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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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渔场环境和渔业产品的安全,加强对渔业用药的管理,提高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渔场及其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渔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用药管理原则1. 绿色用药原则:优先选择绿色、无公害、无残留的药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农药使用。

2. 合理用药原则:根据病症、鱼体情况、水质等因素,合理选择用药种类、用药量和用药方式。

3. 安全用药原则: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确使用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4. 预防为主原则:重视病害预防,加强饲料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疾病发生率。

三、用药管理流程1. 药物采购阶段(1)明确用药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药品种和用药量。

(2)选择合格药品: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严格审核用药手续:购药时需经过渔场负责人和兽医的审批,并做好用药记录。

2. 药物使用阶段(1)确保用药正确:根据动物种类、体重和病情,按照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药物。

(2)注意用药安全:在用药过程中,严格遵守用药剂量、间隔和次数,避免药物过量或连续使用过久。

(3)监测用药效果:用药后定期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3. 药物存储和处理阶段(1)药品储存要求:药品储存应干燥、通风、阴凉、避光,避免与粮食、饲料混放。

(2)药品包装处理:用完的药品包装应正确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药品过期处理:过期的药品应按照规定销毁,避免再次使用。

四、用药记录管理1. 用药记录内容:用药记录应包括药品名称、用药时间、用药量、使用部位、使用方法、效果评价等信息。

2. 用药记录保存:用药记录应保存在渔场档案中,备查历史记录。

3. 用药记录审查:定期对用药记录进行审查,确保用药合理合法。

五、用药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内容:对每一次用药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药物安全性、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生长促进剂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同时对环境也不产生污染的食品。

无公害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农作物的生产以外,渔业也是一个重要的食品生产领域。

在渔业中,合理使用药物对于保证水产品无公害化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对于确保水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原则。

在使用渔用药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实验,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应优先选择对目标病原体具有高度选择性和低毒性的药物,并考虑对非目标物种和环境的影响。

只有在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科学验证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为渔用药物使用。

其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

合理用药的核心是确保药物的使用剂量和使用频率能够达到治疗或预防病害的目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

过度使用药物不仅会增加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残留,还可能导致病原菌产生对药物的耐药性,同时对水生生物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严格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加强对使用量和使用频率的监督和管理。

再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加强监测和评估。

定期对水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药物使用不当等问题。

同时,对于已经使用药物的渔场,应进行定期的药物残留和环境评估,以评估渔用药物使用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良影响。

最后,渔用药物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建立渔用药物使用档案,记录使用药物的种类、剂量、使用日期等信息,便于监督和管理。

制定药物使用指南,明确药物使用的原则和要求,并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养殖人员的科学素养和用药水平。

加强对养殖场和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违规使用药物的行为,确保渔用药物的使用符合规范和要求。

总之,无公害食品的生产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渔用药物的使用准则可以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药物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

无公害渔药的安全使用

无公害渔药的安全使用
施有 : 重视整 塘 , 底 清 塘 。随 着 水 温 的 升 高 , 彻 致
生 物源 渔 药是指 利用 生 物活 体或 生物 代 谢过
程 中产 生的 具有 生物 活性 的 物质 或从 生物 体 提取
的物 质作 为 防 治水 产 动 物 病 害 的 渔 药 , 括 动物 包 源 和植 物源 渔 药 。具 体 包 括 抗 生 素 和 中草 药 , 在
NY5 7 0 0要求 。
水生动 物患 病 不 同 于其 他 陆 生 动 物 , 有 发 具 现难 、 疗 难 、 失 大 的特 点 , 治 损 故在 水 生 动 物增 养 殖过 程 中 , 对鱼 病 的防 治 , 定 要坚 持“ 一 全面 预防 ,
积极 治疗 ” 的方 针 , 调 “ 防为 主 , 强 以 防重 于 治 , 防
治结合 ” 的原则 , 联合 改变 传 统的养 殖 方式 和方 并
法, 实行 稻 田养 鱼 、 养鳖 、 蛙 , 养 虾鱼 、 贝 、 虾 虾藻 混
2 无公 害 渔药 的种 类
2 1 生物 源 渔 药 .
养等 , 开展 生态 防治 。在 预 防方 面 , 从 改善 鱼类 要 的生存 环境 和鱼 类 自身 条件 来进行 。改善 环境 措
维普资讯
《 河北渔业》0 6 20 年第 5 ( 期 总第 19 ) 4期
o病害防治
无公 害 渔 药 的安 全 使 用
谭 德彩 郑永 华
401 ) 07 6 ( 西南大学 水产与水文学院 .重庆
摘 要 随着水产养殖方式 由粗放型逐渐 向集 约型转换 , 了提高产量 , 为 在水产养殖 中大量使用饵料 , 导 致 了爆发性 鱼病的泛滥 , 药的使用也越 来越普遍 , 文就 目前渔 药在 使用过 程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和使用 现 渔 本 状。 提出 了无公害渔 药的概念 。 强调 了渔药“ 以防为主, 防治结合” 的使 用原则和渔药正确的使用方法 。并将 目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渔用药物虽然能够治疗所养殖的鱼虾蟹的疾病,但因为水产品最终将摆上百姓的餐桌,所以对其防病治病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必须加以重视。

为防止水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鱼虾蟹等水产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或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为了防止药物残留,必须了解药物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休药期。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

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

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

二、养殖水产品的病害预防鱼虾蟹等生活在水中,一旦发生了病害,通过水的传播会很快发生流行,并经常呈现大范围扩散趋势,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另外患病的鱼虾蟹等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摄食,加上水产品生活在水里,给治疗和隔离带来很大困难。

治病用药液全池泼洒、药浴或打针都很不方便,有的病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

因此,水产动物病害防治首要的是注重预防。

做好病害预防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损失,提高养殖效益。

预防工作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达到目的。

NY5072-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5072-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定方法
GB/T 13091- 19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方

GB/T 13082- 1991 饲料中霉菌的测定方法 GB/T 14699.1- 1991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7480- 1991 饲料中黄曲霉素 B1 的测 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NY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 3501- 1996 鱼粉
方法
GB/T 8381- 1987 饲料中黄曲霉素 B1 的测定 GB/T 9675- 1988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 测定
方法
GB/T GB/T GB/T GB/T GB/T

1308013081130821308313084-
1991 1991 1991 1991 1991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 锅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表1
项 目
蕊 5 .0 落 0 .5 蕊3 续3 簇0 .5 - 10 落 3 50 蕊300 蕊 15 0 城50 蕊 0 .3 蕊500 蕊 5 00 城2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指标限f
限 量 适用范围
铅 (以Pb 计 /(m叭g) )
汞 (以Hg 计) /(mgtkg)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无机砷 (以A, /(mg/ g) 计) k 福 (以Cd 计) /(mg/ g) k 铬 (以Cr 计) /(mg/kg) 氟 (以F 计) /(m k g) g/
游离棉酚/(m眺g)
氰化物/(mg/ g) k 多氯联苯/(mg/kg)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海水鱼类、虾类配合饲料 其他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温水杂食性鱼类 、虾类配合饲料

无公害水产养殖如何规范用药

无公害水产养殖如何规范用药

3、 严禁使用 国家农业部颁发文件规定 的高毒 、 高残留或具有 三致毒性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 坏而又难 以修复的渔药 , 严禁直接将新 近开发的人用新药 作为渔药 的主要 或次要成分 。被禁用 的渔药 中有好 多都是以前常用的当家药物 , 比如 : 雀石绿 、 胺噻唑 、 孔 磺 磺胺 眯 、 呋喃唑酮 、 呋喃那斯 、 霉素 、 霉素 、 红 绿 五氯酚
广大养殖户应选用 一些杀菌力强 、 用量小 、 对高等动物 的毒性小 的药 品, 也可以使用 中草药进行 防治 下面介绍 几种 用 中草 药 防治 常见 鱼 病 的一 些 方 法 。

1水霉病 的防治。由于孑 雀石绿毒 副作用较大 , 、 L 在我国已明令禁止使用。可用食盐及五倍子等代替 。集中
1 无公 害水产品生产基地 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养殖用药指导 , 范渔药使用准则。在各大渔场 , 、 规 由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员分片负责 , 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 , 并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 同时通过宣传 、 培训等形式提高养殖场户安全
用 药 意识 , 到 自觉 遵 守 渔 药使 用 规 定 坚 持 “ 防 为主 , 做 以 防治 结 合 ” 原 则 , 求 使 用 “ 效 ” 高 效 、 效 、 的 要 三 ( 速 长效 ) 和 “ 小 ” 毒 性 小 、 作 用小 、 量小 ) 三 ( 副 用 的渔 药 , 证 水 产 品 质 量达 到 无 公 害 食 品要 求 。 保 2 有 关 渔药 的使 用 应 严格 遵 循 国家 和 有关 部 门 的有 关 规定 , 、 严禁 生产 、 销售 和使 用 未 经 取得 许 可 证 、 准 文 批 号 和没 有 生 产执 行 标 准 的 渔药 。养 殖 者 在 购买 渔 药 时 一 定要 看 清 有 无 以上 证件 , 万不 要 购 买 “ 无 ” 药 。 千 三 渔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学肥料、转基因种子和工业化养殖等,通过自然方法种植和养殖的食品。

为了保障无公害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对其产业链中使用的渔用药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将介绍渔用药物使用的准则。

首先,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在使用渔用药物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确保其在环境和生物体中的安全性。

同时,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有专门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其使用量合理,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

其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国家对渔用药物的使用有一系列的管理政策和法律规定,如《渔业法》和《水产养殖管理办法》等。

同时,行业应建立起自己的标准和规范,明确渔用药物的品种、使用方法和管理要求,确保渔业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渔用药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渔用药物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同时,渔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用药物的采购、存储、使用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渔用药物的合理使用和追溯。

最后,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注重宣传和教育。

渔业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渔用药物的种类、使用方法和风险,提高安全使用渔用药物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通过宣传媒体和教育推广活动,向公众普及渔用药物的使用准则和风险,提高公众对无公害食品的认识和信任。

综上所述,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是保障无公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使用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宣传和教育的推广,可以有效控制渔用药物的使用风险,保障无公害食品的生产和供应。

这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无公害食品__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__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__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通过生物防治和有机肥料来保持土壤的肥力和农作物的生长。

在农畜产品生产中,渔用药物的使用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以确保生产出无公害的渔产品。

首先,渔用药物的选择应符合临床需要和食品安全要求。

渔用药物应具有对特定疾病或寄生虫的特异性杀灭能力,同时对人体和环境无毒副作用。

在选择渔用药物时,应充分考虑其毒性、残留时间、代谢产物等因素,以确保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安全使用。

其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符合一定的限量和时间。

在饲养过程中,不应过量使用渔用药物,避免渔用药物的残留超标。

同时,应根据药物的半衰期和代谢速度,规定合适的使用时间和间隔,确保在销售时残留物质已经降解和排出。

再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

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中渔用药物的残留物限量标准,包括植物源、动物源及水中动植物、水产品等食品。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用药物的使用在允许的范围内。

此外,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配合监测和审查。

生产者应定期监测渔用药物的残留含量,确保其在合理范围内。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渔用药物的抽查和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以保障市场的食品安全。

最后,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搭配其他无公害措施,实现全面的无公害生产。

除了合理使用渔用药物外,还应推广生物防治、有机肥料和农业生态技术等,提高养殖环境和饲养方式,减少对渔用药物的依赖性。

总之,渔用药物的使用对于生产无公害的渔产品至关重要。

在渔用药物的选择、使用量控制、残留物监测、合规取证等环节上,都需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国家标准,以确保渔用药物的安全使用,生产出高质量的无公害渔产品。

同时,还应推广其他无公害生产措施,实现全面的农畜产品生产无公害化。

这样才能满足人们对食品的安全需求,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猪肉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 3303—1997 冻烤鳗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渔药残留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 g/kg或mg/kg)。

4 要求4.1 渔药使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求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表1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5 检测方法5.1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霉金霉素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B规定执行,土霉素、四环素按SC/T 3303—1997中附录A规定执行。

禁用渔药清单

禁用渔药清单

禁用渔药清单《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摘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要成分。

禁用渔药清单药物名称化学名称(组成) 别名地虫硫磷 0-2基-S苯基二硫代磷酸乙酯大风雷六六六BHC(HCH) 1,2,3,4,5,6-六氯环己烷林丹γ-1,2,3,4,5,6-六氯环己烷丙体六六六毒杀芬 (ISO) 八氯莰烯氯化莰烯滴滴涕DDT 2,2-双(对氯苯基)-1,1,1-三氯乙烷甘汞二氯化汞硝酸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醋酸汞呋喃丹2,3-氢-2,2-二甲基-7-苯并呋喃-甲基氨基甲酸酯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 N-(2-甲基-4-氯苯基)N’,N’-二甲基甲脒盐酸盐克死螨双甲脒 1,5-双-(2,4-二甲基苯基)-3-甲基1,3,5-三氮戊二烯-1,4 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 (R,S)-α-氰基-3-苯氧苄基-(R,S)-2-(4-二氟甲氧基)-3-保好江乌氟氰菊甲基丁酸酯酯五氯酚钠PCP-Na 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CHCIN 23252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 2-(对氨基苯碘酰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 N-脒基磺胺磺胺胍 1呋喃西林 5-硝基呋喃醛缩氨基脲呋喃新呋喃唑酮 3-(5-硝基糠叉胺基)-2-噁唑烷酮痢特灵呋喃那斯 6-羟甲基-2-[-5-硝基-2-呋喃基乙烯基]吡啶 P-7138(实验名) 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由委内瑞拉链霉素生产或合成法制成制剂) 红霉素属微生物合成,是Streptomyces eyythreus生产的抗生素杆菌肽锌由枯草杆菌Bacillus subtilis或B.leicheniformis所产生枯草菌肽的抗生素,为一含有噻唑环的多肽化合物泰乐菌素 S.fradiae所产生的抗生素环丙沙星 (CIPRO) 为合成的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常用盐酸盐水合物环丙氟哌酸阿伏帕星阿伏霉素喹乙醇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 5-苯硫基-2-苯并咪唑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己烯雌酚人工合成的非甾体雌激素乙烯雌酚,人造求偶(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素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C的甲基衍生物甲睾酮甲基睾酮 17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咨询、举报电话:2533525(德阳市水产渔政管理站)德阳市水务局宣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休药期withdrawal time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水产养殖的安全用药原则病害的防治是水产养殖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提高产量和效益,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对所养殖的水产品提倡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旦发病需做出正确诊断,合理选择药物进行治疗,尽量使所用的药物发挥最大作用,而药物的残留降低到最低水平。

从健康养殖的角度出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用药,健全档案渔用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1的规定执行,少用或不用抗生素类药,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切忌随意加大药物用量,以免造成养殖品种出现药物中毒甚至集中死亡。

生产者应养成购买鱼药时索要处方的习惯,建立健全养殖池塘档案,尤其是对药物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应作详细的记录。

建立起水产养殖用药的可追溯制度。

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禁用清单》,杜绝使用禁用药物。

2、正确诊断病因,合理选用药物,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性和理化特性正确的诊断是成功治疗的首要条件,根据症状和病原来准确确定病因,正确诊断后根据药物的适应来选择药物,并采用合理的投药方法。

同时应注意药物发挥疗效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指望用药的当天就能迅速见效。

3、使用药物宜早不宜迟发病动物一般最早出现的症状是食欲丧失,也就不能摄食药饵,口服药物对发病的动物不起作用,已发病的不易治好。

而投用的药物对当时尚未发病的动物起了预防性的保护作用,所以对养殖水产品来说真正的治疗是很少的,故水产养殖上更显出预防重于治疗的重要性。

动物发病后如果治疗太迟,发病率就会迅速增加,给治疗带来困难。

4、内服外用药物结合使用两种给药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

对于细菌性疾病无论是体表感染还是全身感染都应内服和外用相结合;对于体表寄生虫感染,一般只需使用外用药物即可,但有时采用内服给药也可奏效。

5、必须强调综合治疗措施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细菌性疾病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动物自身免疫力的重要性。

过分依赖抗菌药物的功效,而忽视饲养管理及水质环境的改善常是失败的主要因素。

6、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免疫增强剂、微生态制剂、生物渔药、中草药免疫增强剂通过作用于非特异性免疫因子来提高水产动物的抗病能力,并减少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物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比化学药物安全性高,比疫苗应用范围广,能显著提高水生动物的免疫功能。

NYT-5061—2002-无公害食品-大黄鱼养殖技术规范

NYT-5061—2002-无公害食品-大黄鱼养殖技术规范

NYT 5061—2002 无公害食品大黄鱼养殖技术规范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大黄鱼(Pseudosciaena crocea)亲鱼培养、人工育苗、鱼种培养、食用鱼饲养和鱼病防治。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大黄鱼的网箱和池塘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亲鱼培养3.1 亲鱼选择3.1.1 来源来源于持有国家发放的大黄鱼生产许可证的原种场或良种场;严禁近亲繁育的后代留作亲鱼。

亲鱼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无畸形。

跨区调动须经检疫。

3.1.2 比例形状体长/体高为3.7~4.1,体长/头长为3.9~4.3,尾柄长/尾柄高为3.1~3. 9,头长/吻长为4.4~4.9,头长/眼径为3.7~4.1。

3.1.3 规格、配比与数量2龄鱼雌鱼800 g/尾以上,雄鱼400 g/尾以上;2龄鱼雌鱼1 200 g/尾以上,雄鱼600 g/尾以上。

雌、雄亲鱼配比以2∶1为宜。

亲鱼数量50尾以上。

3.1.4 使用年限亲鱼承诺使用到6龄。

3.2 亲鱼运输常用活水船并在风浪不大时运输,密度40 kg/m3左右。

亦可使用水桶、帆布箱或塑料薄膜袋充氧运输,密度为20 kg/m3以上,且不宜10 h以上长途运输。

3.3 海区网箱培养3.3.1 网箱要求规格一样为(3.0~6.0)m×(3.0~6.0)m×(3.0~6.0)m,网目长1 5 mm~30 mm。

3.3.2 饲养治理使用的饲料一样有鲜活鱼、贝肉、沙蚕和配合饲料,饲料应符合NY 5072的规定。

NY—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得基本原则、渔用药物得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得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得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与治疗水产动植物得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得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得具有生物活性得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得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得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得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得、用于预防、诊断与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与其她有关疾病得生物制剂。

它得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得可靠性。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得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与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得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得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与有关部门得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与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得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与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得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为规范我镇渔药使用安全,提高稻鱼品质和质量安全,降低药物对环境的污染,增强稻渔产量和提高种养户收入,特制定本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禁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中的渔药使用。

2 渔用药物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2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3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3.1 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3.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3 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3.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3.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3.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 常用渔药4.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表1渔用药物使用方法5 禁用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

表2 禁用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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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渔用药物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生物源渔药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渔用生物制品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休药期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要求。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使用方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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