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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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浸浴 : 二氧化 氯
chlor n e d ioxide i
妻 10
2.处对不同的 类和水体的pH,使 鱼
用量应适 当增减 。
用于防治细菌性皮肤病 、烂鳃 20m g/L-40m g/L,5和 n甘gm _ ~ in
病 、出血病
全池Biblioteka Baidu洒: O .lmg/L- 0.2mg/L,?" I ( 时0.3mg/L- 0.6mg/L 全池泼洒: 0.2m 0.3mg/L g/L-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 目 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 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 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 长短 ,应确保上市水产 品的药物残 留限量符合 NY5070 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 药物的添加应符合 NY5072 要求, 不 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 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2.勿与酸 、铰盐 、生石灰混用。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sodium dichloroiso- 用于清塘及防治细菌性皮肤溃疡 病、烂鳃病、出血病 cyanurate
全池泼洒: 0.3m 0.6m g/Lg/L
〕 10
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1. 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三氯异氰尿酸 用于清塘及防治细菌性皮肤溃疡 trichlorosisocyanuric 病 、烂鳃病、出血病 全池泼洒: 0.2m g/L-0.5mg/L a c id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2002-07-25发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猪肉

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03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3.3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虽然能够治疗所养殖的鱼虾蟹的疾病,但因为水产品最终将摆上百姓的餐桌,所以对其防病治病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必须加以重视。为防止水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鱼虾蟹等水产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或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了防止药物残留,必须了解药物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休药期。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

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

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

二、养殖水产品的病害预防

鱼虾蟹等生活在水中,一旦发生了病害,通过水的传播会很快发生流行,并经常呈现大范围扩散趋势,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另外患病的鱼虾蟹等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摄食,加上水产品生活在水里,给治疗和隔离带来很大困难。治病用药液全池泼洒、药浴或打针都很不方便,有的病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水产动物病害防治首要的是注重预防。做好病害预防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损失,提高养殖效益。预防工作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达到目的。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学肥料、转基因

种子和工业化养殖等,通过自然方法种植和养殖的食品。为了保障无公害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对其产业链中使用的渔用药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下面将介绍渔用药物使用的准则。

首先,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在使用渔

用药物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确保其在环境和生物体中的

安全性。同时,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有专门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其使用量合理,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

其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国家对渔用药物

的使用有一系列的管理政策和法律规定,如《渔业法》和《水产养殖管理

办法》等。同时,行业应建立起自己的标准和规范,明确渔用药物的品种、使用方法和管理要求,确保渔业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强

对渔用药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渔用药物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同时,渔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用药物的采购、存储、使

用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渔用药物的合理使用和追溯。

最后,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注重宣传和教育。渔业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

的培训和教育,了解渔用药物的种类、使用方法和风险,提高安全使用渔

用药物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宣传媒体和教育推广活动,向公众普及

渔用药物的使用准则和风险,提高公众对无公害食品的认识和信任。

综上所述,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是保障无公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使用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的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猪肉

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 g/kg或mg/kg)。

无公害食品__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__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__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通过生物防

治和有机肥料来保持土壤的肥力和农作物的生长。在农畜产品生产中,渔

用药物的使用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以

确保生产出无公害的渔产品。

首先,渔用药物的选择应符合临床需要和食品安全要求。渔用药物应

具有对特定疾病或寄生虫的特异性杀灭能力,同时对人体和环境无毒副作用。在选择渔用药物时,应充分考虑其毒性、残留时间、代谢产物等因素,以确保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安全使用。

其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符合一定的限量和时间。在饲养过程中,不

应过量使用渔用药物,避免渔用药物的残留超标。同时,应根据药物的半

衰期和代谢速度,规定合适的使用时间和间隔,确保在销售时残留物质已

经降解和排出。

再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国家食品安全法

规定了食品中渔用药物的残留物限量标准,包括植物源、动物源及水中动

植物、水产品等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

渔用药物的使用在允许的范围内。

此外,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配合监测和审查。生产者应定期监测渔用药

物的残留含量,确保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渔用药物

的抽查和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以保障市场的食品安全。

最后,渔用药物的使用应搭配其他无公害措施,实现全面的无公害生产。除了合理使用渔用药物外,还应推广生物防治、有机肥料和农业生态

技术等,提高养殖环境和饲养方式,减少对渔用药物的依赖性。

总之,渔用药物的使用对于生产无公害的渔产品至关重要。在渔用药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常用标准汇总(2013年12月26日更新)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常用标准汇总(2013年12月26日更新)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常用标准汇总(2013年12

月26日更新)

一、无公害食品标准:

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GB 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 18406.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GB/T 18407.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2-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5-200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乳与乳制品产地环境要求

无公害食品:

NY 5013-2006 无公害食品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

NY 5027-2008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2008 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 5030-2006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2006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038-2006 无公害食品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NY 5051-200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52-2001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无公害水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

无公害水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

一、无公害水产品及管理

无公害水产品是人民关注的焦点。它是

指在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按无公害水产品

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加工,产品不受农药、重金

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

在食用安全允许范围内。无公害水产品简而言

之就是水产品(含加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

产投人物质(饲料、药物等)、生产技术规程和

产品符合相关无公害水产品系列标准。

无公害水产品包括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生态食品、安全食品、自然食品。一类是中国

的AA级绿色食品等效采用了IFOAM(国际有

机农业运动联盟)的有机食品标准。是指农

产品从耕作、养殖到加工不添加任何人工或

化学物质;二类是A级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

中允许限品种、限量、限时使用国家允许的渔药、饲料、添加剂、抗生素,产品必须达到规定限量标准。无公害食品在我国25个省市自治

区已公布各自管理办法。

《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于

2以X)年12月7日蒋祝平省长签署的208号政府令予以颁布,并发布了“湖北省无公害农产

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申报无公害农产

品标志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应本着自愿的原

则,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专家对申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

进行技术评价,送抽样产品到指定的通过省

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

并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报省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在

省级报刊给予公告。

无公害水产品的申报管理,其水产品

(含加工产品)产地环境和投人物质产品质

量的检测由农业部认可批准的专门机构进

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测试中心(武汉)”是经过农业部机构、计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为规范我镇渔药使用安全,提高稻鱼品质和质量安全,降低药物对环境的污染,增强稻渔产量和提高种养户收入,特制定本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禁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中的渔药使用。

2 渔用药物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2休药期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3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

3.1 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3.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3 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3.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3.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3.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 常用渔药

4.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表1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5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禁用渔药见表2。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水产养殖的安全用药原则

病害的防治是水产养殖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提高产量和效益,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对所养殖的水产品提倡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旦发病需做出正确诊断,合理选择药物进行治疗,尽量使所用的药物发挥最大作用,而药物的残留降低到最低水平。从健康养殖的角度出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用药,健全档案

渔用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1的规定执行,少用或不用抗生素类药,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切忌随意加大药物用量,以免造成养殖品种出现药物中毒甚至集中死亡。生产者应养成购买鱼药时索要处方的习惯,建立健全养殖池塘档案,尤其是对药物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应作详细的记录。建立起水产养殖用药的可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禁用清单》,杜绝使用禁用药物。

2、正确诊断病因,合理选用药物,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性和理化特性正确的诊断是成功治疗的首要条件,根据症状和病原来准确确定病因,正确诊断后根据药物的适应来选择药物,并采用合理的投药方法。同时应注意药物发挥疗效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指望用药的当天就能迅速见效。

3、使用药物宜早不宜迟

发病动物一般最早出现的症状是食欲丧失,也就不能摄食药饵,口服药物对发病的动物不起作用,已发病的不易治好。而投用的药物对当时尚未发病的动物起了预防性的保护作用,所以对养殖水产品来说真正的治疗是很少的,故水产养殖上更显出预防重于治疗的重要性。动物发病后如果治疗太迟,发病率就会迅速增加,给治疗带来困难。

4、内服外用药物结合使用

两种给药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对于细菌性疾病无论是体表感染还是全

NYT-5061—2002-无公害食品-大黄鱼养殖技术规范

NYT-5061—2002-无公害食品-大黄鱼养殖技术规范

NYT 5061—2002 无公害食品大黄鱼养殖技

术规范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大黄鱼(Pseudosciaena crocea)亲鱼培养、人工育苗、鱼种培养、食用鱼饲养和鱼病防治。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大黄鱼的网箱和池塘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亲鱼培养

3.1 亲鱼选择

3.1.1 来源

来源于持有国家发放的大黄鱼生产许可证的原种场或良种场;严禁近亲繁育的后代留作亲鱼。亲鱼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无畸形。跨区调动须经检疫。

3.1.2 比例形状

体长/体高为3.7~4.1,体长/头长为3.9~4.3,尾柄长/尾柄高为3.1~3. 9,头长/吻长为4.4~4.9,头长/眼径为3.7~4.1。

3.1.3 规格、配比与数量

2龄鱼雌鱼800 g/尾以上,雄鱼400 g/尾以上;2龄鱼雌鱼1 200 g/

尾以上,雄鱼600 g/尾以上。雌、雄亲鱼配比以2∶1为宜。亲鱼数量50尾以上。

3.1.4 使用年限

亲鱼承诺使用到6龄。

3.2 亲鱼运输

常用活水船并在风浪不大时运输,密度40 kg/m3左右。亦可使用水桶、帆布箱或塑料薄膜袋充氧运输,密度为20 kg/m3以上,且不宜10 h以上长途运输。

鱼药使用准则范文

鱼药使用准则范文

鱼药使用准则范文

鱼药使用准则是指在养殖过程中,合理、科学地使用药物来防治鱼类

疾病的指导原则。遵循鱼药使用准则可以帮助养殖者正确选择和使用药物,减少药物滥用的风险,保证鱼类健康和水产品质量的安全。下面是一些鱼

药使用准则的基本要点。

1.定期养殖环境监测:在养殖过程中,要定期检测水质、鱼类的生长

情况以及疾病发生的情况。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

少使用药物的需要。

2.使用合法注册的药物:在使用鱼药之前,要确保该药物已经经过相

关机构的注册和批准,并且获得了合法的销售许可。使用未注册或非法的

药物可能会给鱼类和食品安全带来风险。

3.了解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使用药物之前,要详细了解该药物

的适应症、使用方法以及剂量等信息。只有在确认药物适合治疗当前疾病,并且使用方法正确,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4.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使用:使用药物时,要严格按

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进行使用。过量使用药物可能会导致药物残留、抗药性产生等问题。

5.停药期和安全期的遵守:在使用药物后,要遵守药物的停药期和安

全期。停药期是指在使用药物后,要等待一定时间,确保药物残留浓度降

低到安全范围之内,再将鱼类投入到生产环境中。安全期是指在使用药物后,要等待一定时间,让药物完全代谢和清除,保证在收获时没有药物残留。

6.记录药物的使用情况:在使用药物时,要详细记录药物的名称、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购药票据和药物包装说明。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养殖者了解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渔业用药行为,防止药物滥用和药害产生,保障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渔业生产中的药物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选择、使用方法、药物存储和废弃等方面。

三、渔业用药安全管理机构

1.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部署和督导。

2.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渔业用药管理工作,包括药物的采购、分发、使用和废弃等事务。

四、药物选择

1.根据不同的病害和症状,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

2.在选择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确保用药正确、安全。

3.禁止使用已经禁止或未经注册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知来源的药物。

五、药物使用

1.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药物使用指导,确保用药准确。

2.在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保存方式和有效期,确保药物的有效性。

3.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剂量,避免药物过量使用。

4.对于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药物,要慎重使用,避免对水产品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药物存储

1.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2.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儿童和动物无法接触的地方,避免误食。

3.在存储药物时,应该注意药物的有效期,在药物过期前使用完毕。

七、药物废弃

1.药物使用后的残留物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禁止乱丢乱倒。

2.对于有毒有害的药物残留物,应该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定期清理药物废弃物,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药物废弃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八、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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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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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禁用渔药

1、地虫硫磷(fonofos)

2、毒杀芬[camphechlor(ISO)]

3、六六六[BHC(HCH)](benzem)(bexachloridge)

4、林丹(lindane)(gammaxare )(gamma-BHC )(gamma-HCH)

5、滴滴涕(DDT)

6、甘汞(calomel)

7、亚硝酸汞(mercurous nitrate)8、醋酸汞(mercuric acetate)

9、呋喃丹(carbofuran)10、杀虫脒(chlordimeform)

11、双甲脒(anitraz)12、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13、氟氰戊菊酯(flucythrinate)14、五氯酚纳(PCP-Na)

15、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16、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17、酒石酸锑钾(antimonyl potassium tartrate)18、磺胺脒(sulfaguanidine)

19、磺胺噻咪(sulfarhiazolum ST,norsultazo)

20、呋喃西林(furacillinum,nitrofurazone)

21、呋喃唑酮(furazolidonum,nifulidone)22、呋喃那斯(furanace,nifurpirinol)

23、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chloramphennicol)

24、红霉素(erythromycin)25、杆菌肽锌(zinc bacitracin premin)26、泰乐菌素(tylosin)27、环丙沙星[ciprofioxcin(CIPRO)]28、阿伏帕星(fenbendazole)29、喹乙醇(olaquindox)

30、速达肥(fenbendazole)

31、己烯雌酚(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diethylstilbestrol,stilbestrol)

32、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胸性激素)(methyltestosterone,metan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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