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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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拖欠工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具有清偿欠薪责任的用工主体。

第三条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以下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经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以及欠薪性质恶劣的用工主体,通过市属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拖欠工资企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列入与移出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涉及人数10 人以上且拖欠金额10 万元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三)连续3个月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

(四)两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

(五)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六)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因拖欠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致使政府或有关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八)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拖欠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九)因欠薪问题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因拖欠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

(十一)经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或住建部门认定为恶意拖

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十二)其他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的黑名单管理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将其信息录入中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镇(区)级应将列入决定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认。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三年。连续计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延长管理期限为五年。管理期限届满仍存在严重违法拖欠工资行为且拒不依法整改的,继续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企业履行拖欠工资给付义务为止。

第九条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履行了清偿欠薪责任且未发生新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行为,可于管理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

经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清偿欠薪情况进行确认后,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将该企业移出“黑名单”,并于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第九条规定将企业移出黑名单管理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企业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核结果为不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复核结果作出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纳

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社会公布与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每季度将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适时通过“信用中山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其他媒体发布平台予以公布。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的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十四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把纳

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录入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二)市工商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三)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清出中山市建设市场;市住建局对属于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中国人民银行中山支行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录入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提供给本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并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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