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1—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2—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实施日期】2019.01.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十五”计划、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九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市区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全市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但是,目前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控制,不仅对我市未来的发展和后代人的生存构成潜在威胁,而且制约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当代人的现实利益。
“十五”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继续增大,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加入世贸组织后,也亟须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把保护环境摆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五”计划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10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努力做到理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促使我市“十五”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7]16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1
【实施日期】200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规定
污染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已列入国家“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纲要,并被确定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之一,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为有力推动我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关精神,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市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的建设,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并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污染物减排工作中行动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和在减排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改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并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69号)要求,经市环保局核定确认后,市政府给予区政府每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郑政文[2012]27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12〕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
郑州市作为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增长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深刻调整和战略支撑产业重新构筑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诸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经济转型与污染减排矛盾日益加剧、环境改善与群众期盼差距较大等问题。
坚持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是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环境保护是郑州都市区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迫切愿望的有效举措,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关系当前与长远、国计与民生、和谐与稳定的大事来抓,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努力开创郑州都市区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牢把握“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按照“两保”(保障发展、保护环境)根本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在“实行总量预算管理、建立良性机制,推进区域环评、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监管手段、实现有效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着力破解郑州都市区建设中的环境资源“瓶颈”制约,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完善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的机制体制,切实高效利用环境容量,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努力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工作新路子,推动郑州都市区实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郭店镇等区域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新政办〔2016〕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郭店镇等区域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郭店镇等区域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新政办〔201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计划先后建设5个乡镇污水处理厂。
目前,华南城污水处理厂和辛店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运行,郭店镇、孟庄镇、辛店镇的截污干管也已建成运行,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要求,现将郭店镇、孟庄镇、辛店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郭店镇、孟庄镇、辛店镇等3个乡镇规划区域内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一)现阶段,居民生活用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5元;桑拿浴池、歌舞厅、游泳池、美容美发、水上游乐、洗头洗脚、汽车冲洗、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元;其他用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元。
(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计征城镇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按取水量计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三)对于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用水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其城镇污水处理费可按照收费标准的40%计征。
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四)今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业经1997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特种垃圾是指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建成区和黄河游览区、飞机场范围内的城市垃圾管理。
第四条城市垃圾应实行统一清运和处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能力。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房产、公用事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第六条下列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一)居民生活垃圾;(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三)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四)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袋装的其他生活垃圾。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07]4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0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一日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驻汴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和个人,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成立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稽工作。
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工作,受市、区城管部门双重领导。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7〕2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7〕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4日新郑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把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建立健全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无害化处置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程监管,禁止私拉乱倒、沿途遗撒,依法依规消纳处置。
(二)坚持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再生建材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生建材产品广泛应用。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监管机制,实行特许经营,引入社会资本,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成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企业,并具备处理能力,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区管理(服务)局:现将《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根据《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靠群众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郑发〔2012〕16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实际,按照“分类管理、升级达标、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将我市城市社区划分为一类社区、二类社区、三类社区进行管理。
一、考核认证办法通过达标验收的“星级社区”即为一类社区。
一类社区由郑州市建设和谐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郑州市“星级社区”评比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认证;每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对需进行一类社区(郑州市“星级社区”)认证的单位向市社区建设服务局进行申报。
二类社区考核认证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一类社区考核认证办法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组织考核认证。
达不到一、二类社区标准的即为三类社区。
二、一类社区评比标准一类社区创建内容分为“文明社区、卫生社区、环保社区、平安社区、充分就业社区、双拥社区、无交通违章社区、无违法建设社区、无占道经营社区、无不良网吧社区、慈善关爱社区、社区服务业先进社区、文化先进社区、健康社区、综合用房达标社区、流动人口管理规范社区”等十六个“单项”进行达标创建,经评选全部达标的确定为一类社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禅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原有收取的环境卫生清洁费和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保洁费,继续由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保洁单位收取,分别用于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和沿街商铺、厂企前的人行道保洁。
第五条禅城区公用事业局是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供水公司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标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制定,当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发生较大差距时,可通过听证进行调整。
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月8元;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96元,其余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4元;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发生排放量计收192元/吨。
第八条居民的住所与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0]11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0〕111号二○一○年四月六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把郑州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龙头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承载力、吸引力和辐射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大局、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为载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划先行、源头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精细,标本兼治、重在长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优化城市服务功能,引导群众参与管理,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管理目标。
全面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行政执法人性化、公共服务家政化”的城市管理理念,力争通过两到三年时间,把郑州打造成为管理水平一流的清洁城市。
实现城市环境整洁有序。
市区环境卫生保洁覆盖率达到100%;道路(含人行道)设施完好率达到98%;路灯覆盖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8%,门头牌匾完好率达到98%;市区主要道路基本消除“十乱”(乱搭乱建、乱堆乱占、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和“两摊”(突出店外设摊、违章占道设摊)。
实现环卫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垃圾处理场、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配置更加合理,功能进一步完善。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07]33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0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省驻汴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价格、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市环卫局委托区环卫局或其他组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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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
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生活垃圾送往环卫中转站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的按计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理场计量收取。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进行核定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
各区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额应不低于核定基数的85%.
第八条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人员应当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工作证。
垃圾处理费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
条线办法管理,实行银行代收,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现场执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九条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
其中,收集、转运及征收管理费用占80%,由各区使用,处理费用占20%,上交市财政。
超出核定基数部分各区留90%,上缴市财政10%.所收费用市、区财政每半年结算一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等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拒绝、阻扰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工作证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各县(市)建制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