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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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办法【模板】

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办法【模板】

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淮北市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1、依据属地原则,对我校部分新进人员委托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2、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聘用合同制是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

3、新进的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4、当事人双方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如果聘用合同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与内容1、人事代理范围:⑴应聘来校工作的部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下(含硕士)应届毕业生;⑵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⑶接收安置从事非教师岗位工作的复转军人、随军(随调)家属;⑷来学校工作的其他人员。

2、人事代理的内容:⑴管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⑵代办受聘人员社会保险;⑶代办辞职、辞退、解聘受聘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三、受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1、受聘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用期限、管理等内容,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3、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受聘人员档案。

每年末受聘人员的个人工作总结,单位对个人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职务变动等档案材料要及时归档。

5、聘用合同期内(三年为一个聘期),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经原单位同意,也可转岗聘任;在校内连续聘用3个聘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2024年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流程公正、透明、规范化,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事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责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和实施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 制定和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2. 组织人事人才需求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制定人才招聘计划;3. 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制定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4. 实施员工培训和专业发展计划,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5. 负责员工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定福利政策和激励机制;6. 组织评价员工的表现和绩效,制定激励和晋升制度;7. 职工关系的维护和处理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8. 其他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包括:1. 定期对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协助解决人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3. 对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三章人才招聘和选拔第五条人才招聘和选拔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招聘过程中不得歧视任何人,所有候选人的申请材料和面试表现将以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评估。

2. 能力导向原则:聘用的人员应具备所需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3. 公告透明原则:学校将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招聘程序1.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招聘需求计划,并按照计划发布招聘公告。

2. 候选人按照招聘公告要求递交申请材料,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候选人名单。

3. 对面试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估,制定面试评分标准。

4. 根据面试结果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5.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发布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转换用人机制,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只是劳动关系上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因各种原因未续聘者,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工作关系转回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是我校人事管理从内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化的重要步骤,是实现人事聘用合同制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目前我校人员超编的一个过渡办法。

对于逐步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职工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促进我校人事管理由单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三条人事代理后,学校与职工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现用人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分层次实施,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逐步扩大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人事代理范围:2006年以来来校工作的尚未获得XX省人事厅进人计划且未加入XX省事业编制的本科生、退伍战士和博士家属,以及因编制限制或其它原因来校工作的硕士或其他人员。

(二)我校委托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1.管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代办人事关系转移;3.代办辞退、辞职、辞聘、解聘人员保留原有身份的手续;4.代办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条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1.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待遇等内容。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

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5、合同由专人管理。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

学校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学校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以上为学校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教职工认真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激发其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六章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学校应鼓励教职工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实现自我价值。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为有志于学习、进取的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组织各类专业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促进教职工的学习和交流。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教职工考核,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章人才选拔
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机制,确保选拔到适合岗位的人才。
第十二条人才选拔应依据岗位需求和教职工个人能力、素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选拔考核机制,注重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教职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不佳者采取相应处理。
第九章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三十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劳动纠纷。
第十章违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建立违纪违规处理机制,对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保护教职工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们的创新成果。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学校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学校可根据教职工的创新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第八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教职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绩效考核应以工作质量和工作量为依据,注重考核结果和效果。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五)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六)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服务第一条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学校规章制度之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说明第五条“除本合同所列内容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之精神,对受聘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考核、续签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规定1、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实行人事编制管理职能的制度。

人事代理制人员是指与社会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接受人才代理机构的编制管理,同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考核的受聘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2、受聘人员的编制及相关问题由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个人档案及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

3、受聘人员与学校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在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学校招聘受聘人员以教学岗位为主,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选拔或选聘。

二、聘用程序1、教务处在寒暑假提出所需聘用人员计划报分管校长同意并经党政联席会通过。

2、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编制情况以及上级安排确定招聘形式,按规定上报。

3、受聘人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招考招聘程序,符合上级规定的条件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同意《合同书》的条款和本管理办法,可以签订合同。

4、由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书面通知各有关处室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事务并向全校教师介绍新老师。

如有其它安排,由各处室上报校行政会统一协调。

5、续聘和合同变更程序①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

合同起、迄时间一般为学年初、末。

②试用期满或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受聘人员有续签意向的,需向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聘。

③学校和受聘人员可以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或经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保障高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考核管理和培训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第四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评审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岗位职责、招聘人数等;(二)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三)高校组织面试、考核;(四)确定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声誉;(四)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高校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培训与晋升第十一条高校应当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晋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进行。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人事代理合同:(一)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的;(二)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不改的;(三)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调整岗位或裁减人员,且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臵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臵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黑龙江工程学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汇总

黑龙江工程学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汇总

黑龙江工程学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满足学校发展需要,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其人事关系隶属于人事代理机构即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

第三条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总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 10%以内。

第四条学校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聘用合同制(定向岗位人员以及兼职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岗位和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岗位包括教学岗位、实验教学岗位、教辅岗位、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遵纪守法。

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 35周岁,身心健康,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特殊岗位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七条用人部门申报需求计划(聘用人员占用人部门岗位设置数,人事劳资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由人事劳资处、人才交流中心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人事劳资处、人才交流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和用人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进行笔试、面试, 确定拟聘用人员,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被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黑龙江工程学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聘用合同书》,明确约定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与职责;聘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争议的处理等事项。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体现学校自主用人和个人自主择业,逐步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舟山市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委托办理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在合同期内由学校委托舟山市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招聘程序第四条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包括:1. 学校岗位需要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学和思政人员;2. 学校现聘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达三年的;3. 其他人员。

第五条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定编、定岗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进人岗位和数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实行公开招聘。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1. 组织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公告;2. 组织人事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3. 组织人事处组织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确定拟聘人选;4. 组织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5. 经学校研究,同意拟聘为人事代理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组织人事处代表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3年。

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参照学校对事业编制中同类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实行组织人事处宏观管理与用人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人事代理人员须接受岗位考核,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工资晋升、进修培训、奖惩等参照学校对同类在编人员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人事代理机构归入个人档案。

考核结果作为解除合同、续聘、确定续聘工资的依据。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2024年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一、人事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3、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5、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6、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

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8、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二、考勤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委会负责考勤工作。

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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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说明第五条“除本合同所列内容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之精神,对受聘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考核、续签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规定
1、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实行人事编制管理职能的制度。

人事代理制人员是指与社会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接受人才代理机构的编制管理,同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考核的受聘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
2、受聘人员的编制及相关问题由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个人档案及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

3、受聘人员与学校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在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学校招聘受聘人员以教学岗位为主,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选拔或选聘。

二、聘用程序
1、教务处在寒暑假提出所需聘用人员计划报分管校长同意并经党政联席会通过。

2、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编制情况以及上级安排确定招聘形式,按规定上报。

3、受聘人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招考招聘程序,符合上级规定的条件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同意《合同书》的条款和本管理办法,可以签订合同。

4、由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书面通知各有关处室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事务并向全校教师介绍新老师。

如有其它安排,由各处室上报校行政会统一协调。

5、续聘和合同变更程序
①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

合同起、迄时间一般为学年初、末。

②试用期满或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受聘人员有续签意向的,需向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聘。

③学校和受聘人员可以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或经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④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方需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填写离校单,交割清财物后,经校长签字,方可办理离校。

三、受聘人员的待遇与薪酬
1、受聘人员的薪酬按《合同书》的商定及上级规定,享受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在首次合同期限(一年)内,学校发放的福利享受一半,续签以后享受全部福利。

2、受聘人员职称晋升并获得聘任以后,与在职在编人员一样调增薪酬。

3、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执行《南昌十三中教师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受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受聘人员与在职在编教师实行同等管理,须服从学
校各有关处室的工作安排和各项管理制度,还须遵守《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约定。

2、受聘人员适用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参加在职在编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聘用的重要依据。

3、受聘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项考核,包括:
①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结束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转为正式聘用。

②合同到期考核。

在每次合同到期时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4、专项考核办法和程序
①专项考核由校办公室负责,其他处室配合并提供材料。

②由校办公室组织受聘人员所在教研组全部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搭班教师、部分行政人员、学生代表)进行测评。

③由受聘人员所在教研组提出考核意见。

④各行政处室提供教学态度、成绩、科研、继续教育、财产管理、考勤、综治等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⑤校办公室综合测评和教研组、处室考核意见,作出考核初步结论,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考核等级。

5、专项考核结果由校办公室公示并通知本人,载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和晋级的依据。

6、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转为正式聘用或续聘。

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采取延长试用期、不续签合同、合同期内解聘等方式处理,由校党政联席会确定。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及《合同书》执行。

六、本办法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作为《合同书》的补充条款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即视为同意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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