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洛阳市契税征收相关说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洛阳市契税征收相关说明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时限由现在的1年改为30日。
届时,市地税局将对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纳税时限起算日为签订购房合同当天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交换等行为,均需按规定缴纳契税。
今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何时交房不是一个概念――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房,也不能延缓缴纳契税。
另外,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11月1日以前的,根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从11月1日开始计算。
换言之,契税纳税人应当在11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在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
2、缴纳契税有定点,可预约在洛阳市区购买房屋的居民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地税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在各县(市)购买房屋的需要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吉利区居民可在吉利地税征收大厅办理。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文件。
以下是对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描述。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人范围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范围包括个人和单位,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
二、纳税义务和税款计算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和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普通是房产的市场价值,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性质和用途确定。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并按期缴纳税款。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房产市场的发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首次购房的个人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优惠;对于购买住房用于自住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四、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
对于不按时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进行核实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以便进行纳税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益,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纳税人应按时申报纳税信息,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并按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争议解决对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纳税人的申诉和诉讼请求。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处以罚款、追缴税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旨在明确河南省房产税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二、税收主体和纳税人1. 税收主体河南省房产税的税收主体为河南省财政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房产税。
2. 纳税人(1)个人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包括自有房产、租赁房产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产。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征收范围和税率1. 征收范围(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房产税。
2. 税率(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值的0.5%。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值的0.3%。
四、征收程序和纳税申报1. 征收程序(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 纳税申报(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五、税收优惠和减免1. 税收优惠(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首次购买自住房,可以在前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如果是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可以在前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2. 税收减免(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购买房产用于租赁,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如果是购买房产用于租赁,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河南省今起执行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河南省今起执行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月19日下午,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买房卖房能省多少钱”的消息就一直在发酵,各家房产交易公司的电话在这个周末几乎全部成为热线。
“都在咨询买房卖房的消息,肯定是大利好,省内如何执行,我们在等。
”一房产交易公司的员工说。
不用等了!2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目前各保障环节均已到位,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2日起执行。
“我们19日下午就开会讨论如何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征收单位,并制定相关服务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省地税局局长智勐告诉记者。
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次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和契税两方面内容。
涉及营业税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通知》中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不享受《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购房时间以及是否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前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次《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可自行比照。
据了解,河南地税已在门户网站公布了新政策,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有针对*地发布了专题解答。
全省12366热线也将对有关新政策进行咨询答复、宣传解释。
22日起,各办税服务场所将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问题,纳税人在《通知》实施的第一天就能够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事流程等事项。
郑州购房合同补贴政策文件
一、郑州高新区购房契税补贴政策
1. 政策名称:郑州高新区新建商品住房契税缴纳补贴办法
2. 政策内容:
- 时间: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 地域:郑州高新区石佛、沟赵、梧桐、枫杨、双桥办事处辖区内
- 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二手房和商业办公)并缴纳契税的购房者
- 补贴比例:契税总额的30%
-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5月31日
- 补贴方式:先征后补
- 申请途径:郑好办APP或河南省电子税务局
二、郑州契税补贴政策延续
1. 政策名称:郑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政策
2. 政策内容:
- 时间:原定截止日期已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补贴比例:契税总额的30%
- 补贴资格依据:购房合同网签时间
三、郑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1. 政策名称:《郑州市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2. 政策内容:
- 适用对象:在郑工作并经省市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含卓越工程师)
- 补贴标准:购房价格的50%,最高补贴300万元
- 申请条件:在郑工作并经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1. 政策名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购房补贴消费券
2. 政策内容:
- 时间: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5月23日
- 地域: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对象:购买经开区辖区新建商品住宅(不含商业、公寓)的个人
- 补贴标准: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面积的商品房住宅,给予5000元消费券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商品房住宅,给予10000元消费券补贴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细节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
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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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
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
纳契税。
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结束——。
2021年河南契税新政策内容 河南省契税新政策2021
2021年河南契税新政策内容河南省契税新政策20212021年2月开始,央行宣布,在不限购的城市降低商贷首付到25%,各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降至30%,其后,公积金存款利率看齐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
2月19日,三部委通知: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除外)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2.税率。
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具体买房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因此,买房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个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1)以房屋权属抵债;(2)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3)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5)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均属契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1、契税(买方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房产税是指针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政策,旨在通过对房地产的征税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为了有效执行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和具体执行办法。
二、税收对象1. 自然人所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产;2. 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产;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产;4.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在河南省境内所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产。
三、纳税义务和税率1. 纳税义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的所有者,包括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 税率:根据房产的类型和面积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税率,住宅房产税率为1%,非住宅房产税率为2%。
四、税收征收和申报1. 税收征收:房产税按年度征收,税款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并缴纳。
2. 税收申报:纳税人应在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纳税年度的房产税,并缴纳相应税款。
五、税收减免和优惠1. 税收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住房等特殊情况,可申请房产税的减免。
2. 税收优惠: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租赁住房、绿色建造等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六、税收征收管理1.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房产交易办理过程中进行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2. 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房产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
3. 税务处罚:对于违反房产税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滞纳金等。
七、投诉和申诉1. 投诉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投诉相关问题。
2. 申诉程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八、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逃税、虚报、隐瞒房产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合于河南省境内的房产税征收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6年7月12日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南阳房产契税标准
南阳房产契税标准
南阳市是中国河南省的一个地级市,是河南省重要的经济、政治、文
化中心。
随着南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火热。
在购房过
程中,购房者需要支付一些税费,其中包括契税。
本文将介绍南阳市房产
契税的标准,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南阳市的房产契税政策。
首先,南阳市的房产契税是指购房者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并
支付给国家的税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阳市政府的规定,契税的征收
标准是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南阳市房产契税的税率
为1%,适用于普通住宅、商业、办公等非普通住房。
然而,南阳市政府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给予了一定的减免政策。
根据南阳市政府发布的文件,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在购买房屋时可以
享受契税的减免。
具体的减免政策是,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个人按照房屋
交易价格的2%计算契税,然后再减去12万元的额度。
也就是说,首次购
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只需要支付超过12万元的部分,再按照1%的税率交纳
契税。
举例来说明,如果一个家庭首次购买了一套普通住房,交易价格为
150万元,那么该家庭需要支付的契税为:
南阳市房产契税的减免政策对首次购买房屋的个人来说是一个利好,
可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减免政策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如购买的房屋必须是普通住房,购买人必须是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等。
2020年郑州契税政策-郑州契税政策
2020年郑州契税政策-郑州契税政策2020年郑州契税政策郑州契税政策2020年郑州契税政策郑州契税政策2020年郑州契税政策如下一、契税首套房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5二套房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
2。
二套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第三次及以上购房契税4特别说明不以豪宅界定区分二营业税两年之内交易仍按照全额收取5.6营业税;两年之后交易减免营业税;以上政策只针对住宅。
新房以签合同时间执行。
延伸阅读;;相关问题解答释疑1新政颁布前夜缴纳了房产税,能否享受优惠。
新政2月22日实施,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可享受优惠不少购房者因为新政已享受到免税或减税优惠,但郑州市某小区有业主在新政颁布的前夜缴纳了房产税,不知能否享受此项优惠。
3月1日,这些业主的代表向省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对此,河南省地税局房地产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部分业主的遭遇和大家提出的建议,省地税局已认真地向上级税务部门作了反映。
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政实施时间是2月22日,凡2月22日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这次契税新政优惠。
据了解,迄今为止,全国其他省市对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放宽执行规定。
新政发布后,河南地税一直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只要在优惠新政范围内,该享的优惠一定能够享受得到,如未符合条件,则还需正常缴纳税款。
而省地税局外网、12366服务热线、纳税服务大厅都可查询买卖房产能否优惠、优惠幅度大小等问题,需要的市民不妨前往了解自己的情况。
释疑2营业税满2年,2年咋计算。
以最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式,买房按早,售房按晚由于此次二手房新政对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可以免征营业税,不少消费者关心,应该怎么计算两年这个时间。
省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虽然此次文件对于时间表述较为笼统,但配套文件对于时间的计算,事实上有很详细的解释。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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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
划转的公告
【标 签】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文 号】
【发文日期】2010-12-29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至地方税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由河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规程暂时保持不变,征收地点以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告为准。
三、如有纳税事项需要咨询,请拨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
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0]1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7.11
【实施日期】2000.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2000年7月11日)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
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1 / 1。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局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局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上地、房屋权用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目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山售、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问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购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月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上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门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用作价投资、人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同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用;(四)以预购方式成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手房契税2023新政策最新
二手房契税2023新政策最新二手房契税新政策2023二手房契税新政策2023如下: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
反之则按3%。
二手房缴纳契税需要以下材料: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扣款银行卡;2、家庭有未成年的需要户口本、不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需要出生证明;3、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4、满五唯一普通住宅家庭首套购房的需要双方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不是满五唯一普通住宅的需要购房发票、契税票和借款合同等。
二手房缴纳契税的流程如下:1、办理房产信息查档证明。
政策:第一套房,在90平方米以下,税率为1%;90—144平方米,税率为1.5%,超过144平方米或第二套房,别墅,商业用房税率为3%,目前的证明是享受税收优惠。
2、准备申报税务信息。
需要准备采购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检查证明。
3、提交税务信息。
材料准备好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报税,并填写信用担保。
4、确认税务信息。
税务部门在接受税务后,将输入相关信息,并列印一份房地产交易税报税表的复印件,其中将有纳税的基本信息,经过确认后仔细审核并确认签字。
5、支付的契税。
在房地产交易税申报和审计表后到收款柜台缴纳契税。
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范本模板】
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契税征管工作,规范契税征收机制,特结合契税征管系统,制订本征管程序。
第二条帐套管理正式使用程序前,首先进行帐套设置,一般是根据使用程序征税的年份进行设置,年底一个契税征收年度做一个电子备份,以年度为单位存档备查.套帐管理有利于对帐务的管理和查询,同时有利于对程序的学习使用.第三条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收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征收机关获取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的纳税人,也应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纳税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即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一)契税纳税人应在申报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以下材料:1、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3、房屋买卖,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发票;二手房买卖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及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4、土地、房屋赠与,应提供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5、土地、房屋交换,应提供交换协议和价值评估报告,土地之间交换的应提供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二)《契税纳税申报表》按以下要求填写:1、纳税人名称.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个人,外国人及其他个人.2、纳税人代码.纳税单位或企业代码;个人以其身份证号码或军官证编号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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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局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行新上网抵债资产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无线精彩无线雅典走入香港梦想之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局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上地、房屋权用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目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山售、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问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购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月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上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门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用作价投资、人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同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用;(四)以预购方式成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用以外汇结算的,按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宜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周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进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实税;(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脱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实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分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用于减征或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实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实税完税凭证,并在契税使用证、房产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交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印激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后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第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用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后、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当地土地基准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机关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省有关契税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文号国税函[2009]第603号| 添加日期:2009-11-06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517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8]第662号| 添加日期:2008-07-31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1010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七月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8]第514号| 添加日期:2008-06-18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822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契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承受方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转让方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时土地、房屋地址权属转移类别权平方米属转移面积成元价格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元减免税额元应纳税额元纳税人员签章经办人员签章(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征收机关收到日期接收人审核日期审核记录审核人员签章征收机关签章(本表A4竖式,一式两份:第一联为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征收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三)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四)权属转移类别:(土地)出让、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五)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六) 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