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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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正文:----------------------------------------------------------------------------------------------------------------------------------------------------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五)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2018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2018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中度依赖或不能自理” 情感筛查有异常结果 体格检查异常结果。如血压高、超重/肥胖、中 心型肥胖以及查体异常等 辅助检查发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 填写异常情况,如辅助检查可填写具体检查项目 “偏高、偏低、异常”等 异常结果需告知本人,必要时,与临床医生沟通 确定
健康指导。 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建议复查和建议转诊
既往史中的疾病项,内容注重及时更新,需与
健康体检表中的“现存主要问题”项相对应
“生活环境”项,打*号,是农村地区在建立
居民健康档案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否填写
该表是体检通用表,至少一表四用:老年人和 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体检使用
因为建档不需要体检,因此建档后,纳入慢性 病管理的患者应进行一次当年体检
住院治疗情况、主要用药情况以及非免疫规 范预防接种史均是了解最近1年内情况
主要用药情况是对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了 解其主要用药情况。是对既往服药情况的描 述,与慢性病患者随访表中的“用药情况”内 涵不同
服药依从性的判断,体检表和随访表的内涵 相同,均为患者服用药品种类及其用法、用量 是否按照医嘱为据判断
死因
联系人电话不能 与本人电话相同
居民首次建档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其后的
信息变动可以修改或重新填写,但要注明时间
表中,除本人电话外,需询问与建档对象关系
紧密的亲友,作为联系人,填写其姓名和电话。 注重实事求是,不能写乡医等服务提供者电话。
各类辅助检查均需要保存检查报告单。彩超检 查报告不需要打印托拉片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需填写评估表单 凡档案信息系统没有连接LIS,无电子报告单, 则应保存纸质报告单
现存主要健康问题。指曾经出现或一直存在, 并影响目前身体健康状况的疾病

2018年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2018年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是公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二条公司档案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各部门日常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本部门专人负责分类整理,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统一保管。

各部门移交资料时必须办理正规的交接手续。

合同类档案需同时向财务部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三条公司所有职能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使我公司档案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公司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管理; 公司人事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范围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一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二)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

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投资项目、设备购买、贸易、重大课题、信贷、租赁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九)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十)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八)公司或部门、子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2.24【实施日期】2018.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4日《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

电子公文归档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2018最新】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8页)

【2018最新】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文件、中小微企业(个人)贷款担保服务、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服务、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及诉讼案件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保证完整、系统的保存公司档案,根据《中华人民 ___档案法》、《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档的公司文件、资料是指公司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决议、合同文本、担保服务相关资料及涉诉案件诉讼文书资料等。

第三条公司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公司办公室、中小企业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法务部各部门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

二、归档范围第四条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列入归档范围。

第五条归档文件资料的: 1、本公司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决议; 2、本公司中小企业部、信贷部、监管部、法务部等业务部门办理的与业务相关联的档案(合同、凭证、证件、担保函、___、调解书、裁定书)等; 3、本公司与外部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 4、本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公司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第六条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三、材料的排列第七条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提供担保服务程序的客观进程以及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中小企业部归档材料的排列顺序: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凭证 3、放款审批表 4、调查报告 5、委托合同 6、反担保合同7、监管合同 8、个人借款合同 9、营业执照 10、组织机构代码证11、税务登记证 12、开户许可证 13、贷款卡 14、贷款申请 15、法人简介 16、法人夫妻双方 ___、户口本、结婚证 17、公司章程、公司变更通知书 18、验资报告、19、房产证明复印件 20、相关业务合同 21、企业征信报告 22、银行流水 23、贷款申请 24、反担保企业资料。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天津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8年全市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数字建设、库房建设,夯基础、抓重点、强弱项、重均衡、促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确保顺利通过今年的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检查。

二、任务目标(一)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修订、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推动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更好地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二)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有力、各方协同、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为顺利完成全年档案管理目标任务提供组织保障。

(三)加强档案及档案室标准化建设。

整理、规范历史档案,形成完整齐备、统一规范、系统安全、便于查询的档案资料,为人力社保业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和借鉴。

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保障体系,确保档案安全。

(四)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

其保管范围如下:(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档案存档规范20181129(草案)

档案存档规范20181129(草案)

雅倩集团档案存档管理规范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雅倩集团档案存档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存档工作程序并方便资料查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管理职责1. 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总裁办档案统筹管理,由总裁办档案管理员负责集团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事业部/工厂的档案资料管理,各部门指定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总裁办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档案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三条存档规范原则1. 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工程建设、各类项目等活动,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所有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2. 各业务内容经管理中心审批确认结果后,整理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存档备查。

存档形式如文件、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照片、录像、录音等。

第四条存档类别1. 人事类档案。

包括入离职手续、劳动合同、面试资料等,均应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原则上暂由人资部保管两年,期满后,完成归档移交到档案室保管。

2. 会计类档案。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财务部须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全部移交到档案室保管。

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装、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职责。

3. 研发类档案,应分别在一个研发课题、一个试制产品或其他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及时归档。

4. 涉及业务合同及其他业务类档案,须遵守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由法务部保存,档案须定期进行检查,并总结借阅规律。

5. 大型活动、项目类档案。

公司组建及参与的大型经营活动、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会、线上与线下各事业部各类大型营销活动、招商会、展会、重点项目等,当事部门均需在本次事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和分析提报管理中心,并将完善的相关过程信息及分析总结资料汇总移交至档案管理员处。

解读《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解读《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您的好帮手——《档案界论坛》公众号 业 务 研 究73档案管理1/2020总第242期2018年10月,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

科学解读《规定》,是贯彻执行《规定》的前提,因此,本文在归纳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转型要求的基础上,对《规定》的创新性内容作了梳理与解读,进而提出实施《规定》的建议。

1 《规定》回应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转型要求1.1 增强档案意识,进行整体规划。

有些机关领导档案意识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只是简单的“辅助工作”,未将档案工作纳入到机关工作的整体规划,从而严重阻碍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2]。

因此,各机关应进一步增强档案意识,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对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整体规划,逐步实现档案工作与机关其他工作的同步发展。

1.2 提高用人标准,加强专业素养。

近年来,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者不具备档案学知识,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导致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档案未及时归档与移交、档案分类、整理、鉴定不科学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3]。

因此,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用人标准和加强业务培训成为必然。

1.3 看齐档案馆(室),改善保管条件。

档案库房面积不足、基础设备不完善或老化严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我国机关档案工作中仍然存在[4]。

因此,机关应努力改善本机关档案的保管条件,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1.4 紧跟OA应用步伐,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我国的绝大多数机关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5]。

然而,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却未跟上机关的办公自动化步伐。

部分机关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档案著录不规范、信息化平台缺失、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6]。

因此,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紧跟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质量。

2 《规定》的创新性内容梳理与解读2.1 纳入整体规划,要求同步发展。

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被列入工作计划,但很少被摆进重要议事日程,专门研究部署不够[7]。

文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文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 (2018)

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 (2018)

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全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在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一切办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师生员工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体现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中小学校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教学整体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档案一般可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学籍档案、科研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学校档案工作应由校长统一领导,并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学校设立隶属于学校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档案工作。

综合档案室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并负责贯彻落实;(三)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查阅服务和利用工作,编研、出版档案参考资料,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陈列展示场所,充分发挥档案的教育功能;(五)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六)对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行档案工作监督指导职责,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七)列入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018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2018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2018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概述居民健康档案是指记录居民个体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的文书资料。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为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的应用、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居民健康权益,促进城乡卫生一体化的服务规范。

应用范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适用于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健康体检机构、其他从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等。

规范要求本规范的实施要求如下: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收治或服务居民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将其归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健康体检机构等组织也应根据居民就诊情况建立健康档案。

2.居民健康档案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居民的基本信息、疾病情况、健康体检结果、用药情况、手术治疗情况、生育情况、接种历史、预防接种计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心理卫生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每位建档居民设置健康顾问或家庭医生,加强慢性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和宣传健康科普知识。

4.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归档和查询,禁止篡改、删除或随意披露居民信息。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服务与应用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诊疗的基础资料,并根据居民健康档案给予个性化的诊断、治疗及健康干预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应当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实施精准健康管理。

2.计划生育机构应当根据居民健康档案中的生育情况,进行全面维护、咨询、引导和服务工作。

3.其他从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应当认真学习和应用居民健康档案,保障居民健康权益。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维护与追溯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居民健康档案实施定期检查与整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居民健康档案归档保存5年或以上。

在档案转移、整合、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档案流转、取证、备案等手续。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文件档案管理制度2018文件档案管理制度_2018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018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篇1一、文件管理1、文书人员在起草文件之前,应首先了解事情的背景、起草该文件的目的及所需注意事项,并收集相关素材,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2、文书人员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内容详实、准确并根据文件的性质及运用场合的不同而选用不同的书写和表达方式,做到适时、贴切。

3、各种文件在下发之前要经总经理审阅,文件下发时要迅速、及时,并做好下发记录;若是一些需要回收的表格和文件,还要做好事后的回收工作。

4、文件下发后要及时进行整理存档;对于回收的资料也要及时整理存档。

5、有限定发放范围的文件,要注意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二、档案资料管理1、档案资料在收发借阅存档销毁各环节中,应严格登记。

2、借阅文件应在借阅指定地点进行并在指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阅文件资料时严格按照文件密级管理为准执行,同时办理档案资料借阅手续。

3、所有档案资料均要定期清查,借出的档案资料要在指定期限内归还,若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处理,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绝密的档案资料要在主管的监督下进行核对,必须做到物单相符。

4、借阅的文档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否则将进行严肃处理。

5、机密、绝密类文档资料如需复制和摘抄,必须经总经理批示。

6、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绝密类文件时,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对各类文档资料应指定其存档期限,以便及时清理。

8、在部门主管安排、监督下,定期对退档资料进行销毁,并且及时在文档目录上做出更改,确保现有文档资料与目录清单一致。

9、档案柜中的资料应保持干净、整洁、明了。

10、各部门文档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保存的文档资料要有详细的目录,对有价值的文档要及时备份并做好保密工作,若因丢失、文件备份不及时或泄露相关机密,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11、文档资料负责人对所有保存文档要按顺序分类存放,同时做出相对应的文档目录清单,如果有新资料入档,必须在文档目录中及时添加。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实施日期】2018.1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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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
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
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
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
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
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
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
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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