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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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附件2: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一、依据及条件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二、平安治理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三、井田开拓及巷道布置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四、回采与掘进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五、一通三防〔一〕必备条件验收时刻:年月日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五、一通三防〔二〕矿井通风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五、一通三防〔三〕瓦斯防治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五、一通三防〔三〕瓦斯防治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五、一通三防〔四〕防灭火五、一通三防〔五〕粉尘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六、防治水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七、提升及运输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八、供配电系统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九、信息监控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十、地面建筑及设施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十一、地面给排水及供热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十二、环境保卫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十三、职业病防护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十四、劳动定员验收时刻:年月日煤矿企业设计定员人实有在岗人员人其中:原煤生产人员人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十五、应急救援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试行〕十六、井下民爆物品验收时刻:年月日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山西省是中国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煤矿产业在当地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管理标准,以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介绍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以期为相关煤矿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切实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其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另外,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防护装备、安全监测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设备等,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此外,煤矿企业还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再者,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煤矿生产环境的监测和治理,保障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减少各类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最后,煤矿企业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煤矿生产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山西省煤矿六大标准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维护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建设,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建设标准,以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对煤矿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煤矿应选择地质条件稳定、环境适宜的地方进行建设,避免选址上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煤矿设计标准是煤矿建设的关键环节。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煤矿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矿井结构、采煤工艺、通风系统、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煤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标准也是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此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对煤矿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煤矿建设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是对煤矿建设全过程的严格要求,旨在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山西省煤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只有严格遵守煤矿建设标准,才能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为山西省煤矿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 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 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第十九条 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 锚喷支护方式。
第四章 回采掘进及装备
第四章 回采掘进及装备
第二十一条 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 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 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主要以连续采 煤机、综掘机、掘锚一体机为主,应根据具体 情况合理选择。掘进设备应推广配置无线遥控、 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并应配置远程控制台, 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 快速锚固功能。
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 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 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 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 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 化开采技术。
第五条 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 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 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 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根据煤层赋存条 件,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走向长壁、倾斜长壁开采,倾斜煤 层宜采用走向长壁开采;采煤方法原则上一次采全高,采 煤工艺特别推广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薄煤层综采和 刨煤机综采,探索应用水采,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第四章 回采掘进及装备
第十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应积极推广采用无煤 柱开采或小煤柱开采。条件具备时,应首先开采 保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水力开采和非正 规开采工艺。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

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第三条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第五条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第六条建立能够指导矿井安全高效生产的煤炭资源/储量、煤层、构造、煤质、瓦斯地质、顶底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的可视化系统;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题干对办矿企业按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级别进行管理。

对达不到企业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实行降级。

支持乙级以上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矿井能力高于本企业所属煤矿总能力的煤矿。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所属煤矿由具有权限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级子公司经整改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所属煤矿由其母公司控股经营管理。

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对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

乙级办矿企业的所属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省级一级以上矿井达标率要求在50%以上。

我省内已有办矿企业是指( )。

鼓励具有等级资质的企业间采取( )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对资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办矿企业在( )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办矿企业,暂扣其( )。

甲级资质要求办矿企业近三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 ),安全培训机构达到( )。

对于评定达不到( )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条件必须达到( )企业标准要求,才允许开工建设。

对经评定连续( )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档次限制,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的等级。

对于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的企业,一次只升一个级别,累计最多不超过( )个级别。

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 )年整改达标。

在等级审核评定过程中,办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按( )企业对待。

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企业( )年内不得升级。

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欢迎共阅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工作,严格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二、加强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公示制度(六)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⒉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⒊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⒋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⒌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⒍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⒎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O分,分别为:㈠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㈢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㈣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㈤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35;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㈦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20;㈧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㈡瓦斯超限作业的;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㈦超层越界开采的;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严隐患的.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㈠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5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以及本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煤矿、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煤炭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技术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煤矿建设、生产应当具有经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满足开采需要的矿井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每5年要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工作,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煤矿建设要与矿井设计规模相配套,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建设。

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第九条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

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应当实行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块,推广应用短壁综采采煤工艺,薄煤层推广应用刨煤机,淘汰炮采采煤工艺。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煤矿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规模,同时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煤矿建设的合法合规。

在煤矿选址和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等因素,避免选择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建设。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安全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矿井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矿井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矿井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质量和储量,采取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效率。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加强矿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矿井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煤矿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山西地区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地区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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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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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六个标准

六个标准

《山西省煤炭系统“六个标准”资料汇编》摘要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七高一文明:高标准、高科技、搞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化文明。

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

3、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支护方式。

4、刮板机应选用大功率、大运量刮板机输送机,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的运输能力。

5、矿井提升系统设备及其控制方式应确保先进、可靠,实现远程控制,主要固定岗位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

6、立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在80kw及以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与电动机的连接方式宜选用低速直联,主电动机的冷却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

7、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米。

8、井下主煤流运输机连续运输,应设二级破碎环节,转折点应设除铁器设施;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应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

9、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以实现从地面到井下工作面联系运输,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

长度超过1500米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巷应采用机械运输人员。

10、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11、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定。

12、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汇和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13、矿井水处理率100%;出井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100%。

14、矿井要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员工不得上岗。

建立培训技术熟练现代化员工的机制,熟练工人比例不断提高。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是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矿资源。

煤矿建设标准是保
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煤矿产能提升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煤矿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炭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环境的影响。

山西
省地处黄河流域,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开采面临着地质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多种挑战。

因此,在制定煤矿建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加强地质勘察和灾害评估,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
煤矿建设标准需要不断更新,采用先进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设备,提高煤矿开采效率,降低煤矿事故风险。

同时,应推动煤矿建设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煤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需注重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标准应规
定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技术
创新和绿色发展、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只有如此,山西省的煤矿产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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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 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第二十三条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

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

“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第二十八条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

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

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

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第一节煤矿设计必备条件第四十一条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第四十八条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

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矿井服务年限第五十一条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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