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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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 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 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 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 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 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 计入容积率。
(五)单层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分隔成 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 高)。
(六)单层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 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K=h÷3.6(h为建筑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 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 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 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 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三)办公、宾馆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 最高不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门厅、大堂、中厅、 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高档 酒店、宾馆除外)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已经201‎0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为明确我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合肥市规划‎局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局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筑基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一)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住宅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四)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A’=K×A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一、通常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通常情况下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3米,不得出现大于5.6米的住宅层高。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高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通常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6.6米的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通常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7.8米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及补充规定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及补充规定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及补充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废除(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小于等于居住区应配建停车位总量的30%时,独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制定,一般是根据城市当地土地资源环境状况、市场需求、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科学分析和实地调查,制定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以下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一、容积率计算方法1.计算单位:容积率的计算单位为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数或小数表示。

2.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3.建筑总面积:指所有建筑物及用地上的主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4.用地面积:指用于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地面积。

二、容积率标准1.不同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一般而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会有所差异。

2.地块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容积率标准时,要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生态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的影响。

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容积率标准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资源浪费。

4.保护生态环境:容积率标准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5.人口密度控制:容积率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利用效益,还要合理控制人口密度,避免因过高的容积率导致人口过密。

三、容积率管理与控制1.容积率控制范围:容积率的管理与控制范围应包括整个城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地。

2.用地规划与建设:在用地规划和建设时,要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3.用地审批与监管:对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4.不合理用地整改:对不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进行整改,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容积率调整与优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对容积率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计算和控制容积率,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成都市建筑规范新规定

关于成都市建筑规范新规定

关于成都市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新规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如下:一、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规定,只有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空间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台只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也不做房屋产权登记。

于是,在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开发商常常房屋层高设计到4.8米甚至更高,并在上层加盖一个层高低于2.2米阁楼,以“赠送面积”、“可变空间”等为卖点,将而的行为吸引购房人,让购房人产生获得额外优惠的错觉。

针对该现象,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出台了《补充解释》,对成都市场上的变相突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规范。

二、《补充解释》主要对如下几个方面的指标进行了强调和规范:1、建筑层高《补充解释》规定,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高度通常不超过10米)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2、住宅阳台进深尺度针对这样的情况,《补充解释》规定,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

3、地下空间与地面距离某些开发商向一楼住户赠送半地下室(2),并通过楼梯将半地下室和一楼客厅相连,从而实现偷面积的行为。

针对上述现象,《补充解释》规定,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根据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榕规办[2014]27号文相关规定条款进行补充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容规则补充规定(一)建筑阳台1.阳台面积计容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全面积计容(计算规则详附图);在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当阳台宽度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内(含1.8米),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外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15%。

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40米以上)、沿江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全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其他有关阳台设计审批的相关要求仍按榕规办[2014]27号条款不变。

(二)凸窗凸窗凸出建筑外墙的宽度应不大于0.6米,凸出建筑外墙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面宽的2/3。

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1米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原拍卖地规划条件明确的,按规划条件设计实施;原拍卖地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可作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不设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

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简介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

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相关规定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联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建筑特点(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之宇文皓月创作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尺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出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出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出亡层中的出亡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含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

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

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

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2011年3月22日版本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使用已多年,为我市的规划管理面积计算的规范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难以理解;三是有些新出现的建筑形式,比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

为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做到有章可循,参考无锡、深圳、福州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4、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5、主体建筑物周边地下室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的可利用面积的30%;临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周长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的可利用部分的周长的30%;实际开窗的窗地比不得大于1/7。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宿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规划局制定的《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2日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对《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11〕144号)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建筑层高超高部分容积率计算(一)统一配建集中空调、通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大于3.5米小于5.0米的,按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5.0米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住宅建筑的出屋面电梯(楼梯)间和设备间,公寓、酒店、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庭、采光厅、连廊、会议室、报告厅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特)大型商业用房、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按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三)住宅建筑地上首层储藏室(包括非机动车库)或机动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小于等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用房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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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锡规总[2008]7 号)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八条第(十二)项修订为: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不纳入容积率。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一、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纸须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术语标注使用功能,并符合实际使用功能。

其中,住宅建筑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术语进行标注,单独使用“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名称标注的,按照居住空间计算核定建筑面积。

二、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住宅套型中设有阳台的,须设置在主要基本功能空间外侧。

储藏室和小于7平方米的居住空间外侧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阳台进深大于2.1米或“套内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大于12%的,按照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

四、住宅建筑的阳台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2.0.22,3.0.21条规定执行。

建筑的主体结构包括主体围护的墙体、门、窗、柱(装饰柱除外)等。

五、建筑设计含有凸(飘)窗的,须在报审图纸中提供凸(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详图一),并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3,3.0.27条规定执行。

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当其“套内凸(飘)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大于5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不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2.0.15条规定、建筑楼面结构层延伸至凸(飘)窗的外边线和出挑进深(墙体外边线至凸(飘)窗外边线)大于0.9米的凸(飘)窗,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六、户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宅内起居室(厅)设置挑高空间的,当挑高空间不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时,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当住宅内设置的挑高空间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和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内设置挑高空间的,其挑高空间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如该户型连接地下室,地下室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户型建筑面积参与挑高空间建筑面积比例的计算。

七、建筑的顶层(或退台部分)设有居住、办公等使用功能用房和部分露台时,露台的女儿墙高度须控制在1.5米以下,同时不宜设置构架、构筑物进行围合。

露台四周的维护结构(设施)高度均超过1.5米的,按照露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八、五层以上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内天井,须不少于一个长边与住宅公共部分相临(至少与两户住宅相临)。

沿内天井设置的阳台、走廊、挑廊等按照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住宅套型内设置的内天井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九、住宅套型外的走廊和住宅单元间的联系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照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但不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住宅建筑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3.0.9条规定综合考虑建筑设备的设置空间,并适应住宅科技创新的要求。

每套住宅设置的空调室外机隔板须与居住空间的个数相匹配,可以分散或合并设置。

单个空调室外机隔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平方米的,超出部分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采用中央空调、新风和中央水处理等设备系统的,可以合并设置空调室外机隔板(设备隔板),按照每个居室1.2平方米标准累加合并,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一、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的用于结构抗震作用的联系梁、板等建筑构件, 当其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层高时, 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每层设置时,其标高低于本层楼面标高0.3米以上的,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当其标高与本层楼面标高差值小于0.3
米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二、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幕墙、构件等。

抗震联系梁板、空调室外机隔板除外),按照建筑构件与建筑外围护结构共同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物外围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详图二、图三)。

十三、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八)款废止。

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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