊枪线、电动工具电源线、开关插座的电源线、气管严禁缠、绕、捆绑在一起,并且必须保持整洁。
6.5.3吊、装2吨以上的物体和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经过安全员察看现场后,方可进行作业。
6.5.4焊割作业时,严禁用割枪去敲、打熔渣和铁块。
6.5.5在厂区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安全员审批后,方可进行。
6.5.6电工在当班期间必须穿绝缘的电工鞋。
6.5.7电房(包括电工值班室、高低压配电房、直流配电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6.5.8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劳动厅于一九九六年制定的《电气安全检查表》和《机械安全检查表》的有关规定。
7.车间、机台、岗位的劳动安全7.1违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等,罚款10至100元,屡犯者辞退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